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义、法制、人性与基督教     



2/04/2015

作者:夏训智


上访者与公义的诉求


龙应台文化基金会“思沙龙”的中国系列,有一部由赵亮导演、经历12年拍摄而成的纪录片 《上访》,2010年4月3日正式在香港公演。该片自1996年就开始在北京“上访村”拍摄。“上访村”由外地上访的人聚集形成,有些在那里搭棚子,有些把桥洞底下当居所。冬天冰雪冷冻,夏日酷暑高温,但许多人仍坚守该地,希望自己的上访桉可以被接受处理。直至2008年“北京奥运”将举行,“上访村”才被强制拆除。




然而,中国老百姓的“上访”并没有停止,因为冤情仍在发生,只有越级上访,才可能讨回公道。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访”的情况变得更加複杂,居然有许多“黑监狱”应运而生。2010年,保安公司“安元鼎”私设黑监狱从事截访一事曝光,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政府採取了打击措施,如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间,北京市公安局曾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顿打击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行动,针对“黑保安”等六类非法组织加以整顿。然而隐匿于幕后的官员,如各地的维稳截访人员等,均未被追究责任。


本文透过此现象,探讨社会公义问题。其实,中国的上访历史已经将近 两千年。“鸣冤鼓”是古代的上访形式,最早见于《周礼》的“路鼓”;隋朝就已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桉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续, 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向皇帝“越级上访”,亦构成“越诉”,如拦轿申冤叫“邀车驾”,唐代法律规定,要打四十大板。


但从以上事实可知,几千年来中国一直存在着伸张公义的要求。最感人的历史剧,大部分都与鸣冤、控告、讨回公义有关。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要获得公义,至终只能靠最高领导者的明察。


民主法制是公义的保障吗?


通常人们会认为,民主、法制健全的社会比较能伸张公义。近百年前的五四运动曾提出“德先生”、“赛先生”的民主诉求。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知识分子再次重申这个诉求,寄予厚望。


所谓民主,就是人民作自己的主。实行的方式有两种,或是直接民主,或是代议民主;无论哪种形式,均是根据多数人的裁定作出政治决策。但是,多数裁定是否必然能伸张公义?民主制度果真是使公义在中国伸张的良方吗?其实未必。


当年的法国大革命就是惨痛的教训。十八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大革命是典型的以民主方式执政的例子。革命的确推翻了专制王朝,但它也同时带来了社会的动荡、血腥的屠杀和前所未有的集权与专制。令人震惊的现象是,一大批狂热追求理想的法国知识分子,却把自己送上了革命的断头台。反省这段历史,我们察觉,“人民”从来都是看重现实利益的,“人民”不会为任何“长远”、“整体”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现实的、个人的利益。


此外,二次世界大战时,德国人狂热地支持希特勒,日本人民全力支持军国主义,都是很清楚的明证。


法制同样不一定能将公义伸张。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式足球明星辛普森杀害了自己的前妻,然而他利用律师和舆论,为自己打赢了官司;后来他竟出书,变相承认自己是凶手。这类例子不胜枚举。


公义的最大障碍──人的罪性


“公义”的要求存在每个人心里。康德认为,这是人与生俱来的“直言律令”。


儒学经典《礼记?礼运篇》中曾记载,孔子对“天下为公”一心嚮往。然而两千多年过去了,这理念离实现仍遥遥无期。其实,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也可说是“天下为公”之理念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这类美好的想法之所以无法实现,都是因为人具有“自私性”。


美国昆虫学家和生物学家威尔逊提出,人具有以下的属性:(1)自私性,(2)斗争性,(3)有条件利他性,(4)宗教性。生存是人的本能,属第一个特性,人通常是在生存得保障的前提下谈公义。人活于世,有三个层次的“关怀”,最高的层次称为终极关怀,和以上的第四个特性(宗教性)意义相同。在这个层次中,我们思考什么是世界的源头、人生的意义、以及什么是道德和公义。在第二个层次,人所关心的是如何更好地生存和繁衍,如何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第一个层次的关怀,就是关注自己肉体的情欲,如食欲、性欲、佔有欲、骄傲欲等等。以上这三者,如果第一层次所佔的比例过大,必然忽视对公义的持守。


今天中国普遍地向“自然人”回归,无度地满足自己的情欲,“吃”和“性”越来越佔据人们生活的重点。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像今天的人那样讲究吃和性。近几年中国每年平均公款吃喝,用掉六千个亿,这笔钱足够兴建一百五十个大型医院!中国的性泛滥成灾,太多事实可以列举,如多维新闻网曾披露,胡耀邦之子胡德平说:“我们的官员百分之九十六都贪污、包二奶,这样搞很危险。”套一句常用的话,这叫腐化堕落,但按圣经的话,这就是人的罪性。


