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会:敌我矛盾、制度外非政治社团与分类控制



12/07/2015

沈阳


  
当前被认为与国家稳定息息相关的各种社会问题之中,有一种颇为特殊的人民内部矛盾,即制度外人民内部矛盾,较为集中地体现为制度外非政治性社团治理困境。有必要探讨如何社会管理创新,理性对待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代表的制度外非政治性社团。只有制度化民主和制度化自治,才能积极地“化解社会矛盾”。


  一、基督教家庭教会本质上属于制度外人民内部矛盾


  基督教问题从来就不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既不能说是敌人,又算不上核心的“自己”。基督教是个边缘话题,它从属于中国革命逻辑。只有当执政党基于自己的革命激情,要在全国建立纯正的意识形态信仰之后,基督教才显得更加重要。这样中国就成立了与西方教会决裂的、接受执政党直接领导(包括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也包括思想领导)的中国 “三自”(自治、自传、自养)体系。


  出于特定的理解,一些信徒认为,共产党是应该被尊重的,基督徒理应接受共产党的执政,但是拒绝顺服其无神论体系。他们认为“三自”是政治组织而不是属灵机构,拒绝接受“三自”组织的登记和管理。为此,他们在家里聚会、读经、祷告、做礼拜。由于聚会模式,这样的教会被称为“家庭教会”(House Church)。


  由此,中国执政者的眼前出现了一个复杂的人群:这个人群不是自己的核心力量、不是政权的基础、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民内部矛盾,可是这个群体在政治上也并不以自己为敌。他们从不倾向主动给政府带来任何敌对性的政治活动,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甚至不参与任何群体性事件。教堂被拆毁,因为《圣经》要求“爱你的仇敌”、“为掌权者祷告”、“为压迫自己的人祷告”,他们没有任何积极的肢体抗争。在社会治安、慈善救济等方面,他们系统地为政府分忧解难。


  官员开始对基督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中国社会也开始惊讶地发现,“三自”发展成一个为了控制而控制的既得利益群体:它们对基督教的管理,越来越不再主要是基于宗教价值观的考虑,而发展为对教会财产和“十一奉献”的觊觎。


  截止到2008年秋天,根据政治社会学家于建嵘学术团队长时间的调查研究之后的分析,“西方有一些宗教组织,说中国家庭教会有一亿二千万,国内也有一些家庭教会说它有八千万,七千到八千万,根据我们的调查,大约四千万左右的这样子,全国的基督教徒应该在七千万左右”。几百万个未登记的家庭教会,政治学家李凡强调,是中国最大的非政府组织,也有可能是中国最大的公民社会。


  这些数字是否符合事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评价。只有一个数字是朝野共同承认的,那就是中国的基督徒人数至少不低于2305万。数字是 “三自”所提供的:那些被称为“未登记教会”的“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信徒不被计算在内。这意味着,家庭教会困境的治理,变相地被推卸给了国家公安部门和安全部门。


  在今天,基督教家庭教会的“非法生存”,让中国的社会矛盾变得复杂起来。在人们司空见惯的制度内人民内部矛盾(例如党内矛盾、城乡矛盾、东西部矛盾,等等)外,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制度外人民内部矛盾,相应地,基督教家庭教会则是制度外非政治性社团。传统的分化瓦解、取缔消灭基督教教会的方式不再奏效。面对涉及到数千万人、可能数百万个教会的庞大社群,政府感到左右两难。


  二、制度外非政治性社团问题呼唤社会管理创新


  多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结构因素有助于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可持续发展:第一,有限开放的中国只能实行“分类控制的维稳体系”,大量的被定性为“敌我矛盾”的事件,以及制度内各种更具爆发力的结构性问题,转移了政府控制的激情;第二, “三自”具有二元性(同时接受无神论体系),两种教会之间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和过渡地带,“三自”反而是家庭教会与政府之间的防火墙。


