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709 大抓捕的背景 .................................................................................................. 3
1、 由維權律師到維權律師網絡 .................................................................................... 3
2、 公民社會的連結及動員能力的增強 ........................................................................ 6
3、 中共政府的打壓 ........................................................................................................ 7
4、 導火線—慶安事件 .................................................................................................... 8
第二部分 709 大抓捕簡介 ..................................................................................................... 10
1、 抓捕維權人士吳淦、翟岩民,官媒抹黑律師王宇 .............................................. 10
2、 突擊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維權律師 .......................................................... 10
3、 官媒大幅報導709 大抓捕 ...................................................................................... 11
4、 全國聯動強制約談、傳喚數百名維權律師及公民 .............................................. 12
5、 天津公安被迫對外承認其為709 系列案件的辦案機關,相關人士已被指定居所
監視居住(秘密羈押)6 個月 ...................................................................................... 13
6、 嚴格管控家屬、律師同行及其他聲援者 .............................................................. 13
7、 逮捕多數及釋放少數 .............................................................................................. 15
8、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持續剝奪會見權 .................................................................. 15
第三部分 各界反應 ................................................................................................................ 17
1、 第一反應 .................................................................................................................. 17
2、 國際反應 .................................................................................................................. 17
3、 中國國內的反應 ...................................................................................................... 19
第四部分 違法性分析 ............................................................................................................ 22
1、 公安部門 .................................................................................................................. 22
2、 司法行政部門 .......................................................................................................... 31
3、 檢察院、法院、行政部門、行業協會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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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當局管控維權律師的新手法 ................................................................................ 34
1、 管控主體:從司法行政部門到公安部門,從地方到中央 .................................. 34
2、 管控對象:從單一到網絡 ...................................................................................... 34
3、 管控手段:從法外到法內,從行政到刑事 .......................................................... 35
4、 管控理由:從「擾亂社會秩序」到「危害國家安全」,從「去政治化」到「政
治化」 ............................................................................................................................. 35
5、 管控範圍:從國內執法到國外執法 ...................................................................... 36
6、 管控工具:多管齊下 .............................................................................................. 36
第六部分 對律師及公民社會的影響 .................................................................................... 38
1、 負面影響 .................................................................................................................. 38
2、 正面影響 .................................................................................................................. 41
第七部分 未來的行動建議 ................................................................................................... 42
1、 肯定民間社會的團結及互信 .................................................................................. 42
2、 國際必須保持長期關注及給予支持 ...................................................................... 43
第八部分 相關統計數據(括號內為事發地點) ............................................................... 45
1. 分類統計(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其他公民): ................................... 45
已批准逮捕 ..................................................................................................................... 45
2. 取保候審 ................................................................................................................ 45
3. 軟禁 ........................................................................................................................ 46
4. 限制出境 ................................................................................................................ 46
5.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 ...................................................... 47
6. 被查抄 .................................................................................................................... 51
7. 地區統計 ................................................................................................................ 51
第一部分 709 大抓捕的背景
1、 由維權律師到維權律師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四九年立國,先後經歷鎮反、反右運動﹑大躍進﹑文
化大革命等數十年的動盪,政法不分,黨權及政治為先,在八十年代前幾乎無
法律可言。自八十年代起,中國逐漸從文化大革命中回復,為了維持秩序並為
改革開放作準備,法律的地位慢慢被恢復。1980 年代之後,律師的定位經歷了
一個認識變化的過程。1980 年通過的《律師暫行條例》將律師規定為「國家的
法律工作者」,這一時期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一樣,同是國家政權機構的組成
人員;而在1997 年的《律師法》中,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
員」;到了2008 年,新《律師法》將律師定為「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
人員。」然而在實踐中,律師從未獲得獨立地位。2008 年10 月,周永康在第
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上的講話將律師定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工作
者」。強調律師要「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要高度警惕、嚴
密防範打著『維權』旗號進行的搗亂破壞活動。」1 1996 年9 月,司法部要
求,「凡有三名以上黨員的律師事務所,必須設立黨支部,不足三名黨員的,
要聯合建立黨支部。」2 2008 年7 月中組部、司法部重申了同樣的要求。3 更
有甚者,2012 年司法部出台措施,要求律師在獲得執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進
行宣誓,誓詞包含:「我保證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神聖使
命,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4
1999 年4 月通過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開宗明義點出全國律協會的宗旨
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
幟」。5
近十幾年來,中共不同的領導人分別提倡「法治」概念,時任國家領導人習
近平上場時更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然而「法
治」的概念一直都只流於漂亮的口號,在實際執行中,黨的權力及決定往往凌
駕於法律。人治造成大量的冤案及不公,所有反對的聲音均被打壓,大部份律
師對這情況選擇視而不見,只有極少數律師願意堅守正義平等,他們不顧自身
安危及各種風險,透過行政或法律訴訟為受害者維護權利,這群律師被稱為維
權律師。
二零零三年可以說是維權律師嶄露頭角的一年。當時中國湖北大學生孫志剛
