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祂活着! ——黄益梓牧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辩护词



3/30/2015

张培鸿律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2014年8月28日,黄益梓牧师被捕后,师母(基督教称牧师的妻子为师母)找到我,问我是否愿意为黄牧师辩护。我说愿意。师母又问官司打得赢吗。我说打不赢。师母很错愕,问既然打不赢为什么还要打。我说我们要参与给这个世代定罪。

我和张凯律师都不是笨蛋,按照刚才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和审判长表露出来的种种迹象,我们知道这个案子的结果已经没有悬念。因此,我们不再是为了谋求世俗法庭上的公平正义在辩护,而是为这些旁听的公民在辩护,为我们的信仰在辩护,更是为那将来由天上而来的审判在辩护。

黄益梓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只需要弄清楚两个简单的问题:一是政府在2014年7月21日凌晨的强拆行动是否合法?二是7月24日黄益梓牧师带领信徒在镇政府四楼会议室(党团活动室)里唱诗祷告是否违法?

今天的庭审,审判长一直在将焦点引向7月24日这一天,故意回避7月21日政府方面的违法问题。辩护人认为,这一前一后的两个事件,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既为因果、不可分割,简言之:正是由于政府在前一事件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引发后一起事件。而两个事件,黄益梓都既无违法,更未犯罪。

一、浙江省的所谓“三改一拆”运动,不是针对教堂的违章建筑,而是针对十字架。

1、《起诉书》指控:2014年6月至7月间,黄益梓为表达其抵制政府部门拆除违章教堂建筑的个人意愿,利用担任平阳县基督教“两会”常委及传教累积的声望,先后多次通过微信群等渠道发布大量煽动基督徒抵制政府拆除违章教堂建筑的信息。

这个指控是毫无根据的。事实是,发端于2014年初的这场举世关注的拆违运动,并不是针对教堂的违章建筑及教堂建筑的违章部分,而是直接明确地针对作为基督教信仰标志的十字架(迄今已拆除数百个)。因此,黄益梓牧师号召信徒对其进行抵制,并不是出于个人意愿,而是代表了大部分基督徒的共同意愿。理由很简单,政府在7月21日凌晨行动中所针对的教堂,并不是黄益梓牧师任职的凤卧教堂,而是与之没有直接关系的救恩堂。同时,(被号召起来的)信徒们一致强烈抵制的,也不是拆违行动本身(即拆除教堂建筑中实际存在的违章建筑),而是抵制以拆除违章建筑为“借口”,拆除并不违章的十字架。因此,本案的实质,不是一起单纯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而是一起捍卫基督信仰的宪法案件。

法庭上,面对举世皆知的事实,公诉人却口口声声政府拆除的是“违章建筑”。当辩护人提出众多守卫十字架的信徒的证词,证实政府想拆的根本不是违章的建筑(救恩堂附楼的第四层),而是要拆十字架(主楼顶),公诉人说那不过是信徒们的一面之词;当辩护人提出7月21日拆迁当日,现场指挥部就设在违章的教堂附楼的一楼,政府怎么可能将指挥部设在要拆除的地方?公诉人认为这没有什么不可能;当辩护人提出截止开庭当天,水头镇救恩堂的违章部分依然存在,但是十字架已经被强制拆除,公诉人认为这是事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最后当辩护人提出控方证人中政府工作人员自己的笔录,承认当晚要拆的是十字架而不是什么附楼建筑,公诉人终于沉默了。

然而过了没多久,公诉人又开始自言自语自说自话地重复政府拆除的是“违章建筑”,不是十字架。如此三番五次地罔顾事实,无非是想否认“以拆违之名行打压基督信仰之实”。可是司马昭之心,早已人尽皆知。

2、《起诉书》又指控:2014年7月20日晚,平阳县水头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做通水头镇救恩堂执事会“自拆”该教堂违章建筑的思想工作后,决定在2014年7月21日凌晨强行拆除救恩堂的违章建筑。当晚,黄益梓先后在微信群中发出大量文字、语音微信,企图号召、煽动信徒赶往救恩堂进行抵制。凌晨,500多名信徒聚集救恩堂,阻止政府执法人员进入救恩堂,少数信徒打砸执法人员,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多名信徒和保安人员受伤。

假如上述描述成立,显然意味着强拆已无必要。既然救恩堂的执事会已经同意“自拆”违章,而政府方面要拆的也是违章,那么仅需设定时间,由教堂自行拆除不就行了,为何又要在几个小时之后雇佣上千名保安实施强拆?明显不符合常理,只能再次证明政府的醉翁之意不在违章,而是十字架(事实上,救恩堂执事会早就同意自拆违章的附楼,但是不同意拆除十字架)。

退一步说,即使要实施强拆,也必须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显然,水头镇政府组织近千名全副武装的警察(不包括便衣)和保安于2014年7月21日凌晨三点开始的强拆十字架行动,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对于违法行为,包括黄益梓在内的公民都有抵制的义务,不存在号召和煽动的问题。

再者,就7月21日凌晨发生的冲突,也不是像《起诉书》所言由少数信徒打砸执法人员引起,而是所谓的“执法人员”(政府花钱雇佣的保安和便衣)见人就打造成的信徒受伤。从辩护人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及录像不难看出,政府方面武装到牙齿,而信徒们只是零零散散地聚在教堂围墙里唱诗,不但人数远远没有500人,而且完全没有反抗(视频中曾有信徒举起板凳欲进行还击,立即被其他信徒制止)。事后,政府赔偿了十几名信徒从数千到数十万元不等的款项,足以证明《起诉书》是指鹿为马、颠倒黑白(莫非殴打执法人员,反倒可以获得巨额赔偿?)。

