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在公共领域的角色──罗蒂与沃特斯多夫的对话



5/02/2016

罗蒂(Richard Rorty) 是著名的后现代实用主义者,抱坚定的世俗主义立场,倾向否定宗教在公共领域的角色。沃特斯多夫(下面简称沃氏)(Nicholas Wolterstorff) 是著名的基督徒哲学家,他则维护宗教在公共领域的角色。两人就着这课题在2003年的《宗教伦理期刊》(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里有精采的对话,本文对此作出评介。


罗蒂:宗教会终止对话!
不少世俗主义者反对宗教在公共领域的角色,是因为他们在知识论上有优越感──他们认为世俗思想较吻合能说服公众的理性标准,而宗教思想就算不是反理性,也只是一种私人的信念,是不能用有公共性的理性标准去证立的。然而罗蒂的出发点并非如此,他承认世俗主义和宗教世界观的争论并不能用中立的标准去解决:「假若我这一方只是诉诸达尔文,并要求对手避免诉诸超自然,是不足够的──这在很多问题上都犯了乞求论点的毛病。假若我的对手说一个纯生物学的观点会剥夺人类的尊严和自我尊重,也是不足够的──这同样在大部分问题上犯了乞求论点的毛病。我怀疑每一方所能做的,就是在一个又一个的处境中,重新陈述他们的论据。一方把人类和社会视作幸运的意外,另一方在两者当中都找到内在的目的,这两方的分歧实在太彻底了,所以我们并不能从某些中立的立足点去作判断。」(Rorty 1997, p. xxxii)

虽然如此,罗蒂还是提倡宗教的私人化,因为他认为公共领域对宗教的「排斥其实是杰弗逊式妥协的核心…当代的自由主义哲学家认为,除非宗教信徒继续愿意以私人化交换宗教自由的保证,我们是不能维持一个民主的政治社群的。」(Rorty 1999, pp. 170-71) 罗蒂自称是一个反神职主义者(anticlericalist),他认为宗教虽然也有好处(如为绝望的人提供安慰),但对民主社会的健康却是有危险的,因此它们最终的衰落是一件好事。他特别关注基督教基要派与右派政治的结盟,认为这会摧毁美国文化中从杰佛逊而来的世俗主义传统。宗教一定要私人化,特别是因为它会终止对话(conversation-stopper)。

沃特斯多夫对罗蒂的批评
沃氏对罗蒂的思想作出有力回应,他指出马丁路德金的演说也充满宗教思想,他认为黑人与白人的整合是正确的,最终也是因为这是上帝的旨意。沃氏反问:为何这一定有问题?诉诸神旨一定会终止对话吗?可能对罗蒂等世俗主义者是这样,但对其他人(如他自己)则不是。再者,一个像罗蒂那样的达尔文实用主义者一旦诉诸他的世俗主义前设,不也是同样会终止与宗教人士的对话吗?为何这就没有问题?(Wolterstorff 2003, p. 132) 事实上,罗蒂有双重标准之嫌,他经常歌颂想象力、开放性和创造性,但论到宗教时,却要对它加以限制,例如要求它的公共论述一定要建基于大家都同意的前提。然而他论到社会议题时,论据大多建基于他的达尔文实用主义,但这些亦非大家都同意的前提。

所以沃氏认为更公正的安排是:人们讨论政治议题时,只要符合基本的德行,就可让他们自由地提出自己的立场和论据,他们自然会发觉若要说服他人,就不能只说:「这就是我的立场!」他们会感到需要提出一些持不同信念的人都能接受的论据。是的,到最后可能产生大家都不能说服对方的一个困局,但这又何妨呢?「让我们投票吧… 若然这是公平的,那又有甚么不对呢?并不首先存在一个无止境地对话的公众,然后宗教人士干出令人震惊的罪行──强行使这对话终止。对话的终止在民主社会的政治辩论中本就是无所不在的特质,而当对话终止时,投票就是达成决议的程序。」(Wolterstorff 2003, p. 136)民主自由精采之处正正在于: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然后让所有正常的成年人进行公平的表决,无论他们的世界观或宗教信念是如何,只要大家认为选举的输赢不及制度重要,那自由民主制就可持续。

