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李柏光律师去温州市检察院投诉 |
我们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北京市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柏光,是温州市公安局正在办理的张凯、刘鹏等人被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张凯、刘鹏的辩护律师。
2015年11月13日,我们接到自称温州市公安局警员的人使用0577-89980392的电话通知我们称张凯、刘鹏二人分别解除了其亲属为他们委托的辩护律师(即我们二人),2015年11月16日,我们分别收到了使用温州市公安局制式信封收装邮寄的内容为张凯、刘鹏解除我二人为其辩护的委托的材料的复印件。
另据我们了解,与张凯、刘鹏同罪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黄益梓牧师也通过公安人员致信给其家人,要求家人不要为其聘请律师,如果已经聘请则要解聘。
这是一个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张凯、刘鹏、黄益梓三人被分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于不同地点,为何三人竟然不约而同的提出要解聘辩护律师?而温州市公安局在非法剥夺当事人与辩护律师法定通信权利的情况下(对此违法行为已经向温州市检察院提起控告),独独允许张凯、刘鹏、黄益梓传递出了不要请律师、解聘律师的信件和材料!
被刑事追诉的人有权获得律师为其辩护,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第十一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所明确确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三十二条所明确规定的公安、检察、法院应当保障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作为资深律师的张凯、作为实习律师的刘鹏、作为刚刚在去年经历了一次刑事追诉的黄益梓他们难道会不知道?他们为何要主动放弃这一项作为当事人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呢?
面对这种明显有悖常识、常理、常情的不正常现象,我们有理由怀疑,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不聘请律师、解聘律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们极有可能受到了某种强烈的不正常力量所导向,因此,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诉讼权利,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我们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温州市公安局侦查办理的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案件中不正常解聘辩护律师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法律监督:
一、请调查核实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解聘和不委托律师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请调查核实张凯、刘鹏、黄益梓等人解聘和不委托律师的意思表示是否系因受到了酷刑逼迫、欺骗引诱等非法对待所致。
特此意见,请依法监督,并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书面回复。
张凯的辩护律师:张 磊
刘鹏的辩护律师:李柏光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