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公义——论犹太人的捐赠思想



11/14/2014

作者:徐新


希望生活在一个没有贫富差别的社会是许多人的梦想,希望自己所生活的社会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公平公正公义更是每一个民族的理想。不幸的是这一梦想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为事实上的贫富不均所代替。为此,在人类历史上,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公义成为各民族的目标。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民族往往有不同的做法。例如,有不少民族都曾提出过“均贫富”的思想,希望以此建立一个没有贫富差别的社会,使人人都能够过上同样的生活。中国更是这一思想的流行地,不仅这种“均贫富”的思想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而且在历史上不断演绎为了实现“均贫富”这一思想而发生的“劫富济贫”或者“杀富济贫”的群众运动。尽管事实表明,历史上屡屡发生的“劫富济贫”或者“杀富济贫”的群众运动从来就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的贫富差异问题,更谈不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义的问题,但还是有人对此做法怀有极大的兴趣。然而,必须看到的是,所谓“均贫富”的思想只能是一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因为,即便所有的人的收入都均等,也不一定能够保证人人都过上一样的生活,不用说其他理由,仅仅是子女的多寡就可能直接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水准和质量。如碰上诸如疾病、事故、灾荒一类的天灾人祸更是如此。何况人们的实际收入总是会有高有低,不可能均等,社会人群中的贫富差异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关键是如何在存在贫富差异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义。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由于有人得益多,有人得益少,造成了日益明显的贫富不均社会现象,再加上在改革过程中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资源享受不公平,发展机会不均等,更使得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事实上越拉越大。如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义,如何对待社会上的“富人”和“穷人”(如用当下流行的术语,可以“社会弱势群体”来指代),特别是如何帮助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贫困群体,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必须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严肃议题。从根本上说,对待社会存在的贫富不均问题还是一个追求社会公义的道德问题。



众所周知,犹太人素有追求社会公义的传统。了解犹太人是如何看待这样的社会现象,如何在贫富不均的生活中追求社会公义,如何对待社会上的“富人”和“穷人”,如何帮助社会上的贫困群体,可能对我们思考社会存在的贫富问题有一定的启发。由于追求公义的议题涉及面广,这里仅集中围绕犹太人对待社会救助一事上展开,希望读者能够通过对社会救助这一斑的窥视而对犹太民族追求公义思想的“全豹”有所洞察。为社会慈善捐赠思想在我国民众思想中确立和扎根,为一种良好的社会慈善捐赠机制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一种参照。


犹太人以非常注重实际而著称,不仅在生活中非常讲究实际,而且看待任何问题也非常实际。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理想或本本出发是犹太人看待社会贫富差别的出发点。犹太人深知人类社会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社会中总是有贫富差别的存在。需要救助的穷人在任何时候、在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不仅如此,在任何时候、在任何社会都会不时地出现新的需要救助的人,譬如,随时可能出现的天灾人祸,如地震、火灾、战争、冲突等,都会“造就”一批需要救助者,使得一些原本不需要救助的人成为需要救助者,因此,贫富差别是社会的实际存在,作为一个社会就必须对此有应对的思想,时刻有救助的准备。基于这一认识,犹太人自古以来就把如何对待社会救助看成是衡量一个社会公正的标志之一,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保护当作全社会的义务,视为体现社会公义之所在。正是在这一基础上,犹太人形成了历史悠久、具有特色且影响深远的社会救助思想和传统。而这一以追求社会公义为目标的救助思想和传统特别强烈地表现在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和行为上。


譬如,在犹太人的日常家庭生活中,人们常常能够看到这样一幕:每逢安息日到来,全家人围在餐桌旁,在享用丰盛安息日晚餐前的祈祷开始时,会目睹家中最年幼子女将一枚或数枚钱币投入一个叫“储达卡”的慈善捐赠盒。尽管这个叫“储达卡”的慈善捐赠盒在外观形状上很像我们所熟悉的“储蓄罐”,但所有的人,包括投币的孩子,都十分清楚,钱币一旦投入其中便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归穷人所有。从家庭教育层面看,这是犹太父母在犹太人的节日期间、以犹太民族的这一传统方式具体地教育自己的孩子(犹太民族的年轻一代)不忘社会上穷人的存在以及自己有帮助他们的义务。从社会层面上看,这是犹太民族在进行已经具有数千年历史的犹太民族追求社会公义的实战演习。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犹太人对每周一次安息日(实际上还包括其他所有犹太人的节日)的庆祝是从实践社会救助思想开始的。犹太人的这一做法不仅反映了犹太民族的捐赠传统,表达了犹太民族的捐赠美德,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犹太人年幼子女的心田播下了犹太民族慈善捐赠思想的种子,使得犹太人在远古形成的慈善捐赠思想得以世代相传,使得犹太民族成为世界上一个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民族。


