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摩西五经君王、祭司、先知体系设立看法治和宪政根源



10/21/2015

Abraham Mao


前言:

今年在网络媒体和公共知识界关注的一次会见,是作为炙手可热的中共反腐打老虎操盘手的中纪书记王岐山突然会见美国着名政治思想学者、弗朗西斯•福山等几位学者。会见中自称“学历史的”王岐山“玄学”式的谈话中,他自问自答透露出一个一直困扰在中共高层心中的问题:执政的主管出现腐败,这条

路的改革即法制(是「法制rule by law」还是「法治rule of law」?)如何搞?作为曾是80年代的中国思想界中的一位倾向改革的历史学者王岐山,在反腐败和一党执政的制度困境中焦虑地寻求解决出路,他向福山提问道:“宗教内部的治理靠什么?天主教、穆斯林也好,俄国正教、新教也好,靠什么治理?天主教也出了很多问题,罗马也有很多问题。福山先生有没有研究过?”

从这提问中,可以看出王岐山在寻求保党治国之道中,急于向历史生命力远长于国家政权或政党的宗教寻求智慧和借鉴。也反映他内心是把中共统治当作是一个类宗教体系的。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说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极权主义的全能政府体制处在与绝对权力带来的系统腐败的深刻矛盾中。全能政府不是没有法律制度,但却没有法治,即法律至上的国家治理。因为掌握权力的组织和人具有超宪法地位,长期全面掌控国家权力并坚持尝试控制社会中的一切方面,包括经济、教育、艺术、科学、私人生活与公民道德,这样的“法制”其实是把法律作为工具的人治。制度与规则(法律和伦理)和掌握绝对权力的人矛盾问题实质,既人的罪性和欲望使掌握权力的人不愿意遵守外在法律(制度)和内在的秩序(道德伦理)的约束。权力的腐化和滥用是人类历史中各种不公义和伤害的主要源头,权力的腐化和滥用造成掌握权力的人伦理破产和制度的危机,若无法改良或变革,最终引发制度崩溃并失去权力。

在圣经中,上帝是藉着摩西向祂的选民以色列民颁布的律法中,来启示应当如何在一个社会中设立、实行、维护一个合祂心意的权力、制度、伦理体系的。上帝在以色列中设立的国家社会制度是一个以敬拜侍奉耶和华独一上帝为中心的神权治理国度。在旧约利未记、申命记中,以色列民进入迦南应许之地真正建立国家之前,上帝就启示摩西建立一个永续经营的国家社会必须设立的三大职份与制度体系。本文主要从申命记16至18章关于设立君王、祭司、先知三重职事和体系的上帝话语、以色列历史来讨论如何建立可“持续治理”的法治。主要论点是:以对独一真神耶和华的信仰为基础,上帝设立以色列君王、祭司、先知三个职份体系,按这三种职事体系建立的分工配搭又分权制衡的以色列是最早的法治“宪政”国家,宪政国家的法治才能维持权力、制度、人的关系平衡达成长时期“永续治理”。



一、以色列先知、祭司、君王神权政治设立是法治(rule of law)起源



申命记主要是记载摩西临终之前,在约旦河东的摩押平原,向即将进入应许之地的新一代以色列人再次重申、肯定并更新以色列民与上帝的盟约和律法,谆谆告诫他们遵行上帝的律法生活,特别讲到自己死后,以色列人当如何治理,论到士师与法庭、祭司与利未人、君王和先知的制度(申16:18-18:22)。从今天的国家治理视角看,申命记其实是法典和立约文件。“它实质上就等于是古代以色列的“宪法”。它以文字记下社会秩序的规范,将法律原则和审判过程作成法典,并说明以色列对自己在神管理之下的认识。”(注1)



摩西如同政治遗嘱一样在申命记中具体申明和解释了设立审判官、君王、祭司、先知体系的律法和要求。

1、设立审判官和官长

首先,他告诉以色列民必须要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以按神言(律法)审判(申十六18~十七13),“「你要在耶和华你神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神所赐你的地。”(申16:18-20)。审判官和官长按各城、各支派设立。在以色列还没有君王,也就是还没有建立行政上的中央集权的时候,在各城设立审判官和官长来行使司法和行政治理职能,是一种按着需要自下而上的建立司法和行政治理秩序的联邦模式。审判官和士师在原文是同一词,但士师是由上帝兴起的,而不是由支派设立的。做审判官的人必须持守三个原则:1)不屈枉正直(出23:8) 不可看人的外貌,即是不可按人身份、财富、地位偏私(箴24:3)

