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因强拆发生了一起血案,该案震惊了国内外,造成两条人命伤亡的当事人范木根当场被带至派出所刑事拘留,第二天,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到范家逼迁的六名拆迁人员也被刑拘。但该案引发的震惊还不止于此,接下来的这一年中,范木根的命运一直牵挂着中国公民的心,有很多公民自愿为范木根喊冤并募捐,要求苏州公检法立即无罪释放范木根,严惩到范家逼迁的拆迁人员——这种呼声在民众中一直不断的蔓延开来。
2015年2月2日上午九点半陆云枫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在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月4日上午九点半范木根涉嫌故意伤害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相继公开开庭审理。
2月2日上午八点,蔺其磊、王全璋、郭海跃三位律师作为范木根、顾盘珍、范永海在陆云枫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来到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我和张俊杰律师陪同他们去虎丘法院,同时,也打算作为该案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该案件中。
路上,一位一直关注范木根案件的苏州公民非常激动的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受到苏州市党政的重视,据说市委某书记召开会议确定了该案无论如何要“快速结案,并按既定方针判(办)”,他说的是“苏州普通话”,我没有听清是“判”还是“办”。
即使如此,我还是希望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法进行,而不是展示苏州如何践踏法律。
车开到距离虎丘法院大约一百五十米左右路口处,有警察已经守在那里,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我们下车向虎丘法院步行过去,见距离虎丘法院大约一百米处,已经安排了更多的警察,且拉出警戒线。警戒线内约有一二百名警察,外面则站着大约有二三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关心范木根案、前来参加旁听的公民。
我们走到警戒线处立刻被警察拦住,而本案的被害人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和儿子范永海也被阻止在法院之外。警方的违法行为,使双方间发生了争执,快到到九点半了,我们极力表示马上就要开庭了,律师和被害人都无法进入法院会影响庭审,但起不到丝毫作用。我们给主审法官打电话,电话却无人接听。
我们要求找法院的院长或法官解决问题,这时有一位身着便装,貌似政府官员模样的中年男子从法院出来,到了警戒线附近,据说是虎丘区政法委副书记高伟,大家虽然认为政府官员干涉司法工作与依法治国相悖,可处于当前的实际,几位律师还是把情况向其认真的进行了反映,该书记居然没有任何表示。
这时有公民已在质问警察:为何如此公权滥用?你们在法院附近设置警戒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并有公民站到警戒线以内,但马上冲过来几个全副武装、训练有素的特警,以非常统一规范的动作把这位公民架走了。我们质问他们是在非法的绑架公民的同时,又有几位公民被架走。范木根的妻子、本次诉讼的受害人顾盘珍不知何故,竟然也被架走。时间已经十点多,早过了开庭时间,本案的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仍然无法进入法庭。
这时,我们已经意识到法院是在有意阻止律师和被害人进入法庭参加庭审。而且,通过前一天在看守所的会见得知,本案另一位被害人范木根并未接到参加今天的庭审的通知。既然是虎丘区法院有意为之,我们只能到检察院控告该法院非法的剥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们商量以后,决定由王全璋、蔺其磊律师留在现场,我和张俊杰、郭海跃律师及被害人范永海去虎丘区检察院控告。在控申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很认真的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请出一位主管副检察长来。这位副检察长一进门就指责我们是否有什么工作没有做到,因此才使法院不让我们进入法庭,或者是法院有什么特殊事情而没有让我们进入法庭。因为他没穿检察院制服,我们以为他是法院派来说明情况的。当我们得知这位“便装”竟然是位副检察长时,就告诉他,“如果您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请您摆正您的位置,我们现在是来举报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希望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而不是像您刚才那样不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问题,您还没有调查了解情况就对我们横加指责,而对我们举报的法院的违法行为却没有评论,如果是这样,我们的问题是否能在您这里得到合法公正的解决?因为从您刚才的表达来看,我开始还以为您是法院派来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的,而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位副检察长可能也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失态,赶紧打电话给虎丘区法院,说“你们那边的几个律师现在我们这里,你们那边是什么情况?”双方在电话里沟通了一番,这位副检察长对我们说:“法院那边等你们不到,已经开庭了,你们打算怎么办?”我们说我们早上八点半就到法院了,是警察不让我们进,我们当然要求参加庭审,那位副检察长答应说,那好,我把你们送到法院。
我们即随他来到法院,在法院门口,这位副检察长和一个年轻人交代了几句话就走了。法警要求查验证件后才允许进入法庭,当我和张俊杰律师拿出律师证时,他居然以名单上没有我们的名字为由,拒绝我们进入法院。我们就问,“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是要现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但他不做任何解释,即把门关上。此时已是中午十一点。
将近下午一点时,蔺其磊、王全璋、郭海跃三位律师传来消息,作为本案被害人的范木根没有被许可出庭参与该案的审理,通过律师的多次抗议,法庭仍强行推进庭审,且不给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任何发言的机会,该案已成为暗箱操作、违反审判程序的典范。
