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建筑规范无益于良性政教关系



7/27/2015

刘峄阳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民营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基督教也得以蓬勃发展。自去年起,浙江省在“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宗教建筑。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场所亦有拆除,但未引起广泛关注。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名下的三江教堂被拆除,以及至今仍在进行的拆除十字架运动。
面对国内外的普遍反对,政府非但没有停止拆除十字架,又试图以工程建设标准的名义加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出台《浙江省宗教建筑规范(试行)》(下称《规范》)。今年五月,《规范》在浙江省民宗委和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发布,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范》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建筑设备及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8个部分,共36页。《规范》明确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建筑。但在拆堂的背景下,《规范》立刻引起国内外的关注,很多人自然而然地将其与基督教联系起来。

《规范》是官方对宗教进行治理的一项新举措。政府试图将对宗教建筑的管理作为宗教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并纳入制度化的管理框架,一定程度上符合十八大对法治的要求。然而,从《规范》的条目来看,制定者应是来自非宗教界,所设之条款看似清晰,却多有模棱两可之处,在某些方面完全没有顾忌宗教本身的符号和意涵,难为宗教界接受。

反对之声主要来自于基督教和天主教。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是《规范》对于宗教建筑的某些方面规定得过于细致,有干预宗教内部事务之嫌。因为没有专门的宗教法,2005年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成为指导中国宗教工作的最高专业性法规。在宗教实践中,“宗教事务”指涉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即具有某种“公共性”的事务。在《规范》中,对于宗教建筑的院落有几进、房屋有几间,是否有餐厅、厨房等等,均有具体的要求;对于基督教、天主教建筑,还明确要求有所谓的多功能活动厅。这些内容应该属于宗教内部事务,与国家、社会利益没有明确关联,不应算作宗教事务,故不应成为政府管理的对象。

此外,基督教和天主教人士认为,《规范》对不同宗教建筑的具体规范存在区别对待。《规范》没有对佛道庙宇中的佛像、神像的大小、摆放的位置等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相反,明确指明应符合传统的宗教规制。比如,第4.2.4条规定:“佛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及型制宜符合汉传佛教规制的要求。”第4.3.4 条规定:“道教建筑的外墙和屋顶的色彩和型制宜符合道教规制的要求。”第 4.4.4条规定:“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传统的要求。”上述三条款分别规定佛教、道教建筑的屋顶的型制要符合佛教和道教规制的要求,伊斯兰教建筑的装饰应符合伊斯兰教的传统要求。相比之下,《规范》中涉及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型制部分,只字未提要符合两教的规制和传统,反而在4.5.4 条和4.6.4条明确限定建筑和十字架型制。

《规范》对十字架细节的过度强调引起基督教和天主教界的强烈反弹。《规范》对十字架格外苛刻,不仅规定了大小,还规定应整体贴附在宗教主体建筑的正立面上,不能竖立在教堂的顶部,且十字架长与建筑物正立面高的比例应小于1:10。此外,还要求“天主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1:0.618”,“基督教十字架高与宽的比例为3:2”。天主教与基督教同出一源,但《规范》对二者的十字架长宽的比例搞出两样标准,实无依据可言。十字架的颜色历来以红色为主,象征着耶稣基督的宝血。出于神学的考量,有些地方的十字架会有不同的型制。二千年的教会历史中,各地方教会或各教派有自己的特点,对于十字架如何树立有不同的传统。所以,《规范》中要求“十字架的颜色与建筑物正立面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亦不可取。

归根结底,《规范》的制定未充分考虑并尊重宗教本身的传统和意涵,且对不同宗教存在差别对待。由外行制定宗教规范,既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也极易将宗教治理推入困境。《规范》的出台再一次将地方政府推向风口浪尖,拆堂以来紧张的政教关系非但无法缓和,只会变得愈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