从神学角度探讨基督徒与公民抗命



10/07/2014


陈士齐





从神学角度探讨对公民抗命,也就是通过思考上帝在人间的启示,来评价这种政治伦理行动(political-ethical action)。我们首要探讨的问题是:公民抗命是否一种违法(against the law)或无法(lawless)的行动?我个人相信只有从神学角度,才能为这种行动提供一个合理的,而又超越人间法律的基础。



为何提出这问题?在一些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分立还未巩固的地方,人们每每将抵抗当权者,与不遵守法律,溷为一谈,也不深究一些所谓「法律」、是否只是当权者一厢情愿,未经正当法理程序製造出来的藉口,以打击挑战者或持不同政见的人。而且由于教会惯常以罗马书十三章为主调,视基督徒顺服1当权者为理所当然,进而厌恶并批评一切显然违反当权者法律的行为。在一些基督教思想还未真正落实、生根的地方,教内中人,尤其是教内的「当权者」都倾向同情政府的「当权者」,将他们「打横来」产生的所谓「法律」,当为上帝旨意来遵守或「奉承」,而视一切本着「良心」抵抗这些法律的人,为「违法者」或「无法无天者」。



因此,我们要迫切解决的进一步问题,是良心在基督徒的伦理道德判断上,究竟有甚么地位?我们这样进一步问,是因为在基督教还未真正生根的中国人教会裡教导的一套伦理道德,与信徒直觉感受,或受社会文化影响而有的道德,不时产生冲突,以致信徒在道德抉择时,每每感到无所适从。不少中国人基督徒,甚至倾向放弃从本身的良心出发来判断事情,放弃独立思考判断,而只顺从教会上层对事情的教导。



要探讨良心的地位,我们就要从论及良心的经文中,找出圣经作者们的理解。2从粗略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一个人对耶稣基督的信仰,并不否定人原本的良心,反倒是巩固之。基督在世上的言行,虽然是宣扬上帝的诫命,但在实践当中,却往往是将自己的行为「荐与各人的良心」。保罗、彼得等使徒的教导和行为也一样(林后三:1-3,四:1-2;彼前三:13-16)。这种示范的结果不但叫上帝的诫命得以显扬,连领受者的良心,也得以从各种传统宗教、文化的扭曲蒙蔽中得以恢复(参徒二:37)。



上帝的诫命,并不是来取代本有的良心

因此,我们可以说,上帝的诫命,并不是来取代本有的良心,形成一种外头压下来的法律,产生「异治」〔heteronmy异法的统治,即由受者本身以外的它异势力(alien power)来管治受者〕。反而,正如神学家巴特(K. Barth)所强调的诫命是权位关係性,极之对应领受者主体的启示行动。在致吁(address)领受者的过程中,受者的主体被唤醒,其本有良心摆脱人间各种堕落文化的框框桎梏,在主体的自由中回应上帝的诫命。



从这眼光看,一个未被堕落文化污染、桎梏或扭曲了的良心,或一个因基督的赦罪(来十:2、21-22)与圣灵的感动(徒二:37)而恢复过来的良心,实在至为宝贵。在保罗眼中,良心本身就是宝贵的。就是一个软弱的良心,也需要以保护(罗十四章;林前十:23-29),好让它变为刚强,而非加以压制,消灭(罗十四:15;林前八:11-12),或取代(林前十:29)。为了保护软弱的良心,保罗甚至宁愿遵守严苛律法的条文(林前十:28-29),或对之进行妥协(徒十五:28-29;参林前十:26-30),因为他深信,只有当良心受护育而变得刚强,人才可以在良心的自由中超越律法的条文框框,返求达到律法实质的精神(林前十:23-24,31)。另一方面,一个符合天然本性的良心,可以构成一个未闻福音的人内心的律法(罗马书二:12-16)。甚至对一个信主的人,良心的责备也可以某程度告知他/她是否犯罪(约壹三:21,对比三:19-20),面对教会领袖的训导,保罗更是强调保存良心的重要性(参提前;提后;提多),因为在教会上层的生活中,最容易出现的信仰腐败,往往出于良心的麻木与失落(参提前一:19,对比提前三:9)。这也是为甚么在保罗对教会领袖的训导里,操练敬虔与保存良心经常被相提并论(提前三:16,四:1-2、6-8,六:2-12)。