沃氏承认宗教有时会危害自由,但若要完整地叙述争取自由的故事,不能忽略宗教的正面角色。例如在美国公民运动,南非、波兰、罗马尼亚和东德的革命,宗教都扮演显著的角色。我们也不能不提那些在二十世纪引致大量杀戮的世俗主义,如纳粹主义、共产主义和国家主义。(Wolterstorff 2003, p. 133) 换言之,罗蒂诠释历史时有片面和选择性取材的问题,此外,罗蒂的立场和论据有时令人感到威吓性,有违自由精神。沃氏问:现在宗教人士要推翻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吗?他们有剥夺罗蒂等实用主义者投票或诉讼的权利吗?没有。只是因为他们对民主社会中自由的限度的看法与罗蒂不同,他就要他们自我改造?但为何不可以这样推论:因为达尔文实用主义者对民主社会中自由的限度的看法与宗教人士不同,所以他们的观点也应私人化吗?(Wolterstorff 2003, p. 136)

沃氏指出当中一个重大分歧就是罗蒂的民主理念:他认为「民主制度的优点在于能为人的自由发明新的形式,不断开拓自由前所未至的新领域。」(Rorty 1999, p. 126) 他响往的美国梦就是美国不断扩大自由的故事,他且认为要在中小学把这种梦想灌输给孩童。沃氏则认为这只是另一种大阿哥(Big Brother)强行塑造人民的方式,他反对政府或公立学校扮演灌输任何整全哲学的角色,无论是宗教或世俗的整全哲学。

罗蒂对沃氏的回应
罗蒂对沃氏的论据有深刻印象,使他承认他早期的观点的确有点草率,所以他提出一个较温和的反教会观点。他现在反对的焦点放在教会组织(ecclesiastical organization) 上,如天主教的主教、摩门教总会、电视布道家等,因为「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对属于其他组织的人和他们认为有不道德行为的人,经常故意制造敌意。这样他们就造成人们不需要的痛苦。我这类世俗主义者希望教会组织逐渐衰落,直至最终消失。」(Rorty 2003, p. 142) 或许这会使一些宗教信徒失落,但足以补偿的是,他们可与无神论者一同推动人道主义和社会正义。当社会的正义彰显时,社会的矛盾会减低,宗教的社会角色会愈来愈少,顶多为有困扰的个人提供人生意义。在这个「世俗主义乌托邦」中,宗教会被削减到堂会牧养的层次,而不会在社会上有大作为。他说:「假若我们世俗人文主义者得到胜利,自由民主社会就会突变成一些社会,在其中大多神圣经典都是John Stuart Mill所写的,然而到达这理想的路还很漫长。」(Rorty 2003, p. 144)

他承认「宗教信仰…并不是非理性的,或本质上错误」,他反对的只是宗教的排他主义,这就是「对那些应同样被尊重的人的蔑视」,而且「对在天上照顾我们的神的信念愈被削弱,左派政治(那种把On Liberty和Utilitarianism视为神圣经典的政治)就会愈强大。」(Rorty 2003, p. 142)

沃氏提到,为何他不可以基于诗篇72篇(如上帝看顾穷人的宗教理由)去支持政府重新分配财产的政策呢?罗蒂现在同意无论是法例或习俗(custom) 都不应禁止这类宗教理由。(Rorty 2003, pp. 142-43) 然而若信徒引用圣经经文(如利未记和保罗书信) 去反对同性婚姻,那罗蒂认为纵使不应立法禁止,但习俗是应禁止的。引用这些经文其实是「冷血的残忍,无情的压逼和在煽动暴力。若然宗教人士认为他们有权利在公共领域表达恐同症,因为这是他们宗教信念的后果,那我认为他们应为自己感到羞愧,也应被别人羞辱。这种言论应被视为仇恨言辞…大多数仇恨言辞的法例可能是与第一修正案不能协调的,…但这些人…应被摒弃和蔑视。…这种回应与在公共领域中排斥某些宗教信念相当接近。」(Rorty 2003, p. 143) 那为何引用诗篇72篇就可以,但引用利未记就不可以呢?有甚么原则可以区分二者呢?罗蒂承认他没有甚么原则,只是说:「我全心全意相信宗教人士应调整他们的言论以适应我的功利主义观点,而且他们引用利未记时只是在表达自己虐待狂的冲动──无论他们知道与否。」(Rorty 2003, pp. 143-44)

