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我为什么揪住聂树斌案不放



12/22/2014

《华商晨报》记者 章山峰




按:本文原载《华商晨报》2014年12月22日。比较访谈的原始整理稿,发表本因为版面限制,有些删节,这里是全文。此外,我还纠正了一处人名错误,也订正了个别字句。贺卫方
聂树斌案是贺卫方最关心的案件之一。

多年来,贺卫方通过媒体、博客、自媒体不断呼吁重审聂树斌案,他最近检索了一下自己写下的文章,涉及到聂树斌的文字达到40多篇。

2005年,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出现,舆论掀起轩然大波,南方周末首次发表贺卫方对聂树斌案的评论文章。2007年11月,这位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著名法学家再次在南方周末发表文章《辩冤白谤的机制》,呼吁公开透明再审聂树斌案,“聂案的判决存在重大误判嫌疑,而河北法院已经不是适格的再审主体。”

2009年,贺卫方开始了在新疆石河子大学的两年支教生活。身在新疆,仍然牵挂着聂树斌案。当年3月31日,他在博客上发出呼吁,“身在石河子,心忧石家庄”。又过了两年半,2011年9月,贺卫方一篇《聂树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诿》发表在南方周末上,再次将舆论聚焦点拉回到聂树斌案。在发表这篇文章之前,他参加了在石家庄举行的聂树斌案研讨会,60多名律师和学者与会,并通过了致最高法和河北省高院的呼吁书,要求重申聂树斌案。

在会上,他见到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老人家看到他时泣不成声,握着他的手一遍一遍地说:“你要帮助我啊!你要帮助我啊!”

满脸悲伤的张焕枝坚定了贺卫方为聂树斌洗冤的决心,在2011年这篇文章中,贺卫方写道:“该案的决策者是河北省高院,但实质上——尤其是聂案被揭或为冤案后——却是河北省政法委。这种两张皮式的权力运行机制隐藏了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也弥散了决策责任。”

实际上,张焕枝2009年第一次打电话向贺卫方求助,她从一位记者处要来了他的电话,两人在电话里聊了几句。后来,张焕枝也会给贺卫方打几个电话,次数不是很多。

向贺卫方求助的不只是张焕枝一个人,很多并不被外界所知。

贺卫方笑称自己多少年来几乎成了信访方面的分支机构,经常收到很多来信,有上访的、告状的。他每天都看信箱,信访的信件占很大比例,这导致有时他的公开信箱会出现故障。他的信箱在微博上公开,他的腾讯微博听众为68.5万,新浪微博听众为147万。

对于这些求助来信,贺卫方通常会告诉他们:最好去请律师,我在大学里无职无权。“有些事情也许我参与的话,反而不好。”他说,因为有时自己会被贴上异端色彩的标签。

不是所有案件贺卫方都关注,“关注最多的是聂树斌案。”

关注聂树斌案是一个巧合,2005年南方周末的报道出来之时,正是贺卫方积极在南方周末著文的时代,聂树斌案引发了他特别强烈的关注,此后也一直保持着关注。“这个案子太典型了,有河北省高院的不作为和拖延存在,但是更值得挖掘的是,这种冤狱难申的深层次体制根源。”贺卫方说,因此他愿意“揪住聂树斌案不放”。

于是,贺卫方对聂树斌案的关注,从偶然变成了必然。

他关注的个案不止聂树斌案,还有2009年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李庄案,“我感觉到某些案子背后蕴涵的法理学和司法体制方面的困境。”

贺卫方是不少法学生的“男神”,某年他在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讲座,现场拥挤,竟然把礼堂的大门生生挤垮。

在北京大学附近的万圣书园咖啡厅里,这位传说中的“男神”就坐在本报记者的对面,面带微笑,侃侃而谈。穿着一身黑色西装,内搭灰色毛衣和深色条纹衬衫的他,给人的感觉温和儒雅、谦逊亲善。一个小时的采访中,他的讲话始终不急不缓,富有耐心,平和的语气衬托出一位法学家独有的理性与坚定。

“重审根本不能归因于个别的法官”

记者:您为什么关注这些死刑案件?

贺卫方:由于司法不独立,在死刑判决方面,法院没有办法去正当行使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如果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向法院求助,法院常常是无动于衷。与公安相比较,他们是弱势的。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做什么吃什么。有许多案件属于政法委在协调,一些死刑案件的背后有政法委的影子,所以特别能够显示这些弊端体现在哪儿。因为外部干预,你会发现追责的时候面临很大困境,你追这些法官的责,其实他们不过是牵线木偶,只是听命于上面的决定,死刑的判决是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的,而不完全是那三个署名的法官做出来的。案件的重审根本不能归因于个别的法官,而是一个大的体制运行的结果。最大的问题在于,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是不用对案件负终极责任的,那就意味着责任被弥散化,被分散到一个谁都不知道的地方去了,法官就无法真正认真地对待这些案件。

记者:因为他们不负完整责任。

贺卫方:对,如果说这个案件就是由这3个法官行使完整的权力,那么他们要承担完整的决策责任,一旦发现错误,逃不掉干系,没办法推诿,所以这是特别能够体现体制性缺陷的问题。

记者:所以一旦追责,也是不完整的责任?