下午,蔺其磊在其当事人范木根无法到庭,多次抗议无果的情况下,与郭海跃律师及被害人范永海同时退庭表示抗议;王全璋律师则计划在法庭上对法官的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阻止,并促使庭审程序步入正轨。但是,六名被告人及七位辩护人、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十几人却步调一致的强行推进违法庭审,以王全璋律师一人之力,根本无法阻止。最后,该案共十三本卷宗2400多页文字材料、另外还有数份物证及视听资料,原定两天的庭审,居然只用一天时间,即将庭审的程序包括法庭询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于晚上五点便草草了结,庭审时间总共用了不到六个小时,该案审理效率之高绝对古今中外前所未有!事实上该案是一个及其复杂的案件,其中涉及当地政府违法拆迁,存在巨大权钱交易等黑幕,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四个月(2014年10月左右)曾向两级法院提交《关于对范木根故意伤害案和陆云枫等六人寻衅滋事案合并审理的申请》,但没有得到答复。结果该案被与范木根案人为拆分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基层法院的非法限制,正如王全璋律师在法庭上所明确表示:“这不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审判,而是给他们的福利,完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而走的一个过场。”
更晚些时候,有消息传来,上午被警察架走的几位公民分别被处以五至八天的行政拘留。
为了便于开庭,2月3日下午,我们几位律师搬到距离苏州中院较近的速8酒店。在速8酒店登记入住后,有朋友来访,我接了上来,没想到酒店居然要求我的朋友出示身份证件,我说这是哪里的规矩?我已经做了身份证登记,酒店有什么权力查验我朋友(她并不入住)的身份证!谁知,还有更过分的,张俊杰等三位律师登记入住后,每次出门回来居然还被要求出示身份证。
2015年2月4日,范木根故意伤害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121法庭开庭审理。我和张俊杰律师作为范木根的辩护人、蔺其磊和吕洲宾律师作为范木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这一天是立春,我们希望能迎来法治的春天。
然而,现实令我们失望。4日一大早,苏州中院方圆一公里以内便布满了警察:民警、交警、特勤、武警、特警、防暴层层加级。各个路口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苏州中院门前宽阔的街道上往日熙攘的人流,今日被黄色塑料墙团团围住,竟然阒无人迹。长长的街道上,只有我们四位律师和三位范木根的家属缓慢行走。在距离法庭大约二百米处,警戒线又横亘眼前。一群警察团团包围,看到我们走来,他们似乎知道我们的身份,并没有阻止,2月2日上午虎丘法院门前的一幕并没有在这里重现。这时,过来几位身穿法院制服的人员,问了身份,没有让出示相关证件,将我们带入法院,我们在安检处出示了律师证,就顺利进入法庭。
进入法庭后,我们和审判长秦川交涉了公开审判和辩方证人进入审判区的问题,秦川和审判员姚一鸣强调法院条件有限,这已是苏州中院最大的法庭了。我们提出,开庭前我们作为范木根的辩护律师以及范木根本人都向合议庭提出要求五百人大法庭审理本案的申请,因此,法院应尽力保证范木根的要求,至少也要保证其亲友在旁听席上有一半的席位,而当天从全国各地赶到苏州中院现场要求旁听本案庭审的公民已达一千多人(这还不包括那些被维稳无法赶到现场的公民),在法庭有一百多旁听席位的情况下,只给了范木根家属五张旁听证,远远无法满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要求。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携带身份证就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这既有利于案件公开,也有利于普法,事实上每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而苏州中院有这么好的机会,却动用大批的警力限制公众前来旁听,实属得不偿失。审判长倒也并不在此事上与我们蛮横纠缠,只是一再强调条件有限,他们正在协调中,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
开庭之后,范木根被带到庭上,审判长立刻让法警将范的戒具除去,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今天并没有给范穿囚服。
辩护人当庭提出既然是公开审理,就不应随意限制公民旁听,突然在旁听席上出现了对辩护人的辱骂声,审判长对此竟然置若罔闻,辩护人停了一下,希望能够听到审判长对辱骂者的惩处,但令人失望的是,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对于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惩处,审判长却故意回避这个问题,他居然说他没有听到,我们对此及其愤怒,认为如果纵容这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那么接下来的庭审秩序可能无法维持。如果审判长连如此明显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无法处理,那么我们严重怀疑审判长是否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同时也怀疑其是否有驾驭本次庭审的能力。最后,审判长同意休庭后会调取庭审录像来追究扰乱法庭秩序者的责任。
接下来,辩护人对本案又提出了管辖异议,范木根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分别提出了对公诉人、合议庭的回避,合议庭开始休庭。但这个休庭似乎只是在走个过场或者是在例行公事而已,因为接下来开庭时,审判长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很轻松的驳回了几个回避申请,这个需要院长作出决定的回避,院长不但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副院长来走个过场,甚至在被回避人应当暂时脱离该案的情况下,却仍由该被回避人宣布驳回回避请求,甚至连由其宣读的书面委托都没有。而对于我们的复议申请,合议庭仍然是如此高效率的解决了问题,这与刚才解决旁听席位中对辩护人侮辱行为的审判长完全判若两人。
合议庭仍然违法推进庭审,对于范木根提出的增加人民陪审员的申请,合议庭亦轻松驳回。
大概中午十二点,合议庭休庭一小时,下午一点继续审理。
我们走出法庭,一路上仍然没有行人,路边仍然拉着警戒线并布满了各种类型的警察,直到走出法院很远处才看到仍在外坚守的上千名等待旁听的公民。看到我们出来,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及另外几位家属马上迎了上来,并告诉我们范木根的两个儿子在上午我们进入法庭不久,就被几名不明身份,身穿“特勤”服装的人员带走,并不知去向。得知此事,我们都非常着急,因为范木根长子范永海不但以亲属身份、更以12月3日事发当天的现场目击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但现在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如果法庭随时传唤证人出庭,而证人无法到庭,那对辩方是很麻烦的事情,这时我们彻底清楚了审判长在庭上信誓旦旦的对辩护人提出合议庭安排证人进入审判区并保证证人安全的承诺完全是谎言。我们除了愤怒以外就是要马上找到范永海和范永强,以确保法庭在要求证人出庭时,范永海能及时到庭参与质证。
