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宗教工作会议22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这是有史以来中共最高规格的一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出席并亲自发表长篇重要讲话,李克强主持会议,张德江、刘云山、王岐山、俞正声出席。由于宗教工作在中共党内属于边缘工作,历来都没有高规格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而只有“中心工作”才会受到如此重视。这个会议之前,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统战工作》文件首次指出:省级党委统战部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者兼任。宗教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具备条件的,可以担任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这说明:宗教工作当前已经成为中共的“中心工作”,是他们工作的重要“抓手”。这个现象说明:
1、 信仰危机已经危及政权。
按照政治学的常识,构成一个国家政权合法性有三大基础,一是意识形态合法性,二是绩效合法性,三是程序合法性。“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在全世界的大溃败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得不“修正”立场,从“放之四海而皆准”到“摸着石头过河”是“修正”,从“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到“三个代表”是“修正”,从“解放全人类,无产阶级才能最后解放自己”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还是“修正”。从国际到国内,从大同到小康,从理想到现实,执政方向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原有的指导思想不再能够指导发展,用来立国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就成了问题。进退失据中的“修正”看得出执政党的不自信,也正因为不自信才要高喊“三个自信”。执政党提不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没有自己的信仰目标,只好做“梦”,拿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不着边际又无关痛痒的“八荣八耻”、“雷锋精神”、“中国梦”忽悠中国人民,现在国家政治、法律和财政所维系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无神论系统,实际上已经被证明为废弃状态。《 人民日报 》2015年07月02日 05 版“过有信仰的生活”一文也公开承认:“一些干部虽身居高位却心中无敬畏、行为无底线,对民生疾苦视而不见。有的党员不问苍生问鬼神,“大师神术”“风水占卜”让他们迷失方位。“过期肉”“老赖”等市场失信问题,明星涉毒、情感混乱之类的价值危机,敲打着社会的神经,也丈量着我们社会与现代文明的距离。‘没有信仰,就没有名副其实的品行和生命。’一个人没有信仰,会成为失去方向感的陀螺;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与一盘散沙无异。今天的中国,信仰的意义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坚守信仰的难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夯实信仰的支撑、增厚信仰的土壤、激发信仰的力量”。 五千年来第一次整个中国社会感到了“信仰危机”。中国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危机,曾经经历形形色色的天灾人祸,曾经多少次遭受蛮夷入侵,曾经多少次面临亡种亡族,但是中国在现在之前的种种失败都只是有形世界的坍塌,没有触动到中国人的灵魂。而现在,按刘澎的描述:“目前的中国是经济空前繁荣、环境空前恶化、精神空前贫困、思想空前混乱、信仰空前缺失、道德空前堕落”;还有一个“空前”他没有说,那就是各个阶层、各个行业、各个民族的中国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所表现出来的无力感、无奈感,甚至恐惧感、绝望感空前强烈。绝大部分中国人在制度剥夺下丧失了家园,绝大部分中国人在思想禁锢中丧失了精神家园,每一颗中国心都无所皈依,从原来的“伤国”、“伤家”、“伤身”到现在的“伤心”,这是一个深刻的过程,这是难以医治的“内伤”。五千年来,“哀莫大于心死”从个体现象到集体现象再到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现象,伤得深和伤得宽使得我们再也伤不起了。体制内专家刘澎说出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中共作为执政党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仍然拿不出能够满足中国人需要的精神产品,解决不了中国人日益严重的信仰危机,就会丧失作为中国人道德源泉的官方提供者与道德标准官方维护者的资质,丧失为全社会提供精神信仰产品的主要供应者身份”。当然,作为体制内专家,还有一句话他没有说,那是涉及执政三大合法性的基础之一。因此,宗教工作首次在中共的工作程序上成为“中心工作”。
2、 中共企图再次主导信仰市场
面对以上局面,中共不是选择和谐,而是选择了一条对抗性路线。 中国宗教政策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中共执政理念在宗教方面的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三十年”学习苏联,全面接纳了前苏联的宗教政策,这个政策的特征是:一方面把革命领袖与革命英雄奉为神明,另一方面把传统宗教视为敌人。在造神方面,在毛泽东也成为了“中国人民的大救星”的同时,推出雷锋等共产主义新偶像。在消灭宗教(本文只以基督教为例)方面,将教会视为“帝国主义的工具”,肉体消灭了一批神职人员和信仰坚固的教徒。政府没收了基督教的学校、医院、孤儿院等机构,“占用”了绝大部分教堂,最主要是通过“三自运动”使中共的代言人完全把控了教会。1961年一次内部会议上,分管统战的李维汉对党内左派做过一次很直率的解释。为什么帝国主义、地主、资本家我们都消灭了,却要留下宗教呢?李维汉说,容许宗教的继续存在,“更有利于‘促退’宗教信仰,而不是更有利于‘促进’宗教信仰”。第二阶段是“后三十年”开始的上世纪80年代胡耀邦、赵紫阳主政时期,这一阶段宗教工作转向普世。与政治上的“拨乱反正”、经济上的“改革开放”相匹配,这一时期的宗教政策也是中国共产党最为宽松的时期,主要体现在:平反冤假错案,使大量神职人员回归教会;落实宗教房产,使宗教有了活动场所;开放国际交流,使中国基督教回归国际大家庭;开办宗教院校,使宗教从业人员有长期准备。1982年中国共产党出台了针对宗教工作的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是胡耀邦亲自主持起草的文件,(胡耀邦亲自主持起草的文件只有两个:代表“后三十年”开始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本文件。可见宗教在他心里的地位。)这个文件思想跨度很大。当然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有一些局限,但那是历史的局限,是内部政治环境的局限。胡耀邦的主要思想,是希望与宗教长期和平共处。随后,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既定的宗教政策的基本内容确立了下来。由于在这一阶段内中国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发展最为迅速,基督教会在这一时期内获得了近百倍发展。