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教案的本质是警方宗教迫害、杀良冒功 ——赵伟良被警方构陷邪教的辩护词



5/04/2015

陈建刚律师



徐树君法官及整个合议庭:

受赵伟良家属委托及赵伟良本人的确认,由陈建刚律师也就是我本人担任赵伟良的辩护人。整个庭审已经结束,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诚心对合议庭怀有敬意和赞许。本案整个庭审除了没有真正做到公开审判以外,其余整个过程在现有司法体系之下堪称完美,合议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及辩护人发言的权利,保障了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本案没有做到真正的公开审判,而且是在变相地限制旁听,虚假公开审判。法庭共计20个旁听席位只安排了4位家属旁听,其余16席位法警占去两席做录像,其余14席都安排了曹县政府机关人员旁听,而这些人显然不愿意在长达两天的时间内坐在旁听席上,庭审中甚至一度有5人同时在睡觉。2015年4月20日下午庭审结束以后,法院安排来旁听的人员多位向法官表示工作忙,21号庭审不想来了,法官明确表示“外面多少家属想来旁听我们都没让进,今天来了一个律师都没放进来,你们要走,哪有这么容易?”由此看来,真正关心本案的人、当事人的家属被大量地限制在法院之外,而不关心本案的人却被“限制”在旁听席上。虚假公开审判,到了如此程度。

本案历经2日庭审,可以说真相已经大白,现辩护人在对此进行分析说明。

一、本案的本质是曹县警方杀良冒功、诬良为罪。

1、本案背景是山东省公安厅的有“深挖一批邪教团伙”的要求

庭审中控方提到当事人赵伟良、成洪蓬之前因为信仰的原因收到过拘留、劳教,这只能说明在曹县甚至在菏泽地区有漫长的宗教迫害历史,由今日前溯至文革、义和团、清朝雍正年间,历代对基督徒的逼迫各有惊人的劣迹。据辩护人所了解,在山东招远发生震惊全国的528凶案以后,2015年5月31日山东公安厅召开专题会议,“决定自2014年6月至8月,组织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挖一批邪教团伙,打掉一批为首骨干,摧毁其组织体系和资金来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新闻报道很多,现在都可以查到)”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根据省公安厅会议要求,曹县警方要“深挖邪教团伙”,于是发生了所谓的本案“625全范围教会”邪教案件。

2、本案所谓“625全范围教会”是曹县警方一手人为制造

先说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87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89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再看本案案卷:

■卷一第1页《受案登记表》:2015年6月25日,我局在工作中获得线索,有部分群众在曹县某板厂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于当日下午14时许,在该厂查货赵伟良、成洪蓬等二十余人正在聚会,发现现场有电脑、电子琴及其他宗教宣传品一宗。

■卷四189页《破案经过》:2014年6月25日,我局根据有关线索发现,曹县某板厂内有非法宗教聚会活动。当日14时许,在市局指导下,我局组织国宝大队、桃园派出所、庄寨派出所、韩集派出所、魏湾派出所、曹城派出所,对板厂进行检查。……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只能是被动的启动,即先有刑事案件发生,后有侦查活动,不可以是主动的去“找案子”,然后进行侦查,主动找案件只能是进行构陷。《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都表示先有了线索,但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人要求控方提供2014年6月25日之前的证据,控方一件都没有,那么在6月26日所进行的搜查、扣押、抓捕都是非法的,目的是构陷,人为制造邪教案件,杀良冒功。

事先没有任何证据,仅凭一句空话“根据有关线索”,而有没有任何调查,当日菏泽市公安局调集了草县公安局和5家派出所警力上百人,带着重装配备,抓捕多数是妇女的平民百姓。如果不是事先安排好的陷阱,不是为了杀良冒功,什么线索可以如此兴师动众?控方没有人和证据予以说明这个“线索”。

3、所谓“全范围教会”是警方刻意制造出来的

“全范围教会”这种称呼是如何来的?“全范围教会”是否是邪教?谁有权力定性一个宗教是邪教?这些暂不必提,所谓“625全范围教会”案是曹县警方一手制造。

控方拿出的证据大量的是22位基督徒所谓的“供述”,这里面几乎每个人的供述中都提到基督徒聚会的时候有一个特征,这个特征就是“哭”,甚至是嚎啕大哭、痛哭流涕。这个特点就是所谓全范围教会信徒聚会的特征。你们承认聚会的时候有人哭了,那么你们就是全范围教会了,继而你们就是邪教了,这是曹县公安局的办案思路。但事实上如何?

