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怀宏
西方传统中的“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综合了道德、法律和宗教(或者说精神信仰)三方面的一种行为或运动,至少从实践的角度看是这样,尤其是从其成功了的实践看是这样。我想我们下面可以按照由显到隐的次序,分别地从这三个方面来观察一下这一运动。首先,“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这是最明显的,它通过公开违反某些禁令、故意堵塞交通,或者静坐堵住办公大楼。商业区等方式表示一种抗议,它因此很快因为扰乱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而在社会引起广泛注意乃至严重震荡。这种违反有时是直接针对它要反对的法律,如拒交某种抗议者认为是不公平的税项,或者无视政府的某些禁令,或者是反对某场战争拒服兵役。有时则是间接的违法,例如堵塞交通并不是想破坏交通秩序,而只是要以此引起公众或政府的注意,这种间接的“公民不服从”的情况常常是因为要反对的东西并不一定是那条明显的法律,而是一种广泛的不公正,或者是直接反对那法律的代价太高,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太大。
但是,这种违法也是一种忠于法律精神的违法,所谓忠于法律的精神,首先是指它逾越法律但并不逾越得太远,它只是在法律的边缘处越界,一般是违反一些性质较不严重的法律,它绝不诉诸暴力,所以也就避免了例如刑法要严惩的那些行为,它违法只是因为它判断按通常的法律程序或者解决不了问题或者过于迟缓,但它还是随时准备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解决问题。而且,它绝不是要以违反法律为目的,即使它有时是直接抗议某项法律,目的也是为了最后通过法律程序来修改或撤销某项法律。尤其是它一般来说是忠于宪法的,它反对某项法律常常是认为这项法律是违宪的,它正是要维护宪法,维护宪政才这样做。它的领袖和参与者还准备承担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准备坦然接受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得到的法律惩罚。它是公开违法的,它不是要规避法律、逃脱法律。
其次,“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力求合乎道德的行为,这首先是指合乎一种公民的道德,这是一种“公民”的不服从、而不是一种“暴民”的反抗,当然,也不是一种“顺民”、“臣民”的服从。所谓“公民的不服从”,就意味着它要遵循公民的基本道德和义务,要出自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要充分考虑自己行动的后果。它也是一种出自抗议者的良知,并试图诉诸多数或社会的良知的行为。这里的抗议者、不服从者是根据他们的良知判断,他们认为自己、或者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受到了严重的不公正的对待。“公民不服从”一般并不是为经济利益而争,而是涉及到基本的权利和公民待遇。他们认为自己必须起而抗争是出于一种强烈的正义感,是为自己而又不仅仅是为自己,因而,他们并不是要消灭对手,甚至不是要打败对手,他们“罪其行而不罪其人”,他们要做的是试图唤起对方的良知,包括旁观者的良知,他们要刺激他们的正义感,要唤起一种普遍的道德敏感,所以他们愿意自己首先作出牺牲,愿意首先以自己的道德行为来最终引来对方的道德行为。他们当然深信自己是站在正义的一方,但并不认为自己在道德上就特别优越,他们只是力图去做正当的事。而这样的一种道德心态显然是要把暴力手段、阴谋手段排除在外的。而且,正如甘地所说,这样一种同时考虑到目的与手段的纯洁的抗议运动,即使判断有误,目标错了,伤害到的也主要是自己。它即使失败了也不会造成道德的堕落,而不会像有些运动那样:即便胜利了也带来一种道德和精神的堕落。
最后,从20世纪的实践看,“公民不服从”还是一种背后有深厚的宗教或信仰精神支持的运动,其最著者如甘地所领导的印度人向英国统治者争取独立和权利的斗争和美国马丁·路德·金所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后面都有一种强大的宗教精神的动力支持和自我把控。“公民不服从”对环境、体制和人的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而尤其是对不服从者的精神状态和道德水准的要求很高。这确实是有点难人所难能:如何在受到压制和虐待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一种爱的精神,在遭受不公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公正,保持一种即顽强反抗,又恪守某种道德界限而绝不越过的态度,这些都需要一种深沉的精神力量,而且接受一种对人类历史是相当新颖的观念:即绝不以武力、强力解决问题,甚至也不以世俗成败论人论事。人类不能以暴力来摆脱暴力,以邪恶来摆脱邪恶。由于在心里有一种超越的存在,深信一种永恒的正义必将取得胜利,他们就将有强大的动力去促成正义,同时又不介怀一时的得失乃至世俗的成败。所以,我们可以纯粹从学理上来探讨“公民不服从”,但一旦涉及实践,尤其是成功的实践,就马上会看到精神信仰的闪光,这是我们不应该忽视的。