我们留下吕洲宾律师去向审判长说明“有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并请假,就与范木根的两位亲友打车去寻找小范哥两个。我们先到了吴门派出所,后又到了沧浪派出所,得到消息他们就在沧浪派出所。我们和警察交涉,警察说,现在是休息时间,你们说的事情我们不了解,等等吧。过了一会,一辆法院的车开了进来,下来两位法院工作人员,与派出所交涉,又与我们交涉要求我们马上回到法院开庭,我们要求法院及时解决我们的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他们将范永海兄弟带来了解情况,范永海告诉我们:他们上午在法院门前等待进入法庭参加质证时,有几个12月3日在案发现场参与围打他们全家的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出现在法院门前,还都穿着“特勤”服装,上来就围打他们兄弟两个,并强行把他们带到了这个派出所。在这个派出所内,他们还殴打了范永强。当时,派出所内职守的民警眼看着他们被殴打,却没人阻止,致使范永强的左耳现在还无法听到声音。所以我们要求派出所处理此事,及时制作笔录并封存现场监控录像。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范氏兄弟能马上和我们去法院,并有人威胁他们如果要留在这里做笔录,就要在派出所等24小时。范永海很坚决的回复:“可以等!”
当我们回到法庭时,已经是下午三点。审判长秦川显然很恼火,但并未表现得很急躁。他说,律师没有请假擅自离开,因此给律师集体训诫一次。我们认为审判长的倾向性是明显的,首先,证人在法院门前被带走下落不明,本是审判长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我们作为辩护人也有义务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我们在离开法庭去寻找证人时留下一位律师及时向审判长汇报情况并请假,因此并非如审判长所说的是擅自离开。
下午的庭审,进入了宣读起诉书和法庭询问的程序。法庭询问中,公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就现场的一些当事人的行为和动作进行了询问,公诉人反复询问当天的现场情况,对一个问题竟问三、四次之多,这让老范不断的回忆当天惨案那一幕幕恐怖的场景,使老范的精神高度紧张,也使老范的思绪处于痛苦的状态,且其问题带有明显诱导性,最后我们及时制止了公诉人的诱导式询问,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张俊杰律师的询问主要就当地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当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很多黑恶势力介入拆迁以及在12月3日当天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的嚣张和跋扈以及对范木根一家的的生命和财产的威胁。
张俊杰律师询问结束时大概已经是晚上六点十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宣布第二天上午九点半继续开庭。
2月5日上午,路面上的交通仍如4日的状况,我们大概九点十分到达法院。
当天庭审开始的询问由我来进行,我主要就当地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询问,如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征地公告、该被征土地的性质等问题,范家在逼迁强拆过程中所受到的恐惧,以及其在求助于当地公安机关时却无法得到这些公权力机关的保护的事实。同时,所询问的一些问题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绝大多数是违法取得,应予以排除。
之后,老范的诉讼代理人也询问了相关问题。
法庭询问阶段完成后,在质证之前,我们作为辩护人建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事实上,在该案开庭两个月前,根据卷宗的材料我们已经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以及《办案警察出庭质证申请》,但是直到开庭前三天,法院才把同步录音录像复制给辩护人,且法院并没有通知警察出庭质证,对我们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没有任何答复。
面对我们当庭再次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仍然没有启动该程序就进入了质证程序,这已经令辩护人难以接受。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大概下午四点左右,公诉人出示了第二组证据即现场的视频录像,该视频不是证据原件,且显然是一份不完整、经过剪辑的视频资料,特别是范木根本人非常气愤,认为这个证据是已经过删减的视听资料!他说之前在侦查阶段他曾经看过这个视频,比这个视频的时间要长出很多。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强烈要求复制现场的视频资料,但检察院坚决不肯给我们的原因所在了。而且我们也理解了虽然法院在最后把该视频交给辩护人,但是该视频的设置却无法打开观看,直到临近开庭时间,我们又找到法院,才解决了打开视频的技术问题。关于这份视频的真伪似乎足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我们当庭提出了对该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对此问题临时休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庭审中发生的这一情况,毫无疑问是应该对此视听资料进行鉴定的。
休庭大概近一个小时,审判长召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到旁边的一个小办公室中开了一个“庭外会议”,合议庭试图要说服辩护人放弃鉴定,并以马上去公安机关调取录制该视频的数码鹰(执法记录仪)为条件。但我们认为提取证据原件是法定义务,而不能成为不鉴定的条件,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此视频进行鉴定。此时,张俊杰律师一直在强调“要让本案经得起历史考验”!合议庭打算说服辩护人放弃鉴定没有成功。
