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全文如下:
尽管郑州市管城区法院说于世文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四次延期,但是,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不至于如此法盲。因为按照刑诉法规定,本案最迟三个月宣判,且没有再次延期的法律依据。
管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于世文寻衅滋事一案,自管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贵院起诉起至今已15个月之久。你院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和羁押期限之规定。作为于世文的辩护人,特致函贵院,要求立即对于世文变更强制措施。
其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了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第二百0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上述法律都对超期羁押的违法性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期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的第五部分规定:“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既不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也不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更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几种案件,本案自起诉到贵院起依法至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宣判。可是,15个月已经过去了,还没有开庭审理,象这种严重超期羁押、变象惩罚当事人的行为在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全国都极为罕见!
超期羁押就是违法羁押!违法羁押就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禁就是犯罪!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造成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辩护人将责无旁贷地切实维护最高法院作为最高裁判机关之尊严,确保最高法院所作规定得到落实和执行。
法院是维护和遵守法律并对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之场所。若法院带头违法,则依法治国沦为空谈;若法官带头违法,则法律威严沦为笑谈;若律师视违法而罔顾,则民权必遭肆意践踏!
诛奸谀于既死,发潜德之幽光,期盼本案承办法官明智选择、依法裁决,对我的当事人于世文立即变更强制措施,还我的当事人于世文以自由!
辩护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承才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