不可受贿(出23:8)。总的目标就是做到至公至义,就是追求上帝的绝对公义在司法中彰显实现。

加尔文说:“根据以上的教导,我们就明白神命令官员要保护他的百姓、为他们伸冤,并保守社会的节制、端正、以及治安。总而言之,他们唯一的目的是要保护百姓的和平和安全。”(注2)担任审判官的主要是熟悉律法的祭司利未人(申17:8-12),也可能是传统上支派的首领或长老(申1:15-16)。审判官按权责在古代以色列可以分为地方法庭和中央法庭,地方法庭由城中长老或祭司担任,中央法庭由大祭司与君王担任。其中祭司主要负责宗教及礼仪的审断,而官长或长老(法官)主要负责刑事及民事审判。以色列民进入应许之地后,首先经历的是300多年的士师作领袖的时代,先于君王行政系统的设立,可以看出司法权在神权治理中的优先和独立地位。



2、设立君王

其次,在以色列民进入并得应许之地为业,拥有成为国家的领土之前,洞悉以色列民心理的民族领袖摩西预先申明了设立君王的条例(申17:14-20),神藉摩西预言以色列人将有王,指示当如何按神言建立君主制的行政系统。“王”就是在城邦和国家设立的统治者,管理内部事务,抵御外敌侵犯。摩西律法容许以色列人立王,但耶和华神才是以色列民真正的王(撒上八章)。神吩咐设立君王的条件是(1)必须是以色列人,(2)必须由神来拣选(申17:15)。对君王治理的禁令(申17:16-17)是(1)不可为自己增添马匹 ,这是指军事上适合防卫需要即可,不要横征暴敛,炫耀武力,也不可使以色列民再回到埃及为奴的境地。(2)不可为自己多娶妃嫔,这是为保守以色列君王持守对耶和华神的信仰,不被外邦偶像迷惑,意寓外交上的节制原则,不违背国家信仰而与异教国家政治结盟,不陷入异教拜偶像的淫乱试探。(3)不可为自己积聚财富,指经济上不聚敛无度,骄奢浪费。 神也积极要求:君王登了国位,要抄写并研读律法。(申17:18-20)学习敬畏耶和华神,依法遵行治理,实行法治(rule of law),而非人治。这就和其他古代专制君王超越于法律之上,“朕即国家朕即是法”,把自己的意志颁布为法律,把法律只当作统治工具的法制(rule by law)大相径庭。



以色列国的神权政治从西奈山建立,上帝应许藉以色列民赐福万国。上帝应许亚伯拉罕的后裔中出君王,在雅各的后裔中出君王。“耶和华说:日子将到,我要给大卫兴起一个公义的苗裔,祂必掌王权,行事有智慧,在地上实行公平和公义,在祂的日子,犹大必得救,以色列也安然居住。祂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5)以色列最初没有王,只有族长。进入迦南地四百年以后,以色列民众要求撒母耳立王。上帝认为百姓要求设立君王,效法外邦人的统治方法,是拒绝祂的引导,但上帝容许他们立王(撒上十19,十二17) ,派先知撒母耳寻找扫罗,并膏他为以色列的第一位君王。王的所作所为,必须向上帝负责。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约的原则不能改变。耶稣基督是大君王,坐在大卫的宝座上治理万民。“上帝且用右手将祂高举,叫祂作君王、作救主,将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赐给以色列人。”(徒5:31)。所以,从《创世记》到《启示录》,君王的设立是上帝预定的。千禧年国度就是耶稣基督作王的神权政体。上帝对立王的心意,与祂的拯救计划相关。并藉此在地上建立最终的公义、和平。