公义需有德行做基础


前面提到,民主法制不能绝对保障公义的实施,这说法并不是要否定建立民主、法制的重要性,而是强调:真正的民主法制必须有人民的民主质素或民主人格来做支撑。


以印尼为例,这个国家的政治架构与西方没有太大不同,但实行起来却大有问题,因为人民的民主质素还很低。


相对而言,当年美国按基督教精神建国的时候,有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人是虔诚的基督徒。宾州弥赛尔大学的居利安教授曾总结,美国建国时有四个假定前提:(1)天赋人权;(2)每个人和每个团体都在神奇妙的监督之下;(3)每人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上平等;(4)自由需要悲天悯人的心怀来平衡,个人的利益需要德性来平衡。


今天西方大体上还能按照其制度来伸张公义,这是因为:(1)基督教要求人圣洁、公义,这种精神已经渗透到整个社会或民族的潜意识中;(2)西方基督徒的人数目前虽然在下降,但还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美国,按一份调查,自称新教(基督教)教派成员的人佔55%;天主教徒佔美国成年人口的近四分之一(23.9%)。在英国,根据2011年的人口普查,基督徒佔总人口比例的59%。在法国,有人估计基督徒下降到10%或更低,因此法国的治安非常糟糕。事实证明,虔诚的基督徒确实具有民主人格,是社会公义的最重要的基础。


西方与中国最大的区别,就是“罪感文化” 和“乐感文化”。所谓“罪感文化”,就是自觉有罪,能够反省、忏悔的文化。从这种文化氛围才能塑造出具有民主人格的社会,以致保障公义的伸张。然而,传统的中国是一个不懂忏悔的民族。“运动来时,人人都跪下‘忏悔',运动过去,人人都站起来控诉。”这种忏悔并不算数,因为是被逼的。


孔老夫子将“父子”的自然、血缘关係,泛化在一切的社会关係中,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秩序,并推及一切的人际关係:长幼、夫妻、师生等。基于这样的等级划分,在下的必须服从在上的。而这种社会伦理又被本体化。这样建构的社会关係及制度,一直影响到今天。如是,当人与人发生冲突时,在上的一方就自然成为父亲的角色,理所当然地欺压在下的。


其实,父亲管儿子是理所当然的。父亲除了经济上供养子女外,还必须承担他们的道德的教导职责;父子关係是时间秩序上的伦理关係──儿子长大了,又要管教自己的儿子。但君臣、夫妻、师生关係等,却是共时间、共空间的人际关係;将之等同于父子关係,就是一种谬误,会妨碍人类的正常发展,以致公义会遭压制。中国自以古就有“父母官”的说法,但这“父亲”是不曾忏悔、不肯反省的,到今天仍然在欺压他的子女。


中国文化缺乏忏悔的前提


中华文化之所以不具忏悔意识,为“乐感文化”,是因为缺乏以下三个先决条件:


第一,缺乏超乎人类的、且有赦罪权柄的忏悔对象。以往中国地位最高的是皇帝。然而皇帝与任何人一样,都是具有罪性的、且绝无赦罪权柄的普通人。中国历史上曾经过25次朝代更新,五百多皇帝,一半以上是被杀害的。没有一位皇帝是不犯罪的。


第二,缺乏忏悔者必须具备的主体意识、主体人格。简单说,就是中国人不能作自己的主。中国人处于以家族血缘为本位的文化中,也在专制集权的统治下,因此总是统治者和家长说了算,在下的人必须服从。有一句话颇能刻划这种缺乏独立人格的状况:革命战士一块砖,哪裡需要哪裡搬。 集权统治下的人,表面上服从,心里却不服,所以每次大的社会灾变过后,便会涌现出无数的控诉者。中国文化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就是一部控诉史。《窦娥冤》、《救风尘》、《铡美桉》等许多着名戏曲、屈原的《离骚》、伤痕文学等,都具强烈的控诉意识。 但中国却从未有过一部忏悔的作品。


第三,缺乏知罪的能力。中国人向来认为“人之初,性本善”。 荀子虽认为人性本恶,却同时认为,通过教化可以改变人的恶性;然而他没有看清,人必须向有赦罪权柄的至高者忏悔,才能根除其恶的实质。


结语


通过以上的陈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类公义伸张的最大障碍是人的罪性。因此,“人治”的方式绝难成就公义的实施;而即使“法制”健全的社会,仍有公义得不到伸张的时候。唯当人类知罪、认罪并且悔改时,社会的公义才能实施。


唯有基督教所认定的真神能使人知罪,并赦免人的罪。祂是道德的制定者,是人忏悔的对象。透过圣经,祂将人类最初堕落犯罪、成为罪人的事实告诉我们,让我们知罪;祂又告诉我们,如何藉着十字架的救恩能够得蒙赦罪和救赎。


作者为恩福的网路同工,陝西师范大学博士候选人


转自恩福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