公民抗命者并非无法无天

讨论到这里,我们可以从良心的神学含义,来为公民抗命这行动下一个结论:若果一个行动,符合一般为公民抗命所定下的准则,3则那些行动者,无论其是否基督徒,都不可能是一些本质上的「违法者」或「无法无天」的人,因为他们都需要按个别或集体的良心行事,面对社会上既成的法律作出挑战或抵抗。这些人若不是基督徒,则他们的行动,是基于自己良心的不断衡量、辩论(参罗二:15),这更可成为普通法(common law)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正因为可以成为普通法的基础来源,我们也可以说,这些行动者,其实是服膺更高或更合乎本性的「法律」的人。而他们的行动,其实正正是一种遵守法律(law abiding)的行动,只不过所遵守的,并不是一种外于他们自己,通过某种外间势力压下来而产生异治的「法律」,而是从他们心底人性出发(参罗二:15),更合乎公平、天意,也必然最终合乎人民意愿的法律。正因如此,他们的行动,就不可能是不文明的(it cannot be uncivil),而且本质上,也不是一种不遵从的表现(it cannot be disobedience),反而是真正的遵守,因为所遵守的远高于一少撮掌权者订定的「法律」,正正是良心的声音(it is true obedience of the law of the heart)!



既然如此,我们也许会问:那么基督徒又怎样?他们参与这些行动与否,又有甚么分别?他们的参与,对这行动又甚么贡献?于我来说,可以这样理解: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携手参与公民抗命的行动,自然也是基于良心。但这个良心,已不仅仅是一个天然未受污染的良心,而是一个备受基督的生和死所教导,追求基督所揭示的生命圣灵之律(罗八:2)的良心。并且这个基督徒良心在实践上,还有上帝的诫命作其目标与后盾,因此这基督徒的公民抗命,其实是一种信仰的遵行(obedience of faith)。这一方面揭示了,上帝的诫命,基督一生言行的教导,与人天然的良心,不单没有必然的冲突,还能互相发明,而且这也表明了,那些非基督徒的行动者,并不是「无天」,而是「有天」的!虽然他们由于背景所限,或未能对他们良心的「属天性质」或「形而上基础」,有清晰的确认。然而他们对于自己天然本有良心的忠诚与确认,表明他们在直觉的行动上,已经诉诸于「天」了!



只能以上帝的话语启示,而并非以教会的行为作为判准

但倘若大部分基督徒及教会,正如今天的情况,对公民抗命的行动,与及那些参与的非基督徒,十分冷澹,甚至不表同情,还加以批判,认为他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那我们又怎样评断呢?是认为那些非基督徒及他们的公民抗命行动,着实是迹近无法无天了么?不一定!因为从神学的角度看,不论是否基督徒,我们凭良心行动的正确性,都只能以上帝的话语启示作为判准,而并非以教会或基督徒的行为作为判准。反倒是教会或基督徒的行为,也要同样受到上帝话语启示的审判。这就很可能产生一个很嘲讽的情况,即一些非基督徒,如魏京生、王丹、梁国雄等4,顺着本性的良心来进行公民抗命,而教会及基督徒却不加以响应,但他们却能从圣经的教导中,指出抗命行动的正确性。这只有反过来将教会及基督徒,置于上帝的审判之下,表明教会内部的文化与教导,不单远离了人天性良心的判断,更且背离了旧约先知、新约基督及使徒所重新展现的,忠于上帝诫命的「基督徒良心」,变成一种「背叛信仰」(apostasy)的行为。



教牧胡乱引用圣经饶恕的原则,来要求信徒宽恕开枪者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对公民抗命行动有意义的结论,那就是:「基督徒所作的伦理道德判断,是基于自己本有的良心,社会的良心,与上帝的启示(也就是上帝的诫命与及基督的生平言行)进行对辩」。这对基督徒及教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不是单看自己及别人良心怎样看;但也不是单看圣经,而不问在某时某刻某个问题某一社会处境中,基督徒本性的良心与及社会中其他人的良心,怎样看待这个问题。而且在启示与良心的对辩中,基督徒对经文的诠释(hermeneutics),也要十分成熟,不能活剥生吞,而造成一种表面看来是启示对良心的异治。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后,不少动机良好的教牧对饶恕的教导,正正就产生这种不幸的后果——那是由于这些教牧,未能分析清楚事件的性质,面对着大部分平信徒及社会人民本能的良心反应,也不够敏感。这种敏感于大部分人感受的表现,反映了部分教牧长期与社会人心脱节的景况,也反映了部分教牧未明白学生是在进行公民抗命,即或明白但却对公民抗命不能认同,因此对北京市民及学生的死伤没有投入、没有感触。无论如何,所造成的结果是:这些教牧胡乱引用圣经饶恕的原则,来要求平信徒宽恕开枪者,因而造成许多平信徒承受莫名的重大心理压力:「要嘛我就是不肯饶恕人,不然的话我就是违背良心!」但实情是:假若我们能认清启示与良心对辩的原则,容让自己投入一般平信徒及市民大众的心肠感受(gut feeling),再而与圣经中饶恕的经文对话,我们就会发现对圣经中饶恕诫命的理解,可以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是完全照顾到一般人良心对公义的合理要求的。5