3、设立祭司

在旧约中,祭司一词出现了约750次。摩西颁布设立祭司利未人(申18:1-8)的条例,祭司是向上帝献祭的人,负责管理圣所,教导上帝的话语。上帝拣选亚伦子孙为以色列永久的祭司家族,负责圣所的管理与事奉。持守摩西律法,负责维持以色列百姓信仰耶和华的关系。祭司的职责主要有:(1)看守会幕(民3:38),(2)燃灯(出27:20—21),(3)看守坛火(利6:12—13),(4)看管圣所器具(民4:5—15),(5)烧香(出30:7—8),(6)献祭(利1:1—17),(7)为百姓祝福(民6:23—27),(8)行洁净礼(利15:30—31),(9)诊验麻疯病者(利13:2—59),(10)吹号(民10:1—10)(11)抬约柜(书3:6—17),(12)传授律法(利10:11)。祭司必须圣洁,律法规定只有利未人可以担任祭司,上帝已将他们分别出来,单单事奉祂。利未人是协助祭司的,但只有祭司及亚伦的子孙,(没有其他利未人)才管理燔祭坛,或在圣所和至圣所内的物件。(民18:1)

当以色列人从巴比伦被掳70年归回后,从公元前4世纪—公元70年,祭司在以色列人中的地位很高,当时以色列没有国王,大祭司成为全犹太地政治、宗教方面最有权力的人。在罗马帝国时代,大祭司由希律王任命,他不一定是亚伦的后代,也没有行政权利。主耶稣是永远的大祭司。(来6:20)祂不是按着亚伦的等次为祭司,因为亚伦体系的祭司会死亡,主耶稣按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成为永远的大祭司,又是君王。



4、设立先知

摩西在申命记十八9至22节设立了先知的规条,先知是领受上帝话语的人,先知也称为“神人、守望者、耶和华的使者”。9-14节讲述禁止以色列民学行应许之地原来的住民占卜与法术,听行假先知预测未来的邪路。15-22节神应许兴起先知,先知是神主动设立的,明白神旨的正路。“先知”一词在旧约中出现300次,在新约出现近125次,旧约先知分为三种:

1)先见型(Seer),透过上帝所赐的洞察力,窥见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人,如先知 撒母耳。

2)呼召型(Prophet),蒙上帝呼召,宣讲上帝的信息,如先知 拿单。

3)异像型 (Visionare),上帝主要透过异像向他启示信息,如先知 以西结。

先知预言新时代的开始,他们根据当时的境况向人们传达上帝的旨意;预言未来的事件,或讲解其意义。传讲上帝的国来临,和人类历史的方向。在基督教传统中,先知是未来形势的预告者,也是神圣道德的维护者。

在15-22节中上帝应许的先知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选民:是真神子民

针对假先知巴兰(民廿二~廿四章)

(2)必须像摩西:被真神呼召

摩西的独特性(民十二章)

(3)必须传神言:有真神信息

一句都不落空(撒上三19~21)

绝大多数解经者观点, 包括亨斯腾伯,汤普森,杨以德,华德.凯瑟,P. C. Craigie, J. S. Deere等,认为申十八15~19耶和华神所应许要兴起的先知是集体转弥赛亚的观念,摩西在以色列建立以色列的先知制度,但终极的应验则在基督身上完成(徒三20~23,七37~38)。



上帝藉着摩西启示祂的选民以色列的神权治理国度是为向万国各族显明祂自己和祂国度的旨意。“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这些话你要告诉以色列人。”(出19:6)」。纵观旧约圣经,从公元前2000年的亚伯拉罕到耶稣降生,古代以色列民族经历了族长、寄居、旷野、士师、王国、被掳散居等时代,按担负主要领导地位的角色又可以分为四段500年的时期,分别是族长、先知、君王、祭司作领袖带领上帝的选民以色列国族。其具备完整国家形态的是王国时代。大卫王朝有完整的君王、祭司、先知三个体系,被视为上帝的国度。“那时犹大为主的圣所,以色列为祂所治理的国度。“(诗114:2)。作为一个与上帝立约的“神权统治”的国度,耶和华上帝是古代以色列民族的最高立法者、统治者、审判者。国家领土和人民、权力、法律、制度的来源、赋予、设立都出于自上帝的恩赐。以色列的繁荣昌盛或衰落败亡也取决其对上帝和律法的敬畏与遵行。即取决于先知、祭司、君王三个体系是否遵行了上帝律法,正当行使履行了上帝所赋予职分的权力、责任,在实际侍奉上帝和国家治理运作中配搭合作又监督制衡。所以“神权统治”的以色列王国是相信和实行“神法”治理下的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国家。其政治模式具有“主权归神”、“法律之治”、“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等特点。以色列王国早在公元前11世纪就已呈现出独特的“宪政”模式,比西方政治文明之源的古希腊雅典宪政还要领先约600年。



