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张磊律师(左) |
申请人:张磊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邮编:100740,负责人:傅政华,局长
申请事项:确认被申请人2014年11月10日阻止申请人出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10日22时左右,申请人准备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出发乘坐法国航空公司第二天凌晨零点过十分的班机AF381前往法国巴黎,参加由法国驻华大使馆邀请的中国律师访法交流活动。在申请人到达边境检查柜台提交登机牌和护照后,柜台值勤的边检人员告知申请人需要等待,后叫来另一名女性值勤人员,该名值勤人员询问了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之后打了一个电话,并向电话那边报了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之后让申请人站在柜台边等待。之后一名男警员前来拿走申请人的护照和登机牌,并且要申请人把手机交给他(此要求完全无理、无礼而且非法,但是由于申请人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下意识的并没有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抵抗),此后该男警员把申请人带到边上的等候区等待,称要核实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人等待大约半个小时之后,另一名男警员过来把申请人领到出境检查区域的出口处线外,告知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决定限制申请人出境。申请人要求其告知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该名警员称依据是《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称北京市公安局以申请人出境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决定限制申请人出境,边检是执行北京市公安局的决定。
申请人是执业律师,也是一名中国公民,并未进行过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此次准备出境参加代表法国政府的法国驻华大使馆邀请的访法活动,完全是正常的国际交流,全部行程均由法国驻华大使馆安排,称申请人出境可能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进而限制申请人出境,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滥权枉法行为。而且,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以出境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为由不准公民出境的,决定机关只能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北京市公安局显然无权以此为依据决定限制申请人出境。而边境检查执法机关,竟然知法犯法,对完全没有权力决定限制公民出境的北京市公安局做出的限制申请人出境的决定竟然予以执行,该执行活动显然是违法的,与北京市公安局一起损害了申请人自由旅行的公民权利。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申请人做为公民的自由旅行的权利,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磊
2014年12月15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身份情况。
3、申请人律师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工作情况。
4、申请人护照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拥有出境证件及已经取得欧洲国家申根签证;
5、机票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购买了往返法国巴黎的机票及航班时间;
6、行程安排表,证明法国驻华大使馆邀请申请人访法的事实及时间;
7、证人王秋实律师书写的证言,证明申请人被阻止出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