罗蒂「承认教会组织有时会站在正确的一方,但我们认为偶尔出现的Guttierez或马丁路德金并不能抵消无所不在的Joseph Ratzingers和Jerry Falwells。历史告诉我们,这等组织总体而言带来的害处,永远大于好处。」(Rorty 2003, p. 142) 沃氏认为我们夸大了宗教在二十世纪的危害,现在的处境与中世纪已大大不同了。罗蒂则认为分别不是很大,特别是对欧洲的犹太人和美国的同性恋者而言,现在基督教的主要问题不是宗教战争,而是当她是主流宗教时,会用宗教去合理化残酷的行为。教会的反犹主义就导致犹大人的大屠杀((Rorty 2003, p. 145) ,而美国基督教则促进对同性恋者的攻击(gay-bashing),罗蒂不明白为何只有他们坚决反对和认为同性性行为有甚么大不了,他认为这都是为了给教会组织带来金钱和权力。(Rorty 2003, p. 146)

纵然如此,他不认为说恐同人士是非理性有很大帮助,「道德哲学家证明性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似乎对他们的对手而言都是乞求论点。…在这些斗争之上并没有甚么超然的『理性』。」(Rorty 2003, p. 144) 现时有两边阵营,「为这两边找寻一些中立的规则基本上是没有希望的。说某一方的政治论述是不合法的尝试也如是。」(Rorty 2003, pp. 146-47) 最后他说:「基督徒以基督教的理由去支持财富再分配或反对同性婚姻都是可以的」,然而假若他不愿进一步讨论或提出更多理由,其他市民是不会把那当作理由的。所以我们不应该鼓励单单诉诸权威的做法。(Rorty 2003, p. 147)

到最后他承认「这就是我的信念」的答案是无可避免的,「也不单是宗教人士才会给出这等答案,假若有人问我为何把政治生活的目标看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那我给出的答案也会是这样。所以我不应该说宗教使对话终止,而只是应该说民主社会公民应尽可能延迟把一些终止对话的答案提出。」(Rorty 2003, p. 148)

对罗蒂的评论
照我看来,罗蒂在沃氏的理性游说下基本上已放弃他批评宗教的主要观点,至于他仍反对宗教的地方,他也只是说这是他选择的立场,没有说自己在理性上比对手优胜。他承认宗教信仰并不是非理性的,而且无论是法例或习俗都不应禁止信徒使用宗教理由。他甚至承认难以中立地证明「恐同人士」是非理性的,所以以基督教的理由去反对同性婚姻也是可以的。从一个如此坚定的世俗主义者口中听到这些话,实在有耳目一新的感觉,因为实在有不少人坚持反对同性恋一定是非理性的,但每当我详细检视那些「证明性倾向『在道德上是不相干』的努力」,就像罗蒂所说的那样,我发现他们都有乞求论点的嫌疑。(参我的《是非曲直》)

我欣赏罗蒂诚实地承认自己也有一个世界观──世俗人文主义,是在这框架下他拥抱左派政治和追寻「世俗主义乌托邦」,而且他们也有他们的神圣经典,如Mill的On Liberty和Utilitarianism等。他这种说法是故意表示世俗人文主义和宗教世界观在架构上有相似性,而且从「理性」的角度看有平等的地位,两者衍生的政治论述也如是,那一方都不能证明自己才是真确,而对方则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罗蒂相信「在这些斗争之上并没有甚么超然的『理性』。」

这里牵涉罗蒂对「理性」的独特看法,有些人说他是相对主义者,但最少他不是一个基础主义者(foundationalist) ,简而言之,他不再相信在所有认知架构底下都有一些客观和普遍的理性标准。不是所有世俗主义者都会同意罗蒂,我不能在这里处理相对主义和理性主义之间的复杂争辩,我只指出,当代知识论最少揭示一个事实,要决定甚么是「客观和普遍的理性标准」,并非易事,在学者当中派别林立,并没有共识。

不少人为了减低多元社会价值上的分歧,于是提出「公共理性」的理念,认为在解决公共领域的价值分歧时,若每个人都倚赖自己别树一帜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那实在没有希望达到甚么共识,所以认为大家提出的理由,都一定要符合「公共理性」的规格,这样就能更容易在多元社会中达成和谐。然而究竟甚么是公共理性呢?谁有权界定公共理性的内容呢?若公众对「公共理性」的理解有分歧,那又用甚么标准去判别谁对谁错?

