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学明
1
国王领兵在外作战,关键时刻,军需不足,急令国内留守官员向本应随国王出征而拒绝服兵役的臣属征税,支援前线粮饷。你不出力,出点钱总是应当的吧。可在这危急关头,这些拒服兵役的臣属居然抗税。国王得不到有力的后勤支持,全线溃败。
国王回到国内,没有立即惩罚抗税者,而是给他们改过机会,让他们补税,既往不咎。可抗税者却起兵造反。
国王刚刚打了败仗,兵困马乏,兵缺马稀,国王本人又患了痛风病,没有力量和精力与造反者立即兵戈相见。造反的臣属借机逼迫国王签署了一份(按教皇英诺森三世的说法)“无视国王权利和尊严”的文件。
英格兰《大宪章》被认为是人类宪政历程清晰可见的源头,也是代议制得以出现的依据。《大宪章》的一些原则和条款,对今天的我们而言,仍需要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能实现。
3
为什么国王出征,臣属胆敢拒绝出兵役?为什么国王征税,有人胆敢抗税?并在国王要求补税时起兵造反?
这与日耳曼传统和封建制下领主与附庸的权利义务范围有关。
4
英格兰人,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朱特人,还是王室与大多数贵族的诺曼人,都是日耳曼人。
中世纪欧洲的主角是日耳曼人。
严格地讲,日耳曼人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民族。除了上疏英格兰人外,日耳曼人包括法兰克人、哥特人、汪达尔人、阿莱曼尼人、伦巴第人等,也包括斯堪的那维亚半岛的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和冰岛人等。这些日耳曼人的共同点是日耳曼语系。英语、德语、荷兰语、丹麦语、瑞典语、挪威语和冰岛语等都属于日耳曼语系。
日耳曼人的祖先最早生活在北欧。罗马帝国时期,大量日耳曼部落生活在日耳曼尼亚也就是今天德国的疆域,并向东一直延展到俄罗斯的顿河流域。那时,这些地方是荒蛮之地。日耳曼人早期是游牧民族,直到公元前1世纪的凯撒时代才定居下来。日耳曼人保持着较多的游牧民族习惯。他们不喜欢被约束,习惯了自由自在;他们吃谷物少,吃肉类和奶类多;他们身体强壮,喜欢运动,尤其喜欢打猎,更喜欢打仗。
在罗马时代,日耳曼人当中只有哥特人发展了国家组织,大多数日耳曼部落还处于氏族部落阶段,保持着部落民主的传统。日耳曼人的军事首领是在战时推选出来的。由于不存在政府,日耳曼人没有对政府忠诚的意识,只有战士对军事领袖的忠诚。这种忠诚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军事领袖组织战争时,“他将对追求冒险的勇敢青年发出号召。那些自愿跟随他的人发誓要忠诚地为领袖服务,以报答他的保护及分给他们的一份战利品。”《欧洲中世纪史》61 页日耳曼人军事领袖与追随者的关系模式是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形成的一个主要原因。
由于政治上“晚育”,日耳曼人自由的习惯、民主的传统和军事领袖与随从者的契约关系,阻碍了强大集权体制的建立。就连国王和皇帝,在理论上都要由贵族选举产生。
日耳曼人对专制权力格外警惕。早期日耳曼最伟大的民族英雄赫尔曼,就是那个在奥古斯都时期率领日耳曼部落全歼罗马帝国3个军团、成功地阻止了罗马人向日耳曼进军的伟大的赫尔曼,就是因为强化专制统治而被自己人杀死。
“权力契约”意识,对专制权力警惕是日耳曼人的第一个传统。正是由于这个传统,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封建秩序下,国王与封臣(或者说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不是无条件的效忠关系,不是无条件的支配与顺从的关系,不是君为臣纲的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国王封给封臣土地,对其保护;封臣则向国王效忠,每年(率领其手下的附庸)为国王服兵役40天。另外,在国王长子被授予爵位、长女出嫁和国王本人被俘需要赎金时,封臣要贡献援助金,相当于份子钱。超过这些义务,臣属就有权拒绝。
日耳曼人的第二个传统是特别重视私有财产权。一般而言,雨浇农业社会比灌溉农业社会更重视私有产权,游牧社会比雨浇农业社会更重视私有产权。日耳曼人是游牧社会过渡到雨浇农业社会,社会组织弱,私有产权意识格外强烈。
日耳曼人“财迷”。
例如,日耳曼人不杀俘虏,而是留做人质换赎金,即使把对方国王俘虏了,也不斩草除根一劳永逸,而是要换钱。约翰国王的哥哥理查一世就是被俘虏后用钱赎回来的。英法百年战争期间英国俘虏了法国国王约翰二世也是不杀,留着换钱。
日耳曼人不喜欢奴隶制,因为奴隶有活没活都得养着,他们认为农奴制划算,相当于承包了,农奴自负盈亏。
日耳曼人特别在意嫁妆,婚姻常常以嫁妆为第一因素。哈布斯堡家族就是通过婚姻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帝国。英格兰曾经有20几岁英俊贵族为嫁妆迎娶80多岁的老太太。
日耳曼人为了财产能拼命。
日耳曼人的第三个传统就是好战。当权利被侵夺时,敢于用刀剑说话。
5
约翰国王1199年继承王位,他为了诺曼和安茹领地与法王交战。一些英格兰贵族认为在英格兰以外作战超出了自己的封建义务范围,拒绝出兵;还有的贵族在英格兰和法国都有领地,同时是英格兰国王和法国国王的臣属,“一仆两主”,两个领主打起来了,臣属无法掺合。
约翰王要求不出兵役者缴纳“盾牌金”,不出力出钱。这些贵族也不愿意。
再加上约翰王无视臣属权利,蛮横霸道,甚至侵夺贵族遗孀和子女的财产,惹起贵族愤恨。最终导致贵族亮剑。
英格兰有几百贵族,亮剑的只有40人左右,但约翰失去民心,不亮剑者也很少有履行封建义务为国王出兵的。所以,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
6
1215年版《大宪章》一共有63条。(后来颁布的版本改为60条。)在63个条款中,有40多条是关于保护臣属财产和权益的,其中最著名的是“未经过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有几条是关于法律公正的,其中最著名的是不得随意拘捕自由民的条款;还与关于教会自由、国民自由和商业自由的条款,还有一条十分引人注目:是关于如果国王违约如何进行惩罚的条款。
7
《大宪章》告诉我们:
第一、 社会共同体的最高权力者必须受法律制约。
第二、 这个法律不是最高权力者自说自定的,不是他的意志的反映与实现,而是,必须是,社会共同体主权所有者共同制定的契约。是基于同意的产物。
第三、 最高权力者如果违约,必须受到惩罚。没有罚则,任何契约都不过是一卷废纸。
第四、 必须有日常机构监督最高权力者的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