赵伟良、成洪蓬都没有承认过聚会的时候有人哭,所有出庭作证的当事人都表示从未如此,且在被抓之前从未听说“全范围教会”、“哭教”,甚至没有听说过“徐永泽”这个人,他们对于所谓全范围的了解还是来自于办案警方的“宣教”。

既然都没有哭的情况发生,为什么控方证据复印件中会有多位当事人承认聚会时候会有人哭呢?但凡出庭的当事人及两位被告人都提到了警方的逼供和造假。刘思省被殴打,赵伟良被殴打,苏全刚被以他孩子的安全和自由为威胁,其余大体类似,无异乎殴打、关押、饥饿和威胁。

苏全刚是如何被胁迫的,苏出庭作证讲了这个过程。和苏全刚同时被抓的有他的妻子和两个孩子,大的两岁半,小的10个月,大孩子苏全刚带着,被关押两天两夜,不给饮食,孩子在苏全刚怀里哀哭,审讯警察说“你要做个合格的父亲就按我说的签字,这样就能放了孩子”,于是苏全刚签字了,于是他那两个孩子在被关押2日2夜之后被释放。

本案所谓曹县“625全范围教会”是菏泽公安局、曹县公安局为了贯彻山东省公安厅“深挖邪教”的精神,而一手操作、人为制造出来的假案,所为的目的无非是在省公安厅面前献功,博长官一句赞许,得一个奖章,请功受赏,如此而已。这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就是“杀良冒功”,所谓“借你项上血,染我顶戴红”,做警察一粥一饭来自于民,不思保民,反而残民以逞,天良丧尽以此为最。

二、本案曹县警方违法办案甚至是犯罪行为贯穿整个侦查过程,控方也参与了造假和构陷。

1、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调集曹县公安局和5个派出所多达百人对22名当事人进行抓捕。
对于本项内容前面已有分析,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楚。曹县警方为了立功受赏,法律被当成了废纸。

2、同时被抓的有1位孕妇,6位儿童,最小的10个月,最大的4岁。

庭审当中除赵伟良、成洪蓬的陈述、苏全刚等当事人的证言以外,控方出示了一份掐头去尾的录像,本案与22位当事人一同被捕的还有6名儿童,年龄最小的苏全刚的孩子,刚刚出生10个月,最大的也仅仅4岁。这些孩子收到了虐待,他们被关押24小时至48小时以上。关押期间不给饮食,禁止上厕所。

看当事人之一韩雪花的陈述:“把我坐的那一车人带到了庄寨派出所,我们几个人被分开关的。我们带着小孩的在一个屋,还有几个姊妹。他们把我们关在那就没有再管我们,我们当中还有3个孩子,一个孕妇,最小的孩子只有一岁,还在哺乳期,另两个也只有2岁。小孩饿了、渴了他们也不给提供任何食物和水。上厕所也被严厉拒绝,一直到天都黑了。无奈下,怀孕的姊妹以死相逼,他们这才答应给孩子拿点水和吃的,还是我们自己掏的钱。”

曹县人大多笃爱豫剧,豫剧《包青天》中有一句戏词:“禽兽尚有眷恋意,你枉在人间披人皮”,辩护人将这句戏词送给本案的办案警察。违法办案、杀良冒功,为了自己升官发财不惜残害多名儿童,曹县公安局办理此案的警察是一群禽兽不如的渣滓。

3、警方抓人、扣押财物实质是绑架和抢劫,无告知事由、无表明身份、无出示证件、无法定文书。

控方为曹县警察背书,表示办案程序合法、取证合法,但是他们所提供的一段不完整的录像当中可以对此进行说明,大批穿警服的人冲进基督徒聚会的家庭教会,至今不能明确他们的身份,没有人出示任何工作证件,没有人告知事由,没有人出示任何法律文件,这些人所做的就是两件事,抓人和抢劫。

