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案关系你我言论表达的自由,谁也无法置身于外



6/02/2015

肖雪慧         2015年6月2日




上月,浦志强被起诉了。

浦案整个过程、最后作为罪证的36条微博,加上一份荒谬绝伦的起诉书,一起构成一份供人了解这个时期中国的政治、法律状况、民与政府、政府官员的关系,公民人权状况的绝妙证词。

一.抓人、立案……起诉全过程无视人权、无视法律

这个案子,从抓人、批捕、反复送检、退侦、起诉,每一环节都把中国“法治”特色展现得格外刺眼。

最初借十几人在家里举行的研讨会以“寻衅滋事”名义刑拘数位学者、作家、律师。家中座谈,发张照片,居然就“寻衅滋事”了,实乃滑天下之大稽。而警方搞这么大阵仗,抓一批人,真实目的却是为了把浦志强收监。

所以,案子开端,就扯掉了法律外衣:只要想治你,罪名随便找,还可以为了抓一个目标人物让其他数人陪抓!

之后过程也步步令人瞠目。胡乱找个罪名先把人抓了,再动用浩大资源查证据。有人批评这样的做法是有罪推定。在我看来,有罪推定已经不足以表达对浦志强所做的,对他,是抱定宗旨:管他有罪无罪,都得治他的罪。于是,先抓起来再下大包围,涉外、经济、个人生活、社交……无所不至,翻个底朝天。

但这人干净,查了许久,志在必得的一方一无所获,但不肯收手。于是拿微博言论当罪证,以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从数万条微博中筛选出36条罗织重罪。

几经送检、退侦,加上先把人抓进来查罪证的时间,前后折腾一年多,检方于5月15日宣布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两个罪名中,寻衅滋事罪虽然跟抓他时用的罪名保持了一致,但内容早已大挪移。从把家中座谈、发照片当寻衅滋事,转移到他对官员、人大代表、新闻发言人的议论了。这样的内容挪移,去年8月19日张思之通报浦案最新情况就透露了:警方指控浦在微博上对毛新宇、申纪兰的嘲笑和批评是“侮辱高级官员”。

“侮辱高级官员”之说尽显黔驴技穷和荒唐。我把这看成一个超级笑话,发帖调侃:“……张思之昨日披露浦案最新情况,尽管警方早就知道浦与骆家辉会面……并指控浦在微博上对毛新宇、从不投反对票的人大代表的嘲笑和批评是‘侮辱高级官员’。微博发言的注意了:一个新的特色罪名横空出世。”

不料,检方真拿这当罪名。荒唐程度跟最初抓人由头难分伯仲,却更直白道出了这里颠倒的政治关系。

二.以微博言论为罪,是权力进攻权利

言论自由是人权的基本内容,我国也把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载入宪法。言论自由,一,无关乎内容的对与错;二,无任何机构和个人有权宣称拥有关于言论或观念对与错的裁判权,言论、观念的对错,只能在自由论争中呈现;三,即使错误的观念和言论也有权存在,除非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在人们缺乏自由表达平台,对公权力也缺乏畅通有效的批评、监督渠道的现实情况下,出现不过五六年的微博承担了不可承受之重:它是各种观念和思想的表达、对话、交锋、砥砺的平台,也是人们不得已采用的一种替代性批评监督渠道。

但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起诉书指控浦志强的两个罪名,均拿言论当罪证,所谓罪证,均从他公开发表的微博搜集而来。浦志强的微博表达,不论内容正确与否,受宪法第三十五条保护;被挑出来当罪证的36条微博,绝大多数是对国家领导人、政府决策、党政官员、人大代表、机构发言人的质疑评点臧否,所针对的多是监督对象。不管他采用的表达方式是直截了当的或是反讽挖苦调侃的,也不论他的批评是否准确,都受宪法第四十一条保护。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精神,每个公民有权对政府和官员进行批评。就是说,对来自公民的臧否,后者只有听取或容忍义务,无拿公民言论问罪之权。把公民的臧否当犯罪证据,不仅表明掌握公权的一方借浦案蓄意颠倒罪与非罪的标准,而且无异于宣布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作废。

警方把微博言论当罪证送检,检方以此提起公诉,配合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言论案。如果法院继续罔顾事实和法律判他有罪,将在司法史上写下最可耻一页。

三.围观检方端出来的一盘“罪证”

这个案子,以言为罪,事关每个言者的权利和安全。维护言论自由当然是第一位。

在这个前提下,不妨看看检方拿什么当罪证。有朋友表示,不必跟公诉方谈微博内容,但我认为很有必要。因为只有了解这些微博,才能知道公诉方在罔顾公民宪法权利的同时,把是非、罪与非罪、基本政治关系颠倒到何等地步!在起诉书中,甚至语词也被颠倒使用而失去自身确定性从而失去词语应有的正常表达、沟通功能!