(1907年,在上海召开的新教入华百年大会,出席大会的1179人中没有一个正式的中国教会代表,会上曾就‘中国教会’这个称呼进行过议论和表决,表决结果是只能用‘Churches in China’(教会在中国),不能用‘Chinese Church’(中国教会),这意味中国只是外国教会的传教区。在之后半个世纪“基督教与民国的黄金时期”里,全世界的宣教人员和资源75%以上的都集中在中国,全国基督徒也只有区区八十万人。1949年后迅速减少,到六十年代只剩下不到二十万人。) 从江泽民上台开始可以说进入到第三阶段“回归管制”。这个方法是从中国传统“淫祀管制”来的,是对第二阶段的否定。特征是由执政党扮演宗教正统的唯一仲裁人,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前者如丁光训等人,后者如法轮功、呼喊派。主要标识是《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6号),这个文件以管制为中心思想,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两部单项行政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3号),2004年国务院违背《立法法》关于“对公民政治权利的限制必须制定法律”的规定,非法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同时全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60多个宗教事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法规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以下基本法律制度: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宗教出版物管理制度,宗教院校管理制度,宗教财产管理制度,宗教涉外事务管理制度。与政治方面抵御普世价值相匹配,宗教方面的中心是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
习近平上台后,发展了第三阶段的管制思想,更进一步加强对宗教的管制,相对于江泽民时代(1993年)提出的“基督教要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宗教政策,习近平“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的提法更加反映出国家意志的强势。拆十字架、“五进五化”的行政干扰和“非法聚会”、“邪教组织”的法律打压和“十年内消灭家庭教会”成为目标。他们认为: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企图“西化”、“分化”我国。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争夺意识形态阵地,从根本上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一场尖锐复杂的斗争,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中共十八大前夜,《人民日报》海外版曾刊登一篇奇文,将“维权律师、地下宗教、异见人士、网络领袖、弱势群体”并列为甘受美国摆布而“渗透中国基层”、起到“滞缓或干扰中国崛起”作用的五种内部敌对势力。(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美国研究所所长袁鹏,现已升任副院长)2014年5月6日,中国发布了首部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其中指出“宗教渗透威胁社会主义信仰认同”“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宗教渗透的方式更加多样、范围更加广泛、手段更加隐蔽,公开与秘密并举,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欺骗性”。在习近平上台的三年多时间里,中国处于“教难”时代。而在刚召开的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全面肯定了前一阶段的宗教工作,并且由“教案”发生较多的广东作经验介绍,尤其是公安部还作为经验发言。虽然打压基督教最积极的浙江没有作为发言代表,但可以看出习近平在方向上是认可他们做法的。预计下一阶段基督教将面临更艰难的生存环境。虽然俞正声在总结讲话中指出:“深入领会讲话中关于宗教问题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但看不出新在哪里,只是江泽民时代的升级版而已。
3、“基督教中国化”是新三自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可以解读为对“基督教中国化”的肯定和号召。“基督教中国化”由体制内专家提出,最高领袖认可,三自领袖附议,用国家政治机器、宣传机器推动,其模式与当年的三自运动如出一辙。“基督教中国化”的旗手,中共打击法轮功的“理论功臣”卓新平在《基督教中国化的三要素》文章中,指出基督教中国化要义是:“对中国政治的认同、对中国社会的适应、对中国文化的表达”。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60周年纪念会暨“基督教中国化”研讨会上,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责令基督教界必须致力于中国特色的神学思想建设,引导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从“基督教在中国”向“中国基督教”的转变。研讨会还安排了研究佛教的学者,讲述佛教如何从“沙门不敬王者”转化到“沙门崇敬王者”,敦促基督教界学习效仿,顺服国家权力。2015年11月20日至2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中国宗教学会、北京市基督教两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基督教研究中心主办的“基督教中国化之路”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当局组织了许多基督教内的“国际专家”出席,力图将这一政治行为包装为文化行为。由于中国历史上政治文化曾经成功改造了所有外来宗教,形成了“政主教随”的格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政主教随”的现代模板。执政党代言人国家新闻办主任赵啓正在博鳌论坛上说:“我们不是没有宗教信仰,我们有政治信仰与文化信仰来整合宗教信仰”;复旦大学的葛剑雄教授对此一针见血:“政治家并非不知道信仰的重要性,只是他们希望用政治信仰取代其他信仰,政治信仰的对象不能是神,只能是主义或领袖。” “基督教中国化”就是要把基督教改变为与民主党派一样的“花瓶”。
4、 依法治国与宗教政策
