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案”的政治办案性质



4/04/2016

刘同苏


好像按照剧本的安排,张凯律师被刑事拘留的同时,官方电视台播出了张凯律师的“认罪”供述。不难看出这种安排企图暗示的逻辑关系,但是,也暴露了公诉方在法律上的虚弱;把人秘密监禁了多半年,却为起诉拿不出任何像样的证据,只好用“自证其罪”的证据来支撑起诉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官方媒介上架了众多指控,只是那些罪名荒谬到了极点;那些说法不仅公然藐视法治原则,而且,其对法律基本理念的扭曲,到了挑战法律人智力底线的地步。


在程序法方面:(一)在各种指控里面反复强调的是张凯反对政府。有没有人注意到:当张凯反对政府时的身份是什么?张凯当时是:代理温州众教会起诉当地政府侵权案件的律师。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实体法依据,也不能出具任何程序法所要求的令状,就拆毁了浙江教会一千八百余间教会上的十字架;这些十字架不仅是教会合法建筑的财产的一部分,也是教会自身身份的核心标志。在一千八百余间教会中,有一百多间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愿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当地政府侵权的问题,由此而聘请张凯律师作为他们的法律顾问。被张凯律师代理的一百多间教会是被侵权的一方,当地政府是侵权的一方,双方在法律上是对立的两造,而张凯律师代理了对立两造中的一方。在法律上,张凯律师当然要反对自己所代理一方的对立面,这是法律要求代理律师的职责。若张凯律师收了被侵权教会的代理费,却与政府站在一起,那么,那些教会倒要到律师协会去控告他,并要索回付给他的代理费。律师代理诉讼的一方起诉另一方,这是律师的职务。如同抓捕与审判别的维权律师一样,在张凯案中真正的问题是:起诉了政府。在中国,只要任何律师代理人民起诉了政府,其法律职务的履行立即就变成了政治罪行。在这些案子中,政治办案方式要申明的原则就是有一些人(或法人)是不容起诉的,这就是政府及其官员。这在程序上,先行规定了一些法人或自然人享有不受法律起诉的豁免,从而,他们或它们无论怎样犯法,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从程序上,就否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也特别违反了法治中的核心规定: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与法律行使被赋予的权力。


(二)在审判尚未开始的时候,官方媒介已经在声讨张凯律师的“罪行”。到了这个时代了,一个公共权力机关还不懂得“无罪推定”吗?有罪与否,是司法机关审判的结果;在该审判结果出现以前,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必须被视为无罪者。在司法审理开始之前,先行以政治权力定罪,那其后的审判也就是一个幌子了。就本案而言,已经用不着费心去等待法院的审判了,因为政治权力已经先行宣判了张凯律师有罪。然而,若案子都是以这种政治方式审判的,我们还要法院这块遮羞布干什么?


(三)把一个人用国家强制力押到摄像机前或斗争大会台上去认自己的罪,这在法律上能成为证据吗?“不能自证其罪”大概是法治与专制的最重大区别之一。别提“文革”中的种种丑闻,只要想想加米涅夫,季维诺耶夫和布哈林,就知道张凯的认罪是从那条路上形成的。许多善良的人都提到了张凯认罪的原因可能是刑讯逼供,这当然都是依据以往实际经验的合理推测。不过,有时不用刑讯也能达到刑讯的目的。人被创为社会动物,只要切断一个人的正常人性交往,就足以损坏一个人的正常心理机制。被纳粹间接迫害致死的茨威格在[象棋的故事]里面,就描述过那类的心理损害过程。半年以上不准张凯的家人和律师与他见面,那时间已经超过了茨威格描述的心理崩溃时间。只要把一个人铐在墙上几天,或塞进小黑屋一个星期,恐怕心理不崩溃的没有几个人。在“布哈林案”中,“威胁要迫害其年轻妻子”成为了布哈林认罪的主要动因,而张凯恰好也有一位结婚不久的年轻妻子。“不能自证其罪”原则针对的就是国家强制力的滥用。张凯的认罪出乎了所有认识他的人的意外;这种违背个人惯常品格的非正常行为,使人不禁会想到该行为背后一定有不正常的缘由。


在实体法方面。(甲)收取代理费是律师与被代理的当事人之间合约的一部分,不能因为张凯律师代理的是民间法人而反对的是政府机关,于是,按照法律程序收取律师费就成了“收敛钱财”(该术语在中国的法律语境中有特定含义)。收取代理费的数额多少也是契约双方的合意,张凯律师收取了二百万人民币的代理费不能作为定罪的理由。况且代理了一百多个法人单位,才收取二百万人民币,这在律师界恐怕是一个很低的收费。(乙)当事人各方聚集商量诉讼对策和代理律师在会上介绍法律规定以及提议法律策略,这在任何正常社会文化里面都是常规的社会行为;以集会或游行的方式表达对某个案件的意见,也是正常社会文化里面的常规社会实践。怎么张凯律师在中国行了这些事情,就变成了组织“非法集会”呢?(丙)接受一个组织的委托实施有酬工作,这是律师的正常工作。不能因为委托方是一个外国的法人,就使该委托成为“非法”。张凯律师从事的“维权”法律工作,不能因为国外组织予以财政支持就被定为“非法”;真正的决定要素是张凯律师从事的法律工作有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是支持该工作的财政渊源出自境内还是境外。若类推,那些由外国组织财政支持的慈善事业是否都是非法的呢?


三点说明:(1)我与张凯律师只有不多的几次交往:一是几年前他通过他的前助理向我索取我所著的[上帝与凯撒的疆界]一书;二是他借着新婚旅行之机带着新婚妻子来我的教会参加主日敬拜;三是在普度大学一块出席了一次学术会议。对本案,我并没有更多的私人信息来源;本文所论的都是基于中国官方媒介提供的信息。(2)虽然本文讨论的是“张凯案”处理方式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错误,但是,这些错误只是违背宪政原则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表现。(3)本文只是就法律而论该案子;至于它的信仰含义,则将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