被公安截查並被誣指為三無人員,繼而被判定違反《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
法》規定而被強行關押至收容遣送站,且於關押期間被打死。消息經傳統媒體
及互聯網曝光後引起民間廣泛迴響,事件導致三位法學博士滕彪﹑許志永及俞
江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建議書,要求審查一九八二年頒佈的《城市流浪
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合憲性,認為它違反了憲法中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
的規定,建議獲得了媒體、法律人和民眾的聲援。結果國務院作出回應,廢除
《遣送辦法》,改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孫志剛
案的涉案嫌疑人及單位的十多名負責人受到處理。
孫志剛案被視為法律人透過法律途徑推進法律改革、挑戰現有政策的一次重
大勝利,開啟了維權道路的大門。在往後幾年的孫大午案﹑太石村案﹑山東計
生案等知名案件中開始湧現大量的維權律師正面跟公權力對抗,一些著名的維
權律師等開始為人所孰知。2005 年年底《亞洲週刊》將許志永、高智晟﹑陳光
誠、滕彪、李和平、郭飛雄、浦志強、范亞峰、李柏光等14 名維權律師評選為
當年的「亞洲風雲人物」,也是標誌著維權律師蓬勃發展的一個重要事件。雖
然這些維權律師很快收到當局打壓,有的被吊銷執照,有的被判刑被勞教,但
他們的努力影響了很多其他律師,使越來越多的律師加入到維權行列當中。這
一階段比較活躍的維權律師還有唐荊陵、江天勇、李方平、李蘇濱、黎雄兵、
李勁松、程海、劉曉原、謝燕益、楊慧文等。
同時,有見於知名維權律師紛紛被打壓逮捕,維權律師慢慢意識到個人力量
的不足和連結力量的需要,以達到互相支援及壯大聲音的目的。在參與大量維
權的過程中,利用互聯網新媒體和傳統媒體,有共同理念的維權律師越來越
「抱團取暖」,形成一些非正式的組織網絡。有部份維權律師脫穎而出自然成
為律師團體的領袖,憑著他們的號召更多的律師及公民積極參與到維權運動當
中。律師領袖帶頭舉辦各類型的沙龍﹑研討會等活動,使維權律師有更多互相
認識及交流分享的機會,也使案件的資訊得以有效傳播。有一些案件,如蔡卓
華案、 「雙鴨山教案」、「東陽畫水案」 、王博案,都是有很多律師同時參
與。再後來的「貴陽小河案」,「王全章案」,建三江事件等等,參與的律師
就更多了。二零零八年中國爆發三鹿毒奶粉事件,公盟借助互聯網的聯絡和協
調號召了全國上百律師組成志願律師團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指導及服務,這是國
內的維權律師第一次以大型「律師團」的形式出現,亦是維權律師群體建立大
規模連結的重要嘗試。
二零一一年,中東北非的茉莉花革命風起雲湧之際,有人在推特(twitter)
上號召中國民眾進行同樣性質的和平集會。中共當局借此機會大肆搜捕各地活
躍的維權人士,當中包括多位維權律師如唐吉田﹑江天勇﹑唐荊陵﹑劉士輝、
滕彪、劉曉原、金光鴻、李方平、劉正清、李天天等人。茉莉花事件反證了維
權律師已成為推動法治改革的骨幹及整場中國維權運動的核心。至二零一三年
九月,幾位律師設立了維權律師網絡,透過社交網絡把大部份志同道合的維權
律師聯合成一體。維權律師網絡的出現把律師組織在一起,交換資訊的同時分
享理念經驗,互相增進知識,亦在心理上給予律師極大的支持。而在實際操作
上,在一些特別重大的敏感案件,他們會組成律師團以確保當事人的權利,在
不同的聲明﹑建議書等檔上亦出現越來越多連署的形式,他們希望借著共同參
與的形成凝聚集體力量更有效地向公權力施壓,同時亦希望能互相分擔被打壓
的風險。經過數年的組織,維權律師網絡至今已有三百幾位成員,而延伸出去
有聯繫的同伴包括了絕大多數參與在維權運動當中的不同人士,維權律師的影
響力已遍及整個社會。
時至今天,維權律師涉足的活動已涵蓋眾多方面,比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
自由、政治異見案件、藏人和維族人的維權案件等比較敏感的領域,也包括人
身損害﹑土地糾紛、反歧視﹑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他們的工作亦不再只局
限於在具體案件上維護當事人的權利,而是開始主動向公權力提出要求,希望
推動法制上的改革。除了被動代理案件外,維權律師開始開設獨立律所維持自
身的獨立性﹑透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評論法律政策﹑舉辦各類研討會推廣議
題﹑創辦非政府組織增強網絡及在地工作﹑聯合學者介入政策及法律推動過
程,甚至參與各類選舉活動等,以多元形式參與在維權運動內。
維權律師同時擔當了監察政府,揭露官員違法行為的角色。他們會循法律途
徑向相關部門提交各類聲請﹑訊息公開甚至提出訴訟以施予壓力,亦會就不同
的重大個案及專門的法律政策發起連署聲明或提出公開建議以完善法制,由上
述二零零三年廢除收容遣送制度、零八憲章、楊佳案、汶川地震相關案件、西
藏314 相關案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鄧玉嬌案、福建三線民案件、小安妮事
件、南方週末事件、家庭教會維權、二零一三年廢除勞動教養制度,這些有較
大社會影響的法制事件和案件,我們都不難看到維權律師的蹤影。他們透過自
己的專業知識及與社會大眾的連結活躍於法治改革及維護權利的第一線。
2、 公民社會的連結及動員能力的增強
千禧年代以前,由於資訊傳播及交通上的限制,公民鮮有參與在維權運動當
中,個別勇敢的異見維權人士大多被逮捕長期收押。千禧年代中國急速發展,
同時帶來的各種交通上的便利和網絡普及。這些改變不僅方便了律師網絡的形
成及發展,亦帶來了整個維權運動的變革。
以往,中國政府透過官方媒體控制了一般民眾接收不同資訊的機會,而網絡
的普及完全打破了這種資訊壟斷的局面,使公民有管道突破限制了解各種維權
案件及活動的相關訊息。這大大促進了公民社會對維權案件的討論,同時亦形
成了一股政府不可忽略的聲音。網民的參與由一開始的網上討論慢慢演變成有
組織地應對重大案件進行圍觀﹑聲援等公民運動。公民扮演著絕對重要的角色
影響著整個案件的發展及結果,能否有效地在網絡傳播訊息,得到公民的協助
成為了製造輿論壓力以對抗不合理的抓捕﹑定罪及裁決的關鍵要素,輿論壓力
以外亦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在不同案件協助搜證及舉報,直接參與在案件中。
這股因網絡熱潮而誕生的公民力量迅速成為了維權運動的重要力量。在處理
越來越多的維權案件及與草根階層接觸同時,維權律師亦發現到與公民合作的
重要性。此時,網絡成為了維權律師與整個公民社會之間的橋樑。維權律師透
過網絡發佈與代理案件相關的進展﹑法律文書﹑評論等,這些資訊在線民間廣
泛傳播,使維權案件能夠成為公眾的焦點,媒體及公眾的關注成為了強力的監
察員,大大增加了公權力違法的成本。
同時,因著網絡的出現,維權律師的動員能力獲得了大大的提升,他們與其
他公民廣泛傳播各類案件,使散亂的個別行動發展成有組織的小規模集體行
動﹑亦以連署聲明的形式使更多人參與在維權案件內。例如在二零一四年黑龍
江建三江一案中,律師網絡之間的連結及互相支持使一起宗教案件在短短一個
月間發酵成全國聲援的維權案件,當時甚至全國律協亦表明會支持律師,最終
成功救回所有被捕律師,使律師更確信集體行動的重要性。
律師間甚至開始嘗試透過社交媒體成立維權律師基金及支持個別維權律師的
募捐,雖然此類嘗試最終都被當局打壓而無疾而終,但維權律師的動員能力及
與公民社會的強大連結觸動了中共政府的神經。維權律師及公民不斷增強的網
絡連結及組織力發展成一股能確實對社會造成廣泛影響的力量,這些影響不單
影響個別案件及地方政府,更甚者影響了中共政府的威信和聲望,這種民間維
權力量的動員能力正是對當權者最大的威脅。
3、 中共政府的打壓
在最初2003 年孫志剛事件時,因各種原因,中共政府對於個別維權律師利用
現有法律推動法治的舉動並未立即採取敵視態度,認為他們的參與有助推進法
律改革。然而很快中共政府發現維權律師在社會﹑政策及法制上的各項工作不
是直接對抗黨政府的意志,就是間接在指出黨政府的不足。維權律師的參與揭
露了政府的大量違法犯罪腐敗的事實、打擊了政府的威望,同時獲得了民間越
來越多的認同,而政府最忌諱的便是維權律師的組織力和行動力有能力把這種
信念擴散至其他公民。於是政府開始對維權律師進行打壓,嘗試透過律師事務
所﹑律師協會等仲介施加壓力,直接禁止律師代理敏感案件,不予簽發文書;
以律師年度檢核進行威逼,使律師不敢代理敏感案件或傳播相關的消息;派遣
國保及國安不斷騷擾律師及其家屬;瞄準知名的維權律師進行逮捕﹑關押或者
剝奪其律師資格,甚至加以莫須有的罪名強加罪名在律師身上,意圖殺雞儆
猴。官方媒體人民日報在二零一二年把維權律師抹黑成美國反華勢力顛覆中國
的代表「新黑五類」,將其評定為必須嚴防打擊的物件之首,可見政府對維權
律師的恐懼。
2013 年習近平上台之後,對民間社會進行了大規模的的鎮壓。被捕或被判刑
的維權律師就有許志永、丁家喜、唐荊陵、常伯陽、姬來松、浦志強、夏霖、
屈振紅等,雖然打壓日漸加劇,大部份維權律師仍然堅守信念,繼續執行自己
的工作。眾多威逼利誘未能阻止維權律師的行動,反而更激起越來越多的反對
聲音並使更多人加入維權律師的行列。在二零一五年的五月出現的「慶安事
件」引發了全國範圍內大量維權律師同時介入聲援,最終促使中共政府決心對
維權律師進行全面取締。
在709 大抓捕發生前,慶安事件的主要參與維權人士吳淦及翟岩民早已被採
取刑事拘留措施,當中吳淦更被控以「煽動巔覆國家政權」的嚴重罪名。在
709 大抓捕中,首批被逮捕的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如謝燕益﹑謝陽等人均曾參
與慶安事件。而官方媒體人民日報亦在七月十二日在官方媒體發表《揭開「維
權」事件的黑幕》一文,集中抹黑維權律師﹑訪民及網絡推手,指責這些維權
人士在慶安事件上有組織地進行炒作,把民警依規合法開槍炒作成槍殺訪民並
企圖擾亂社會秩序。由此可見,慶安事件實際上乃是709 大抓捕的導火線。
4、 導火線—慶安事件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訪民徐純合在黑龍江慶安火車站候車室內被截訪,在
與民警糾纏期間被員警李樂斌開槍擊斃。事件發生後多名訪民及維權人士到慶
安火車站外抗議,並在微博上廣泛傳播事件及照片,引起全國各界關注。五月
七日,劉衛國﹑謝燕益等合共廿二位律師向中共最高檢察院及公安部發出檢舉
書公開舉報李樂斌故意殺人。五月十四日,官方媒體央視公佈調查結果及經剪
輯的監控視頻片段,認定李樂斌是正當履行職務,符合各項武器條例及相關規
定,此舉遭到社會輿論的強烈抨擊。
事發後一個月內,二十多名前往慶安聲援的公民先後被警方拘留,甚至連在
旁提供法律援助的維權律師亦不能倖免,他們甚至遭受到程度不一的酷刑虐
待。維權律師發佈了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連署聲明「關於黑龍江慶安警方大規
模嚴重侵害律師權益事件的嚴正聲明」,並獲得660 名律師簽名支持。在全國
的關注和聲援下,被捕律師最終全部獲釋,事件亦引致多名涉案的地方幹部及
警官相繼被停職或被檢舉落馬,地方貪腐案件持續曝光。
慶安事件正正突顯出以維權律師為首的民間力量的影響力,亦使中共政府對
維權律師及維權人士由警戒演變成決心打壓,引發「709 大抓捕」。
第二部分 709 大抓捕簡介
709 大抓捕,亦有稱709 大抓捕,是指自2015 年7 月9 日開始,數百位中國
內地的維權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民間維權人士及律師和維權人士之親
屬,突遭公安當局大規模抓捕、傳喚、約談、限制出境、強迫失蹤或短期限制
人身自由的事件。截至2016 年5 月27 日,受影響人士已多達319 人,涉及中
國25 個省份。709 大抓捕大致可分為八個部份。
1、 抓捕維權人士吳淦、翟岩民,官媒抹黑律師王宇(2015 年5 月- 2015
年6 月)
雖然王宇、包龍軍被帶走始於2015 年7 月9 日,全國律師及公民遭大規模約
談始於7 月10 日,但與709 大抓捕密切相關的吳淦、翟岩民等維權人士已在
2015 年7 月9 日之前被抓捕。
2015 年5 月20 日,吳淦因在江西高院前抗議法院剝奪「樂平冤案」律師的
閱卷權,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10 日。2015 年5 月27 日,
再被福建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事拘留。吳
淦是709 大抓捕相關人士中第一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
2015 年6 月11 日,新華網、人民網突然發佈無署名文章《「女律師」打人
致聾被判刑,拒不執行判決仍四處接活》,大量官方尤其公、檢、法官方微博
轉發、評論。該文稱,王宇律師「打著律師的旗號宣揚所謂的公平正義」,
「滿口仁義道德、處處標榜同情弱者、高舉公平與正義大旗的律師」,「張口
閉口法治、人權、正義,到處打著‘維權’旗號活躍逍遙」。
2015 年6 月15 日,翟岩民、劉星、李燕軍、張皖荷、姚建清等維權人士因
在山東濰坊中院前打條幅聲援「徐永和案」,被濰坊市公安局以涉嫌「聚眾擾
亂秩序罪」刑事拘留。此為709 大抓捕相關人士中第二批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的人員。
2、 突擊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維權律師(2015 年7 月9 日- 2015 年
7 月13 日)
根據程海律師2016 年4 月22 日從天津公安局員警李斌處得到的訊息,公安
部已於2015 年7 月7 日指定天津市公安局管轄709 大抓捕的系列案件,2015
年7 月8 日該局立案。
2015 年7 月9 日凌晨,北京著名人權律師王宇、其丈夫包龍軍(律師)及16 歲
兒子包蒙蒙陸續失蹤。王宇最後一次對外發出訊息是在2015 年7 月9 日凌晨4
點17 分,由她的朋友在兩小時後讀取。該則訊息稱:門外有人試圖撬開我的門
鎖。然而在此之後,外界便再也無法與王宇取得聯繫。王宇所在社區的保安透
露,凌晨4 點左右,大約二十到三十名員警以抓吸毒人員為名,包圍了王宇所
住的單元樓,並帶走一人。在此之前,王宇曾在凌晨3 點發出一則訊息稱:家
裡的電源和網絡均被掐斷;而且聽見門外有人撬門;另外,從凌晨1 點開始,