继续休庭至大约下午六点多,重新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再播放一次该视频之后,决定驳回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连刚刚在“庭外会议”所提到的调取证据原件的程序都免了!辩护人极为气愤,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份证据,合议庭居然如此轻视,这样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再次要求合议庭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慎重考虑,并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而不应该如此草率。但合议庭此时似乎已经完全没有一点独立性,完全丧失了中立原则,完全置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于不顾。对此,张俊杰律师激动的站起来,审判长多次要求其坐下表达意见而不能,他悲愤难抑的发表了长达五分钟的退庭演说,之后,四位律师离开了法庭。
离开法庭时,审判长一再强调:你们退庭就是拒绝辩护。但是我们向合议庭强调,我们的行为不是拒绝辩护,是要为当事人做更好的辩护,如果这份重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被确认,如何依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们在临走时也向范木根表示,我们并不是拒绝辩护,而是对违法的庭审程序进行控告,使之步入正轨,我们的行为是为了进行更好的辩护。
旁听人员后来告诉我们,我们离开法庭之后,审判长告知范木根:法院取消了我们的辩护人资格,让范木根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但范木根明确的回答审判长:只委托我和张俊杰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坚决不委托其他人。如果法院一意孤行,违法审判,对于他这个67岁的“老头子”,法院就随便判好了。
离开法院之后,我们赶到苏州市检察院对苏州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告,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接受了我们的控告信。
2月6日一早,我们再次来到苏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就前一天的控告等候答复,检察院控申处的张处长、云处长接待了我们,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离开苏州市检察院,我和张俊杰律师来到苏州市看守所要求会见范木根,但看守所一直不予安排,因张俊杰律师要去上海赶飞机,提前离开。我继续等待,一直等到下午两点多钟,看守所仍然不安排会见,我到监管支队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投诉,该队的杜主任正在接待我了解情况时,看守所胡所长来电话找我。我于是返回看守所,与胡所见面后,他很客气的告诉我,他们今天收到了苏州中院发来的一个函件,内容是:苏州中院已经取消了我和张俊杰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因此告知看守所不予安排我会见范木根。我对胡所表示:苏州中院没有任何权利或法律依据取消我们的辩护人资格,法院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完全是滥用职权;且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是依据法院的公函决定是否安排律师会见,因此,如果看守所不安排会见也同样是违法的,我们将依法进行控告和投诉。看守所立刻找来驻所检察官。我们经过反复的探讨,看守所很无奈,表示他们目前只能按法院发来的公函安排处理这件事,没有其他办法。
离下班时间不到二十分钟时,我再次返回苏州市检察院,对苏州市看守所违法不安排会见以及苏州中院违法发函阻止律师会见的行为进行控告并要求其在十天之内予以答复。他们似乎早已知道我会再次到来,控申处的张处长已经等在那里,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之后,听说法院又多次到看守所逼迫范木根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但均遭到范木根的严词拒绝,他的家属也坚决拒绝委托其他辩护人,我和张律师也强调,我们不是拒绝为范木根辩护,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为老人做更好的辩护。对于公民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作为法院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取消,法院这种对当事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限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逻辑,是对法律的严重歪曲,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
一年多来,我多次去会见的那个倔强的、不畏强暴、积极乐观的老人,此刻正孤独、无助、悲苦的等待在铁窗内,他多么盼望能有律师去会见,多么盼望自己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是,拥有公权的机关却完全违法限制了他的这个权利,每每想到这些,我总是禁不住泪流满面,这个被强权陷害的老人已经承受了太多的苦难,我真的不知道他是否还能承受得了更多的孤独、痛苦、压制和不公。
离开苏州时,我很纠结:苏州市这次安排的公诉人林钰明和审判长秦川,无论是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还是个人素质,特别是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都是有较高水准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与其他一些法律知识匮乏、一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法官、检察官相比,还是令人刮目相看的;但同样看得出来,对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越是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较高的素质,越是会受到更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本人来说,他们也许并不希望看到现在的结果,但是正如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对于本案,苏州市党政领导是有指示的,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他们是法律人,却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法律案件做得更像一个法律案件!面对如此举世关注的案件,苏州市竟公然以权压法,行行政干预之实,司法不独立现状,可见一斑。
我不知道“依法治国”在苏州是否在渐行渐远?