我不是说一定就没有「公共理性」,但「公共理性」是个规范性概念(normative concept) ,也像其他价值一样深深陷于分歧的漩涡中,要用这理念作杠杆去解决多元社会的价值分歧,我不太乐观。相反,我更多看到的是主流媒体或较有影响力的世俗知识分子透过操纵「公共理性」的理解,去把与他们价值不符的立场名正言顺地边缘化,因为他们的立场符合「公共理性」,而他们的对手的理由则只是「宗教理由」,甚或有违「公共理性」。对比起来,我感到罗蒂更诚实,他愿意承认他也不能用超然的理性证明自己的立场,所以到最后他对宗教人士和右派的反感,也只是源于他的信念。

当然,如罗蒂所言,从策略的考虑而言,任何人若要在公共领域有影响力,或与其他人沟通和对话,的确是要尽量提出市民大众也可接受的理由。这是值得鼓励的做法,但我看不到任何理由说宗教理由原则上在公共领域是不合法的。再者,这要求应平等加诸争论的各方,不能只要求宗教人士适应非宗教人士。非宗教人士要与宗教信徒沟通,不是也应作出同样的适应吗?

至于罗蒂对教会组织的攻击,牵涉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历史事件,不能在这里详细回应。我只简单说几句:首先,若教会中存在不合理的排他主义,如真的「对那些应同样被尊重的人的蔑视」,那我们实在是要忏悔和改正的。例如教会可以反对同性性行为,但却绝对不应促进对同性恋者的攻击(gay-bashing) 。基督教传统若仍有反犹主义,则一定要彻底清洗。在这些问题上,罗蒂的批评值得我们反思。

然而把批评「不道德行为」等同「故意制造敌意」和「造成不需要的痛苦」,把反对同性婚姻者视作「虐待狂」,则是左派常用的上纲上线策略。事实上左派也是说一套做一套,或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他们不是也经常批评宗教右派「不道德」吗?为何这就不是「故意制造敌意」和「造成不需要的痛苦」呢?罗蒂批评教会对其他人的蔑视,但他却明言反对同性婚姻者「应被别人羞辱…应被摒弃和蔑视」!当然,罗蒂的说辞会是:教会批评的人应被尊重,但教会人士却不应被尊重。当然,谁应被尊重都是取决于罗蒂的价值立场,这也揭示左派的所谓宽容是有选择性的。

罗蒂的另一些指控则未必真实,如他认为教会组织反对同性恋都只是为了金钱和权力,可能有个别例子是这样,但我看不到有甚么理据支持这是普遍的现像。此外,教会的反犹主义是否导致犹大人的大屠杀的真正原因呢?这里牵涉复杂的历史分析,不能在这里深究。

结语
罗蒂那种世俗主义者对公共宗教的担忧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下,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类批评并不全面,也不能直接应用到背景和历史都大大不同的亚洲教会。宗教人士在参与公共领域时的确要加倍小心,但并没有好的理由否定他们的参与。沃氏与罗蒂的对话也提醒我们:在公共领域中,宗教人士大可用不卑不亢的态度与世俗主义和其他世界观对话,因为连罗蒂也承认,基督教世界观在理性上不见得比其他的差劲。基督徒不能狂妄自大,但也不应妄自菲薄,更不须自限于一些难以用理性证立的「公共理性」内,这样很可能只是自投罗网,和钻进世俗主义者为我们精心设计的圈套。

书目
Rorty, Richard. 1994. "Religion as Conversation-Stopper." Common Knowledge 3, no.1, pp.1-6.
Rorty, Richard. 1999. Philosophy & Social Hope. London: Penguin Books.
Rorty, Richard. 2003. "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 A Reconsideration."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141-49.
Wolterstorff, Nicholas. 2003. "An Engagement with Rorty." Journal of Religious Ethics 31.1: 129-39.(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