她就再也無法與她的丈夫和兒子取得聯絡。7 月8 日晚,王宇曾在北京國際機
場為丈夫及兒子送行。第二日,王宇的朋友從機場查詢得知,王宇的丈夫及兒
子並未離開過中國。
2015 年7 月10 日7 點30 分至13 時,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7 名成員陸續
被警方帶走或失聯,他們分別是:事務所主任周世鋒律師、周世鋒助理李姝雲
律師、王全璋律師、黃力群律師、實習律師謝遠東、財務總監王芳,以及行政
助理劉四新(律師)。同日,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室被搜查。該律所曾代理多起
著名人權個案,亦是王宇律師的執業機構。
2015 年7 月10 日14 時至深夜,著名人權律師李和平(北京)、李和平的助
理趙威(北京)、隋牧青(廣東),以及維權人士胡石根(北京)、劉永平
(北京)、勾洪國(北京)、林斌(福建)分別被警方帶走或失聯。據李和平
家屬稱,帶走李和平的20 名人員當中,有兩名來自天津警方。
2015 年7 月11 日、12 日、13 日,人權律師謝陽(湖南)、謝燕益(北
京)、陳泰和(廣西)陸續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後,李和平律師的助
理高月亦被帶走。期間李和平律師和李金星律師在北京的辦公室被搜查。
3、 官媒大幅報導709 大抓捕(2015 年7 月11 日-2015 年7 月20 日)
在抓捕維權律師及公民的同時,官方媒體開始立即大幅報導709 大抓捕事
件。
2015 年07 月11 日23 點43 分,人民日報刊登《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
幕》一文,該文指,在公安部的部署指揮下,經北京、天津、黑龍江、山東、
福建等多地公安機關縝密偵查,日前,備受關注的翟岩民、吳淦等人涉嫌嚴重
犯罪案件又有最新進展——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進一步供述和更多的案件線索指
向,公安部部署指揮北京等地公安機關集中行動,摧毀一個以北京鋒銳律師事
務所為平台,自2012 年7 月以來先後組織策劃炒作40 餘起敏感案事件、嚴重
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夥。至此,一個由「維權」律師、推手、「訪
民」相互勾連,組織嚴密、人數眾多、分工精細的犯罪團夥浮出水面,其以
「維權」「正義」「公益」為名、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之實、企圖達到不可告
人目的的種種黑幕也隨之揭開。」
2015 年07 月12 日 05 點10 分,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律師的戰場應在法
庭》,該文稱,一系列熱點敏感事件的背後,原來藏有「黑手」。「維權」事
件的黑幕,著實讓人吃驚,也讓人氣憤:他們為了一己私利,弄虛作假、混淆
視聽、裹挾民意,嚴重污染了網絡空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此外,他們還利
用了線民的同情心,褻瀆了人們的正義感,理應受到打擊和譴責。
2015 年7 月18 日,新華網再次發文《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指出「周世
鋒、王宇、李和平、謝燕益、隋牧青、黃力群、謝遠東、謝陽、劉建軍9名律
師和劉四新、吳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連日來,多名
犯罪嫌疑人進行了深刻反思,認為自己的行為嚴重破壞了法律實施,更嚴重損
害了社會公平正義。」
4、 全國聯動強制約談、傳喚數百名維權律師及公民(2015 年7 月11 日
- 2015 年7 月20 日)
自2015 年7 月11 日凌晨,全國各省市國安或公安人員開始對維權律師及公
民進行強制談話、傳喚或短暫拘留。截至2015 年7 月20 日,在短短10 天時間
內,受影響人士至少達到236 人,涉及全國24 個省,其中律師、律師助理及律
所人員為132 人。
絕大多數談話均在深夜或凌晨進行;約見前,公安或國安人員大多沒有出具
正式傳喚證;約見過程中,公安或國安人員未按照法律規定製作筆錄。24 個省
市中,北京、廣東、江蘇、山東、湖南、廣西、上海等地受影響最為嚴重。談
話或傳喚的主要目的,是警告維權律師及公民不要在網絡上公開聲援周世鋒、
王宇等人,其中部分人被要求寫保證書作為承諾。
5、 天津公安被迫對外承認其為709 系列案件的辦案機關,相關人士
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秘密羈押)6 個月(2015 年7 月 – 2016 年1 月)
除了謝陽、陳泰和、隋牧青、勾洪國、高月等被拘捕人士的家屬在2015 年7
月陸續收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以外,其他人士的家屬均未收到任何
口頭或書面的有關刑事強制措施的通知。李和平家屬曾到住所地所在派出所多
次報失蹤案,均無結果。因沒有書面通知書,辯護律師無法介入案件,無法為
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
2015 年7 月15 日,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威達、馮延強到天津河西分局法制大
隊、刑警大隊、禁毒大隊等部門詢問王宇律師及其他律師的下落,被告知,沒
有王宇律師案。
直到2015 年7 月28 日,天津公安當局才被迫承認其為709 系列案件的辦案
機關。當日,劉四新的辯護律師王磊、趙威的辯護律師任全牛到天津市公安局
河西分局查找劉四新和趙威的下落,經過多方尋找及問詢,該局的工作人員趙
旭終於開口第一次對外承認「709 大抓捕」中的劉四新和趙威羈押在河西區看
守所,由上級成立了專案組指定河西分局管轄辦理。這是709 系列案件辯護律
師第一次直面辦案人員趙旭,結束了之前被抓人士的強迫失蹤狀態。
隨後,709 系列案件的辯護律師陸續從河西分局趙旭處得知其各自的當事人
均被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涉嫌罪名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
滋事罪」、「職務侵佔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等。雖然結束了之前長達
一個多月的強迫失蹤狀態,但辦案機關拒絕告知監視居住的具體地點,也決絕
辯護律師的會見要求。
6、 嚴格管控家屬、律師同行及其他聲援者(2015 年7 月- 截稿日)
涉案律師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家屬亦遭遇不同程度的管控,方式包括強
制談話、傳喚、警告、監控、限制出境,甚至刑事抓捕。
王宇律師16 歲的兒子包蒙蒙於2015 年7 月9 日被帶走後,雖在被軟禁數日
後得到釋放,但在同月被警方傳喚4 次,被警方多次警告:不得為其父母聘請
律師,不得對外進行任何聲援行動,不得與維權律師聯絡。其護照及戶口本亦
被警方沒收,使其不得前往澳大利亞留學。為了避免他與外界或媒體接觸,包
蒙蒙一直被警方嚴密監視和軟禁在親戚家裡。2015 年12 月其祖母對辯護律師
透露孫兒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國保則住在對面的房間,任何到訪的人都需要先
登記,並向上級請示決定是否允許會面。每天上學由專門警車接送,同時由員
警和小姨陪同。2015 年10 月6 日,包蒙蒙在維權人士唐志順、幸清賢的幫助
下,欲通過緬甸前往澳大利亞讀書,但三人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勐拉市的華都
賓館8348 房間被身穿緬方員警衣服人員帶走。包蒙蒙被遣返回內蒙古,唐志順
及幸清賢則被強迫失蹤225 日。
李和平律師的弟弟李春富律師因公開聲援李和平,於2015 年8 月1 日被天津
警方帶走,其後證實被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住處被搜查。李和平律師的太
太因連續發表多篇有關李和平的文章,於2015 年8 月6 日被天津警方、北京警
方撬門帶走,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派出所傳喚5 小時。李和平律師15 歲的
兒子和5 歲的女兒於2015 年8 月被拒絕辦理護照,限制出境。
王全璋的父親被要求錄製視頻說服兒子「認罪」。2016 年4 月27 日,公安
突闖王全璋姐夫的老家,要求他們「勸勸」王全璋。第二日,公安對王全璋父
親錄製視頻,要求「勸王全璋認錯」,「用親情說服王全璋認罪」。
2016 年4 月4 日,謝陽律師的妻子欲從深圳羅湖口岸過關到香港,後被海關
工作人員告知,接公安部門通知,因謝陽太太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為由,限
制出境。對方拒絕告知具體是哪個公安部門下達的命令,以及限制出境的起止
時間。
趙威的父母被警告不能公開救援。2016 年3 月7 日上午10:40 左右,有著便
裝的二男一女共三個國保,找到趙威母親家裡,告知趙威的母親,不要和社會
上的律師聯繫,也不要參與簽名聲援活動,說這樣會對趙威不利,並讓趙威的
母親以後有事多與他們聯繫,他們會提供幫助之類的。國保在趙威的母親家裡
待了一個多小時後離開。
公安亦曾多次勸告隋牧律師青的妻子,不要接受媒體採訪,保持沉默、低
調。
與此同時,聲援被捕律師的人權律師及公民亦遭到打壓。2015 年7 月,余文
生律師因為聲援被捕律師被強制談話,期間其妻子也被談話。8 名公民因製作
和派發衣服聲援王宇被強制談話、遣返回原籍地區或刑事拘留。截至2016 年5
月27 日,至少39 名維權律師及公民被限制出境,其中包括13 名709 系列案件
的辯護律師。
7、 逮捕多數及釋放少數 (2016 年1 月- 2016 年3 月)
2016 年1 月8 日及9 日,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滿6 個月後,16 名人士被正
式逮捕,包括10 名律師、2 名律師助理、4 名其他公民。辦案機關由之前的
「河西分局」變更為「天津市公安局」。批捕罪名分別為「顛覆國家政權
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尋釁滋事罪」。
2016 年2 月,律師王秋實及4 位牧師黃益梓、張制、程從平、嚴曉潔(與張
凱律師同案)強制措施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變更為取保候審。
2016 年3 月,廣西公安撤銷對廣西法學教授陳泰和的指控,陳移居美國。另
外,曾為浙江溫州多家教堂擔任法律顧問的北京律師張凱,3 月23 日獲得釋
放,被送返內蒙古。
2016 年4 月,鋒銳所實習律師李姝雲、李和平律師的助理高月被取保候審。
8、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持續剝奪會見權(2016 年1 月-截稿日)
因吳淦案至2016 年2 月3 日七個月最長偵查羈押期限即將屆滿,天津警方於
2016 年1 月20 日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為由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另外,對於2016 年1 月8 日及9 日批准逮捕的16 名人士,辦案機關陸續作
出延長偵查羈押期限1 個月、2 個月的決定,家屬均未收到書面通知書,辯護
律師的會見要求一律被拒絕,理由為會見將「有礙偵查」或「可能洩露國家秘
密」。
截至2016 年5 月27 日,至少319 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
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逮捕或失蹤。「709 大抓捕」已接
近1 周年,期間受影響的人數一直有增無減,打壓仍在持續之中。
第三部分 各界反應
1、 第一反應
2015 年7 月9 日,101 名中國人權律師就王宇及其家人失蹤一事公開發表聯
合聲明表示譴責。然而,因為從第二天開始,709 大抓捕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展
開,僅一周內就有190 名律師及公民被帶走、傳喚、約談或警告,因此在接下
來的近一個月的時間裡面,類似的公開行動已經不見蹤影。
2、 國際反應
聯合國及各國政府
相比於中國國內的反應,國際社會則較多願意在這個時候出來發聲。在「改
變中國(China Change)」網站當天報導709 大抓捕後,香港的民間團體「中
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第一個發出聲明,對王宇及其家人失蹤一案表示關注,並
敦促中國政府開展調查,採取一切措施,以確保王宇及其丈夫和兒子的人身安
全。2015 年7 月,七個西方國家(美國,德國,歐盟,加拿大,英國,法國和
澳大利亞)和聯合國已公開譴責了中國政府對維權律師及公民的抓捕行動,同
時全球的民間團體陸續發佈了20 多個公開聲明。相比於其他國家和聯合國,美
國(包括其國會和參議員)和德國政府都在聲明中使用了強硬的措辭,諸如
「強烈譴責」和「越來越公然無視基本人權」,而聯合國和其他西方國家所使
用的詞語則是「嚴重關注」和「停止抓捕」。
法律界儘管除了台灣,沒有任何亞洲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709 大抓捕公開表達立
場,但多區的法律專業團體都有出來發聲,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律師協會,
台灣律師協會和日本律師協會。另外,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律師協會也
都發佈了支持被捕律師和公民的公開聲明。截至2015 年7 月底,共計13 個法
律專業協會對709 大抓捕發表聲明,其中很多協會之前從未就中國的人權問題
表達立場,比如日本律師協會聯合會,英國律師公會,香港法律界選委和13 名