贺卫方:对,没有办法去追责。赵作海案启动了追责,办案的公安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就自杀了,然后就停止了所有重启的调查,最后不了了之。有时候(死刑案件)还体现出中国民众和民情特别缺乏一种现代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去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比如李昌奎案是在案件终审之后再重新审理,因为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轻了,所以民众很愤怒,于是云南省高院自己撤销掉此前的终审判决,再组成合议庭再审,这就意味着给他判死刑立即执行。从现行的法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说,李昌奎强奸杀害了一个女孩,还把她3岁的弟弟杀死,这样的情节判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多少争议,云南省高院把他改成死缓的理由比较牵强,但省高院的改判并不是畸轻畸重的,只是把死刑立即执行改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法律角度上来看,它并不是深一脚浅一脚的。他们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违法的地方,是高院的法律裁量权的一部分,没有任何情节表明他们有腐败问题,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很穷,但舆论对这种改判特别愤怒。

记者:法院容易受到舆论的施压和影响也是程序的不合法。

贺卫方:是呀,大家觉得不可思议,这样的改判没有什么正当性。有些时候,司法过程中有些错误是必须纠正的,比如不该杀的人被杀了,不该重判的人给重判了,但有些所谓的错误并不需要纠正,比如被告人应该重判,但稍微轻了一些,这种所谓的错误算不上必须纠正的错误。

记者:它属于裁量权的范围之内。

贺卫方:对,遗憾的是云南省高院最后没顶住。我们要仔细观察,到底哪些现代法治的观念和准则容易被民众接受,哪些不容易被接受,你会发现不容易被接受的还不少,包括对律师在刑事司法中所起作用的理解,律师特殊的职业伦理的要求,这些都是民众不能够理解的。

记者:在呼吁为聂树斌案重审过程中,您感受到什么压力?

贺卫方:我倒没什么压力,所谓压力就是自己把很多精力用在聂树斌案或其他类似案件上,会让我在纯学术研究方面投入少了一些。没有多少人会说,这个案子不应该你去说话,相反我经常会得到一些鼓舞和鼓励,包括重庆李庄案之后,我写了一封公开信,得到了很高的荣誉和鼓舞。

记者:网上可能有一些对您的质疑。

贺卫方:我倒无所谓,今天是网络时代,那么多匿名发言的人说一些不好的话,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为了享受言论自由的好处,必须要忍受言论自由给我们带来的某些不愉快。

“宁愿把一个实际犯罪的人放掉”

记者:聂案和呼案从头到尾如出一辙,两个冤案的相遇是偶然还是存在某些规律?

贺卫方:这样的刑事冤案的暴露是小概率事件,有特别戏剧化的因素出现,真凶出来了,或者被杀死的人又活着回来了,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出来,你就不知道这是个错案。有些人被执行了死刑,我们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冤枉的)。有很多案件是完全不为人知的,没办法统计。有些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这种刑求之下,有太多的人屈打成招。呼格吉勒图在走向刑场的时候,完全知道自己是冤枉的,他却要被枪毙,这个确实很残忍。他才18岁啊,聂树斌才21岁,根本不敢回想那种场景和他们的内心。

记者:这种错案是有其产生机制的,比如刑讯逼供?

贺卫方:对,刑讯逼供、追求口供,遭受刑讯逼供后也不敢说自己是遭受刑讯的、自己是无辜的。法院最后也照单全收式地做判决,当时的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院,除了经济犯罪和其他某些犯罪,省高院的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因此是同一拨人既二审又死刑复核,死刑复核完全起不到对二审的客观、中立和细致的审查功能。

记者:所以自己很难把自己判的错案翻过来,这是河北省高院未能翻案的原因,但内蒙古高院翻过来了。

贺卫方:我相信这个案件之所以翻过来了,可能源于国家高层坚决要纠正一些事情,要纠正长期拖下来的冤假错案,不是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么?这也显示四中全会召开之后产生的效果,显示出我国领导层的决心。关键问题还在于如何完善公正和准确的司法机制去判决案件,纠正错案当然很重要,但是,一、你如何避免今后这种错案发生;二、一旦发生错案,我们能不能不再让当事人用9年的申诉、10年的奔走才能换来一点结果。

记者: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主要因为什么?

贺卫方:刑讯逼供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问题,是一种体制化因素造成的,对公安的权力缺少应有的制约,刑讯逼供之所以普遍,非常大的原因是重视口供,公安方面还承受一些压力,命案必破。在看守所管理方面,应把公安的权力适度分离,而且对于相关被告嫌疑人进行审讯只能在看守所里,有各种设备能够监视警察的行为,律师应能够更早地介入。国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更多律师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刑事案件是风险很大的事情,如何让律师们喜欢去做这样的事,目前太多的案件中,包括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根本没有律师代理,这种情况绝对很恐怖。

记者: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

贺卫方: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刑事律师的代理是所有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案件的前提,如果有硬性要求会好得多。刑事案件审理,我也旁听过,没有律师的话,被告人根本无法理解检察官和法官说的特定概念是什么意思——什么是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懵懵懂懂地就被绕到沟里了。另外,必须要让律师更多介入到司法的审前程序中,尤其是羁押过程中。还有,减少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极为重要。我们的羁押时间简直没有限制,最长到若干年,有些相关的规定也不起作用,随便一个理由,比如案情复杂,就可以延长羁押,退回补充侦查,又可以延长羁押,导致犯罪嫌疑人长期被控制在公安手里,刑求概率大大增加。

记者:防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是什么?