我由衷为秦川和林钰明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
这也许是全体中国法律人的悲哀······
2015年2月2日上午九点半陆云枫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在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月4日上午九点半范木根涉嫌故意伤害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相继公开开庭审理。
2月2日上午八点,蔺其磊、王全璋、郭海跃三位律师作为范木根、顾盘珍、范永海在陆云枫等六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中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来到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我和张俊杰律师陪同他们去虎丘法院,同时,也打算作为该案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该案件中。
路上,一位一直关注范木根案件的苏州公民非常激动的告诉我们,这个案件受到苏州市党政的重视,据说市委某书记召开会议确定了该案无论如何要“快速结案,并按既定方针判(办)”,他说的是“苏州普通话”,我没有听清是“判”还是“办”。
即使如此,我还是希望这两个案件的审理能够依法进行,而不是展示苏州如何践踏法律。
车开到距离虎丘法院大约一百五十米左右路口处,有警察已经守在那里,机动车辆不允许进入,我们下车向虎丘法院步行过去,见距离虎丘法院大约一百米处,已经安排了更多的警察,且拉出警戒线。警戒线内约有一二百名警察,外面则站着大约有二三百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关心范木根案、前来参加旁听的公民。
我们走到警戒线处立刻被警察拦住,而本案的被害人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和儿子范永海也被阻止在法院之外。警方的违法行为,使双方间发生了争执,快到到九点半了,我们极力表示马上就要开庭了,律师和被害人都无法进入法院会影响庭审,但起不到丝毫作用。我们给主审法官打电话,电话却无人接听。
我们要求找法院的院长或法官解决问题,这时有一位身着便装,貌似政府官员模样的中年男子从法院出来,到了警戒线附近,据说是虎丘区政法委副书记高伟,大家虽然认为政府官员干涉司法工作与依法治国相悖,可处于当前的实际,几位律师还是把情况向其认真的进行了反映,该书记居然没有任何表示。
这时有公民已在质问警察:为何如此公权滥用?你们在法院附近设置警戒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并有公民站到警戒线以内,但马上冲过来几个全副武装、训练有素的特警,以非常统一规范的动作把这位公民架走了。我们质问他们是在非法的绑架公民的同时,又有几位公民被架走。范木根的妻子、本次诉讼的受害人顾盘珍不知何故,竟然也被架走。时间已经十点多,早过了开庭时间,本案的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仍然无法进入法庭。
这时,我们已经意识到法院是在有意阻止律师和被害人进入法庭参加庭审。而且,通过前一天在看守所的会见得知,本案另一位被害人范木根并未接到参加今天的庭审的通知。既然是虎丘区法院有意为之,我们只能到检察院控告该法院非法的剥夺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们商量以后,决定由王全璋、蔺其磊律师留在现场,我和张俊杰、郭海跃律师及被害人范永海去虎丘区检察院控告。在控申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很认真的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并请出一位主管副检察长来。这位副检察长一进门就指责我们是否有什么工作没有做到,因此才使法院不让我们进入法庭,或者是法院有什么特殊事情而没有让我们进入法庭。因为他没穿检察院制服,我们以为他是法院派来说明情况的。当我们得知这位“便装”竟然是位副检察长时,就告诉他,“如果您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请您摆正您的位置,我们现在是来举报法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希望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而不是像您刚才那样不是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处理问题,您还没有调查了解情况就对我们横加指责,而对我们举报的法院的违法行为却没有评论,如果是这样,我们的问题是否能在您这里得到合法公正的解决?因为从您刚才的表达来看,我开始还以为您是法院派来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的,而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位副检察长可能也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失态,赶紧打电话给虎丘区法院,说“你们那边的几个律师现在我们这里,你们那边是什么情况?”双方在电话里沟通了一番,这位副检察长对我们说:“法院那边等你们不到,已经开庭了,你们打算怎么办?”我们说我们早上八点半就到法院了,是警察不让我们进,我们当然要求参加庭审,那位副检察长答应说,那好,我把你们送到法院。
我们即随他来到法院,在法院门口,这位副检察长和一个年轻人交代了几句话就走了。法警要求查验证件后才允许进入法庭,当我和张俊杰律师拿出律师证时,他居然以名单上没有我们的名字为由,拒绝我们进入法院。我们就问,“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是要现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但他不做任何解释,即把门关上。此时已是中午十一点。
将近下午一点时,蔺其磊、王全璋、郭海跃三位律师传来消息,作为本案被害人的范木根没有被许可出庭参与该案的审理,通过律师的多次抗议,法庭仍强行推进庭审,且不给被害人及其代理人任何发言的机会,该案已成为暗箱操作、违反审判程序的典范。
