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峄阳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 基督教也得以蓬勃发展。自去年起,浙江省在“三改一拆”( 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 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宗教建筑。佛教、 道教和民间信仰场所亦有拆除,但未引起广泛关注。 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名下的三江教堂被拆除, 以及至今仍在进行的拆除十字架运动。
面对国内外的普遍反对,政府非但没有停止拆除十字架, 又试图以工程建设标准的名义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 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出台《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下称《 规范》)。今年五月,《规范》 在浙江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 建筑设备及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8个部分,共36页。《 规范》明确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 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但在拆堂的背景下,《 规范》立刻引起国内外的关注, 很多人自然而然地将其与基督教联系起来。
《规范》是官方对宗教进行治理的一项新举措。 政府试图将对宗教建筑的管理作为宗教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并纳入制度化的管理框架,一定程度上符合十八大对法治的要求。 然而,从《规范》的条目来看,制定者应是来自非宗教界, 所设之条款看似清晰,却多有模棱两可之处, 在某些方面完全没有顾忌宗教本身的符号和意涵,难为宗教界接受。
反对之声主要来自于基督教和天主教。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是《 规范》对于宗教建筑的某些方面规定得过于细致, 有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因为没有专门的宗教法, 2005年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 成为指导中国宗教工作的最高专业性法规。在宗教实践中,“ 宗教事务”指涉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 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即具有某种“ 公共性”的事务。在《规范》中,对于宗教建筑的院落有几进、 房屋有几间,是否有餐厅、厨房等等,均有具体的要求; 对于基督教、天主教建筑,还明确要求有所谓的多功能活动厅。 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与国家、社会利益没有明确关联, 不应算作宗教事务,故不应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
此外,基督教和天主教人士认为,《规范》 对不同宗教建筑的具体规范存在区别对待。《规范》 没有对佛道庙宇中的佛像、神像的大小、 摆放的位置等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相反, 明确指明应符合传统的宗教规制。比如,第4.2.4条规定:“ 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教规制的要求。” 第4.3.4 条规定:“ 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制的要求。”第 4.4.4条规定:“ 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 上述三条款分别规定佛教、 道教建筑的屋顶的型制要符合佛教和道教规制的要求, 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的传统要求。相比之下,《 规范》中涉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型制部分, 只字未提要符合两教的规制和传统,反而在4.5.4 条和4.6.4条明确限定建筑和十字架型制。
《规范》 对十字架细节的过度强调引起基督教和天主教界的强烈反弹。《 规范》对十字架格外苛刻,不仅规定了大小, 还规定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 不能竖立在教堂的顶部, 且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此外, 还要求“天主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1:0.618”,“ 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3:2”。天主教与基督教同出一源, 但《规范》对二者的十字架长宽的比例搞出两样标准, 实无依据可言。十字架的颜色历来以红色为主, 象征着耶稣基督的宝血。出于神学的考量, 有些地方的十字架会有不同的型制。二千年的教会历史中, 各地方教会或各教派有自己的特点, 对于十字架如何树立有不同的传统。所以,《规范》中要求“ 十字架的颜色与建筑物正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亦不可取。
归根结底,《规范》 的制定未充分考虑并尊重宗教本身的传统和意涵, 且对不同宗教存在差别对待。由外行制定宗教规范, 既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极易将宗教治理推入困境。 《规范》的出台再一次将地方政府推向风口浪尖, 拆堂以来紧张的政教关系非但无法缓和,只会变得愈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