综上,《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节事实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在第一节事实中,水头镇政府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以拆除救恩堂违章的附楼四楼为借口,实际上要拆除救恩堂并不违章的主楼十字架”,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在凌晨雇佣流氓保安充当“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数十名信徒不同程度的受伤。事件发生后,水头镇政府装聋作哑,迟迟不予纠正,使得部分信徒在7月24日前往镇政府“讨要说法”,这才发生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件。

二、黄益梓牧师在水头镇政府里的所作所为,不违反任何法律,更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起诉书》指控:2014年7月24日9时许,一百多名基督教信徒陆续前往水头镇政府,意图以信徒受伤为由胁迫政府放弃拆除违章教堂建筑。尔后,大批信徒拥堵在政府1号、3号办公楼多个楼层的过道,阻拦部分工作人员外出,进入多个办公室寻找领导,多名信徒用双手抱住镇长白某胳膊,阻止其参加工作汇报会。后黄益梓牧师赶到并参加对话,在政府工作人员承诺三日内给出答复后,黄益梓等人并未离开,反而不顾政府部门的执政威严,带领信徒唱诗祷告,并扬言如果不能满足诉求,就到县里省上唱诗,等等。

辩护人反复阅读上述指控,却找不到其中哪里有违法的地方,哪里又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

首先,《圣经》要求基督徒要柔和谦卑,顺服地上的权柄。这意味着基督徒可以而且应当依靠政府解决纠纷。因此,尽管已经有数十名信徒被殴打至受伤,尽管始作俑者与直接责任者都是水头镇政府,基督徒还是愿意相信政府,前往政府讨要说法,这无可厚非。在镇政府里,尽管有上百人参与,但是没有一人呼喊口号,没有一人拉扯横幅,没有一人受到伤害,没有丢失一针一线。基督徒的克制与忍耐,稍许回想一下2012年7月28日在江苏启东发生的事件,就不难看到其中的区别。

其次,基督徒群体也是人民的一分子,政府既然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基督徒的问题就是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也是为人民服务的题中之义。如果当天因为基督徒的聚集,使得其他某些人无法办事或者办事不顺,也不应该迁怒或怪罪基督徒,更不能指责基督徒扰乱社会秩序。其实,公诉人所举的几份证词,不过是两个想到政府咨询养老保险的人,因为政府里人多而没有咨询成而已,这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才能入罪,实在有天壤之别。辩护人不明白,一个基层的镇政府,当天还有什么工作比解决这些基督徒合理合法的诉求更重要?

这一切指控都实在太过牵强,公诉人于是谈到所谓政治利益的损失,《起诉书》表述为“不顾政府部门执政威严,公然在政府大会议室唱诗祷告”。

辩护人先不问政府部门为何可以在会议室里过组织生活(该会议室又名党团活动室)、唱红歌、排晚会,基督徒却不可以在里面唱诗?并没有哪一部法律禁止作为公民或者人民一部分的基督徒不可以在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机构里接受服务。公诉人拿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来说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场所进行,辩护人认为,首先该条例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且不符合很多宗教通行的实践(比如基督徒的谢饭祷告和***的定时祷告);其次,即使黄牧师当时在会议室的唱诗祷告违反了该条例,也不过是行政层面的违法,不存在犯罪的问题。

事实上,现场当时的情况是,政府工作人员试图将基督徒聚拢,因此带领大家去四楼的会议室。黄益梓牧师在十点四十许抵达现场后,本着基督徒“节制”的原则,相信了政府默认的三日之内答复信徒的承诺。而要想平息信徒情绪,抑制现场濒于失控的局面,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借助基督教的传统,通过唱诗祷告聚拢信徒再进行疏散。最终,信徒们确实也是在唱诗和祷告后听取牧师的建议自行散去。

因此,本案一个基本的事实是:黄益梓到达水头镇政府前,由于镇政府领导的推诿与回避,信徒情绪普遍激化,事态趋于严重;黄益梓到达现场后,应部分信徒的建议,带领大家唱诗祷告,使得事态趋于缓和并最终和平解决。这就是黄益梓的所作所为,哪里有聚众?哪里有扰乱?哪里有情节严重?哪里有严重损失?哪里有积极参加?

所谓执政威严,完全是莫须有的指控,倘若在本案中真有政治利益的损失,那也是因为故意挑衅宗教信仰,强拆十字架,与信仰为敌造成的,决不是黄益梓在会议室里唱诗祷告的问题。

三、回应公诉人的几句话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认为辩护人讲了过多的教义。众所周知,基督教是一种和平的宗教,但是对这种和平力量的认识,政府特别是某些领导存在严重的无知与误解。因此,辩护人有必要通过开庭,告诉包括公诉人在内的所有人,我们需要这样的教义。

不可否认,十字架是基督教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和符号。但是基督徒并不迷信十字架,拆掉十字架,甚至拆掉教堂,并不能妨碍和伤害我们的信仰。事实上,基督教会两千年来的历史反复证明,越是打压,对基督的信仰就越是虔诚和复兴,因为我们所信的耶稣基督,祂一直活着!

哈利路亚!

辩护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培鸿律师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注:3月24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一个半小时后,宣告判决:黄益梓牧师被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