仔细看过被当成罪证的36条微博,浦志强的表达方式,我相信,不同的人不同的心态一定会有很不一样的观感:喜欢、激赏、反感、痛恨……,各种各样。但即使痛恨他这些微博的,要否认他说的基于事实,难!

如:疑似“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的9条微博。9条中好些条内容重叠,基本内容可通过以下三条来了解:

32、2013.11.17日13:54:29,账号5 “这条新闻信息量太少,但将九名暴徒全部击毙,现场有必要如促嗜杀吗?有无过度使用武力之嫌?何况,不留一个活口,侦查怎么进行?是要灭口吗?”

34、2012.1.25日23:58:01,账号3 “藏区要寺庙“九有”,要挂毛邓江胡领袖像,伊宁禁穆斯林留胡子和戴面纱,连串组合拳打出,号称淡化宗教意识,是汉人头疯了?还是汉人的头儿疯了?!”

——注“九有”:有四位领袖像、有国旗、有道路、有水、有电、有广播电视、有电影、有书屋、有报纸

36、2014.3.2日14:03:52,账号12 “昆明事件太血腥,凶手罪孽深重。说疆独制造恐怖,这回我信,但这是结果,不是原因。死伤极惨重,后果太不堪,你就给了我一句话,说疆独凶残你没责任,我不满意。天天说党的政策亚克西,维吾尔人心向党,就这么血肉横飞?法学会会长王乐泉,你镇抚西域十几年,那儿你最熟悉,告诉我:为什么?冲谁来的?”

这些微博,均含事实叙述和质疑臧否两部分。事实部分,人所共知,无一条是由他编造的。他的质疑,则是任何一个大脑长在自己头上的人,尤其尊重多元信仰的人,很容易生发出来的,只是,多数人不会像他那样直言不讳说出来罢了。而他质疑中饱含的焦虑和痛心,有正常阅读能力并希望各民族平等、和睦相处的人不会感受不到。

把这些微博说成“煽动民族仇恨”,那得需要怎样一种罔顾事实和颠倒语言功能的能力!

在中国,区域、民族问题现实存在,不承认的鸵鸟态度是不负责任的;导致民族隔膜的,是官方的不智政策和举措,我在民族大学,每年目睹某些时段如临大敌,学校周边到处布防,特定民族的人随时被拦截检查、旅店不能入住……这些措施导致的隔膜绝非谁发几条微博能比。起诉书指控质疑并要求当局反思民族政策、为弱势民族说话的人煽动民族分裂,是倒打一耙。

36条微博中疑似涉嫌寻衅滋事罪罪证的27条呢?

这些微博言辞犀利,涉及对象不少。有前掌权者、政治团体,有党、政、军、学各类官员、人大代表、发言人……;针对的是他们的职务行为、能力、人品、晋升途径……等。这些是每个公民都有权评说的,而被评说一方,无权挑剔来自公民的评说方式。除非评说者蓄意虚构,比如以编造“水稻亩产3万6千斤”的劲头对自己臧否的对象进行凭空捏造。而国家领导人,不论已故还是在世,同样没有不受批评指责的豁免权。也许有人认为浦志强的话说得难听,但几十年统治状况和后果就摆在那里,不能不让人评说,评说也不能只准说好听的,不让说难听的。

有正常表达空间的地方,浦志强这27条微博涉及的所有对象以及他通过这些微博表达的质疑和不满,无一不可以作为公共议题进行自由讨论。拿他讥讽的申纪兰来说吧,依我看,占据全国人大代表位置半个多世纪的她自诩从不投反对票,近两年又就什么是民主以及选民与代表的关系公开发出胡言乱语,浦志强区区几句讥讽,对她来说,不过分。有哪个正常国家的选民能容忍这样的人占据那位置几十年、能容忍她那样的言论和履职行为?

四.公诉“辱骂”第一案——对公民批评权的公诉

检方用寻衅滋事罪指控浦志强,是落在“辱骂他人”上的。起诉书称:“被告人浦志强自2011年以来,为发泄情绪,在……发布微博,针对社会热点事件、以侮辱性语言对相关人员田某某、申某某等多人肆意辱骂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起诉书称浦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哪来第(二)项?起诉书在列出的刑法条款上也能摆乌龙。真够可以的。

但跟这个案子的性质相比,起诉书摆乌龙,不过留下一个笑点而已。真正耐人寻味、需要重视的是,浦案是刑法修订以来——也许是六十余年来——公诉“辱骂”第一案。

自有互联网以来,官员、人大代表撒野耍横,谩骂、侮辱平民的事常有披露,如:“你们算个屁”的酒后“名言”;发出死亡威胁,叫嚣“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国家罗汉”……,如此等等。不用说,每次都引起轩然大波,但纵然舆情滔滔,不是不了了之,就是被后来的“官骂”刷新、盖过。