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由法律專業團體發表的聲明和公開信,主要談及基本
權利和正當程序,不少團體還敦促中國政府落實聯合國的建議,並遵守聯合國
1990 年發佈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和《世界人權宣言》。除法律專業
團體以外,由外國記者組成的香港外國記者協會也發表了聲明,表示對709 大
抓捕嚴重關切。在聲明中,他們集中談論言論和出版自由,認為「只有在完善
的法治環境中,言論和新聞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同時他們還認為,對於在中
國大陸工作的記者和律師來說,這是一個「非常令人不寒而慄的消息」。
台灣律師協會和日本律師協會。另外,英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的律師協會也
都發佈了支持被捕律師和公民的公開聲明。截至2015 年7 月底,共計13 個法
律專業協會對709 大抓捕發表聲明,其中很多協會之前從未就中國的人權問題
表達立場,比如日本律師協會聯合會,英國律師公會,香港法律界選委和13 名
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由法律專業團體發表的聲明和公開信,主要談及基本
權利和正當程序,不少團體還敦促中國政府落實聯合國的建議,並遵守聯合國
1990 年發佈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和《世界人權宣言》。除法律專業
團體以外,由外國記者組成的香港外國記者協會也發表了聲明,表示對709 大
抓捕嚴重關切。在聲明中,他們集中談論言論和出版自由,認為「只有在完善
的法治環境中,言論和新聞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同時他們還認為,對於在中
國大陸工作的記者和律師來說,這是一個「非常令人不寒而慄的消息」。
國際機構
針對突然爆發的709 大抓捕,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海外華人迅速展開了宣導行
動。僅僅在7 月份,他們一共舉行了10 項行動,包括白宮請願書,海外華人的
抗議,香港支聯會的抗議,國際特赦發起的連署行動,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起的
公民社會連署等等。總部設在美國加州的組織「人道中國」則成立了「中國人
權律師基金」,以協助維權律師和他們的家人。至2015 年7 月底,全球的民間
團體共計發佈了23 份聲明,比如荷蘭(「律師的律師」及其他24 個國際組
織),香港,台灣,美國,愛爾蘭,日本。相比於各國政府及專業團體的公開
聲明,民間團體的措辭則不會那麼僵化和保守,除了常見的「嚴重關切」、
「立即釋放」,他們還將709 大抓捕描述為「黑色星期五」,「瘋狂」,「是
對中國法律界的重力一擊」,「停止對人權律師的報復」,「嚴重迫害」,
「恐怖」。民間團體的訴求可以概括為五點:1.釋放被拘捕者 2.停止以「國家
安全」為名進行迫害 3.停止對家屬的騷擾和迫害 4.公佈拘留地點和原因 5.保
證被拘捕者的安全,防止酷刑。
國際社會的專業協會亦表達了他們對被拘捕律師的支援,包括紐西蘭律師協
會、澳大利亞法律委員會和國際律師協會等。同時,香港民間團體舉行了9 次
宣導行動,泰國和台灣地區也舉辦了要求釋放律師的活動。除了發起連署和寫
信行動,還有照片行動、街頭宣講、大學宣講,發佈709 視頻,遊行抗議,及
其他網絡行動。2015 年8 月,香港民間團體發起了一項全球連署行動,全球超
過50 個民間團體參與連署。同時,海外團體及華人位於在華盛頓的中國駐美國
大使館進行了一次集會並宣讀公開信。在習近平參加世界婦女峰會之際,美國
發起釋放20 名女政治犯活動,其中包括王宇律師。
「709 大抓捕」半年之際,全球113 個民間團體發出共同聲明,呼籲國際社
會持續關注事件,敦促中國政府尊重正當程序、恪守法治承諾,立即釋放38 名
被違法扣押的維權律師及公民。此外,歐洲、北美和澳大利亞的著名人權律師
呼籲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停止對數百名人權律師、他們的親屬及相關人員的空
前鎮壓。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榮獲「歐洲律師協會」2015 年度人權獎。聯合國
高專辦人權主管公開對中國打壓維權律師及公民表示關切。2016 年3 月10
日,美國、澳大利亞、英國、丹麥、芬蘭、德國、冰島、愛爾蘭、日本、挪
威、荷蘭、瑞典等12 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期間發表聯合聲明,譴責中
國不斷惡化的人權紀錄,特別對逮捕維權律師的行動感到擔憂。
3、 中國國內的反應
雖然國際社會的聲援力度逐漸放緩,但來自中國大陸律師和公民社會的支援
增加,包括律師、社群及家屬發起的一系列聲明及控告。
中國律師的行動
中國人權律師團的聲明行動主要通過特殊日期、緊急呼籲或國際事件來吸引
公眾、媒體和國際社會的關注。例如,在美國-中國人權對話、王宇之子緬甸失
蹤,「709 大抓捕」100 天、被拘捕者的生日、國際人權日等特殊的日子裡面,
他們都發表了聲明。中國當局對律師的打壓並沒有阻嚇到他們,而律師們的共
同努力也是過去罕見的。截至2015 年12 月,他們作出了13 次的聯合發聲。與
過去不同的是,聯合發聲的主體是各種各樣的,包括被拘捕者的辯護律師,被
限制出境的律師,被拘捕者的家屬及辯護律師,被拘捕的律師所在省份的律
師,等等。除了聲明和控告,中國人權律師還在2015 年12 月組織了一場有關
近期法律行動策略、加強律師及家屬協作的研討會。
中國民間社會的行動
中國民間社會針對709 大抓捕發出的第一個聲明,是由100 餘名殘障人士於
2015 年8 月2 日發出的。隨後,更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陸續發聲,包括性騷擾案
受害者的家屬,上訪者和女權主義者。這些社群都是被拘捕律師曾經代理案件
的當事人所在的群體。同時,網友們在反擊709 大抓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自
2015 年7 月9 日起,他們在網絡上發佈有關709 大抓捕的消息和進展,而且還
發網絡照片徵集行動,拜訪被拘捕者的家屬,慶祝被拘捕者的生日等。除了與
辯護律師一起控告,被拘捕者的家屬還被寫了一封公開信給公安部,這個行動
是十分特殊的,因為受害者家屬通常都會比較低調。2015 年9 月,宗教團體還
為被拘捕的基督徒律師組織了一次特殊的禱告會。與國內的律師相同,民間團
體也會利用特別的日期來吸引媒體和國際社會的關注,比如在習近平美國訪問
期間,人權捍衛者致信總統奧巴馬,要求他在與中國政府的會晤中向中方施加
壓力。
2016 年兩會前夕,超過300 名中國律師和其他公民就「709 大抓捕」致信全
國人大代表暨全國人大,要求保障被拘捕人士的各項訴訟權利,並要求糾正動
輒運用官媒未審先判嫌疑人的做法。與此同時,8 名家屬、27 名辯護律師、52
名律師聯名致信全國人大各代表,要求就「709 大抓捕」成立特別調查委員
會。
中國官方的反應
自打壓之初,中國政府就持有一貫的立場——被拘捕的律師是「一個重大犯
罪團夥」的組成部分,他們是「激進的人權律師」,「組織策劃了數起敏感性
案件」「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和司法秩序」。在國內外的強烈反應之後,2015
年7 月12 日,中國政府利用其官方媒體強調了上述說法,試圖證明抓捕人權律
師的正當性。中國政府沒有通過法律及法律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利用包括中央
電視台、人民日報和環球時報等在內的官方媒體來影響輿論。
2015 年7 月14 日,作為對國際批評的回應,中國政府控制的媒體環球時報
刊登的新聞評論指出,「極端的權力」,美國國務院以及台灣、香港一些「極
端力量」對抓捕事件的指責令內地群眾反感,但是抓捕行動不應該受外部力量
的干擾。國內外反體制力量可能勾結,抓捕維權律師可以使中國社會治安更加
平穩。
中國政府從未就709 大抓捕正式發表過任何評論,直到4 個月後舉行的禁止
酷刑委員會的聽證會舉行,會上中國政府被問及709 大抓捕。2015 年9 月11
日,中國政府作出了與此前的立場相同的回答。中國政府再次強調,公安部摧
毀了一個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平台,維權律師、推手、訪民相互勾連、滋
事擾序的重大犯罪團夥。目前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
施,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律師和其他人一樣,都需要遵守法律。中國主管部
門依法辦案,針對的是違法行為。中方希望委員會嚴守自身職責,避免將審議
政治化。
2016 年2 月,針對聯合國高專辦人權主管就709 大抓捕作出的評論,中國外
交部表示,堅決反對聯合國人權高專對中國內政無端指責,中國是法治國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誰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中方希望人權高專
全面公正客觀看待中國人權事業發展,尊重中國的司法主權。
2016 年3 月11 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例行記者會上,就美、英、日、澳
等12 國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1 次會議上發表聯合聲明答記者問表示,中方
奉勸少數國家好好反思和糾正自身存在的各種人權問題,停止將人權問題政治
化,停止借此干涉他國內政和司法主權。
第四部分 違法性分析
無論是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還是檢察院、法院,在「709」中都存在大
量違法行為。具體闡述如下。
1、 公安部門
1.天津市公安部門不具有地域管轄權
根據法律文書及律師得到的消息,王宇等10 名人士的案件均由「天津市公安
局河西分局」辦理。「天津」並非上述人士的「犯罪地」,亦非其「居住
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推斷,「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應當是依據上級公
安機關的「指定管轄」從而取得管轄權。
然而,本案中的「指定管轄」存在如下問題:首先,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26 條規定的指定管轄,主體為人民法院,並未涉及公安機關偵查的指定管轄。
因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9 條有關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授
權性規範,缺乏上位法依據。其次,《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9
條本身亦存在巨大的隨意性——何謂「情況特殊」,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啟動指
定程序改變案件管轄,法律沒有做任何規定;改變管轄後的案件的承接單位如
何確定,沒有任何法律和司法解釋做出規定,從司法實踐看,能夠滿足上級需
要、有類似辦案經驗的機關,更有可能被指定為管轄單位;第三,沒有設置任
何當事人異議制度,律師無法介入。
2.專案組聯合辦案違反相互制約原則
根據律師得到的消息,「709」系列案件由某專案組負責辦理,具體組成人員
不明。但種種跡象表明,該項目組至少包括:公安部門、法院、檢察院、司法
行政部門、政法委、官方媒體。
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政法委介入到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沒有任
何法律的授權性規定,違反公檢法三部門應當互相制約的原則 。此種聯合辦案
的形式,導致公安部門偵查權的肆意放大,缺乏有效監督和制約,極易造成冤
假錯案。實質上是以黨代法、以政治肆意踐踏法律的典型體現。
3.濫用危害國家安全罪名進行指控
對於曾經或目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有25 名人士被指
控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包括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根據2015 年7 月18 日新華網披露的消息,上述
人士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為「先後組織策劃炒作了40 餘起案事件,嚴重干擾正常
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且不論官方媒體的報導是否客觀公正,僅就該指控而言,律師及維權人士並
未捏造虛假事實或者散佈有損於國家政權的言論,尚看不出律師及維權人士的
行為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有任何關係,這些維權律師
的行為,完全不具備任何社會危害性,從而不構成犯罪。而且是完全促進法治
捍衛人權的行為,值得肯定和欽佩。濫用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指控這些律師完全
是為了一黨之私。
4.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王宇等25 名被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律師及維權人士,並不符合該措施適
用的條件,辦案機關的做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72 條和73 條之規定。
