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联名“死嗑”哈尔滨庆安铁路公安



5/07/2015

全国律师联名“死嗑”哈尔滨庆安铁路公安

——全国律师联名检举哈尔滨庆安铁路:涉嫌故意杀人案件检举书




涉嫌故意杀人案检举书


最高检、公安部,

并最高检检察长、公安部部长: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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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218 谢燕益

邮 编:100026

我们从互联网及相关媒体获悉,2015年5月2日12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携老母及3名幼子在哈尔滨铁路局庆安站候车室安检处与执勤民警发生纠纷遭到射杀当场身亡。涉事警方单方面发布消息称:“被害人拦截旅客进站乘车,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执勤民警予以制止,该男子不听劝阻,并抓住一名5岁左右幼童向执勤民警抛摔,抢走民警携带的警具,并抢夺枪支。为确保现场旅客生命安全,执勤民警开枪将其击倒在地,并迅速通知120急救人员。120人员赶到现场后,确认其死亡。”与此同时,涉事警方在发布上述消息时,并无公开任何必要的公共场所监控资讯及任何执法记录讯息予以佐证。另据中国网络资讯台报道称:“在此过程中,幼童和其他旅客没有受伤。另了解,袭警者徐纯合,1970年出生,身带5月2日庆安至金州K930次硬座车票,与其母亲全玉顺带3个小孩(3岁至4岁左右,身高不足一米),一行5人。”事件发生后,媒体披露的现场照片显示,一名中年男子仰面躺在庆安候车大厅地面上,其老母及幼子围绕其尸首瘫坐在地。此事件发生后目前引发全国乃至海内外互联网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我们在知悉上述信息的情况下,在没有得知有关方面任何关于当事人徐纯合违法犯罪的必要信息、证据披露以前,当受害人徐纯合在携老扶幼、拖家带口情况下,无故向执勤民警抛摔幼童、抢走民警携带警具并抢夺枪支这一显然违悖常理、有违常识的所谓事实得到合理解释之前,作为像当事人徐纯合一样的父亲、丈夫、儿子;作为像徐纯合一样的无权无势身处社会底层的普通公民尤其作为其同胞及同类,有理由根据自己所认知的最基本善恶是非底线、天理良知底线、自然正义底线、人道责任底线、生命尊严底线对相关事实真相提出自己的质疑并有权依法要求并监督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尤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之规定,我们具体要求贵司及阁下:

第一、查清并公开以下相关事实真相:

1、当事人徐纯合他携家带口、扶老携幼是如何拦截旅客的?

2、他为何要拦截旅客?

3、他是如何抢走民警警具的?

4、他为何要抢走警具?

5、他是如何抢夺枪支的?

6、他为何要抢夺枪支?

7、枪支最终是否被他抢夺夺走?

8、民警是如何应对其抢夺枪支的?

9、他在现场是如何具体威胁到旅客安全的?

10、到底有多大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非要开枪现场击毙他不可?

11、假使本案当事人行为上的确存在过失或瑕疵,其过失或瑕疵在多大程度上理应被当场击毙?

12、哈尔滨铁路公安当局除了采取现场击毙的方式对待安全嫌疑人到底是否还有其他的安全措施或安全预案?

13、安全预案是否能够在有效防止安全风险的同时也能最大限度的较少人员伤亡?人道的避免误伤嫌疑人?

14、受害人当着自己的老母及三名幼子,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被当场击毙到底其疯狂危险达到何种程度?

第二、在以上基础上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以下涉嫌重大侵害公民人格、人身、生命以及重大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的情形:

1、涉案执勤民警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涉案执勤民警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3、涉案执勤民警及其领导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4、涉案执勤民警所属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相关领导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及包庇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犯罪?

5、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有关责任人对安全预案的落实和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玩忽职守责任?

本案是否另有其他责任者,请一并查处!

第三、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依法应回避本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之规定,显而易见,本案与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有重大利害关系,需依法回避此案调查处理工作!



检举人:


谢燕益 北京律师 李长青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刘书庆 山东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李昱函 北京律师



隋牧青 广州律师 庄道鹤 浙江法律人



闫安乐 河南律师 陈智勇 北京律师



010



李仲伟 山东律师 文东海 湖南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葛文秀 广东 律师



余文生 北京律师 孟 猛 河南律师



王学明 山东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舒向新 山东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020



陈以轩 湖南律师 刘连贺 天津律师



赵和绪 山东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刘金湘 山东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张俊杰 河南律师 蔡 瑛 湖南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李如玉 江苏法律人



030



唐吉田 北京前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张文凯 北京律师 何 伟 重庆律师



陈 健 贵州律师 王玉琳 北京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葛永喜 广州律师



王朝峄 贵州律师 卢思位 四川律师



040



赵永林 山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王海军 湖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