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志伟
潘慧舒于〈香港的基督徒怎么了?〉引述了笔者于《时代论坛》(第1418期)专栏文章〈违法问题〉,简化推论为「若按此原则,那『佔中有理,阻街无罪,冲击警察防线合法,公民抗命万岁』这幅正义图画的描绘便向自然合理化了,对吗?」
也许更合宜做法,是容许笔者把文章全部内容在此刊登,由读者自行判断:
「不止一次,有教牧与信徒直接或间接向我表达 :『你们在金钟佔领区所作的心灵支援或崇拜是否合法 ?』」
一般而言,教牧与信徒尊重法治,奉公守法,不会作出违法的行动。然而,教牧与信徒也不要把「守法」过度绝对化,并以是否合法来检视哪些可作,或哪些不可作?
耶稣运动一开始,耶稣与门徒所言所行,在法利赛人与宗教领袖面前,不少时候是被视为违反犹太传统的非法行为。耶稣被处死,罪名是作犹太人的王(可十五26),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名。使徒们于公众场地讲论教训,被官方禁止,彼得与约翰清楚表明:「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徒四19)
罗马专权下的初期教会,至少有三百多年岁月,都是违法聚会,直至「米兰谕令」(313年),教会才正式有合法身份。回顾宣教历史,差不多大部份宣教士进入异族开展传福音事工,开始阶段或多或少是违法的。马礼逊牧师来中国传教,官方禁止任何传道事工,当时官方甚至限制国人不能公开教授中国语文,马礼逊透过商务身份学习语文也是违法行为。
放眼今天,内地的宗教法例导致了有官方认可的「三自教会」与违法的「家庭教会」与其它不注册不登记的教会存在。以人数比例来看,「家庭教会」信徒人数远超于合法聚会信徒。再从另一角度看,本港有不少堂会每年安排不少内地短宣事工,有些时候这些活动或训练,也不一定是官方批准的合法活动,为何我们从来不会讨论「合法性」问题?当地方政府违法清拆温州「三自教会」的十字架或有关建筑物,那些重视法治的教牧与信徒为何噤若寒蝉,不敢直斥有地方官员作出违反宗教自由的行为?
回到本港,有不少堂会目前聚会极有可能超过消防条例可容许的集会人数,甚或有些堂会身在的单位,有过往业主留下的部份僭建面积。有些堂会进行街头佈道活动,也不曾向警方或任何部门申请;有些基督徒集合于公园跳讚美操,并使用扬声器,基本是违法行为,为何我们却不认为有任何问题。很多堂会每年圣诞会动员信徒往不同公共场所进行报佳音活动,也不事前申请,也使用扬声器,并不觉得有何问题。
说穿了,所谓「违法问题」只是个人尺度,我认同的违法也照做,我不认同的自然要「依法处理」。有时政权是如此,有时我们也分别不大!」
有部份人对法治的理解,就如同考评局所评论的水平,即法治等同为「执行法例」。前首席法官李国能曾撰文阐释「法治」为「法律之治」(rule of law)与「以法治人」(rule by law),两者区分出来。
杨岳桥于〈反违例泊车,保法治〉理解「法治」重要司法独立而人权得以保障,他评论 :
「眼下的佔领运动固然是赤裸裸的违法,不应鼓励。但随便地将违法的行为等同法治必受破坏,无异将「反任何违法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以及违例泊车)以保法治」奉为真理般无知。简单问自己,此刻的运动有没有影响司法独立?当佔领者被告上法庭,他们又会否面对一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绝对不会!说到底,历史告诉我们,法治最脆弱之时,必然是当权者有法不依又或者以法之名大行独裁之实。例子?你懂的!」
对基督徒而言,我们尊重「法治」不等同「遵守法律」;我们要辨识有「善法」与「恶法」,当「恶法」与基督信仰或普世价值有冲突时,我们便有些时候明知「违法」也会照做。
任何公民抗命行动,必然是「违法达义」,故意触犯现有若干法例,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包括入狱。公民抗命是抗议某些不公义的政府决定(如人大常委会八月卅一日决定等),并非针对整个法律制度。公民抗命接受并尊重法治,相信现存法律制度及政府政策可作出改善,因而公民抗命是改良的手段,违法是为了抗议「恶法」,以达成更完善的法例或更大的公义。
当有基督徒声称或强调要「守法」,现实生活裡多持有双重或多重标准。就以唱诗歌为例,任何团契与小组不向版权持有人申请,私自影印或以「简报」(powerpoint)投放,这有违知识产权法例。要举的例子实在太多,我也不举了。我们「方便」或为了福音使命,则认为「违法」没有问题,这便是笔者所言 :「所谓『违法问题』只是个人尺度,我认同的违法也照做,我不认同的自然要『依法处理』。有时政权是如此,有时我们也分别不大!」
基督徒的选择,从来不是简单地要「守法」与「违法」两者二选其一,我们要「知法守法」,但把这价值绝对化,笔者可以肯定是成为港版式法利赛人了!
(转载自香港教会网站。作者为香港教会更新运动总干事。)
(http://www.christiantimes.org.hk,时代论坛时代讲场,2014.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