二、先知、祭司、君王神权政治体系对近现代宪政的影响

近现代的宪政民主,是建立在神圣契约、保障人权、罪性人观、有限政府、权力制衡、实行法治、权力是为公共服务(做仆人)而非统治(自己做王)、代议制等一整套基本要素上的,这些要素真正主要来源不是启蒙运动后人本学术所刻意强调的希腊罗马来源,而是基督教的文化要素。神圣契约依靠神本信仰与圣经,立宪精神根源自盟约神学;真正的法治精神起源于以色列的神权政治,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注3);天赋人权肇基于人是按上帝形象被造(创1:26-27);圣经的罪性人观使以制度限制权力和有限政府成为宪政的必然要求。实际上,连那些人本的、反基督教的启蒙思想家,他们喝的都是基督教的奶。他们除了看见父母的缺陷,完全不知道自己是怎样生养的。而教会日益受错谬“属灵观”的影响,自己放弃了各种长子权利,还以为是在舍己背十字架。

今天的基督徒没有对君王、先知、祭司职份的理解,就不能正确理解圣经,无法解释与以色列和基督徒相关的战争与和平,无法正确理解圣经对政教关系的全面观点。君王体系在今天是指现代的政府行政权力体系,而不是君主制;为神代言的先知体系在现代世俗国家中的功能为立法体系及宣传媒体所取代;祭司体系在今天演化为世俗国家的司法体系。古以色列王国建立的先知、祭司、君王三个体系分别对应影响着现代宪政自由民主制国家中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权力的分立制衡。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系郭承天教授在《政教的分立与制衡》一书中,对圣经中有关君王与先知、祭司的制衡关系作了系统经文研究,他在圣经中找出有“权柄”,“君王”等政治性字词的经文约有105处相关的经文及事迹,其中倾向于政教分立的经文及故事有18处。而倾向于支持政教制衡的至少有八十七处经文。(注4)

要满足宪政民主的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第一,要能保证效能,不是公权力走向扯皮而瘫痪,反能维系高效的公共服务;第二,能有效防止权力任何一方独大而吞没其他部门;第三,要能有效防止权力、包括潜在的势力,不只是政府内部,包括社会各种利益集团、政党等,都不能威胁甚至改变这一根本体制而走向极权、走向专制。没有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谈不上近代现代的民主、法治、宪政等任何一项普世文明的基本成果。现代民主,与“希腊式民主”和“文革式民主”,都相差十万八千里。人本主义学术认为古罗马共和制政体,实行公民大会(民主制)、元老院(贵族制)和执政官或皇帝(君主制)三者分设的体制,为近代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为特征的共和制政体提供了范例。但比较古罗马历史和英美近现代史,可以得出,古罗马多神论背景的溷合共和制与英美的基督教信仰背景的宪政民主制是完全不同的体制,背后的文化精神、信仰体系、基本架构、功能都有根本性的区别。亚里士多德比较了158个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写出了在学术研究方法上对对后世影响很大的《政治学》,但其中也缺乏保障人权、罪性人观、三权分立这些近现代政治最根本的要素。罗马帝国的兴起很得益于它相对公正的法律和行政体系,但他们主要是“因为爱慕荣誉而追求公正,并非因为公正本身而追求公正,他们常常撕毁和平协议发动战争”。(注5)

“如把希腊罗马文明当作西方文明的主要源泉来看待,把它们对人权民主思想的促进作用加以夸大,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事实上在人权民主思想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基督教比希腊罗马文明发挥了更为巨大的影响力,不仅在时间上比希腊罗马文明要多出十个世纪,而且所涉及到的深度和广度,也大大超越于希腊罗马文明。”(注6)