首先,王宇等25 名人士的案件不符合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情形。《刑事
訴訟法》第72 條 規定了監視居住適用的5 種情形。使用排除法推斷,辦案機
關對王宇等人士適用監視居住的理由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辦理案件的需要,
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然而,何謂「特殊情況」、何謂「辦理案件的
需要」、何謂「更為適宜」,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在本案中,為何王宇等
人士的案件符合上述情況,辦案機關也未作出任何說明。
其次,即使符合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情形,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3
條 關於監視居住在指定居所執行的情形。(1)王宇等25 名人士在中國境內有
固定住處,監視居住應當在住處執行。(2)即使適用第二種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犯罪的情形,辦案機關對於「為何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並未作出任何說
明。且該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僅僅是河西分局作出,而非其上級天津市公
安局。(3)某些案件中,當事人有固定住處,且僅涉嫌「尋釁滋事罪」,但仍
被辦案機關決定在指定的居所執行監視居住,比如謝遠東案。(4)指定居所監
視居住制度是2012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新增的制度,出發點是減少拘留、
逮捕,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然而,本案中,指定居所監視
居住期間,辦案機關脫離了看守所的監管,監視居住已為變相的秘密羈押,對
當事人訴訟權利侵犯的嚴重程度比拘留、逮捕更甚。從以往的實踐來看,「指
定場所監視居住」期間,存在極為嚴重和普遍的酷刑和非人道待遇。
5.剝奪律師了解案情的權利
對於曾經或目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辯護律師一直無
法從辦案機關處獲知他們的有關情況,包括已查明的涉嫌的犯罪事實,涉嫌的
罪名,被採取的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辦案機關拒絕的理由主
要有兩類,一類是「不是辦案人、不了解情況」,一類是「所涉案件屬於國家
安全案件」。
公安機關有義務告知辯護律師案件的有關情況,對此,《刑事訴訟法》第36
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40 條 和第47 條 並未設置任何可
以例外不予告知的授權性規定,辦案機關的此種做法完全違法。
6.拒不及時通知家屬採取的強制措施及羈押地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 條 和83 條 之規定,家屬的知情權包括:採取的刑
事強制措施種類、時間、羈押或監視地點、是否變更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
上述知情權應當在24 小時內得到滿足。對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均未履行
上述義務。
在曾經或目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當中,(1)有25 名
人士被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但僅有14 名人士的家屬收到了辦案機關作
出的通知書;而在所有收到通知書的家屬中,沒有1 名人士的家屬是在執行指
定居所監視居住後24 小時內得到的通知。所有通知書均未告知家屬當事人的羈
押或監視場所。律師和當事人的會見權、通信權因此被剝奪。(2)有5 名人士
在被警方帶走後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但僅有2 名人士的家屬收到了辦案機關
作出的有關刑事拘留的通知書;而在這2 名收到通知書的家屬中,沒有1 名人
士的家屬是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24 小水內得到的通知。(3)有4 名人士在
被警方帶走後,辦案機關曾將其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
住,但沒有1 人的家屬收到了辦案機關作出的有關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4)
有1 名人士被辦案機關變更羈押地點,家屬未收到有關通知。即吳淦案,辦案
機關告知吳淦的羈押場所已不是永泰看守所,但拒絕告知家屬和辯護人變更後
的羈押場所。
7.剝奪當事人及辯護律師的會見權
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7 條 之規定,將「律師會見
需要經過許可」解讀為「一律不允許會見」,以剝奪當事人及律師的會見權。
對於曾經或目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截至2016 年5 月
27 日,僅有5 人獲准與辯護律師會見。辦案機關不准予律師會見的理由為:犯
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會見將有礙偵查或可能洩露國家秘密。
首先,「有礙偵查」不能構成多次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的理由。(1)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49 條 之規定,「有礙偵查」不准予律
師會見的情形共有四種,本案是存在這四種情形,還是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辦
案機關未給出任何說明和解釋。(2)自2015 年7 月9 日至今,時間已達5 個
多月,期間辯護律師曾多次提出會見申請,但均遭拒絕。即便此前若許可會見
有所謂「有礙偵查」情形,時至今日,此情形也應已消失。
其次,「可能洩露國家秘密」亦不能構成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的理由。如果
本案存在「國家秘密」的話,那也不可能因為律師會見就導致「洩露」。與偵
查人員一樣,律師也是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則其獲悉相關情況是其履行職責的
必然,對律師的保密要求,自有《保守國家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律
師法》作出相關規定,如果辯護律師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自當承擔法律責
任,但這不能成為偵查機關不許可律師會見的理由。
另外,溫州市公安局無視兩高三部於2015 年9 月印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
執業權利的規定》第8 條第1 款有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
託關係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簽署書面檔,並在三日以內轉交受委託
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託關係,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之規定,公然拒絕張磊、
李柏光律師的會見要求,使得二位律師無法確認紙條是否為其本人所書寫,解
除委託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也無法判斷在押者做出此明顯有悖常理舉動是
否系因受到酷刑逼迫、欺騙引誘等非法對待所致。
8.剝奪當事人、辯護律師及家屬的通信權
對於曾經或目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僅有2 人獲准與
律師或家屬通信。對於辯護律師多次提出的通信要求,辦案機關或置之不理,
或郵寄退回,或提出「因為案情涉及國家秘密,禁止通信」。另外,據謝陽夫
人收到的謝陽2015 年11 月2 日的回信,謝陽稱至今未收到辯護律師的信,因
此可以推論辯護律師寫給謝陽的信都遭到辦案機關檢查而未予通過。
《刑事訴訟法》第37 條 賦予了辯護律師同當事人會見、通信兩項權利,這
兩項權利只要辯護律師和當事人行使,辦案單位、羈押場所就有義務保障。儘
管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查過程中賦予了偵查機關對前述兩項權利中的
會見權進行許可,但是並沒有賦予偵查機關對通信進行許可的權力。
9.非法傳喚、拘禁、威脅、恐嚇、毆打維權律師子女
天津公安曾在2015 年7 月9 日晚將包蒙蒙從北京首都機場綁架至天津某賓館
內,限制其人身自由44 小時,期間對其進行威脅、恐嚇和毆打。內蒙古公安曾
在2015 年7 月期間對王宇的16 歲兒子包蒙蒙強制約談4 次,期間包蒙蒙被警
方威脅不能為父母聘請律師,不能對外進行呼籲。2015 年10 月6 日內蒙古警
方又將包蒙蒙從緬甸猛拉市強迫帶離,後將其軟禁在內蒙古的監護人家中。截
至目前,包蒙蒙仍處於內蒙古警方的24 小時嚴密監控之中,人身自由受到極大
限制。
天津公安、內蒙古公安非法拘禁、威脅、恐嚇、毆打、非法限制王宇16 歲兒
子包蒙蒙人身自由的做法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刑事訴訟法》、《治
安管理處罰法》 等法律規定。具體而言:(1)包蒙蒙並未違反治安管理或涉
嫌任何犯罪,內蒙古公安及天津公安無權對包蒙蒙進行傳喚或訊問。(2)內蒙
古公安傳喚包蒙蒙之前未出示傳喚證,24 小時監控其行蹤也沒有任何法律檔。
天津公安非法綁架及限制其人身自由亦沒有出示任何有效許可檔。(3)內蒙古
公安對包蒙蒙進行傳喚,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
270 條 之規定。(4)內蒙古公安及天津公安對包蒙蒙進行威脅、恐嚇甚至毆
打,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0 條 規定。
10.媒體審判
2015 年7 月11 日人民日報發佈報導《公安部揭開「維權」事件黑幕》。報
導稱,「公安部部署指揮北京等地公安機關集中行動,摧毀一個以北京鋒銳律
師事務所為平台,自2012 年7 月以來先後組織策劃炒作40 餘起敏感案事件、嚴
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團夥。」2015 年7 月18 日新華網發佈報導
《北京鋒銳律所案追蹤》。該報導將40 餘起案件做了詳細報導。同時中央電視
台播出了周世鋒等人的認罪視頻。
因王宇等人士被指控的罪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且辦案機關拒絕辯護律
師會見、通信、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理由均為案件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犯罪,會見、通信等將可能洩露國家秘密,所以可以推斷,上述案件的有關資
訊屬於《保密法》第9 條 規定的「國家秘密」。
對於屬於國家秘密的一切資訊,《保密法》第3 條 、第5 條 和第6 條 規
定,涉及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
資訊公開,否則將受到法律追究。據此,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將刑事案件偵
查中的資訊違法提供給官方媒體大肆報導、人民日報及新華網等官方媒體作出
有關王宇等人構成犯罪的報導的做法,均違反了《保密法》的相關規定。官方
媒體作出有關王宇等人構成犯罪的報導、播出有關周世鋒等人認罪的視頻的做
法,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2 條 有關「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
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種普世的「無罪推定原則」,及第50 條 有關「不得
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相關規定。
11.強迫失蹤
709 大抓捕中幾乎每一位失去自由的律師,都長時間內失去與外界聯繫,被
剝奪通信權利,其律師和家屬無法會見,事實上都屬於國際人權發所禁止的強
迫失蹤。雖然中國政府拒絕加入聯合國反強迫失蹤條約,但仍然違背中國加入
的其他國際人權條約的相關規定,而且也明顯違背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
關規定。
中國《憲法》第37 條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
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唐志順、幸清賢二人自2015 年10 月6 日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
賓館8348 房間被身穿緬方員警衣服人員帶走後,至今杳無音訊,且官方拒絕承
認剝奪其自由之實情,隱瞞其下落,致使二位維權人士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