下午,蔺其磊在其当事人范木根无法到庭,多次抗议无果的情况下,与郭海跃律师及被害人范永海同时退庭表示抗议;王全璋律师则计划在法庭上对法官的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阻止,并促使庭审程序步入正轨。但是,六名被告人及七位辩护人、公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十几人却步调一致的强行推进违法庭审,以王全璋律师一人之力,根本无法阻止。最后,该案共十三本卷宗2400多页文字材料、另外还有数份物证及视听资料,原定两天的庭审,居然只用一天时间,即将庭审的程序包括法庭询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于晚上五点便草草了结,庭审时间总共用了不到六个小时,该案审理效率之高绝对古今中外前所未有!事实上该案是一个及其复杂的案件,其中涉及当地政府违法拆迁,存在巨大权钱交易等黑幕,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四个月(2014年10月左右)曾向两级法院提交《关于对范木根故意伤害案和陆云枫等六人寻衅滋事案合并审理的申请》,但没有得到答复。结果该案被与范木根案人为拆分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基层法院的非法限制,正如王全璋律师在法庭上所明确表示:“这不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审判,而是给他们的福利,完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而走的一个过场。”
更晚些时候,有消息传来,上午被警察架走的几位公民分别被处以五至八天的行政拘留。
为了便于开庭,2月3日下午,我们几位律师搬到距离苏州中院较近的速8酒店。在速8酒店登记入住后,有朋友来访,我接了上来,没想到酒店居然要求我的朋友出示身份证件,我说这是哪里的规矩?我已经做了身份证登记,酒店有什么权力查验我朋友(她并不入住)的身份证!谁知,还有更过分的,张俊杰等三位律师登记入住后,每次出门回来居然还被要求出示身份证。
2015年2月4日,范木根故意伤害案在苏州市中级法院121法庭开庭审理。我和张俊杰律师作为范木根的辩护人、蔺其磊和吕洲宾律师作为范木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代理人出庭。
这一天是立春,我们希望能迎来法治的春天。
然而,现实令我们失望。4日一大早,苏州中院方圆一公里以内便布满了警察:民警、交警、特勤、武警、特警、防暴层层加级。各个路口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苏州中院门前宽阔的街道上往日熙攘的人流,今日被黄色塑料墙团团围住,竟然阒无人迹。长长的街道上,只有我们四位律师和三位范木根的家属缓慢行走。在距离法庭大约二百米处,警戒线又横亘眼前。一群警察团团包围,看到我们走来,他们似乎知道我们的身份,并没有阻止,2月2日上午虎丘法院门前的一幕并没有在这里重现。这时,过来几位身穿法院制服的人员,问了身份,没有让出示相关证件,将我们带入法院,我们在安检处出示了律师证,就顺利进入法庭。
进入法庭后,我们和审判长秦川交涉了公开审判和辩方证人进入审判区的问题,秦川和审判员姚一鸣强调法院条件有限,这已是苏州中院最大的法庭了。我们提出,开庭前我们作为范木根的辩护律师以及范木根本人都向合议庭提出要求五百人大法庭审理本案的申请,因此,法院应尽力保证范木根的要求,至少也要保证其亲友在旁听席上有一半的席位,而当天从全国各地赶到苏州中院现场要求旁听本案庭审的公民已达一千多人(这还不包括那些被维稳无法赶到现场的公民),在法庭有一百多旁听席位的情况下,只给了范木根家属五张旁听证,远远无法满足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要求。而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携带身份证就可以进入法庭旁听,这既有利于案件公开,也有利于普法,事实上每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教育,而苏州中院有这么好的机会,却动用大批的警力限制公众前来旁听,实属得不偿失。审判长倒也并不在此事上与我们蛮横纠缠,只是一再强调条件有限,他们正在协调中,会给我们满意的答复。
开庭之后,范木根被带到庭上,审判长立刻让法警将范的戒具除去,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今天并没有给范穿囚服。
辩护人当庭提出既然是公开审理,就不应随意限制公民旁听,突然在旁听席上出现了对辩护人的辱骂声,审判长对此竟然置若罔闻,辩护人停了一下,希望能够听到审判长对辱骂者的惩处,但令人失望的是,辩护人向审判长提出对于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该给予惩处,审判长却故意回避这个问题,他居然说他没有听到,我们对此及其愤怒,认为如果纵容这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那么接下来的庭审秩序可能无法维持。如果审判长连如此明显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无法处理,那么我们严重怀疑审判长是否能够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同时也怀疑其是否有驾驭本次庭审的能力。最后,审判长同意休庭后会调取庭审录像来追究扰乱法庭秩序者的责任。
接下来,辩护人对本案又提出了管辖异议,范木根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分别提出了对公诉人、合议庭的回避,合议庭开始休庭。但这个休庭似乎只是在走个过场或者是在例行公事而已,因为接下来开庭时,审判长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就很轻松的驳回了几个回避申请,这个需要院长作出决定的回避,院长不但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副院长来走个过场,甚至在被回避人应当暂时脱离该案的情况下,却仍由该被回避人宣布驳回回避请求,甚至连由其宣读的书面委托都没有。而对于我们的复议申请,合议庭仍然是如此高效率的解决了问题,这与刚才解决旁听席位中对辩护人侮辱行为的审判长完全判若两人。
合议庭仍然违法推进庭审,对于范木根提出的增加人民陪审员的申请,合议庭亦轻松驳回。
大概中午十二点,合议庭休庭一小时,下午一点继续审理。
我们走出法庭,一路上仍然没有行人,路边仍然拉着警戒线并布满了各种类型的警察,直到走出法院很远处才看到仍在外坚守的上千名等待旁听的公民。看到我们出来,范木根的妻子顾盘珍及另外几位家属马上迎了上来,并告诉我们范木根的两个儿子在上午我们进入法庭不久,就被几名不明身份,身穿“特勤”服装的人员带走,并不知去向。得知此事,我们都非常着急,因为范木根长子范永海不但以亲属身份、更以12月3日事发当天的现场目击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的,但现在被不明身份人员带走,如果法庭随时传唤证人出庭,而证人无法到庭,那对辩方是很麻烦的事情,这时我们彻底清楚了审判长在庭上信誓旦旦的对辩护人提出合议庭安排证人进入审判区并保证证人安全的承诺完全是谎言。我们除了愤怒以外就是要马上找到范永海和范永强,以确保法庭在要求证人出庭时,范永海能及时到庭参与质证。