辩护人还是要强调,任何人都需要守法,不因为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就对一切行为添加了合法性,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极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公职人员也是罪犯。本案控方所提供的经选择剪切来的这段录像想必是所有录像中最文明的一段了,但这里还是只能看到暴行和违法,看不到一丝一毫的合法。

4、刑讯逼供,殴打当事人。

庭审中赵伟良陈述了他被殴打的的事实,包括打耳光,包括强迫他跪在地上,有警察脚踢他头部,包括他被非法拘禁在雨水宾馆期间,有警察在晚饭后醉醺醺骑在他身上猛烈殴打他头脸和胸部。刘思省作证时提到警方为了让他在笔录上签字承认自己信仰什么“生命之道”,对他进行了拷打。

殴打赵伟良的警察所说的言语很能说明本案的问题,他说“都是因为你,这么晚了我不能回家”。这说明警察殴打他的目的不是为了取证,而是为了发泄,发泄的原因是因为他不能回家。显然,如此制造案件也非这警察的意愿,但这是谁的意愿呢?曹县警方表示本案是“在市局的指导下”才神勇地出师百人,抓捕妇女孺子,而殴打赵的这位警察看来并不怎么情愿,于是晚饭后酒足饭饱,在酒气之下,殴打赵伟良发泄心中的怨气。

5、警方包括控方都在伪造笔录,对当事人进行构陷。

当事人及所有出庭的证人无一例外地都表示在被抓之前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全范围教会”、“生命之道”,他们在做笔录的时候也都如实说出了自己信仰基督教、不信其他任何教派、更无关全范围和徐永泽的事情,但办案警方为了构陷,可以更改笔录,且明确表示不会按照当事人所说记录。

尤为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本案控方赵立壮、朱素梅二位检察官也参与了造假和构陷。庭审中控方出示的两位当事人的供述不是警方制作的笔录,而是检察院制作的笔录,这与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职权划分完全违背,审查起诉机构赤膊上阵办起侦查的工作,这是为什么?显然是因为控方更懂得如何搜集有利于构陷入罪的证据,而警方的笔录难以到达自己的要求,于是裁判员顶替了运动员而亲自下场。赵立壮、朱素梅,你们忘记了法律和良知。

控方所提供的在2015年2月2日控方赵立壮、朱素梅亲自制作的对成洪蓬的笔录,其间有多处修改的地方,都是在成洪蓬的要求下划掉了所谓的“生命之道”、“重生之道”的记录,请合议庭注意,这份笔录不是手写现场记录的,是赵立壮、朱素梅事先打印好带到看守所找成洪蓬签字的,也就是说这份笔录是赤裸裸造假。

而控方制造的笔录中的内容从哪里来的呢?庭审中辩护人当庭阅读了警察制作的笔录和控方制作的笔录,一字不差,只是略略调整了语句的顺序,仅此而已。

赵立壮、朱素梅二位检察官,庭审中你们提到“职业良心”四个字,辩护人要问你们,你们的良心在哪里?

6、开庭之际囚禁证人,威胁证人,强制证人,使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本案开庭有多位当事人要求作证说明本案事实,但是作证之路充满危险,当事人也是开庭时的证人陈瑞兰被公安局再次非法拘禁,囚禁在宾馆之内,直至开庭结束才释放。另有其他证人在法院门口被政府派来的人员威胁,甚至遭绑架强制带回。刘思省在2015年4月22日就被强迫带走。

为了掩盖真相,囚禁证人、绑架证人,背后的真相是什么?如果赵伟良等人果真是邪教,果真是所谓的全范围教会成员,为什么警方如此怕公开审判揭露了真相呢?