中国共产党18大4中全会明确的“依法治国”方针,使人们误认为中共会向宪政民主方面过渡,甚至有专家将之包装为“甲午变法”。但正是在之后中共的所有做法都可以说是反其道而行之。这主要是没有读懂中共的报告。中共法律方面的推手强世功的解读是:“依法治国”是由以下一些核心观念构成的:其一、党大于法。“《决定》不仅强调人大、政府、法院的党组就相关重大问题向中央汇报,强调政法委对政法的领导必须长期坚持,而且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中,始终贯穿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分散的社会‘利益’的总代表,而且是社会道德、政治信仰乃至于人类终极使命的代表。那么在党国整合的宪政体制中,党始终作为最高的政治权威来处理宗教和国家、国家与社会、道德与法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从而在实际上形成‘以党治国’(the rule of party)的格局,而宪法和法律仅仅是党治理国家、提供执政能力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由此形成‘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按照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律是主权者(统治者或统治阶级等)意志的体现。因此,政治权力或主权就高于法律,也大于法律。由于我们国家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都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而且党制宪、修宪所遵循的重要依据就是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些更高级的规范。因此在党国宪政体制的架构中,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也因此高于全国人大。由此,我们可以说‘党大’,而不是‘法大’,‘依法治国’绝不能排除‘党的领导’”。其二:党的政策高于法律。“《决定》肯定了‘重大政策’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决定》明确提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这就意味着立法或修法不得与现行的‘重大政策’相冲突。如果法律修改或者立法触及到了‘重大政策’,且有可能与现行的‘重大政策’发生冲突,那么必须要将相关问题提交‘重大政策’的制定者党中央批准。即使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也没有权力通过立法或修法来变更党中央制定的重大政策,党中央在宪法体制上高于全国人大”、“在党的政策规范体系中,‘政策’之上有‘重大政策’,‘重大政策’之上又有更高的‘方针’,而‘方针’之上还有更高的‘路线’。‘路线’实际上就是执政党指明国家发展目标和方向的最高规范或根本规范,在中国实际上构成了‘最高的法’,构成了凯尔森所谓的‘基本规范’。 ‘路线’、‘方针’和‘政策’构成一个规范体系,构成了国家法律之上的‘高级法体系’” 中国的法治模式既不是议会主导的“立法法治国”,也不是法院主导的“司法法治国”,更不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法治国”,而应当看作是执政党主导的“政党法治国”。(强世功:对18大《决定》报告的解读:“党章与宪法: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的建构 (修远报告)”。在这个中国特色的框架下,以宗教为例,体制内专家刘澎说:“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中国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中国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民主审议的过程才能获得正当性。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法律空缺,就用自行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代行法律职能,必然产生自己为自己的工作立法,立法之后自己又担当执法主体的不正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只有执法权,但没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所出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在执法,而不是立法。但是,把未经登记的教职人员所主持的宗教活动定性为非法的宗教活动,把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定性为非法宗教活动。既然是非法宗教活动,就成了被取缔的对象。定性为非法,就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做为法律依据。神职人员的产生,应当是有着宗教内部的信仰标准的,按照信仰的要求,神职人员应当本着对信仰的忠诚为信徒们服务。这个服务的权利应当是宗教自由的范畴。就是宗教团体有权任命自己的神职人员而不是教外权力的干涉。至于说国家法律给予宗教神职人员合法与非法的定性是没有道理的。当然执法权更没有资格禁止神职人员为其信徒举行宗教活动。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宪法36条是宪法中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条文,也是中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标准。但中国宪法具有规范的抽象性和宪法的不能直接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没有司法化,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违宪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违反宪法36条的问题,很难处理,违宪是最大的违法,单纯依据宪法原则解决涉及宗教的具体问题不现实,没有可操作性。在关于宗教的基本法空缺的情况下,中国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时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得到授权后,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涉及公民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用行政法规代替。按照中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从法律体系上说,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代行应该由上位阶的法律规定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是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处理宗教问题主要应该依靠法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或实施条例作为补充,但不能大面积地依靠行政法规,或者以法规代替法律。中国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民主审议的过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性政策文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是大于宪法的。我们可以从近年来发生的宗教团体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传教自由,宗教组织鉴定,宗教出版自由,宗教言论自由,宗教自治等方面引发的“教案”分析,当局的行为都是违背普世意义的‘依法治国’而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即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对宗教拆十字架、毁教堂、关信徒、抓牧师,搜查宗教领袖像和政治领袖像进寺庙,不准“叫拜”不准集中礼拜,大批“邪教徒”被关被杀,都是符合政策而违法的。在这个意义上,本次会议上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的:“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当然,不要再是一场新的文字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