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一:李贵生,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程洁的辩护人;
控告人二: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程洁的辩护人;
控告人三:闻 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黄秋锐的辩护人;
控告人四:蔺其磊,北京市锐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黄秋锐的辩护人;
控告人五:隋牧青,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嘉桃的辩护人;
控告人六: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李嘉桃的辩护人。
被控告人一:孟广新,系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二:齐颂梅,系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罪之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述六控告人分别是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被告人程洁、黄秋锐、李嘉桃的辩护人,现对柳州市柳南区法院院长孟广新、刑庭副庭长齐颂梅(审判长)下列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严正控告,请求贵院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阻碍律师正常履行职务。
2015年1月16日上午9点45分是柳南区法院安排的第二次开庭(上次因法庭违反程序而取消),柳南区法院安排辩护人于当日8点30分召开庭前会议,辩护人于8点20分来到柳南区法院。辩护人依次排队出示律师证,准备进入法庭,一大群法警却围住辩护人不让律师进入法庭,非法要求律师进行安检。律师告知法警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进行安检是违法的,是对律师人格侮辱,严词拒绝了法警的非法要求。法警请示院领导后,拿出广西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安全检查规定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4]64号),并称是依据此《通知》的规定来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的,但辩护人立即向法警出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向法警宣读了该《规则》第六条,并向法警解释广西高院的《通知》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则》,是无效的、违法的规定。法警无奈再次请示领导,如此反复几次,最终到上午十一点左右仍未允许律师进入法庭,致使开庭再次被取消。
辩护人认为致使无法开庭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两被控告人违法指使法警故意刁难、侮辱律师所造成的,他们明知最高院有明文规定不得对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进行安检,却置最高院的规定于不顾。但他们不仅漠视法律,而且挑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把今天不能开庭的责任推给律师,齐颂梅法官和当事人说“由于律师在楼下不配合法院安检,所以今天不开庭”,其用心极其恶毒。被控告人或作为法院的领导,或作为本案的审判长,故意制造事端,意欲进行违法庭审,阻碍律师正常履行职务,并借此达到制造冤、假、错案的目的,其招不可谓不阴险,影响极其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不将其绳之以法,不足平民忿。
二、限制旁听,进行变相秘密审判。
1、弃大法庭不用,故意安排在小法庭进行开庭。由于本案实际上是一个宗教迫害案,广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开庭时有众多的各界人士到场旁听。因此,辩护人在开庭前已经多次与齐颂梅法官沟通,要求安排在大法庭开庭,这是满足被告人亲友旁听之需,也是社会大众能学习法律、监督法庭之必须。可是齐颂梅法官在明知柳南法院有可容纳二三百人旁听的大法庭,却故意将本案庭审安排在小法庭进行,已经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及最高院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
2、宁可浪费旁听席坐位,也要限制旁听,进行秘密审判。即使柳南区法院违法安排小法庭,但该法庭仍可容纳三、四十人旁听的法庭,却限制每个被告人只能有三名亲友旁听。本案仅四个被告人,每个被告三名家属旁听,只有十二名旁听人员。2015年1月16日当天,十二名家属到该法庭时发现大部分位置是空的,而外面还有大约四五十名亲友不能到庭旁听。两被控告人指使法警欺骗外面这四五十名亲友说旁听席已经坐满,被控告人作为法官信口雌黄,毫无诚信可言,极大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重创了司法权威,使柳南区法院成为谎言的王国,法律的灾区。
三、违法不向本案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致使原定于2014年12月23日的庭审被迫取消,给各辩护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2014年12月21日控告人作为本案各被告人的辩护人,从全国各地赶到柳州准备参加2014年12月23日的庭审,但在辩护人于2014年12月22 日上午会见各自当事人时才知道被控告人根本没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提前三日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致使被告人完全不知道第二天将要开庭,没有作任何开庭准备。辩护人立即来到柳南区法院欲就此问题与被控告人进行交涉,但被控告人拒不接见辩护人,辩护人无奈只得将问题由柳南区刑庭人员进行转达。当天18时左右,被控告人给各辩护人打电话说“开庭取消”,却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辩护人据理力争后,被控告人匆匆挂断电话。20时左右又让书记员给各辩护人打电话通知明天继续按原定时间到法院,辩护人询问去做什么,却不告知。
第二天辩护人来到法院,被告知庭审取消改为庭前会议,辩护人认为这种更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之前辩护人向被控告人提出本案应先召开庭前会议,但被控告人以本案事实清楚,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为由予以拒绝,可见被控告人完全置法律于不顾,随意任性武断专横。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不向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是故意侵害本案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之在上法庭前没有心理准备,在法庭上产生巨大心理压力,进而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其背后真正的目的是意欲枉法裁判,使各被告人蒙受不白之冤。
综上所述,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控告人依法向贵院提出控告,恳请贵院及时立案侦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