護。
12.非法干預律師的轉所申請
從2015 年7 月10 日抓走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周世鋒主任等人後,全所律師
一直處於半停業狀況。因抓走周世鋒主任的當天,還抓走了財務人員,並搜查
扣押財務帳本和公章。沒有了公章,也就無法接受新案件代理,無法開代理費
發票,無法給辦案律師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50 多個律師要調走,調動
手續報到北京市司法局一個月,得到的答覆是要經過案件專案組同意。
按照《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20 條 之規定,律師的轉所申請,屬於司法行
政部門的權責範圍,專案組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無權對其進行干預。
13.強迫拍攝認罪視頻
廣西省桂林市公安局強迫陳泰和拍攝認罪視頻,這些做法違法了《刑事訴訟
法》第50 條 有關「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的規定。
14.全國範圍強制約談威脅律師以噤聲
自2015 年7 月9 日至今,全國各地公安數百人分別對全國24 省267 名律師
或維權人士強制談話、違法傳喚、非法短暫限制人身自由,強制談話的主要內
容是威脅警告不要介入、支持王宇、周世鋒案,不要發文和轉帖、評論等。執
法時間多為深夜和凌晨,且公安人員未標明身份、未出具傳喚證或任何有關法
律文書。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相關規定,員警只有在公民涉嫌違法犯
罪,可以在出示員警證和執法檔(如傳喚證、詢問通知)後對其訊問或詢問,
現場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出示員警證後盤問,除此之外無權強制找公民談
話。全國各地公安的做法屬超越法律授權,干涉律師和公民言論自由,甚至限
制被強制談話人人身自由。
15.深夜執法、欺騙性執法
據官方媒體報導和公開的資訊,在公安部部署和指揮下,北京、天津、黑龍
江、山東、福建等多地公安,從2015 年7 月9 日凌晨開始,先後對王宇、周世
鋒等數十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執法時間多為凌晨或深夜。與此同時,全國
各地公安員警數百人分別對全國24 省255 名律師或維權人士強制談話、違法傳
喚、非法短暫限制人身自由,執法時間亦多為深夜和凌晨。另外,警方還採用
欺騙性執法手段,將隋牧青、李春富等人騙至指定地點並帶走,理由或為「車
被撞,請下樓處理」,或為「樓下舉報廚房漏水,物業通知回家查看廚房」
等。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
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在有大量的
時間可以選擇的非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特意選在深夜或凌晨開展執法,且採
用欺騙的方式將相關人士帶走,違法了行政合理性原則。目的是製造恐怖氣
氛,給被捕人或被談話人形成巨大心理壓力,也同時對他們的家人、同事等造
成威懾。
16.禁止家屬、辯護律師、律師子女出境
截至2016 年5 月27 日,已有28 名律師(其中13 名為「709」辯護律師)、
6 名律師家屬及子女、5 名維權人士被限制出境,理由均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和利益」,且決定機關均為北京市公安局,同時決定機關拒絕出具任何法律文
書。
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第12 條 之規定,不准出境的規定僅有「國務院有關
主管部門」有權作出,北京市公安局此做法系超越職權。另外,決定機關對為
何上述人士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拒絕提供解釋和說明。另外,根據
《行政許可法》第38 條 之規定,無論是准予或者不准予出境的決定,均需為
書面。北京市公安局拒絕出具書面決定文書的做法明顯違法。
17.違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懲罰聲援者
2015 年8 月28 日,維權人士劉亞傑、黃永祥、衛小兵、黃熹因郵寄和穿印
有中國維權律師王宇頭像的文化衫,被廣州市增城市公安以涉嫌尋釁滋事為由
刑事拘留。另外,湖北王芳、尹旭安等人亦因為為王宇律師聲援而被行政拘
留,期滿後又被採取刑事拘留手段並被批准逮捕。
根據《刑法》第107 條 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5 條之規
定,只有發現「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才應當立案偵
查。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郵寄和穿印有中國維權律師王宇頭像的文化衫」的
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尋釁滋事罪」所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廣州及湖北公
安的做法屬違法立案,其目的是以刑事拘留手段懲罰聲援者。
18.大規模解聘辯護律師
在2016 年1 月9 日「709」系列案件的當事人被正式逮捕後,共計19 名辯護
律師遭到天津公安的「解聘」。天津公安稱,犯罪嫌疑人已委託新的辯護律
師,並簽訂授權委託書。然而,當辯護律師根據兩高三部2015 年9 月發佈的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第8 條之規定要求與當事人當面確認解除委託
關係時,天津公安均予以拒絕。
19. 拒不公開有關政府資訊
因王宇等人被秘密羈押,包括辯護律師在內的外界人士均無法得知其具體狀
況,故多名辯護律師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向各級公安部門(包括公安
部、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申請公開有關政府資訊,例如
「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響」,「包龍軍的監視居住的地點、條件、
伙食、衣物情況」,「公安部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轄的管轄決定書」,「唐志順
的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及地點」等等。然而,截至目前,辯護律師未從
各級公安部門成功獲得一項資訊,得到的答覆或者為「資訊不存在」,或者為
「申請公開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或者從未收到任何答覆。
20. 對辯護律師的行政覆議申請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鑒於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拒絕向各案辯護律師介紹案件有關情
況、並剝奪當事人及辯護律師多項訴訟權利,多名辯護律師及家屬(包括文東
海、呂洲賓、勾洪國、紀中久、李和平太太等)利用《行政覆議法》向其上級
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覆議。然而,天津市公安局的答覆為「申請不屬於
行政覆議受案範圍,決定不予受理」。同時,辯護律師還利用《行政覆議法》
及《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就公安部門拒不公開有關政府資訊向其上級部門提起
行政覆議,儘管得到受理,但最終得到的答覆是「予以駁回」,理由是「申請
公開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
21. 拒不執行檢察院的檢察建議
在張凱案中,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在已經收到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糾正
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的情況下,依然堅持違法行為,拒絕向辯護律師告知張凱
案件的任何案情。
2、 司法行政部門
1.干預辯護律師代理個案、強迫律師退出
在接受家屬委託後,辯護律師受到的非法干預和騷擾包括:(1)被當地警方
強制傳喚,要求解除委託,比如王宇的辯護律師李威達;(2)當地警方到辯護
律師住處上門騷擾,比如謝陽的辯護律師蔣援民;(3)律師事務所要求解聘辯
護律師,比如王宇的辯護律師馮延強;(4)被當地警方強制帶走,禁止代理,
比如李和平的辯護律師劉書慶;(5)被當地司法局強制約談,警告不得對外發
佈案件情況,比如謝陽的辯護律師張重實。地方公安及司法部門違反《律師
法》的有關規定 ,干預律師的辯護工作,侵犯律師的獨立辯護權。
2.污名化警示教育
北京市司法局2015 年7 月編發《警示教育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涉嫌重大犯
罪新聞報導及相關評論資料摘編》一書,要求北京各律師事務所領取及學習。
此種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2 條 有關「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
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規定。
3、 檢察院、法院、行政部門、行業協會
1.檢察院拒不履行監督職責
在36 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況的律師及維權人士中,辯護律師均曾多次向地
方檢察院控告偵查機關侵犯當事人及律師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但全國各級檢
察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湖南省檢察院、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浙江省檢
察院、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等)違反《刑事訴訟法》及《人民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大多採取拒絕答覆、拖延答覆或罔顧事實
的做法。
例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在給張重實律師的《答復函》中稱,「你反映的
問題不屬實,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在張凱案件中,
浙江省檢察院的回復是「經調查張凱已解除對張磊律師的委託,故不再處理
(控告事項)」;天津市檢察院甚至要求辯護律師「不要在網上發微博」;湖
北省大冶市檢察院則以「無法強制大冶市公安局糾正違法行為」為由拒絕監
督;內蒙古興安盟檢察院以「公安局違法不歸我們管」為由拒不接收控告材
料。
2.律師協會拒不履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職責
自2015 年11 月10 日起,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連續12 個工作日到北京
市律師協會,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然而,
北京市律師協會以「材料已經上報,等待答覆」為由一直推脫,拒不實質履行
維護律師合法權益之法定職責,此等做法已違法《律師法》第46 條第1 款之規
定。
3.法院不予立案或駁回起訴
針對媒體的污名化報導、公安部門拒不公開有關政府資訊或拒不受理有關行
政覆議、辦案機關剝奪辯護律師及當事人多項訴訟權利等違法行為,多名辯護
律師及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得到的答覆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
圍,故不予立案」,或「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故不予受
理」。
4.政府部門拒不公開相關政府資訊
為獲取當事人的資訊,辯護律師利用《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向政府各個部門
申請資訊公開,比如王秋實律師向天津市財政局申請公開「2015 年天津市公安
局指定監視居住方面的財政資訊」,但得到的答覆是「不存在此類資訊」。
第五部分 當局管控維權律師的新手法
無論從管控的主體、對象、手段、理由,還是從管控的範圍、工具來看,
「709」都呈現出許多管控維權律師的新手法。而這些新手法很可能在將來得到
普遍使用。
1、 管控主體:從司法行政部門到公安部門,從地方到中央
值得注意的一個新發展是,在此次全國性的強制談話行動中,執行人員大多
來自公安、國安,而作為律師主管部門的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則參與極
少。另外,因律師均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而非行政處罰,故作為偵查機關的公
安部門相應地成為管控這批律師的主要部門。2015 年8 月20 日召開的全國律
師工作會議亦是一個例證。此為公安部首次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司法部聯合召開,足見公安部門在律師管控中角色的轉變和加強。這亦符
合公安權力不斷擴張、整個國家向「警察國家」轉變的趨勢。