  《人民日报》下属《环球时报》4月26日的“社评”也表达了体制的这种复杂心态:“基督教近年在中国发展很快,各地出现大量‘家庭教会’,他们普遍游离于社会原有的宗教管理系统之外。由于宗教自由受到中国宪法保护,‘家庭教会’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对于该怎么对待这一现象,政府一直很谨慎。……彻底解决它并不容易,很难‘一刀切’,这当中‘家庭教会’自己的行为方式很重要,如果它专注于宗教信仰,高度重视不与社会发生冲突,行为低调,就容易得到理解。相反,它就有可能给宗教管理制造麻烦,而这种麻烦也会绊住自身。”


  《环球时报》含蓄地提出了分类控制的维稳体系。如果承认社会乃是确定的系统这个基础话题,就会发现,分类控制意味着分类开放。关键是看开放的数量。引用哈耶克的逻辑来说,从分类控制的外延变迁来看,我们能看到中国社会自由自生自发秩序的逐步拓展。制度外人民内部矛盾和制度外非政治性社团的出现,既给中国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动力,又给中国政府的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如何促进社会稳定,2009年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系统思想体现了强烈的官方诉求。似乎可以这样总结:“社会矛盾化解”是宗旨和目标,“社会管理创新”是政策和制度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则是对公务员群体、尤其是对政法系统的要求。


  这是建设性指导思想,关键是落实并确保执行过程中不走向反面。具体到基督教 “三自”体系的变迁及其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成因和后果来分析,在笔者看来,如果我们能够在政教关系理解上做到“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这8个字的指导思想能够给我们一些极富建设性的丰富联想和系统探索的启迪。


  三、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系统化的执政理性


  宗教制度的基础原则和基本方向就是制度化民主和制度化自治。制度化意味着原来不被制度所保障和吸纳的,应该被制度所保障和吸纳。原先在“三自”体系外被认为是非法生存的家庭教会及其聚会点和相关教育机构,既可以在制度内予以登记(注册)乃至备案。登记(注册)、备案各有其内涵:登记(注册)意味着政府批准了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备案则意味着教会可以合法地制度外生存。




  中国的社团管理实行“双登记制度”。宗教组织必须经宗教事务局批准,例如以“三自”为主管部门。这是家庭教会矛盾的成因。社会管理创新呼唤授予基督教家庭教会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直接在民政部门注册,而不需要申请其他部门为主管部门。一定有某些学者指出,这意味着授予其他类型的NGO同等的制度准入条件。事实上也未必;对宗教部门适度进行制度倾斜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本来,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制度安排和中国宪法所强调的“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条款,基督教教会只要采取备案制即可。基于这个制度精神,当前诸如“教会聚会点不能‘私’设”、传统的对家庭教会成员进行“转化”(甚至不惜动用国家公安机关)、党政机关甚至介入教会神学和信仰理解的是非判断等工作方法,由于并不具有宪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已经逐步被国家有关部门放弃。


  当然,制度内人民内部矛盾,呼唤更加人性化的决策智慧和工作理性。有些地方采取居委会参与的邻里监督办法,甚至动辄将基督教传道人和平信徒遣返回原籍,或者通知工作单位从派出所领回因宗教活动而被问话的平信徒。由于官民信息的不对称和政策理解的多样性,这些粗暴的办法必然加大了社会矛盾。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必须承认,这是一种“两害相权”可以“取其轻”的做法。即使制度暂时不能创新,社会管理可以创新,哪怕相关人员力所能及地人性化对待制度外生存的公民,也是对中华民族美好未来的一个积极促进。


  这也对基督教教会来说提出了合乎信仰纯正性的要求。即使问题暂时没有解决,只要坚持信仰恒久忍耐,一个将“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和“政治文明”写入宪法的政府,对基督教发展即使有不安也不会情绪失控。


来源: 《凤凰周刊》 | 来源日期: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