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取消账务冻结的函致贵阳市公安南明分局:
贵局朱华永及古俊民警于2015年8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冻结我在贵阳银行中南支行开的房屋按揭还款账户11710000255398,冻结账上金额54万元(伍拾肆万元整),该账户是“基督教贵阳活石教会”以我个人名义开的账户,用于按揭花果园国际中心三号楼2单元2408,2409,2410,2411房。“贵阳活石教会”是一间独立家庭教会,过去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多次递交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合法化登记,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下来,教会因此没有对公账户而只能用教会会友个人名义开设账户。
接到银行冻结账户通知以后我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去银行查询,得知贵局办案民警出具我是犯罪嫌疑人而让银行协助冻结账户11710000255398。我听后百思不得其解,我怎么就涉嫌犯罪,犯什么罪?但公安机关是国家执法机构,既然认定我是犯罪嫌疑人,我作为一个拥护18大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好公民,同时作为一个守法的基督徒,因此决定投案“自首”。在教会同工陪同下于2015年8月11日下午2点40左右去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在大厅信访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找到三楼的刑侦队办公室向值班的警官自首,被三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离开时其中一位留电话给我才知道姓罗)带到审讯室。负责的警官对我主动去非常高兴,说如果我不去他们也会找我核实情况,因为我的账户涉嫌和教会会计张秀红姊妹的信用卡POS机套现账户有资金往来,在2015年8月5日张秀红被刑拘以后还有27万元转入我的11710000255398账户。我告知民警该账户所有资金都是教会会友自由奉献,其中27万元资金是教会教友王建树及王洪露于2015年7月27日分别转给张秀红15万元及12万元让她透过网银转账到账户11710000255398用于支付房屋按揭还款,张秀红姊妹2015年7月28号上午在教会和教会同工核对完账目以后准备回家再转入账户11710000255398,但下午离开教会时就被抓捕,包括教会账簿直到现在还被公安机关非法扣押,张秀红丈夫陈祖凯知道这些情况就在2015年8月5日把教会的钱27万转入账户11710000255398。张秀红姊妹是贵阳活石教会的会友,2009年起就在活石教会无私的作义工,负责教会会计,虽然在账户上有交集,但她公私分明,每一笔资金都交待得清清楚楚,这是与她共事的教会会友共同见证的,这些情况真实可查,公安机关只需查看你们扣押的教会账簿及询问张秀红就可知道答案。我也呼吁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清楚张秀红POS机套现真相,依法公平公正的对待张秀红。我个人和教会所有财物与张秀红涉嫌的信用卡POS机套现行为没有任何关联。公安机关并没有给我出具书面的有关我涉嫌犯罪的书面通知,只在笔录中途给我一份《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我与张秀红信用卡POS机套现一案无任何关联,并非《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里面的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机关也未向我送达有关我涉该案的法律文书,在我投案自首时也未对我出示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的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对我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让我离开。南明分局民警朱华永,古俊冻结我的账户是非法的, 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我请求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依法对我的账户11710000255398立即解冻,以使我教会正常运转并不引起会众的过激行为(因为账户内的钱都是大家的)。虽然我不需要"自证无罪",但为配合公安机关早日搞清案情,我还是按询问人员的要求提供了账户流水和王䢖树、王洪露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此致敬礼
贵阳市基督教活石教会牧师:苏天富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