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广西柳州华林幼儿园主要负责基督徒都被判刑,但幼儿园的行政诉讼仍然在进行中。华林幼儿园不服柳州市教育局非法传教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起诉到鱼峰区法院,但很荒唐的是,法院公然违反行政诉讼法,以本案属于宗教信仰案件为理由不予受理,而且不是以“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正规法律文件送达起诉方,而以一纸《情况说明》来忽悠中国公民!法官公然违反和藐视法律的态度与行为已经到了无以复加触目惊心的地步!
北京著名基督徒维权律师,原我爸是李钢案受害人代理人张凯律师已经组成十人律师团介入柳州教案上诉程序和行政起诉!作为中国公民一定要以寸步不让、坚韧不拔的精神来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力!
附:
行政起诉状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华林外国语实验幼儿园
地址:柳州市鱼峰区东环大道101号华林君邸小区内
负责人:孙海萍 (现被柳州市公安局构陷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主犯)
委托代理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0771-3108588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南路42号6楼
被告::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伟锋 局长
案由:不服被告柳鱼教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州市教育局作出柳教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
诉讼请求:
一、被告作出的“柳鱼教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教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确认被告作出的柳鱼教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教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三、判令被告(因其违法行为造成)赔偿原告50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被告连续在“南国早报”登报180天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柳鱼教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州市教育局作出的柳教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所谓事实均为“莫须有”;二、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柳鱼教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柳州市教育局作出的柳教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 进法实施条例》,被告涉嫌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社会力量办学,违法情节及行为特别恶劣,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此案,并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柳州市鱼峰区华林外国语实验幼儿园
201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