另一個變化則是中央集權的加強。全國24 省百余名律師在48 小時內均遭強
制談話,天津公安跨省到北京拘捕周世鋒、王宇等人,此種大規模的談話和抓
捕行動均表明是中央層面的統一部署,對此,公安部在官媒的報導中亦予承
認。而此前針對律師的管控大多以地方(執業地)當局為主,中央到地方的聯
動較為少見。如此,管控的效率、強度則大大增強。
在地方層面的分工方面,亦可見從執業地到戶籍地的趨勢。「709」之前,律
師執業地所在的省、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或公安、國安部門負責管控當地的律
師,而此次全國性強制談話行動中,執法人員許多為戶籍地所在的公安或國安
人員,例如北京律師張磊被湖南省國安人員約談、北京律師李方平被江西省國
安人員約談。
2、 管控對象:從單一到網絡
「709」之前被刑事指控的僅包括最活躍的維權律師,以及大量代理法輪功等
敏感案件的律師,但此次「709」所牽涉人員範圍之廣、人數之多、指控罪名之
重,可謂空前。除維權律師外,還牽涉律師助理、律所行政人員以及其他維權
人士,將其作為共同犯罪處理;同時大量採用政治株連,將律師的家屬納入管
制範圍。當局認為,周世鋒、王宇、李和平等律師,與劉四新、吳淦等網絡推
手、翟岩民等「訪民」相互勾連,涉嫌重大犯罪團夥。可見,當局已經意識到
維權律師在公民社會中強大的動員能力和組織能力,並將對律師的管控,從單
一的律師個體,轉變到對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網絡推手、維權人士的
聯合打壓。
3、 管控手段:從法外到法內,從行政到刑事
與2011 年「茉莉花革命」期間未經任何法律程序的秘密羈押和強迫失蹤的做
法大不相同的是,「709」中受迫害的律師均被當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雖然多
數人士實質上仍處於秘密羈押的狀態,但當局似乎無意像2011 年那樣將大批維
權人士強迫失蹤幾個星期或幾個月之後予以釋放。因此表面上比2011 年茉莉花
鎮壓那次更多一些司法程序色彩,但實際上下手更狠,試圖徹底摧毀整個維權
律師群體。
另外,「709」中律師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律師與法庭的衝突為主。針對此
種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過程中的所謂「違法行為」,「709」之前一般採取暫緩執
業(程海案)、司法拘留(王全璋案)、註銷執照(滕彪、江天勇)、吊銷執
照(唐吉田、劉巍案)等手段,如今則大量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實現了從行政
處罰到刑事處罰的轉變。2015 年刑事個案數量的大幅增加亦是例證。2015 年
「709」中被刑事指控的維權律師及律師助理共計19 例,2014 年為13 例,
2002 年至2013 年僅為7 例。這也說明習上台之後轉變了對維權律師群體的鎮
壓策略。
4、 管控理由:從「擾亂社會秩序」到「危害國家安全」,從「去政治
化」到「政治化」
「709」之前律師被刑事指控的罪名主要為「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
場所秩序罪」、「非法經營罪」等擾亂社會秩序類的普通罪名,但是在「709」
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
密、情報罪」、「洩露國家秘密罪」的指控得以普遍適用。另外,共計27 名維
權律師或維權人士及其子女被以「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為由限制出境。
頻繁使用「危害國家安全」這一管控理由,一方面是為方便公權管控,因為
一旦被指控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
利就難以得到保障,24 小時通知家屬的權利、與律師會見的權利、與外界通信
的權利基本上無法實現;另一方面,這一指控政治意味極為濃厚、處罰後果相
當嚴重,也是當局企圖最大化威懾效果、孤立維權律師而有意為之。
5、 管控範圍:從國內執法到國外執法
2015 年10 月6 日,王宇律師之子包蒙蒙及其他兩名維權人士在緬甸猛拉市
被警方帶走回到內蒙古。包蒙蒙稱,中國員警亦有參與執法。
中國當局要求緬甸當局合作,並將人從緬甸抓回國內的做法實為罕見,而
2015 年以來卻頻頻曝出此種「國外執法」之案例,如桂民海案、李波案、李新
案等。隨著中國當局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管控範圍不斷擴張,這在
將來很可能成為一種習慣性做法。
6、 管控工具:多管齊下
第一,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名實施秘密羈押。在本次709 大抓捕中,
至少28 名維權律師或維權人士被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此為
2013 年《刑事訴訟法》所新增,適用標準隨意,為變相秘密羈押,羈押時間長
達半年。「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實質是在法定羈押場所之外的審前羈押。而
且,因為不受看守所規則的束縛,實踐中,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常常是比逮捕
更為嚴厲的羈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難以取證。
第二,借「媒體審判」操控輿論。對於尚處於偵查階段的案件,中央電視台
不斷播放當事人認罪的視頻,且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官方媒體亦予大肆宣傳和
公開定性。「709」之前雖使用過媒體審判之手段,但未曾專門針對維權律師。
此舉意為污名化維權律師形象,操控普羅大眾之思想。
第三,借「株連各方」加大懲罰和散播恐懼。在「709」中,遭到株連的相關
群體包括律師的家屬及未成年子女、律師的辯護律師、律師的同事或同行,以
及律師的聲援者。株連的方式包括傳喚、限制出境、非法拘禁、騷擾、限制轉
所、刑事抓捕、強制解除辯護律師等。
第四,借「遮罩通訊」阻斷各方連接。2015 年7 月9 日至11 日,律師及公
民群體用於聯絡的通訊工具「電報」(telegram)被中國官方遮罩,需要翻牆才
能在國內使用,極大影響各方聯絡。而此方式未曾在「709」之前使用。
第五,借「警示教育」防止其他律師效仿。2015 年6 月,司法部印發《關於
在全國律師隊伍中開展全面依法治國教育的意見》並提出,「當前律師隊伍建
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少數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問題時有發生,必須認真糾正解決。」2015 年7 月,北京市司法局編發《警示
教育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涉嫌重大犯罪新聞報導及相關評論資料摘編》一
書,要求北京各律師事務所領取及學習。2015 年8 月,全國律協召開全面依法
治國教育專題座談會。上述「思想教育」手段在李莊案件時被使用過,但強度
未曾這般密集,意為統一思想、散播恐懼,防止其他律師加入維權律師群體。
第六,借「解聘律師」降低案件影響力。709 系列案件中被官方解聘的辯護
律師共計15 位,均為人權律師,辦案手法靈活多樣,善於利用法律框架內各種
救濟途徑,亦擅長結合社交媒體及傳統媒體曝光各種違法行為,同時具有較強
的抗壓能力。借當事人之口解聘上述律師,繼而委派官方律師,自然可以加強
辦案機關對當事人的影響力和對案件的控制力。雖然此種手法在709 大抓捕發
生之前就有,但此次的規模更大。
第七,借「各方合作」全面堵塞法律救濟途徑。在長達一年的時間裡,709
系列案件的辯護律師多次嘗試利用法律途徑救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包括會見
權、通信權、通知家屬的權利等,但毫無例外,所有的嘗試均以失敗告終。全
國各級公安部門、各級檢察院、各級法院、各級政府部門似乎通力合作,拒不
履行其監督職責,從而導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持續處於被侵犯的狀態。
第六部分 對律師及公民社會的影響
709 大抓捕對維權律師群體影響極大,是維權運動2003 年興起之後遭遇的最
大規模、最殘酷的打壓,損失極為慘重,而且打壓仍未結束,恢復到709 之前
的狀態尚需時日;雖然遭遇前所未有之鎮壓,維權律師群體仍然頑強抗爭,勇
敢展開救援,一批新維權律師湧現並得到鍛煉,維權運動沒有被徹底摧毀。在
事件發生的初期,維權律師群體的應變和行動能力明顯被削弱,自事件發生後
第二個月起才慢慢逐步恢復。另一方面,其後律師和民間機構對被捕人士的一
連串救濟行動,提升了律師和相關群體的凝聚力,增強了對維權理念的認同,
得到了國內民間社會和一些普通民眾的同情和支援,也引起了國際社會前所未
有的廣泛關注。
1、 負面影響
(1) 維權律師群體發展
1.核心成員流失
此次行動當局對十多名資深的維權律師採取刑事措施,是目前為止最大規
模,反映透過刑事程序和控告限制維權律師活動的趨勢。而一旦被判刑事罪
行,律師可能被永遠撤銷執業資格,不能從事人權案件的辯護工作。同時,事
件源於全面打壓維權律師這一政治動機,公安和司法機構均受制於來自中央的
辦案指令,未能獨立持平地處理被拘捕人士的案件。以致受家屬委託的律師在
透過法律途徑介入的過程中不斷受阻,未能取得任何進展。國保和公安騷擾家
屬亦為被拘捕律師的家庭帶來非常大的壓力。被拘捕的資深維權律師受到人身
自由、執業權、精神和家庭等各方面的限制和威脅。
2.群體內部短期活躍度減低
大規模拘留和約談行動為剛成型的人權律師群體帶來震盪。至少在事件發生
的初期,為了避免被進一步牽連,部分律師減少出面聲援或跟其他人權律師和
團體接觸。 這亦引致維權律師群體在709 大抓捕發生的最早階段整體應變能力
下降。
3.窒礙新晉力量發展
部分剛接觸人權領域的年輕律師,會因為恐懼或未能應對而卻步,暫時淡出
維權律師圈。維權律師面對全所未有的高壓狀態,令大多數的圈外律師比以往
更加與其保持距離,發掘和接觸新人尤其困難。這進一步削弱維權律師群體的
發展空間和能量。
(2) 支持群體和傳播
1.維權律師家屬
部分律師家屬被公安約談、警告,在受到威逼和壓力的情況下,拒絕與提供
協助的律師和團體接觸,以致未能啟動對受害律師的法律援助,亦令外界了解
相關受害律師及其家庭的情況或希望提供説明時更為困難。
2.其他律師群體
為免被標籤為「維權律師」或認定為支持維權律師,有從事較不敏感的公益
案件的律師和「死磕」 律師刻意與維權律師保持距離或不對709 作任何評論和
聲援。維權律師群體在逆境中變得更為孤立。
3.國內公民社會
維權律師和其他公民群體近年增加互動。在人權案件的偵查和審訊的過程
中,時有相關群體聲援圍觀,甚至有非代理律師參與,力求對辦案機關或法院
形成壓力,公正處理案件 。部分公民會為代理律師提供協助,令其辯護工作更
順利。709 大抓捕中,官方將涉案的律師和公民定性為「犯罪團夥」,或會影
響日後律師和公民於法庭內外配合的辦案方法,以及令部分律師忌諱與其他公
民群體聯絡。
4.國內公眾
國內資訊流通受嚴密限制,一般民眾只能接收來自官方和經過嚴密審查的媒
體的單一資訊。官方媒體對被拘捕律師和維權律師群體未審先判,做出缺乏理
據的指控,抹黑維權律師形象,將令維權律師群體更難取得公眾的理解和支
持。
5.阻礙與國際社會交流
多名律師被限制出境,以至維權律師群體跟國外不同界別的接觸很大程度上
局限於網絡平台或其他間接途徑,未能直接深入認識和交流。2015 年7 月通過
和實施的《國家安全法》以及2016 年4 月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均
反映中國政府對於國內民間與國外日趨頻繁的交往存有顧慮,並欲加以監督。
此舉將進一步限制維權律師的對外接觸,以及阻礙國際社會及時了解國內情況
和向國內民間社會提供必要的支援。
6.傳播困難
709 大抓捕令「人權」、「維權」,甚至「公益」等在國內成為敏感的概念
和詞彙,在公民群體和大眾間傳播相關理念、事件和資訊變得更為困難。律師
辦理人權案件,經常使用的一個手段就是利用各種媒介揭露社會制度和司法制
度的不公之處,但傳播困難將令此效果大大減低。
(3) 法治環境
1.監控合法化
當局針對人權律師比較嚴重的打壓,以往多以行政拘留、阻撓執業或非法擄
走的形式進行。相對於行政拘留,刑事措施允許更長的合法拘留期 。2015 年
11 月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刑法》,第309 條就擾亂法庭的行為增加新的罰
則,但條文內容空泛,引起外界憂慮是否會被濫用於打擊維權律師在法庭上的
辯護工作和言論。 打壓刑事化將進一步加大人權律師的工作的風險。刑事調查
和司法程序成為監控的工具,被惡意濫用,獨立和公正原則崩倒。這尤其體現
於不合理地在大部分709 案件中轉移刑事措施至「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利用
「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調查,而過程中檢察機關不但沒有履行監督責任,甚至
夥同公安機關進行聯合調查。
2.律師代理案件難度增加
公安阻撓維權律師代理人權案件一直為人詬病,而當局在709 大抓捕中公然
針對維權律師進行打壓令公安更為所欲為,部分律師在代理人權案件時遇到更
多刁難和藐視。另外,部分被稱為「死磕派」的律師因為擔心被認定為打壓的
目標,在辦理敏感案件的時候有更多的顧慮,避免採取最積極的辯護策略。
2、 正面影響
(1) 維權律師群體
1.增加團隊凝聚力和決心
經歷嚴重打壓,令能頂著壓力和風險堅持留在群體裡的律師更團結和義無反
顧。由透過不同法律途徑介入被拘捕律師的案件,以至其他人權案件,律師間
互相扶持,持續表現出追求法律公正的決心。一些曾經淡出的律師亦因此受到
激勵,逐漸重新投入團隊。
2.加速發展新的核心成員
一批資深維權律師被拘捕,激發一些資歷相對較淺的律師更投入人權案件的
領域,爭取更多實踐的機會,在短時間內累積更多經驗,填補流失的核心力
量。
(2) 支持群體
1.增強律師家屬支持和參與
不少被拘捕律師的家屬眼見公權力肆意妄為,明白到坐以待斃或順從公安的
警告將不能讓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因而配合受委託的律師進行一連串的