犹太慈善捐赠思想的形成


非常有趣的一个现象是,在世界上这么一个乐施好善的民族传统语言——希伯来语中并没有专门用来表达“慈善、捐赠”的词语,表达相近思想的是" Tzedakah" 一词,而该词的确切含义是“公义”。我们刚刚提及的捐赠箱(盒)被称为" Tzedakahbox" (即“公义”盒,音译则为“储达卡”盒)。这样,在犹太人看来,慈善捐赠实际上是在施行公义,捐赠者通过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捐赠的方式从事一种正义的行动。


犹太人的这种把慈善捐赠看成是施行公义的思想最初是从如何形成的呢?应该说,它直接根植于犹太民族的宗教观——一神思想。根据犹太人的一神思想,创造了世界的上帝是世界的统治者,而“公义”是上帝的品行之一,因此,追求“公义”是上帝对人类社会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世人的生活义务。此外,由于上帝创造了世上的一切,因此世上的一切都应被视为是“上帝之物”,人的一切所得都是来源于上帝,人在一生中所拥有的财富也不例外,都属于“上帝之物”。从这一点出发,犹太人认为:任何人的慈善捐赠只不过是将“上帝之物”分给需要的人的举动而已,是使上帝赐予人的物产得到更为平均的分配而已。正因如此,慈善捐赠之举被犹太人总结为:“把属于上帝的还给他,因为你和你所拥有的都是他的。”① 了解这一点,再听听现代慈善业的开创者、全球闻名的大慈善家、美国钢铁大王、犹太人卡耐基曾经说过的“有钱人在道义上有义务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因为所有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让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的这番话,就不难看出起源于犹太教宗教思想的犹太慈善捐赠观对犹太人的影响。


记录着犹太人宗教思想的《圣经》对慈善捐赠之举多有叙述和规定,如规定在收割庄稼时不可割尽田地的四角,要为那些不幸的人留下一部分,也不可在摘取果园和葡萄园中果实时摘取所有的果实,为的是让穷人、孤儿寡母和寄居者有充饥之物。② 后来的人们根据《圣经》中的有关规定梳理出若干诫命,教导犹太人遵守,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由此形成。


在随后的发展中,犹太教把这种“热切渴望去为孤立无援的人提供尽可能的帮助”的慈善捐赠视为一种“道德生活”,是人卓越品性的一种表现,是对“公义”的追求,从而极大地提升了慈善捐赠行为的道德品性。


为了确保人们对这些诫命的遵守,《圣经》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涉及慈善捐赠的内容作出规定,既在训诫中规定了犹太人应如何行之后,又在禁诫中严明“不可”的内容。例如,在训诫的第120条至第124条中告诫民众:


要在收割庄稼时留下田角。(《利未记》第19章9节)


要在收割庄稼时留下遗落的部分。(《利未记》第19章9节)


要在收割庄稼时留下忘却的禾捆。(《申命记》第24章19节)


要在收获时留下一些葡萄园的果子。(《利未记》第19章10节)


要让穷人拾捡收获季节葡萄园落下的果实。(《利未记》第19章10节)


而在禁诫的第210条至第214条中又这样规定:


不可在收割庄稼时割尽田角的庄稼。(《利未记》第23章22节)


不可拾取所遗落的谷穗。(《利未记》第19章9节)


不可拾取葡萄园掉落的果子。(《利未记》第19章10节)


不可回去再取忘掉的禾捆。(《申命记》第24章19节)