我们留下吕洲宾律师去向审判长说明“有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并请假,就与范木根的两位亲友打车去寻找小范哥两个。我们先到了吴门派出所,后又到了沧浪派出所,得到消息他们就在沧浪派出所。我们和警察交涉,警察说,现在是休息时间,你们说的事情我们不了解,等等吧。过了一会,一辆法院的车开了进来,下来两位法院工作人员,与派出所交涉,又与我们交涉要求我们马上回到法院开庭,我们要求法院及时解决我们的证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他们将范永海兄弟带来了解情况,范永海告诉我们:他们上午在法院门前等待进入法庭参加质证时,有几个12月3日在案发现场参与围打他们全家的不明身份人员突然出现在法院门前,还都穿着“特勤”服装,上来就围打他们兄弟两个,并强行把他们带到了这个派出所。在这个派出所内,他们还殴打了范永强。当时,派出所内职守的民警眼看着他们被殴打,却没人阻止,致使范永强的左耳现在还无法听到声音。所以我们要求派出所处理此事,及时制作笔录并封存现场监控录像。法院的工作人员要求范氏兄弟能马上和我们去法院,并有人威胁他们如果要留在这里做笔录,就要在派出所等24小时。范永海很坚决的回复:“可以等!”
当我们回到法庭时,已经是下午三点。审判长秦川显然很恼火,但并未表现得很急躁。他说,律师没有请假擅自离开,因此给律师集体训诫一次。我们认为审判长的倾向性是明显的,首先,证人在法院门前被带走下落不明,本是审判长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尽到保护证人的义务,我们作为辩护人也有义务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我们在离开法庭去寻找证人时留下一位律师及时向审判长汇报情况并请假,因此并非如审判长所说的是擅自离开。
下午的庭审,进入了宣读起诉书和法庭询问的程序。法庭询问中,公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主要就现场的一些当事人的行为和动作进行了询问,公诉人反复询问当天的现场情况,对一个问题竟问三、四次之多,这让老范不断的回忆当天惨案那一幕幕恐怖的场景,使老范的精神高度紧张,也使老范的思绪处于痛苦的状态,且其问题带有明显诱导性,最后我们及时制止了公诉人的诱导式询问,也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张俊杰律师的询问主要就当地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问题、当地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很多黑恶势力介入拆迁以及在12月3日当天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的嚣张和跋扈以及对范木根一家的的生命和财产的威胁。
张俊杰律师询问结束时大概已经是晚上六点十分,审判长宣布休庭,并宣布第二天上午九点半继续开庭。
2月5日上午,路面上的交通仍如4日的状况,我们大概九点十分到达法院。
当天庭审开始的询问由我来进行,我主要就当地土地征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了询问,如是否有征地批文、是否有征地公告、该被征土地的性质等问题,范家在逼迁强拆过程中所受到的恐惧,以及其在求助于当地公安机关时却无法得到这些公权力机关的保护的事实。同时,所询问的一些问题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所取得的证据绝大多数是违法取得,应予以排除。
之后,老范的诉讼代理人也询问了相关问题。
法庭询问阶段完成后,在质证之前,我们作为辩护人建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事实上,在该案开庭两个月前,根据卷宗的材料我们已经向合议庭提交了书面《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复制同步录音录像申请》以及《办案警察出庭质证申请》,但是直到开庭前三天,法院才把同步录音录像复制给辩护人,且法院并没有通知警察出庭质证,对我们提交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也没有任何答复。
面对我们当庭再次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仍然没有启动该程序就进入了质证程序,这已经令辩护人难以接受。
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大概下午四点左右,公诉人出示了第二组证据即现场的视频录像,该视频不是证据原件,且显然是一份不完整、经过剪辑的视频资料,特别是范木根本人非常气愤,认为这个证据是已经过删减的视听资料!他说之前在侦查阶段他曾经看过这个视频,比这个视频的时间要长出很多。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强烈要求复制现场的视频资料,但检察院坚决不肯给我们的原因所在了。而且我们也理解了虽然法院在最后把该视频交给辩护人,但是该视频的设置却无法打开观看,直到临近开庭时间,我们又找到法院,才解决了打开视频的技术问题。关于这份视频的真伪似乎足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我们当庭提出了对该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定的申请,合议庭对此问题临时休庭。《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庭审中发生的这一情况,毫无疑问是应该对此视听资料进行鉴定的。
休庭大概近一个小时,审判长召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到旁边的一个小办公室中开了一个“庭外会议”,合议庭试图要说服辩护人放弃鉴定,并以马上去公安机关调取录制该视频的数码鹰(执法记录仪)为条件。但我们认为提取证据原件是法定义务,而不能成为不鉴定的条件,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此视频进行鉴定。此时,张俊杰律师一直在强调“要让本案经得起历史考验”!合议庭打算说服辩护人放弃鉴定没有成功。