三、基督教教徒亲友之间的家庭聚会是合法的聚会

1、一国政府白皮书的效力

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是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以白色封面装帧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白皮书可以理解为一国政府对国内外政策、主张、立场等问题的一种阐述和承诺。
中国政府自1991年发布第一部白皮书,截至2011年7月,中国已发表了71部白皮书,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政党制度、人权状况、军控、国防、防扩散、宗教问题、人口问题、能源、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以及西藏和新疆等内容,全面准确地介绍中国政府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的政策主张、原则立场和取得的进展,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受到了广泛关注。

2、《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1997年)

其中第三部分第三段:

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控方提到一点,赵伟良等人聚会的地方是李忠起的板厂,不是家庭。这是为了构陷对家庭恶意、狭隘的理解。“家庭教会”之家庭不一定非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家庭,赵伟良等人被抓的板厂是李忠起饮食起居之地,李忠起为何不能视之为家呢?据辩护人了解,以北京为例,在北京到处都有信徒承租房子进行聚会的家庭教会,且多有公职人员甚至警察参与聚会,多年来如此。按照控方这种恶意的理解,承租的房子也不能视为家庭吗?

综上可知,赵伟良、成洪蓬等亲友之间的以家庭聚会方式进行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是中国政府允许的合法行为。

四、赵伟良等人所信仰的是国家承认的基督教,与任何所谓邪教风马牛不相及。

曹县警方认为赵伟良等人是“全范围”教成员,并一再要求赵承认他们聚会的时候会嚎啕大哭,因为这是“全范围”教的特征。那么,赵伟良等人是否是全范围教成员?

1、全范围教特点(百度搜索—-解密全范围教组织结构)

“全范围教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全范围议会”,由徐永泽等七人组成,规定每月开二次“交通会”,交流各地活动情况,布置安排下个月活动计划。下设7 个牧区,地市建“地区议会”,县建“牧区议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县以下按乡村地域划分,分别建立“教会”,这是“全范围教会”的基层组织,下设同工,联络、福音、治理四个组,分别由骨干分子担任组长和同工。任务是发展信徒和组织聚会点的教务活动。

“全范围教会”的聚会通常是窗封闭,门挂帘,从早晨六点开始到晚上十点结束,教徒集中食宿,不准互通名姓,规定上不告父母,下不传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和儿女,泄密者要加大罪、参加“野地神学院”的培训生均使用化名,为逃避打击,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行动诡密,活动十分隐蔽。

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根据上述全范围教特点总结为:1、教主徐永泽为世间崇拜的偶像;2、聚会封闭集中食宿,不传兄弟、姐妹、妻子、丈夫、儿女等;3、教徒聚会时嚎啕大哭,因此,全范围教又称“哭派”;4、严密的等级和组织结构,有最高领导机构“全范围议会”,基层组织有组长和同工等职务。

2、赵伟良等人信奉三位一体的独一真神基督耶稣,与任何所谓邪教不相干。

赵伟良等人自认所信的主是三位一体的真神基督耶稣,不信其他异端邪说,信仰完全以基督教使徒信经为总纲。庭审中赵伟良、成洪蓬及其他证人都清晰明确地说明了这一点。他们聚会公开、自由,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不保密,更没有任何人嚎啕大哭的现象,不拜世间任何偶像,甚至在被抓之前不知道有徐永泽这个人。赵伟良及其他基督徒之间不存在任何组织,大家唱诗也是为了在有基督徒家里有喜事时(比如结婚、生子时候)表演。且此次被抓时教徒的唱诗场地为木业板厂(面积有10亩地以上)中的厂房,而板厂周围几乎没有邻居,在厂房里面唱诗更没有给任何人和社会造成任何不良损害。

特别注意的是:

(1)赵伟良等人根本不知道全范围教教主徐永泽是谁?

(2)在祷告、读经时没有嚎啕大哭的行为;

(3)教徒信众之间人人平等,没有等级,没有组织结构,更没有教主对教徒之间的精神控制。

(4)2014年6月25日赵伟良等22人被抓时,有母女、姐妹、兄弟和幼儿。这与全范围教不准互通名姓,规定上不告父母,下不传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和儿女,泄密者要加大罪、参加“野地神学院”的培训生均使用化名等特征极不相符!

