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据对华援助协会新闻报道,2月9日广西柳州教案庭审时,齐颂梅审判长宣布,不再同步传递庭审笔录给律师核对,隋牧青律师当庭对此提出抗议。按照刑诉法,法庭在有物质条件情况下应提供同步笔录给律师审阅,以便律师及时纠正笔录错误,法官取消传递笔录显然违法。闻宇等四位律师也同时抗议。但审判长齐松梅认为她有权力如此做,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庭纪律,就将律师驱逐出去。于是法官就在警告两次后,喝令法警把五位律师赶出法庭,并推出法院大门。法庭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而在同日,另一起驱赶和殴打律师的事件在湖南怀化中级法院发生。2月9日,湖南怀化托口水库失地维权农民起泝洪江市政府要求信息公开案在怀化中级法院开庭。此案代理律师有谢阳、吴魁明、王全平、陈建刚、文东海、胡林政、罗立志、汤信云、石伏龙、刘小紅、石文豪律师和公民代理罗茜等人。开庭时,洪江当局闻讯调集数百人到托口拦截村民不许到法庭旁听。但仍有近百村民冲破封锁来到怀化中院。当局限制只许十人出席旁听。维权律师温东海抗议当局的非法行为却遭法警无理粗暴对待、石伏龙律师被打、手机被摔碎!陈建刚等他律师也在法庭内外遭到法警不同程度的殴打。
同日发生的这两起驱逐和殴打律师事件,印证了中国政府新领导层标榜的“依法治国”仅仅是美丽的谎言,连自己制定的法律都公然践踏,连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都公然凌辱,这样的政府绝不想依法来治国。这两起事件,也给维权律师和民众一个提醒,面对摒弃和践踏现行法律的当权者,运用现行法律的维权道路还是否行得通,除了维权,我们还能作什么?
首先我们看到,这两起事件中法庭驱逐和殴打律师是公然违反中国政府自己的法律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最高院法发(1993)40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着装整洁;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由上述可以看出:律师出庭的必须遵守的法庭秩序是:1、衣着整洁;2、发言时要经审判人员许可;3、不得喧哗、吵闹;4、不得有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刑事犯罪行为。律师违反上述秩序而且不听制止的,是可以被驱逐出庭的。但是我们看到柳州教案和湖南怀化中院案件中,律师们并没有上述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只是要求法庭和审判长遵守法庭秩序和国家刑事诉讼法而已。维护法庭秩序,却惨遭殴打,这是法庭明显地践踏法律。
另外,当法官把律师赶出法庭后,是继续开庭呢,还是马上休庭?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果法官责令律师退出法庭之后仍继续开庭,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就得不到保障,在一个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取了证,对控方证据也精心地准备了质证意见,草拟了详尽的辩护意见,但却没用上,如果失去了应有的辩护律师的发问、举证、质证和辩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就被变相的剥夺了。显然,法官驱逐律师后继续开庭有违《刑事诉讼法》。如果非得要驱除律师不可,那么同时也就得马上休庭。
而至于动用法警殴打辩护律师,则是毫无法律依据。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殴打辩护律师本身就是执法犯法,应该追究施暴法警们的违法犯罪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在这两起案件中,没有现行法律的任何依据来赋予法庭驱逐和殴打律师的权力。而中共政权的公检法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悍然驱逐和殴打律师,说明法律在他们眼里只是镇压人民的工具,在法律对他们不利时,他们完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依法维权的人士大打出手,以此维护他们的统治利益而已。所以中共眼里的法治,实际上就是用法来管制,而且中共自己,根本不会受法制的丝毫制约。
这两个案件也表明,维权律师连自己的权益也很难维护,更何况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呢?维权律师通过现行法律进行维权的道路目前的确是艰难崎岖、前途未卜!近年来,维权律师的不断涌现,表明社会不公正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部分的匡扶,通过律师维权,多多少少还能争取到部分权利。虽然维权律师出面,已经是民众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和补偿之举,并不能消除侵害权利之源,并不能彻底解决造成侵害的制度和体制,但是中国老百姓,目前除了法律维权外,也几乎没有其他办法来换回正义、补救权利。
运用法律来维权,也是人民和律师们对现行政权及所谓法治的信任和包容,也即还相信通过现行法律能争取到些权益。凭着这点信任,维权律师们进行着前仆后继的维权抗争。但是,从最近法庭驱逐和殴打律师的恶行一再爆发来看,中国老百姓对法律的最后信任也要彻底丧失了;律师维权的道路,在这个政权前面似乎要此路不通。也就是说,当老百姓进行上访、打官司,维权律师进行维权时,都还表示对这个体制没有彻底绝望,但如果连人民上访、打官司、律师法律辩护的权利和机会都剥夺了时,那么就没有人寄希望于现行法律下的救济和援助,而直接准备群体抗争和以牙还牙了。到那时,就没有维权这一说法,剩下的就只能是起义和革命;维权律师也就不干律师这行,而要一个个成为革命家了。
总之,通过这两起毫无法律依据的法庭驱逐和殴打律师案件,我们看到中共政权所谓依法治国的彻底破产,而民众对依法治国的彻底绝望,就直接拉开了社会革命的序幕。不让百姓走法律途径,只能使百姓走革命之路;不让律师通过法律维权,只能逼律师成为革命家。社会革命是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的,并不是中国人前途的最优选择,但是中共政权的倒行逆施、怙恶不悛,也许真的让革命成为我们的历史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