这种从正反两个方面重申同一种思想显然是为了强调其重要性。


此外,这些最早奠定犹太人慈善捐赠思想的诫命实际上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捐赠。一是要求有意识地捐赠,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有意留一部分给穷人。无论是要求农人在收割庄稼时留下田角,还是在收获葡萄园果实时留下一些果子,都包括了这层含义。


二是要求无意识地捐赠,把因自己一时疏忽的东西无偿地留给需要的人。无论是不可拾取所遗落的谷穗,还是不可回去再取忘掉的禾捆,都包括了这层含义。当然,这一切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义。


在两千多年前就用诫命的形式和道德的教化对人们的慈善捐赠行为作出如此规定,应该说在人类文明史上还是第一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这些诫命看似只涉及与土地有关的庄稼,但是不要忘记,在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在土地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时代,这些诫命却已经触及社会经济的最重要方面。


为了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公义,犹太教还在其他方面作出若干规定,特别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的福祉,以平易社会的贫富差别。例如,犹太文化中有关安息年的律例。该律例规定每逢安息年(每七年一次),不论地里长出什么都属于全社会所公有(包括穷人、孤儿寡母和寄居者),为全社会享用。而且所有的借贷都要在这一年豁免。此外,还有禧年(七个安息年后的第五十年)的律例。在这一年里,犹太人除了要相互勾销彼此所欠的债务外,以前因生活所迫卖出的房产和地产均可以无偿收回,重新归原主人所有;以前卖身为奴的人也将获得自由。因此,在犹太人社会,房产和地产均可以在50年内无偿回到原主人的手中,没有世代为奴的人。在当时的社会(一般认为是奴隶制社会),把已经属于自己的物品和奴隶这样“放弃”在上古时代显然是极具革命性的,是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实现和弘扬犹太人以追求公义为目的的慈善捐赠思想。


犹太民族在上古时代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一慈善捐赠思想在犹太人的散居时期还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成为指导犹太人生活的法典的一部分。例如,16世纪涌现出的最伟大法典编纂家约瑟·卡罗在他的著名法典《布就之席》中用法的形式将犹太人的捐赠行为固定下来,成为规范犹太人宗教活动和生活方面的行为准则。


犹太慈善捐赠思想的独特含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犹太人的上述慈善捐赠思想中有若干方面显得与我们所熟悉的文化有所不同。


首先,犹太人捐赠观的基础和提出主要不是出于“爱”的思想而是出于“义务”的观念,出于一种道德的无上命令。不管其个人是否“喜欢”或者“爱”受施者,有财产者(即可以说是富人)都有义务为减轻穷人因贫穷造成的不幸或痛苦而实施救助。而这种救助已经超越通过税收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自觉捐赠的方式实现的。换言之,对穷人的救助不再仅仅被视为是一种舍施,或者是一种“爱心”的显示,而更多地看成是社会的义务,是必须去完成的社会义务,是一种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公义,或者,用当下十分时髦的话语来说,是为了建设“和谐”社会之必需。尽管当下人们在大力提倡慈善捐赠时常常借用出于基督教思想的口号,呼吁人们“献出一片爱心”,“拿出爱心行动”,试图用“爱心”这一词语去打动人心,鼓励人们捐赠和多捐献一点,并在事实上取得了成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若是将献“爱心”的口号与犹太人所提倡的出于“义务”的思想相比,两者的差距还是明显的,是在两个不同道德层面上展开的。对于犹太人而言,如果看到有需要救助的人,无论是爱他,还是不爱他,都得进行救助,不允许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熟视无睹,因为,救助是一种道德的无上命令,是你的义务,你必须去做。正因为如此,美国犹太历史学家马库斯在回答“犹太人为什么要捐赠?”问题时,给出了一个十分简洁明了的答案,“捐赠是诫命,慈善行为是上帝规定的。”③


其次,犹太人把捐助看成是尽社会义务,特别是富人应该尽的社会义务。这里涉及的“富人的义务”的思想实际上是提出了要求“富人应该多考虑一些自己的社会责任”的问题。犹太人认为,一个人一旦财富多了,自己肩上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也同时多了。如同人们常说的“权力和社会责任是同等的”,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认为:财富和社会义务也是同等的。在这一观点的影响下,在犹太人中,可以说不将自己财产中的一部分捐给社会慈善事业的富人几乎没有。正因如此,人们才做出这样的论说:“对于富有的犹太人来说,聚敛金钱从不使其满足。赈济行为作为犹太宗教传统的核心内容之一已经深入人心,成为犹太人家庭和机构努力奋斗的一个不同寻常的动力。”④


