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诉讼书
诉讼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电话:18600229405
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诉讼请求:
1、撤销被诉讼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责令被诉讼人重新作出《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2、要求赔偿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经过:
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已经有25年历史。近十多年来,一直在我(徐永海)家聚会,先是在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后是在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每周一次,大家相聚在一起,来学习《圣经》,来被耶稣感动,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的心(只恨撒旦),来使我们具有这心灵的改变。
《圣经》中说:“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上帝来的。凡有爱心的,都是由上帝而生,并且认识上帝。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上帝,因为上帝就是爱”。《圣经》的核心是耶稣,旧约预言耶稣,新约应验耶稣。我们的教会仅仅是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仅仅是使大家来具有耶稣那样的大爱的心——连仇敌都爱心(只恨撒旦),来具有这心灵的改变。我们家庭教会的先行者袁相忱说,我们的教会是属天的、属灵的,教会只是来改变人们心灵的——来使人具有大爱的心的。因此作为教会,我们反对政教合一(政教合一只会带来中世纪黑暗),我们反对教会本身去干涉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因此我们不是极端、异端、邪教。
我们这个教会有25年历史,只是在2014年1月份,我们才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张文和家聚会学习《圣经》。2014年1月24日(星期五),是我们这个小小的家庭教会“家庭聚会”学习《圣经》的日子,我们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南二条20号(一个独门独院),可是院门紧锁,我们无法进入,我们无法聚会学习《圣经》了。
张文和电话告诉我们,他被警察阻止在他家的另外一个住处——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还诉说到,因为被警察阻止在家,因为耽误大家学习《圣经》,他(张文和,近60岁的人)生气、着急、心脏不适。作为毕业于北京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曾行医20年的我(徐永海),买了药去看望张文和,一些来聚会的基督徒及慕道友自然也一同前往去看望。
我们在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的家中,看望张文和。时间不长,也就十多分钟、二十来分钟。警察进入,将在张文和家中的14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包括1名14岁的未成年人,抓到北京通州梨园派出所(只有5名老弱病残没有抓走)。后来,康素萍来到梨园派出所,想了解我们情况,也被抓进了派出所。
2014年1月26日,(在派出所被关押2天后)我们13名基督徒及慕道友(徐永海、杨靖、杨秋雨、张文和、吕动力、张海彦、王春艳、王素娥、徐彩虹、于艳华、居小玲、康素萍、杨敏)以“非法集会罪”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被刑事拘留,被关押1个月左右(最长38天),才先后被释放。
二、《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的主要叙述与决定,和我对它的简要理解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写到:“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通过《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我认为,公安局认定的事实应当是:我(徐永海)组织、参与了基督教家庭教会,讲了《圣经》(讲经)。因此,公安局认为“我这个组织、参与家庭教会,讲《圣经》一事”是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公安局给我定了一个“非法集会罪”,将我刑事拘留了30天。
三、“家庭聚会”合法,基督徒及慕道友在一起学习《圣经》合法,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7年)阐明:“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依照宪法,依照国务院的白皮书,我们基督徒在自己家里举行的“家庭聚会”,大家在一起学习《圣经》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绝对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是什么“非法集会”的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们组织家庭教会,读经(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是“非法集会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中国已经印了1亿多本《圣经》,可见人们在一起学习《圣经》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圣经》,北京著名牧师——李克牧师——的《基督教之<圣经>“乃天下之大经也”》一文中写到:“全世界凡有人类生活的社会、国家都可以见到《圣经》”。据有关报道,在2014年的11月份,在中国,在中国的南京,已经印出了1亿2千5百万本《圣经》。在中国印了这么多《圣经》,难道不是让我们来读的吗,难道不是让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来学习的吗。可见,学习《圣经》,讲《圣经》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犯罪行为。
可是,在这个《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却将“我讲经,我们一起学习《圣经》”说成是违法犯罪行为。
五、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而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在这里是明明白白地写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我们是聚集了,但是我们是在家里,而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里,我们不是“集会”。
人们在自己的家中一起聊天、吃饭、喝茶、喝酒、打牌,不是集会,不会被按上“非法集会罪”;我们基督徒及慕道友在自己的家中一起学习《圣经》,也不是集会,也不应当被按上“非法集会罪”。我们仅仅是在自己的家里一起学习《圣经》,却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里也明明白白地写到:“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也是说,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也认为,我们是在自己的家里相聚,而不是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既然,我们不是在露天公共场所,而是在家里,是在张文和的家里,我们与“集会”、与“非法集会”没有关系。将我们定罪为“非法集会罪”毫无道理,更不合法。
六、《释放证明书》证实我无罪,对我的刑事拘留是错误的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京看释字(2014)46号 “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于2014年1月26日被拘留,现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经北京市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014年2月23日”。
我认为:对我的“予以释放”,应当是无罪释放。既然对我是无罪释放,就说明我是无罪的,就说明对我的关押是错误的;那么对我在被关押期间所造成的损失,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就应当给予赔偿。
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京公陪复字【2014】第41号和《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通公刑赔字(2014)005号是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请看《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本机关认为:……。我机关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察,经侦察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
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经过调查、立案侦查、传唤、刑事拘留、延长刑事拘留等等手段、等等程序,所得的结论只有2个字“涉嫌……”;从一开始是“涉嫌……”,绕了一圈儿,其结果还只是“涉嫌……”。
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没有提起“起诉”,没有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掉过头来,却用“涉嫌……”来掩盖错误的刑事拘留,是欲加之罪。
综上所述: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利用“涉嫌……”刑事拘留我30日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被诉讼人(北京公安局通州分局)应当赔偿。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诉讼人:徐永海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