继续休庭至大约下午六点多,重新开庭时,审判长宣布再播放一次该视频之后,决定驳回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连刚刚在“庭外会议”所提到的调取证据原件的程序都免了!辩护人极为气愤,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份证据,合议庭居然如此轻视,这样如何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我们再次要求合议庭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慎重考虑,并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进行,而不应该如此草率。但合议庭此时似乎已经完全没有一点独立性,完全丧失了中立原则,完全置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于不顾。对此,张俊杰律师激动的站起来,审判长多次要求其坐下表达意见而不能,他悲愤难抑的发表了长达五分钟的退庭演说,之后,四位律师离开了法庭。
离开法庭时,审判长一再强调:你们退庭就是拒绝辩护。但是我们向合议庭强调,我们的行为不是拒绝辩护,是要为当事人做更好的辩护,如果这份重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能被确认,如何依此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我们在临走时也向范木根表示,我们并不是拒绝辩护,而是对违法的庭审程序进行控告,使之步入正轨,我们的行为是为了进行更好的辩护。
旁听人员后来告诉我们,我们离开法庭之后,审判长告知范木根:法院取消了我们的辩护人资格,让范木根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但范木根明确的回答审判长:只委托我和张俊杰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坚决不委托其他人。如果法院一意孤行,违法审判,对于他这个67岁的“老头子”,法院就随便判好了。
离开法院之后,我们赶到苏州市检察院对苏州市中级法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控告,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接受了我们的控告信。
2月6日一早,我们再次来到苏州市检察院控申处,就前一天的控告等候答复,检察院控申处的张处长、云处长接待了我们,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离开苏州市检察院,我和张俊杰律师来到苏州市看守所要求会见范木根,但看守所一直不予安排,因张俊杰律师要去上海赶飞机,提前离开。我继续等待,一直等到下午两点多钟,看守所仍然不安排会见,我到监管支队对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予以投诉,该队的杜主任正在接待我了解情况时,看守所胡所长来电话找我。我于是返回看守所,与胡所见面后,他很客气的告诉我,他们今天收到了苏州中院发来的一个函件,内容是:苏州中院已经取消了我和张俊杰律师的辩护人资格,因此告知看守所不予安排我会见范木根。我对胡所表示:苏州中院没有任何权利或法律依据取消我们的辩护人资格,法院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完全是滥用职权;且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是依据法院的公函决定是否安排律师会见,因此,如果看守所不安排会见也同样是违法的,我们将依法进行控告和投诉。看守所立刻找来驻所检察官。我们经过反复的探讨,看守所很无奈,表示他们目前只能按法院发来的公函安排处理这件事,没有其他办法。
离下班时间不到二十分钟时,我再次返回苏州市检察院,对苏州市看守所违法不安排会见以及苏州中院违法发函阻止律师会见的行为进行控告并要求其在十天之内予以答复。他们似乎早已知道我会再次到来,控申处的张处长已经等在那里,并做了详细的记录。
之后,听说法院又多次到看守所逼迫范木根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但均遭到范木根的严词拒绝,他的家属也坚决拒绝委托其他辩护人,我和张律师也强调,我们不是拒绝为范木根辩护,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为老人做更好的辩护。对于公民之间的这种委托关系,作为法院没有任何权利可以取消,法院这种对当事人委托辩护人权利的限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理上的逻辑,是对法律的严重歪曲,是对公民权利的肆意践踏。
一年多来,我多次去会见的那个倔强的、不畏强暴、积极乐观的老人,此刻正孤独、无助、悲苦的等待在铁窗内,他多么盼望能有律师去会见,多么盼望自己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可是,拥有公权的机关却完全违法限制了他的这个权利,每每想到这些,我总是禁不住泪流满面,这个被强权陷害的老人已经承受了太多的苦难,我真的不知道他是否还能承受得了更多的孤独、痛苦、压制和不公。
离开苏州时,我很纠结:苏州市这次安排的公诉人林钰明和审判长秦川,无论是业务能力、专业水平,还是个人素质,特别是从法庭上的表现来看,都是有较高水准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与其他一些法律知识匮乏、一副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法官、检察官相比,还是令人刮目相看的;但同样看得出来,对于一些程序上的问题,越是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和较高的素质,越是会受到更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本人来说,他们也许并不希望看到现在的结果,但是正如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对于本案,苏州市党政领导是有指示的,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他们是法律人,却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法律案件做得更像一个法律案件!面对如此举世关注的案件,苏州市竟公然以权压法,行行政干预之实,司法不独立现状,可见一斑。
我不知道“依法治国”在苏州是否在渐行渐远?
我由衷为秦川和林钰明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
这也许是全体中国法律人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