第三,在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中,除了把捐助看成是“富人的义务”,还把穷人接受救助之举当成“穷人的权利”。换言之,穷人要求得到救助之举在这里不仅没有被看成是一种乞讨,而成为了一种权利。关于这一点《塔木德》中有一则经典的故事把“穷人的权利”思想演绎到了极致。故事是这样说的:


在一个小镇上,一位富人和一位穷人毗邻而住。富人每月都拿出一些钱接济自己的邻人并形成了惯例。一月,富人因儿子出事用去了大笔的钱,一时手紧,就把给穷人钱的事给忘了。到了该把钱送上的日子,富人并没有出现,穷人想可能是富人有事,一时给忘了,于是,就耐心等待。谁知,过了第二天,仍然不见富人送钱来,第三天也还是如此。这下穷人坐不住了,因为富人定期给的那笔钱是他们的命钱,一家老小得吃饭。于是,到了第四天上午,实在不能再等的穷人来到了富人家的门口,伸手敲门。富人应声开门,一看到来人是隔壁的穷人顿时明白是怎么回事,于是,连忙主动打招呼,赔不是,并解释没有及时送钱去他家的原委,答应下个月一定不会忘记不给,希望能够给予原谅。谁知穷人听了以后却大声说道:“那不行,你儿子的事我不管,也与我无关。我是来拿我的那份钱的!我一家老小还等着这钱开锅呢。”


从这则故事我们可以看出,犹太人的这一观点(即“穷人的权利”)起码是在《塔木德》时代的后期(一般认为在3-5世纪)就已成为一种民族的集体意识,成为犹太人的教育内容,成为犹太人一种重要的传统思想。


为了理解这一点,有必要再作进一步的叙述。上面提及的古代犹太律法规定:农人在收割时不得收割自己庄稼地四角的庄稼。这些留下来的庄稼是给穷人去收割的,以便他们也能够有粮食可吃。请注意,在犹太人看来农人(土地所有者)在这里将这些田角粮食留给穷人去收割并不是出于一种舍施之举,而是在实行一项义务,一项犹太律法上规定的义务。他必须这样做,因为从律法上说这些庄稼属于穷人。这就好比犹太人的什一捐,每个人都必须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上帝一样。对于无地无产的穷人来说,或者对于需要粮食的人而言,既然这些留下来的庄稼是给穷人去收割的,那它们就属于穷人的。鉴此,穷人根本就用不必经过任何人的许可,更不用低三下四地拿自己的尊严去换得这些粮食,而是尽管去收割、去捡便可。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犹太人慈善捐赠思想中“穷人的权利”所包含的含义。因此,在犹太人的社会生活中,人们不会看到,穷人为了获得舍施和救助,感恩戴德般地发誓自己要“在下一辈子做牛做马,以报答捐赠人的大恩大德”。


这种强调“穷人的权利”的思想表明,犹太人在实施对穷人的救助时从人文主义出发考虑到对被救助人尊严的维护,不因接受舍施而他们失去做人的尊严,从而一蹶不振。


应该说,由于犹太人上述思想的存在和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遵循,在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因此,尽管犹太人中也有富人和穷人,和贫富差别的实际存在,但是犹太人中从来没有出现其他社会流行的“仇富情结”和“劫富济贫”或“杀富济贫”的运动。


中世纪犹太著名哲学家迈蒙尼德为了进一步弘扬犹太人的捐赠思想,把犹太人的捐赠方式归纳成8种类型,并从低级到高级排列。


1. 在不得以情况下拿出来的捐赠;


2. 态度十分诚恳,但捐赠数却远低于应捐赠数的捐赠;


3. 在穷人开口后才给予的捐赠;


4. 接受者知道谁赠、而捐赠者却不知谁受的捐赠;


