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东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中国国务院宗教局专家库专家
近日,《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在浙江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范》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及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8个部分,共36页。有关《规范》的目的与范围,“总则”中说:“为了规范宗教建筑的建设,保障宗教建筑质量和安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现存宗教建筑的改、扩建结合各自情况和特点,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自2013年起,浙江省在“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宗教建筑。较少引起重视的,是众多的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场所被拆除;最为引人瞩目的,是温州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属下、建筑面积近万平方米的三江教堂拆除,以及至今仍在进行的拆除基督教堂十字架活动。在这一背景下,《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的发布,立刻引起国内外媒体与网民的关注,很多人将《规范》与基督教联系起来,各大门户网站所用的标题是:“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征求意见,规定十字架大小”。
初步研读之后,笔者认为该《规范》对于五大教的建筑及其功能予以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但同时也还有值得讨论之处。
首先,该《规范》对于宗教建筑的某些方面规定得非常细致,有越俎代庖、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宗教事务条例》是指导我国宗教工作的最高专业性法规,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宗教事务”形成了比较明确的所指,这就是“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在《规范》中,对于宗教建筑的院落有几进、房屋有几间,是否有厨房餐厅等等,都有具体的要求;对于基督教、天主教建筑,还明确要求有所谓的“多功能活动厅”。很显然,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与国家、社会利益关系不大,作为政府文件,是否有明确要求的必要,值得讨论。
第二,对于不同宗教建筑的具体规范,有许多难以理解的部分。例如,在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五大教中,只有佛教建筑不要求有财务室和档案室,为什么?如果说在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配套建筑中要求有“医务室”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道教中要求有“道医馆”则强人所难,因为“道医”不曾得到国家卫生部门的许可,如何能违法开馆?
第三,《规范》中的有些条款,相互之间存在歧义,为将来的实施留下了难题。例如对于敏感的十字架问题,一方面要求“按照基督教传统制作,一般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但同时又说:“宗教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与周边建筑相协调,最高一般不超过24米。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不宜超过6米。”这里所说的“宗教建筑上的建筑构筑物”是否包括十字架?如果包括的话,那到底哪些十字架属于“一般”的范围,“帖附”于墙,哪些可以放到教堂顶上呢?
第四,《规范》对于宗教建筑有许多量化要求,但这些数量的根据是什么,《规范》没有给出说明。例如要求“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天主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1:0.618”,“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3:2”,这些数据的依据是什么?是神学方面的,还是省情决定以及如何决定的,都应该有更清楚的说明。
最后想说的是,作为政府法规,《规范》运用了大量宗教术语,不仅为一般社会大众所生疏,就是资深的本宗教人士也不甚明了。如佛教建筑中要求有“僧白处”,佛教活动场所的“现代布局可以正气为原则”,这些术语和描述都应该有专门的解释,以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