但是,正如我在前两年为一本马丁·路德·金传写的序言中所谈到的:“公民不服从”最基本的观念还是法律,或更准确地说,是宪政之下的法治:异议者和抗议者的组织得以存在、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健全的法治;真正合格的领袖得以涌现、群众得以经过理性的节制和训练而臻成熟、舆论能够公正客观地予以报道,也都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这种运动最终能够取得成功,也同样有赖于健全的法治。而对成功的理解,斗争的直接目的也就是通过民权法案,而一旦通过立法,权利也就确实能得到保障——如此艰难争取得到的法律在一个有法治传统的国家里不会是一纸空文。当然,真诚友善和心心相契并不一定马上能通过法律得到,但至少明显的侮辱可以通过法律撤除了。而“公民不服从”的本意也就是要忠于宪法精神,或者说忠于一种自然法,给法律一种道德的基础和精神的尊重、并为按照某种正义感和良知来改革具体法律提供动力和契机。
所以,看起来有点奇怪的是:当中国的一些学者思考西方“公民不服从”的理念,同时也观察中国的情况的时候,却都不约而同地强调宪政和法治的建设、强调忠诚于法律的精神,强调对法律的恪守而不是违反。当然,这不仅是指个人的守法,政府的守法更是宪政和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近一百多年来,我们可能已经错过了一些建设和加强中国的法治的机会,写到这里,我想起梁漱溟对五四运动的一种独特看法。当学生火烧赵家楼和殴伤人,一些学生被捕之后,梁也很气恼当局,赞赏学生的爱国精神,但他对社会各界运动“不经审判而保释”却有一点不同看法,说他愿意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由检厅去提起公诉,审厅去审理判罪,学生去遵判服罪。甚至如果检厅人多事实不易弄清,我们尽可一一自首,坦承自己的所作,情愿牺牲,因为若不如此,我们所失更大。在道理上讲,打伤人和烧房子是现行犯,是无可讳言的。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未起诉审判前),他仍有他的自由。我们纵然是爱国急公的行为,也不能横行,不能说我们做的事对,就犯法也可以。梁漱溟认为这种状况恰恰是一种专顾自己不顾别人的毛病所致,是几千年的专制养成的习惯,即除了仰脸的横行和低头的顺受横行,再不会事事持自己的意思而又同时顾及别人的意思。国民的这个毛病不去掉,绝不能运用现在的政治制度,更不会运用未来社会改革后的制度。所以他说他开始还想经过审判之后,再由司法总长呈总统特赦,一方面顾全了法律,一方面免几个青年受委屈,但再想又觉得终不如服罪的好,这样守法的好榜样是可以永远纪念的。
梁漱溟的意见在当时是相当独特但也比较孤立的。时光又过去了近百年,我们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养还是任重而道远。但另一方面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我们要看到个人对体制的弱势,以及少数对多数的弱势。“公民不服从”的发动和参与者往往是属于弱势群体或少数,他们之所以不惜触犯某些法律而引起注意,往往是因为对自己的处境感到绝望,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按法律或正常的程序和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才不懔以身试法,而强势者或多数人通常情况下却往往不能深切地体会到他们处境的绝望和愤怒的情绪,少数这样做还意味着他们至少在一段时间里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如果没有很高的道德约束与精神引导,这种绝望和愤怒其实更有可能以其他的方式突然发泄或爆发,像烈火一样毁掉自己也毁掉他人。诸如国际国内一些个人乃至组织的恐怖行为,常常正是因为对正常的、和平的解决方式感到绝望所致,其行为可责而又可悯。我们得好好体会“绝望”这个词后面所隐藏的东西。中国传统的统治并非采取法治的形式,但有鉴于此,也一向颇注意纾解那些如“孤独鳏寡”等“穷民而无告者”的困苦处境和悲情,所以,在努力于落实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治建设的同时,无论政府、社会还是我们个人,都应当努力去关心弱势群体,给他们以切实的帮助和希望,以缓解绝望和建立基本的信心。当然,根本的办法还是法治的建设、公民道德的培养和精神文化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