5. 捐赠者知道谁受而接受者却不知谁赠的捐赠;


6. 捐赠者投入捐赠箱的捐赠;


7. 捐赠者不知谁受、接受者亦不知谁赠的捐赠;


8. 帮助穷人摆脱贫困(教其谋生之道)、使受难者恢复自立的捐赠。


迈蒙尼德的这一归纳和排列突显了犹太民族在慈善捐赠问题上的优良传统,从此不留名的捐赠和把防止贫穷和不幸发生是捐赠助人的最高形式和最佳方法。应该说,不留名的捐赠把“富人的义务,穷人的权利”思想发展到了极致。而最值得提倡的第8类捐赠实际上是对慈善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慈善应该不只是止于捐出“济贫”的钱来,更重要的是“扶贫”,开展“科学的”慈善事业,努力找出贫困的根源,探索防止贫困产生的途径,设立旨在实现最终自助、自立的项目,为推进社会的长期福祉而捐赠投资,从而达到“真正永恒地造福穷人”的目的。


更为重要的是,犹太人认为:一个人决不会因为自己的慈善捐赠而贫穷,也不会因为自己的慈善捐赠而遭受任何形式的不幸和伤害,因为慈善捐赠是善举,是公义,正如经上说:“公义的结果只会是平安。”⑤


历史已经表明,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一经形成就成为犹太人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信条,千百年来为犹太民族所固守,正如犹太学者所云:“奉行慈善是犹太人的基本信条,慈善也是犹太人的其他一些规约的基础。除了拉比宣布的各种戒条以外,慈善这一规约已经成了犹太人的第二本能,在其他规约已经颓废的地方,它仍然得到坚持。”


理想的捐赠


社会需要捐赠,需要大量的捐赠,然而社会是否要求捐赠人一下子捐得越多越好?或者对于捐赠个人来说是否捐赠比例越大越好?这在提倡捐赠的今天显然是人们面临的又一个问题。某主持人在2004年《新闻会客厅》一次讨论捐赠的节目中向受访者和观众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假如让您把所有财产的一半捐出来帮助别人或捐给慈善机构,您愿意吗?”⑥ 当然,她的初衷很可能是为了测试一下人们对待捐赠的态度,然而,不容否认的是,开出如此之大比例的捐赠要求对社会捐赠观的培育恐怕并无任何益处。尽管也许对极少数人来说,这样的要求并非不可行,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无疑有些太过分,难以做到。难怪,当时对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人一个也没有。如果再仔细分析琢磨琢磨,人们仿佛可以从她的提问中看到我们社会中固有的“劫富济贫”传统思想影子的存在,因为要一个人把他所有财产的一半一下子捐出来帮助别人或捐给慈善机构就极有可能会使其步出“富有者”的行列,从而在事实上“消灭”了这一富有者。因此,就其本质而言,这一做法与历史上“劫富”、“杀富”的做法实在没有多大差别了。


那么,自古以来就大力提倡捐赠的犹太人又是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的呢?犹太人历来认为一个人并非是捐赠得越多越好,因为过多的捐赠极有可能断绝捐赠的来源,扼杀日后的捐赠,犹如杀鸡取卵一般,并不可取,更不值得推广。事实上,犹太人在捐赠比例上通常有这样的不成文规定: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捐献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即可,非常慷慨的人可以捐献自己收入的五分之一,但无论如何也不要超过自己收入的四分之一。没有犹太人会提出要人把所拥有财产的一半捐出来帮助别人或捐给慈善机构。应该说犹太人在捐赠比例上的传统做法是十分有道理的,也是十分可取的。今天,美国关于已设立基金会的年捐赠比例规定是每年只要不少于5%即可,以保证基金会的资源不会一下子枯竭。这显然是受到犹太人捐赠思想的影响。