圣经撒母耳记上8:7,8:10-18,12:17记载上帝对以色列要求立王不满,很多基督徒误解为圣经似乎反对民主。实际上,不但旧约以色列人立王方式是上帝指定的,或说是许可的。旧约实际表明,上帝许可民主推选。当然,上帝最喜悦的,是人人都直接以上帝为王,但人人有罪事实上不可能做到,那是天国才有的。属世政权的设立,并不只是一个必要之恶,甚至是一个不必要之恶,它是 “厌弃神,不要神作他们的王。”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末世论,都盼望将来神亲自掌权,统管人类,而不是保留世俗政权的领导结构,代替神来管理人类。但在末世之前,属世政权与神的关系为何?如何避免成为作恶的工具?撒母耳膏立扫罗为王,代表着扫罗愿意顺服神的旨意和律法,去拯救和治理以色列人。扫罗后来背离神,撒母耳就另立大卫为王,这表示政治最高领导者的权力,还是必须受限于宗教的领导者。扫罗立王又被上帝废弃的经文启示:属世政权必须顺服神的旨意。用近代契约论的观点来说就是,政治领袖(君王)和宗教领袖(先知、祭司)的职位,是根据与神所立下的契约而得到的。如果政治领袖或宗教领袖不称职就违反了契约,神就可以拣选其他的人来担任此一职务。而神更换政治和宗教领导人的方法,比较少让他们突然不明的死亡,而是藉着人的手,完成他的更替计划。

新约确立民主推选执事(长老、牧师、教师则不是靠推选,因为是圣灵恩赐、上帝呼召的)的原则(使徒行传6:3)。教会历史上,共有三种教会治理方式:监督制、长老制、会众制。后两种都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所有长老制、公理宗(会众制)发达的地方,都是社会民主比较早实现而且健康的地方。天主教的教皇独大(实际也受主教会议的制约等)完全没有圣经基础。因为,人坠落后的一切都是上帝所不喜悦的,但民主,实际是上帝许可或选择的保守罪人不致快快灭亡的最不坏的手段。正如丘吉尔的一句名言:“除了那些被一次次地尝试过的政府形式之外,民主是最坏的政府形式。”(注7)



结语

今天王岐山面对中国的“法制还是法治”的问题,其实圣经和人类历史中早已有启示和答桉,“监察制度古已有之,但是宗教改革认定人是罪人,所以特别主张用制度监察和制衡那些掌握权力的人。瑞士由于其宗教改革传统,‘特别热衷于实施权力的监察与制衡’。英国的国王与两院、美国的体制,‘奉行宗教改革的国家,社会的治乱问题,都有解决的办法。”(注8)正是这种基于圣经启示的人性观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三权分立制衡的宪政民主制度,使人类政治实现了法的治理。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2004年一次演讲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大师们的经典着作,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训服,实现了把他们关进笼子里的梦想。只有训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法治(rule of law)或法的统治精神来源于基督教,先知、祭司、君王三个体系相互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从制度上遏制人的罪性的膨胀,这三个体系要真正有效运作,只有在信仰敬畏独一真神上帝的基础上,以上帝为唯一鉴别真理的标准,法律和上帝的面前人人平等。盼望未来中国,实行基督化的宪政体系,以耶稣为本,以人民为重。以圣经真理为宪法的基石,以赞美上帝为民众的喜乐,以谦卑感恩为执政的要务,以废除偶像为改革的重心。建立顺从上帝、公义公平、自由人权、仁爱蒙福的社会。



注1见 《21世纪旧约导论》增订版 116页 朗文(Tremper Longmon III)、狄拉德(Roymond B.Dillard) 着,刘良淑,黄业强、邬锡芬译

注2见加尔文《基督教要义》4卷20章政府9节

注3 见 伯尔曼:《宗教与法律》

注4《政教的分立与制衡 --从圣经看政教关系》 郭承天着 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 2001年版 第43页

注5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注6《前车可鉴——西方思想文化的兴衰》,(美)弗兰西斯•薛华(Francis A. Schaeffer)着,华夏出版社2008年1月版。

注7出自丘吉尔1947年11月11日对英国下院演讲

注8《前车可鉴——西方思想文的兴衰》,(美)弗兰西斯•薛华(Francis A. Schaeffer)着,华夏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