其实基督徒良心与启示的对辩,若能进行得深刻的话,则基督徒的良心,便会从人世间各种文化(包括教会文化的扭曲)中回转,回到基督身上得到灵感,得到磨利(sharper),然后慢慢与我们的主认同,而体会主耶稣基督在世的心肠。这样的一个基督徒良心,由于习惯得通达,就能尖锐地分辨是非(参来五:13-14),而且也十分明瞭上帝诫命的真义,并不是要在人本性良心以外,另立一个违反人性的上帝准则,反而了解到上帝的诫命,其实是合乎人性的。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事件,表明了上帝差派祂的儿子到世间来成为人,行事为人示范给我们看,是要我们从基督这个真人6身上,明白人只有顺着本性的良心行事,才能回应上帝诫命的真正要求。事实上,上帝在基督里、圣灵中赐给人的新心,完全是为了除去那些在人堕落后衍生的腐朽文化及败坏传统所加于良心上的尘垢,使人的良心既然得以更新洁淨(来十:1-24,尤其22节),就能明辨是非(对比来五:12-14),做人性应该做的事,包括进行公民抗命。



不断将上帝律法的精神,带回原本的人性与良心之中

更有进者,如果一个基督徒准备为了公民抗命而甘愿受苦的话,他更在无形之中学效基督的一生,走基督所走的道路。因为当日基督在世上,祂的所言所行,正正就是一个公民抗命者的典范。作以色列人中一个不起眼、无权无势的拉比或教师,基督没有与那些名望有权位的拉比结党。祂凭着自己的良心,去切实遵守从天父所领受爱人如己的诫命,并教导以色列人怎样去切实遵行天父的旨意。祂的教导,甚至不时与当日犹太教的法规相冲突。祂对这些(太五至七章)加诸于上帝律法的人为规定不断反问,同时对上帝律法进行再诠译。而祂的再诠释和反问,其实都是不断将上帝律法的精神,带回原本的人性与良心之中(参太九:11-13,十二:1-14,十五:1-20,二十三:16-24)。然而祂并不因此而得到认同。犹太教法规的制定者和权威解释者(文士和祭司并法利赛人),并不因此而悔改,没将他们那些笨重、烦琐、捆锁人的教条法规废除,反而抵抗圣灵的感动与自己良心的辨识(太十二:22-37),去迫害揭露这一切丑陋的那一位,以至于死,且死在十字架的酷刑上。然而基督一知道祂会如此遭遇,却仍然如此行,为了要显明给后来的世代看,人本着人性与良心,为了持守更崇高伟大,从上面来的真正法律,必然要对人世间一切违反人性、违背良心所谓「规条法例」,抗命到底,甚至乎为此而献上自己的生命,也义无反顾。我们若敢于效法基督进行这样的一种生命实践,则公民抗命之于我们,不单止是一种正义与崇高的行动,更成为我们生命中,最为基督化的行动之一,但愿基督加给我们灵感与力量,啊们!



注释

1. 有关基督徒是否应该「顺服」(submit)掌权者,而「顺服」(hupotasso submission)又与「听从」(hupakoe)有何分别,实在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希望将来在另文讨论。

2. 可参考J. D. Douglas (ed)., The New Bible Dictionary, London: Inter-Varsity Press, 1962, "Conscience"项。

3. 有关公民抗民行动是否成立的一些准则,可参考John MacQuarrie & James Childress (eds.), A New Dictionary of Christian Ethics, "Civil Disobedience"项,包括在一个包含不公义法律或统治的情况下,个人或群体不为私利,追求公义的原则与社会的改变,行动本身具象徵意义与作用,所造成的社会破坏不会大于其所可能产生的正面结果,与及已经尝试过其它行动而仍不得要领等。

4. 梁国雄,外号「长毛」,香港民运活跃分子,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因于临时立法会场内示威抗议而被特区政府起诉。

5. 有关六四的饶恕问题,最好的文章要算<六四的饶恕>,霍玉莲着,见于《饶恕果真如此轻易》一书,霍玉莲等着,香港,突破出版社,1994,页29-44。



(陈士齐博士为香港浸会大学宗哲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