目前,社会上对慈善捐赠思想的认识上显然存在着一种十分严重的误区,因为一谈到慈善捐赠,许多人都认为那仿佛只是富人的事,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少数富人的事,与自己无关。正因如此,根据2005年11月20日举行的中国慈善大会召开期间披露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4年底,中国慈善机构获得捐助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仅相当于中国2004年GDP的0.05%,而美国同类数字为2.17%,英国为0.88%。会上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徐永光透露的信息:中国的人均GDP与美国相差38倍,但是中国的人均慈善捐款和美国相差7300倍。⑦ 如果与犹太人的慈善捐款相比,差距可能还要大的多。这样巨大的差距,除了有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外,思想认识上的偏差、慈善文化的缺失、民众慈善意识的单薄应该说是主要因素。如果把慈善捐赠看成是少数富人的事,慈善事业恐怕永远不会得到大的发展。


尽管犹太人把慈善捐赠行为视为是“富人的义务,穷人的权利”,然而,犹太人的慈善捐赠观绝非只涉及少数富人。在犹太文化中,行善可以说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因为人之间的贫富是相对的,因此,这里所论述的犹太民族所具有的社会公正思想就不仅限于社会上的少数人,更不只是社会上少数“富人”的义务,而是与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有关联,是所有人的义务,即便是受施者的乞丐也有尽这一义务的时候(《塔木德》对此曾这样说:靠慈善供养的乞丐其本人也必行慈善。)。譬如,一个刚讨到一只面包的乞丐,在另一个什么吃的也没有的乞丐来到他的身边时,他就不能一个人独自吞食那只面包。因为这时的他显然成为了一个“富人”,有必要尽“富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义务将手中面包的一部分分给身边的另一个一无所有的乞丐,而不能对一个什么也没有的他者视而不见,或者无动于衷。犹太历史上著名的法典学家约瑟·卡罗在其所撰写的法典《布就之席》中是这样写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捐赠,即使是靠捐赠生活的穷人也必须从自己获得的捐赠中拿出一部分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人都是(或者说都可以成为)“捐赠者”。这样,犹太人的慈善捐赠思想也就不是针对少数人的思想,而是应该为全社会接受的思想。事实上,在犹太人群中,由于这一思想的普及,没有人不是捐赠者,因此在慈善捐赠问题上,犹太人的真正区分是捐赠多寡的不同,而不是在捐与不捐上的差别。因此,在犹太慈善捐助思想中,强调人人都应该有一颗慈善的心,富人根据自己的可能多捐献一点,普通民众也根据自己的所能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这样人人都尽自己的所能为慈善事业的发展作贡献。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才能理解犹太史学家马丁·吉尔伯特所赞颂的:“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事业的蓬勃发展,不仅依赖富有的犹太人的资助,而且依靠成千上万普通犹太人的微薄捐赠。”⑧ 才能明白为什么犹太人的慈善意识如此浓厚,犹太人的慈善事业如此红火。


慈善捐赠观在历史上的作用


犹太人的慈善捐助思想不仅道德意义深远,而且对犹太民族的留存意义重大。


早在犹太人被赶出巴勒斯坦家园之前,犹太人社会就已经具有卓有成效的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上的穷人或用于公益事业。在犹太人的散居史上,由于这一思想的存在,慈善捐助行为在犹太人中十分盛行,乃至历史上几乎没有一地的犹太人儿童因为贫困而失学,没有一个犹太社团没有专门用于救济穷人的基金和慈善机构,无论是孤儿寡母,还是无家可归者都会得到救助。


对于四海漂泊、备受迫害的犹太人而言,慈善捐助思想更是须臾不可或缺。中世纪的犹太社团依靠慈善捐助设立了专门用来救赎成为奴隶或遭绑架犹太人的资金。每当一地的犹太人由于迫害遭受驱逐至他乡时,总会得到当地犹太人的倾力帮助。如在15世纪末,被西班牙集体驱逐的数十万犹太人,以及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大量出逃的俄国和东欧犹太人,所到一地均获得当地犹太人的帮助,得以在新流散地重新开始生活。