五、本案证据除当事人户籍、年龄属实以外,其余均违法、造假

有关本案的证据,庭审中质证阶段已经有详细的质证,辩护词中不予重复,在此仅举起大纲。

1、本案无一份物证提供到法庭质证。控方最后说有物证且可以证明犯罪,这种无中生有、信口开河、欺骗法庭的丑行被辩护人痛斥为无耻,控方无一词相答。

2、本案同案已经取保的嫌疑人,控方列举了大量他们的笔录作为证言进行举证,但无一份原件。依法没有原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依据法律规定,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但鉴定人出庭未出示任何资格证明,这种鉴定合法性的基础在哪里?

4、控方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电子书不是出版物,因此无论涉案电子书来源于哪里,均与非法出版物无关。

5、本案所谓《真理之光》、《上山之钥》非法出版物,经鉴定人出庭说明,证明这两本书为办案警察魏存田、邵殿伟自己打印,交给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原来非法出版物的制造者是曹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警察,控方以二被告人持有非法出版物进行指控,真张冠李戴、无耻之尤。

6、鉴定人出庭作证说电子书不是出版物,警方《破案经过》却表明电子书是非法出版物,控方,你让法官听哪一句呢?你们应该是忘记了彩排了。

7、由《真理之光》、《上山之钥》而非法出版物,继而认定为全范围教会,再继而认定为邪教,法律依据在哪里?鉴定人说保密。今日中国,判人入罪可以有秘密法令吗?这是国家法律还是黑帮帮规?

8、经质证,控方告诉法庭,警方交给鉴定人鉴定的U盘是“菏泽市公安局给曹县公安局的,曹县公安局又给了鉴定人做鉴定”,原来鉴定的检材来源竟然是菏泽市公安局,《真理之光》、《上山之钥》难道是菏泽公安局的培训、学习教材?难道邪教在菏泽市公安局之内?

9、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与《真理之光》、《上山之钥》电子书有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和草县公安局交鉴定的优盘有关系,更谈不上可以关联到全范围教会,邪教更是十万八千里以外了。

10、警方《破案经过》上记载“经鉴定……《真理之光》、《上山之钥》电子书为非法出版物”,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20日,但是《出版物鉴定书》的鉴定日期是2014年12月18日,也就是说4个月之前曹县公安局国宝大队魏存田、邵殿伟两位警察就已经未卜先知4个月以后的鉴定结果了。曹县公安局国宝大队魏存田、邵殿伟两位警察,你们造假水平如此低劣,曹县检察院赵立壮、朱素梅,你们还拿这种造假的东西来进行指控,还口口声声提到“良知”,你们不是一般的作假,这是为了构陷明知无罪的人,你们是在行凶作恶,是在害人。辩护人行笔至此真为你们含羞,这是你们终生无耻的一个标记。

11、还需要再列举吗?想必良知已经告诉了法官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什么。

六、赵伟良等人没有犯罪事实和违法行为

第一、根据《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1997年)中规定,赵伟良、成洪蓬、苏全刚等亲友之间的祷告、读经是中国政府允许的合法宗教行为。

第二、2014年6月25日曹县警方在祷告、读经现场抓捕赵伟良、苏全刚等22人时,他们正在读经和唱诗,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其他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请问控方,基督教信众亲友间祷告、读经和唱诗行为是犯罪行为吗?如果不是,能否称之为发生了犯罪事实?再问?亲友间的读经、唱诗行为破坏了那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另,再以《刑法》第300条规定进行说明,刑法第300条规定如下:①组织和利用②会道门、邪教③组织或者利用迷信④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由此法条可知本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一个组织。
2、这个组织还要是一个邪教组织。
3、要存在利用该组织的行为。
4、实施了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前述,该法律规定与赵伟良等人的读经、唱诗行为相距遥远。本案中没有被告人知道、了解徐永泽、全范围教会、生命之道等等,更谈不上什么邪教组织,遑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七、谁是邪教?