贺卫方:让法院能够根本不顾及公安的态度,一旦发现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把它绝对排除掉,甚至哪怕证据确实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我觉得要付出一种代价,宁愿把一个实际犯罪的人放掉,也不容许用非法手段去惩罚犯罪,这会让公安知道,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到了法院那里一旦被否,你所有做的事情都前功尽弃,这样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

“人不能做跟自己利益相关案件的法官”

记者:冤假错案的产生和历史背景是有关系的?例如当年的“严打”形势。

贺卫方:的确,1996~1997年是在“严打”中。这些案件应该促使我们反思“严打”本身。这种运动式的执法会下达指标,如果完不成杀人的指标还要把判无期徒刑的人找两个补足,所以“严打”特别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记者:把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归结起来,有多少属于程序不合法?

贺卫方:不完全是程序,也有实体的,表现在观念上对犯罪的理解和对死刑的迷信,这不是程序意义上的。

记者:对于纠错,目前缺乏的是什么,为什么纠错这么难?

贺卫方:最大的问题是自己犯的错不能自己去纠正,聂案本来是石家庄判的案子,河北省高院是二审,发现错误又让河北省高院主导纠正,原来审判主持和处理这个案子的人,现在都身居高位,他们自己去纠正自己的错误也是不人道的,不合理的。所以,应该第一时间把案件转移到其他地方,异地审理。如果是重大冤屈并且涉及到体制性的根源,也可以考虑人大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整个司法机关都不能被信任的话,只好求助于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我国宪法第71条规定,特别调查委员会可以启动,用一种准司法的程序来解决这类问题。程序正义的第一准则就是:人不能做跟自己利益相关案件的法官。目前的纠错机制让人焦虑,一拖就是10年,真正是错判如山倒,洗冤如抽丝。

记者:如何建立一种机制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贺卫方:根源上说还是要独立审判,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落到实处,否则将受制于公安和检察院的结论,没办法去拒绝。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法院根本没办法去制约,法院处于最卑微的地位。证人从来不存在公安或检察院传讯他,他不去作证的情况,但法院传讯只有5%的出庭率,意味着现在的证人作证制度完全流于一句空话,这是公然对法庭的藐视。有的案子一个证人都没有,律师怎么质疑,法院怎么判决?没办法当面锣对面鼓地对质,对谎言进行揭穿,这意味着司法过程中错误的发生率是很大的。应该建立证据法——不经过当庭口头对质的证据就不能够被采信,除非例外情况可采取特殊质证方式。另外,像我前面提到的,法官必须行使完整权力和行使完整责任,他绝对不敢胡乱判决,必须审慎小心,所有证据都展示得审慎准确,形成完整链条。

“顶不住压力就不可能疑罪从无”

记者:行政干预的情况,怎样避免?

贺卫方:如果前面实现的话,法院内外的干预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制。法官如果实现终身制,职务不能被调换,工资也不减少,虽然现在很难确立,但我们必须要朝这个方向走。

记者:疑罪从无能够真正实现吗?

贺卫方:法院要顶得住其他权力机关和民众的压力,顶不住压力就不可能疑罪从无,只能疑罪从轻。民众愤怒的话,没有疑罪都可以从重。比如在成都,有人醉酒驾车撞死4个人,是非常典型的交通肇事,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7年,老百姓一愤怒,就判了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判了死刑。

记者:除了立法层面,一个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能起到多大作用?

贺卫方:非常重要,法律职业逐渐走向分享同样的职业伦理、追求正义、非常廉洁,同时有着律师、检察官、法官之间相互的尊重,刑事辩护律师拥有正当的权利和地位,检察官和律师之间在法庭上的对抗是建立在良好的法制基础上的。最重要的是法庭必须是客观中立的,不是有所偏向的。如果法庭要从重从快判决,律师就会变得孤立无援。

记者:对于刑讯逼供、不作为、渎职等行为怎样追责?

贺卫方:首先要搞清楚责任,如果责任都搞不清楚,那谁是具体办案人员,谁就要倒霉,可能会受到一些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如果找几个第一线的替罪羊,其他人都安全了,也不会起到多大作用。

记者:怎样判断司法环境的改善?

贺卫方:必须有真正的体制性的改善,比如是否建立独立的制度,比如法官个人独立和终身制的制度。我今年年初提出构思,中央统管下的高级法院能够摆脱地方控制,这个也很重要。

记者:呼案和聂案的重申和复查是否会推动其他冤案的纠错?

贺卫方:如果通过这两个案子,对其发生的原理和背后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反思,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建设,这两个案子就能起到推动作用,否则只是个案的纠正而已。

来源:贺卫方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