可是,官骂者,哪怕发出死亡威胁的官骂者,比如新近在微博向贺卫方等人发出追杀令的某法官,别说没享受过国家提起公诉的待遇,即使被骂者提起民事诉讼,也鲜有听闻那家法院受理,更别说官员应诉。如今,官骂者没享受过的国家提起公诉待遇,平民浦志强享受了。跟官骂相比,首先,这个平民的27条微博所涉对象,如前所说,本来就必须接受社会各界臧否评点;第二,27条微博进行的点评臧否全部基于事实,而调侃讽刺挖苦奚落并不等同辱骂——很多人都见识过辱骂,知道什么才叫辱骂,不少网友手里有的是截图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教教检察官,让他们学会辨别“辱骂”和臧否——,浦志强的臧否话再尖刻、难听,那些对象都有义务忍受。至于27微博条中个别不雅用语,当事人视为侮辱,忍不下去,该由他们自己提起民事诉讼,轮不到国家越俎代庖替他们出头,更没理由当刑事犯罪提起公诉。

对浦志强提起公诉,是貌似偃旗息鼓30余年的“恶攻罪”高调复活,而且高调复活的“恶攻罪”之下享有批评豁免权的对象已经不是30余年前限制在毛、林和中央文革小组成员,而是扩大到“公家人”群体。

可以说,浦案的实质,是对公民批评权的公诉。

五.并非结尾

起诉书和被当罪证的36条微博包含太多沉重信息。除了上面所谈该案性质,还有不少其他信息,它们对任何一个欲透过此案了解这个时期的人来说,都不可不察。

下面聊举二三。

之一,利用36条微博罗织刑事罪名,有一个细节令人讶异: 36条微博中至少有两条是零转发、零评论。上过微博的都知道,任何稍有影响的博主,如果发出的微博转发、评论均为零,就意味着一发出就被屏蔽,别人看不见,只能自己看见。这就叫让博主自话自说、自娱自乐。

把被屏蔽、别人根本看不见的微博也拿出来当罪证,这个做法传递的是什么信息?是我们已经离“腹诽有罪”近在咫尺的恐怖讯息:不管你说的是不是被别人看见,是不是产生影响,你说了,就是罪,相当于在自家屋里自言自语也成罪。

之二,似乎想加罪浦志强的心太切,以致到了慌不择伎的地步,竟然在起诉书中使出昏招:叠加浦志强使用过的多个账户的粉丝数,用这种作假手段,想得出浦志强那36微博影响巨大的结论。然而,被销过号转世重来的都知道,每次转世新号都从零开始,而且前后各账号的粉丝大多重复,怎能叠加?但检方不仅都按每个账号最后数据计算,还把消失了的各账号各自最大粉丝数加在一起。

且看:

起诉书在指控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罪”时,列举他使用过的多个账户,紧随一个括弧,注明账户粉丝数目,而注明的数目,是把各账户粉丝叠加在一起。起诉书称:(上述账户粉丝共13万余人)。指控“寻衅滋事罪”时,用同样伎俩,称:(上述账户粉丝数共计20余万)。指控这两罪时,还都使用了把罪名跟粉丝数量捆绑在一起的措辞——“引发大量网民浏览后转发和评论”,却忘了其中几条零转发、零评论,无影响。真是自打嘴巴。

然而,并无法律依据可以根据粉丝数的多少来入罪,检方在粉丝数目上搞名堂,还想怎样突破既有法律?

之三,被当罪证的36条微博,是从若干个被销号账户搜罗而来,这个事实,本身就是言论状况的无言证词。

这个情况至少告诉人们两点:

第一,在这里,对言论的控制到何等地步,自由表达何等艰难。作为浦志强罪证的36条微博所涉多个账号,只是他在被不断销号情况下被迫使用过的许许多多账号中极少部分。他被销号的频率之高,有时一天换几个号。记得有天,他早晨账号是“小小律师在山顶”,中午就变成“……在山腰”了,我还跟帖开玩笑:“悠着点,别跌落到山底了”。

第二,账号虽然被删,但只要当局想治你,照样从你被删账号找罪状。


如今,检方拿36条微博当罪证,自己向全世界提供了一份中国言论状况的证言。

仅仅频繁转世的账号就是一个无声证据:言者如果说政府不喜欢的话,是何等艰难!浦案还表明,说这样的话,言者处境是何等险恶!

浦志强曾接手很多言论案,现在他自己成了最骇人听闻的言论案当事人。上月初,尚宝军律师在会见浦志强之后通报:他希望成为当代第一个成功挣脱“文字狱”的人。

在我看来,浦案关系你我他,每一个在乎自己作为人之为人的表达权的人,都不宜置身事外。我也相信,很多人都会以自己的方式协助他打这一仗,不论胜负!

2015年6月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