本案是一个涉及邪教的案件,有没有邪教、如何判断邪教、谁有权力判断、认定邪教等问题在此不予讨论,但正与邪必定有善与恶的分别,如果我们以善恶来区分正邪,本案侦查机构曹县公安局和曹县检察院更像是邪教。

视法律如废纸,违法办案、欺凌妇孺,关押儿童,虐待儿童和妇女,殴打当事人,刑讯逼供,欺骗、威胁、暴力、伪造笔录,制造假证,这些行为都是曹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在本案中的杰作,庭审质证中说的非常清晰,控方提供的录像也可以证明。控方参与制造假证,庭审中一面谈良心,一方面无中生有、欺骗法庭,不惮用最大的恶意构陷当事人。

被告人及其他被抓的基督徒做了什么呢?他们没有和任何邻居、社会、家人造成妨碍,没有任何矛盾,信仰基督教多年来没有收到过任何人的投诉、控告,教会歌颂赞美是信仰的合法活动,且为社会提供近百次完全免费的音乐活动,他们是恶人吗?即便在无罪被关押、被殴打刑讯、被虐待、威胁、侮辱,他们仍然没有产生仇恨,庭审中辩护人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询问,每位基督徒都没有恨,赵伟良向辩护人坦言原谅了殴打他的警察。

与被告人赵伟良等人相比,曹县公安局、曹县检察院所作所为是利用公权力杀良冒功,是恶人中的恶人。以善恶为标准,曹县公安局、曹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才是邪教。并非危言耸听,相信合议庭有足够的良知进行判断。

八、办案警察、公诉检察官、辩护律师、合议庭法官都要接受历史的检验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控方赵立壮检察官在辩论中说道“这两天来控方个人受到了巨大的屈辱”,辩护人有必要对此进行说明: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公诉人是在自我羞辱。

①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履行监督职责,检察官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而不是不加审查一律为警方的违法行为背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控方没有履行监督、审查职责,与违法警方通力合作,丢弃了法律规定和职责义务,这是自取其辱。

②按照职能划分,检察官审查起诉是对经警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而不是自己侦查,本案控方自侦自诉,将自己的笔录作为主要证据进行起诉,这是违法、越权,这是自取其辱。

③控方出庭公诉,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欺骗法庭,陷害当事人。但控方赵立壮、朱素梅等人出庭屡次说谎,无中生有信口开河,欺骗法庭,这是自取其辱。

④对于本案中警方毫无争议的违法办案、侵犯妇女、儿童权利、虐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检察官无任何监督,反而为其背书,这是自取其辱。

⑤我们作为辩护人也希望看到公诉人代表正义出现在法庭上,大义凌然地指控犯罪,但本案中控方的确在代表真正违法、犯罪的一方,代表虐待妇女儿童的一方,为邪恶代言,这是自取其辱。

⑥本案提起公诉之前,辩护人致函公诉人,提出法律意见,内容包括:“在此辩护人向检察官进言,请顾念法律的规定、内心良知的呼唤和头顶三尺的神灵,尽早做出不起诉决定,纠正上一个阶段公安局部分违法警察的犯罪行为,不让暴行在检察官手中得以延续,相信这也是利害权衡最佳的方案”,控方不听良言相劝,为罪恶背书,为警方的罪恶、暴行做直通车,这是自取其辱。

需要向合议庭提醒,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审判法官,我们都必然会面临历史的检验。按照法律设置,警方的侦查活动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到检验,但遗憾的是本案公诉机构、公诉人没有起到监督审查的作用,反而是和警方通力合作。

而公诉机构、检察官的审查起诉工作会在法庭上受到检验,经过两天的庭审,警方违法办案甚至是犯罪、侵犯当事人、妇女、儿童基本人权、杀良冒功的事实已经至为清晰,控方没能经受住庭审的检验,一边在谈论职业良心一边天良丧尽、构陷无罪公民,所谓自取其辱。

合议庭诸位法官也要经历这种检验,而检验不仅仅限于二审上诉,更重要的是历史的检验。希望法官不要为了完成所谓领导的任务、会议精神等等案外压力而枉判本案。历史和良心对我们的审判永远存在。

综上,赵伟良、成洪蓬无罪,请法官尽快做出唯一的正确选择。

赵伟良辩护人:陈建刚(13381367825)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