犹太人的慈善捐助思想对犹太民族形成依靠民族自身力量照看好自己人民的传统影响深远,确保了犹太人的留存。犹太人民族在北美历史的开端就与此紧密联系在一起。


1654年末至1655年初,有23名来自巴西、受到宗教裁判所迫害的犹太人在今日纽约登陆。当年担任北美殖民地总督的荷兰人斯图文森特曾竭力拒绝允许那23个贫困潦倒犹太人在纽约定居。其拒绝的理由除了声称这些人反对基督教外,主要是因为担心这些贫困的犹太人有可能成为殖民地的社会负担。尽管在荷兰犹太人的干预下,斯图文森特总督的委任国、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当局发出指令,最终允许这些犹太人在北美殖民地“居住”,然而这一允许并非是无条件的,开出的条件是:“他们中的穷人不能成为(西印度)公司或当地社区的负担,而要由他们自己的民族来养活。”⑨ 当然,荷兰殖民地总督有所不知,对于犹太人来说,这样的条件其实根本就不是条件,因为在源远流长慈善捐助思想的影响下,以群体为生活取向的犹太人有着利用群体的力量照看好自己人民的传统,从来不会成为当地社区的负担。那23个获准居住的犹太人满足了这一要求,并由此开创了在新大陆成立犹太人机构照看自己民族的先例,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今天。现在,美国犹太人保持着世界上数量最多的慈善组织和机构,为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福祉服务。


犹太人不仅是这样认识的,更是这样做的。早在中世纪,犹太人的慈善思想就开始由个人向社会过渡,慈善事业逐步成为整个犹太社区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范围也越来越大,包括所有在物质和精神上需要帮助的人,可以说建立了人类社会上的最初社会保障体系,用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例如,17世纪生活在罗马的犹太人总数只有数千人,可由他们经办的慈善机构就有7个之多,有专门为穷人提供衣食的,有专门为病人提供帮助的,有专门帮助残疾人的,有专门救助发生不幸意外家庭的。到了18世纪,欧洲有犹太人居住的城市都有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伦敦的“犹太人保护委员会”,德国的“德意志犹太人协会”等。它们大都下设有医院、济贫院、孤儿院、免费食堂、福利养老院、无息贷款基金会、低租金宿舍等。


具有慈善捐赠传统的犹太人在20世纪更是将犹太人的这一光荣传统发扬光大,在世界各地成立了众多的慈善机构,其目的是更好地筹集资金,分配资金,使用资金。随着犹太人财富的增长,犹太人的捐赠数量也在大幅度地增长。在犹太人的国家——以色列,几乎所有的大学最初都是依靠犹太人的捐赠建立起来的。走在这些校园中,人们不难看到不仅各教学楼,教室是来自各种捐款,有时就连教室中的每张椅子都来自个人的捐款。慈善捐赠思想之深入,慈善捐赠文化之普及可见一斑。现在,犹太文化传统意义上社会慈善捐助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的救助范畴,救助的对象不仅仅是穷人、有困难的人,而且包括有特殊需要的人群,甚至动物,在很多情况下成为补足社会特殊需要之手段。例如,有许多捐赠机构资助的对象是文学和艺术活动,高雅的文化生活——交响乐、戏剧,和濒危动物等。


纵观历史,慈善捐赠已经变成了联系犹太民族的一种纽带,一个连结中心,使犹太共同体的存在有了一个会聚点,在使犹太人成为世界上最乐善好施的一个民族的同时,直接影响和导致现今社会中公益组织和公益机制的形成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


今天,人们已经意识到,慈善捐赠行为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它不同于以政府为主导、以税收为主要手段的第二次分配,政府很难用强制的手段去推行这种分配形式。只有人民群众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所包含的道德意义,认识到它在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公义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才能实现之。而犹太民族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和具体做法显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最佳途径。


注释:


①阿丁·施坦泽兹:《阿伯特-犹太智慧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章8节。
②参见《圣经利未记》。
③雅各·马库斯:《美国犹太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④马丁·吉尔伯特:《犹太史图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Ⅻ页。
⑤参见卡罗《布就之席》中关于捐赠律法的相关内容。
⑥http: //finance. nen. com. cn/74333583107424256/ 20041206/1561195. shtml, 标题:中国慈善事业十年:仅有15%捐赠来自大陆富豪
⑦http: //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05-11/21/content_3813508. htm
⑧马丁·吉尔伯特:《犹太史图录》,第Ⅻ页。
⑨盖里·佐拉:“论雅各·马库斯和美国犹太历史学的发展”,《美国犹太人》,“中文本序”,第2页。

本文原载:《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福州)2006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