維權及營救行動。除了跟其他圈內的律師,亦增加跟國際組織和傳媒等的聯
繫,維持各界對家人的案件的關注,以求案件能有突破,家人能早日被釋
放。 過程中亦令他們更了解家人的法律維權工作,予以更大的支援。
2.引起國際社會強烈關注
海外傳媒廣泛報導,境外律師團體、國際人權組織、民間團體等界別對受影
響律師的遭遇表達關注和組織不同的聲援行動,規模前所未見,並在事件高峰
後一直維持。資訊透過有限的管道流出至外界,但都被積極傳播,令國際社會
對中國律師相關的議題和中國司法系統記憶體在的問題得到進一步的認識。
第七部分 未來的行動建議
1、 肯定民間社會的團結及互信
自古以來中國普遍彌漫著一種犬儒的氣氛,官府不鼓勵人民告官,甚至有
「未見官先打八十大板」的情況,同時貪官舞弊屢見不鮮,造成了在傳統價值
觀上民眾經常出現對法律工作者的不信任。俗語有云「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
獄」,官門被放在跟地獄同等的位置。直至中共建國,法制更赤裸裸地成為執
政者的工具,律師被灌以國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為黨服務,民間對律師及其他
法律工作者的不信任更加強烈。
這種意識形態隨時代發展漸漸有所改變。八十年代中國改革開放,大力培訓
律師,並修改法例正式定性律師為專業人士為當事人服務,試圖與世界接軌。
這意外造成了部份律師的權利意識覺醒,間接促成了維權律師的出現。這些只
占整個律師群體一小部分的維權律師為法治、憲法權利、公民基本自由而奮
鬥,甚至犧牲自己的自由,贏得了社會越來越多的尊重,成為整個維權運動的
精神支柱和核心力量。
相比以往只有少數人敢站出來發聲,現在越來越多人加入其中。正是第一代
維權律師及其他維權人士明白互相包容尊重的重要性,接納不同的參與方式,
使更多不同的人願意加入其中,發展出不同的抗爭手法,不斷碰撞更新衍生出
更多嶄新的想法,亦使大家的理念更清晰,彼此更為團結。要繼續推進運動,
評估風險是非常重要的。每個行動能達到什麼成果,對個人及整場運動的可持
續性會帶來什麼影響,都得仔細作出策略性的考慮。然而不同人可能因應自己
的安全考慮及分析得出不同的結論。現今維權運動不再局限於知識份子,律
師﹑非政府組織及其他公民以不同的手法推動維權運動的進程,當中有較溫和
透過法庭上依遁規距死磕的;有在社會上普法組織群眾的;有在網上傳播推動
消息;也有較「激進」勇敢反抗專制體制的,各自在自己可接受的範圍內參與
在整場運動中,卻仍能保持連結,守望相助。
在709 大抓捕中,我們看到官方的打壓遍及各類運動的參與者,從記者、教
會、律師、NGO、女權運動、學者、少數民族、勞工運動等等,而民間紛紛作
出聲援,彼此支持。我們寄望這種團結的精神能延續下去,運動的不同參與者
以後能繼續保持互信及理性溝通,使運動能更多元又不迷失方向。
2、 國際必須保持長期關注及給予支持
709 大抓捕可說是國際關注中國維權運動﹑特別是當中的律師群體的里程
碑。首次世界上不同國家政府及專業團體,包括歐盟﹑美國﹑加拿大﹑澳州等
政府及英格蘭威爾士律師會﹑澳州律師公會﹑台北律師公會﹑香港大律師公
會﹑國際律師公會等均發出聲明指責中國政府,重申保護自由法治的普世價
值,關注度前所未見。這種輿論壓力在某些個案中已經達到效果,比如女權五
姐妹、浦志強案和高瑜案等。
中國政府雖然不願認同普世價值,又經常以「國情」﹑「中國模式」等詞彙
模糊化各種國際人權標準,但它仍然不得不承認維持其國際形象的重要性。事
實上中國亦簽署了至少25 項人權公約,理論上受到國際法律的約束。例如最近
中國就派遣了龐大的團隊出席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的聽證會,足見中國政府
對該會的重視。會上雖然中國官員搬出眾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掩蓋真相,但在聯
合國官員提出各項基於事實的嚴厲質詢時仍是醜態百出,事後中國外交部急急
發出聲明強調自己對相關工作的努力,由此可見國際輿論壓力並非全然無用。
我們期望和建議國際社會,包括國際組織、西方政府、媒體、國際人權機
構、大學等研究機構,各國律師專業團體等:
A、 繼續對中國維權律師和維權運動遭受的打壓保持高度關注和聲援。
B、 對一些個案提供緊急援助,包括涉及酷刑和強迫失蹤的個案。
C、 嚴重關注和譴責中國政府進行跨境綁架的新趨勢,相關國家應該採
取明確有效的手段,履行維護本國公民的責任。
D、 繼續支持中國人權律師和民間維權運動,包括培訓、邀請交流、資
金支持和授予人權獎項等。
E、 停止對官方律師協會的支持。中國的官方律師協會被政府完全操
控、一直扮演幫兇角色,絕非是中國律師權利的代表。
F、 在國際有關會議和活動中邀請能夠反應真實情況的中國非官方代
表,讓他們分享真實的資訊和經驗。
G、 採取有效手段確定人權侵害者的身份,並考慮採取禁止進入西方國
境、凍結財產等制裁手段。
H、 停止綏靖政策,停止把貿易與人權脫鉤的做法。
I、 協助聯繫各方力量共同監察中國執行各條公約的進展,反對中國以
不合理理由淡化及降低國際標準。
J、 密切其他可能受到報復和打壓的律師、人權捍衛者和NGO。
K、 密切關注即將到來的709 有關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有關事項相應作
出聲明、報導和抗議等等。
L、 在中國人權狀況得到基本改善之前,停止將奧運會、亞運會等重大
體育、文化、政治活動的舉辦權給與中國,已經做出決定的,應該給予
人權惡化只事實予以重新評估。
M、 對維權律師進行抹黑、未審先判的官方媒體也是參與作惡的力量之
一,國際社會應該重新評估與這些官方媒體的合作專案。
第八部分 相關統計數據(括號內為事發地點)
截至2016 年5 月27 日18:00,至少319 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
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逮捕或失蹤。
1. 分類統計(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其他公民):
·已批准逮捕:24 人(11/13)
·取保候審:13 人(8/5)
·軟禁:1 人(0/1)
·限制出境 :39 人(28/11)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267 人(127/140)
*注:其中23 人同時被歸類在兩個分類;1 人同時被歸類在三個分類。
已批准逮捕【24 人】
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11 人
1. 王宇(北京)
2. 包龍軍(北京)
3. 王全璋(北京)
4. 劉四新(北京)
5. 周世鋒(北京)
6. 謝陽(湖南)
7. 趙威(北京)
8. 謝燕益(北京)
9. 吳淦(北京)
10. 李和平(北京)
11. 李春富(北京)
其他13 人
1. 胡石根(北京)
2. 劉永平(北京)
3. 勾洪國(天津)
4. 林斌(福建)
5. 王芳(湖北)
6. 尹旭安(湖北)
7. 翟岩民(山東)
8. 張皖荷(山東)
9. 劉星(山東)
10. 李燕軍(山東)
11. 姚建清(山東)
12. 唐志順(緬甸)
13. 幸清賢(緬甸)
2. 取保候審【13 人】
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8 人
1. 隋牧青(廣東)
2. 黃力群(北京)
3. 謝遠東(北京)
4. 王芳(北京)
5. 王秋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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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張凱(浙江)
7. 李姝雲(北京)
8. 高月(北京)
其他5 人
(溫州教案系列)
9. 黃益梓(浙江)
10. 張制(浙江)
11. 程從平(浙江)
12. 嚴曉潔(浙江)
13. 張崇助(浙江)
3. 軟禁【1 人】
其他1 人
1. 包蒙蒙(內蒙古)
4. 限制出境 【39 人】
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28 人
1. 張慶方(北京)
2. 梁小軍(北京)
3. 蔡瑛(湖南)
4. 斯偉江(上海)
5. 李方平(廣東)
6. 李國蓓(北京)
7. 陳建剛(北京)
8. 陳武權(廣東)
9. 燕薪(廣東)
10. 葛永喜(廣東)
11. 劉正清(廣東)
12. 龐琨(廣東)
13. 葛文秀(廣東)
14. 王全平(廣東)
15. 黃思敏(湖北)
16. 游飛翥(重慶)
17. 藺其磊(北京)
18. 張科科(湖北)
19. 王興(廣東)
20. 黎雄兵(北京)
21. 唐天昊(廣東)
22. 任全牛(河南)
23. 冉彤(廣東)
24. 袁裕來(浙江)
25. 覃臣壽(廣東)
26. 文東海(廣東)
27. 馬連順(天津)
28. 李仲偉(山東)
其他 11 人
*1 號人士同時被歸類在其他分類
1. 包蒙蒙(北京)
2. 蘇楠(北京)
3. 向莉(北京)
4. 于合金律師孩子(北京)
5. 李和平律師兒子(河南)
6. 李和平律師女兒(河南)
output.indd 46 6/23/16 10:01 AM
7. 劉亞傑女兒(廣東)
8. 馮正虎(上海)
9. 劉曉原律師兒子(江西)
10. 歐彪峰(廣東)
11. 陳桂秋(廣東)
5.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267 人】
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127 人
*5, 11, 20, 43,57,69,70, 83, 95, 97, 98, 99, 103, 111,118,121, 124 號人士同時被歸
類在其他分類
1. 張維玉(山東)
2. 左培生(北京)
3. 江天勇(北京)
4. 倪玉蘭(北京)
5. 張凱(北京)
6. 劉曉原(北京)
7. 程海(北京)
8. 胡貴雲(北京)
9. 周澤(北京)
10. 余文生(北京)
11. 梁小軍(北京)
12. 劉連賀(天津)
13. 馬衛(天津)
14. 李威達(河北)
15. 梁瀾馨(河北)
16. 么民富(河北)
17. 姬來松(河南)
18. 任全牛(河南)
19. 孟猛(河南)
20. 馬連順(河南)
21. 常伯陽(河南)
22. 張俊傑(河南)
23. 苗傑(河南)
24. 周志超(河南)
25. 王磊(河南)
26. 劉衛國(山東)
27. 舒向新(山東)
28. 徐紅衛(山東)
29. 付永剛(山東)
30. 王玉琴(山東)
31. 熊冬梅(山東)
32. 劉金湘(山東)
33. 王學明(山東)
34. 熊偉(山東)
35. 李金星(山東)
36. 張海(山東)
37. 馮延強(山東)
38. 許桂娟(山東)
39. 趙永林(山東)
40. 徐忠(山東)
41. 劉金濱(山東)
42. 劉書慶(山東)
43. 王秋實(黑龍江)
44. 張雪忠(上海)
45. 李天天(上海)
46. 薛榮民(上海)
47. 秦雷(上海)
48. 鍾錦化(上海)
49. 王衛華(上海)
50. 劉士輝(廣東)
51. 鄭恩寵(上海)
52. 張磊(江蘇)
53. 朱應明(江蘇)
54. 程為善(江蘇)
55. 王成(浙江)
56. 莊道鶴(浙江)
57. 袁裕來(浙江)
58. 呂洲賓(浙江)
59. 汪廖(浙江)
60. 吳有水(浙江)
61. 王萬瓊(四川)
62. 于全(四川)
63. 付劍波(重慶)
64. 何偉(重慶)
65. 游忠洪(重慶)
66. 張庭源(重慶)
67. 雷登峰(重慶)
68. 游飛翥(重慶)
69. 唐天昊(重慶)
70. 黃思敏(湖北)
71. 胡林政(湖南)
72. 文東海(湖南)
73. 郭雄偉(湖南)
74. 陳南石(湖南)
75. 王海軍(湖南)
76. 石伏龍(湖南)
77. 楊金柱(湖南)
78. 楊璿(湖南)
79. 張重實(湖南)
80. 羅茜(湖南)
81. 呂芳芝(湖南)
82. 張玉娟(湖南)
83. 蔡瑛(湖南)
84. 龍浪奔(湖南)
85. 蔣永繼(甘肅)
86. 曾維昶(雲南)
87. 劉文華(雲南)
88. 楊名跨(雲南)
89. 王宗躍(貴州)
90. 李貴生(貴州)
91. 周立新(貴州)
92. 陳建國(貴州)
93. 鄒麗惠(福建)
94. 陳學梅(福建)
95. 劉正清(廣東)
96. 吳魁明(廣東)
97. 葛永喜(廣東)
98. 陳武權(廣東)
99. 葛文秀(廣東)
100. 陳科雲(廣東)
101. 陳進學(廣東)
102. 吳鎮琦(廣東)
103. 王全平(廣東)
104. 聞宇(廣東)
105. 孫世華(廣東)
106. 蔣援民(廣東)
107. 劉浩(廣東)
108. 崔小平(廣東)
109. 徐德軍(廣東)
110. 朱金輝(廣東)
111. 龐琨(廣東)
112. 肖芳華(廣東)
113. 覃永沛(廣西)
114. 楊在新(廣西)
115. 吳暉(廣西)
116. 吳良述(廣西)
117. 黃朝暉(廣西)
118. 覃臣壽(廣西)
119. 龐信祥(廣西)
120. 張鑒康(陝西)
121. 李方平(江西)
122. 李昱函(遼寧)
123. 李浚泉(遼寧)
124. 陳建剛(安徽)
125. 劉鵬(浙江)
126. 方縣桂(浙江)
127. 陳泰和(廣西)
其他 140 人
*10, 28, 50,119 號人士同時被歸類在其他分類
1. 周慶(北京)
2. 游豫平(北京)
3. 馮斌(北京)
4. 袁立(北京)
5. 佳期(北京)
6. 李學惠(北京)
7. 李小玲(北京)
8. 杜延林(北京)
9. 武文建(北京)
10. 向莉(北京)
11. 田衛東(北京)
12. 呂上(北京)
13. 李麥子(北京)
14. 王鵬(北京)
15. 徐永海(北京)
16. 郭予豪(北京)
17. 慕容雪村(北京)
18. 郝淑娥(北京)
19. 黃賓(北京)
20. 許豔(北京)
21. 王金波(北京)
22. 李冬梅(北京)
23. 劉荻(北京)
24. 董璿(北京)
25. 趙末(北京)
26. 王峭嶺(北京)
27. 樊麗麗(北京)
28. 包蒙蒙(北京)
29. 鄭建慧(天津)
30. 包海英(天津)
31. 佟彥春(天津)
32. 包龍軍母親(天津)
33. 藍無憂(河南)
34. 侯帥(河南)
35. 岳三(河南)
36. 盧秋梅(山東)
37. 徐知漢(山東)
38. 李向陽(山東)
39. 丁玉娥(山東)
40. 鞏磊(山東)
41. 趙作媛(山東)
42. 李發旺(山西)
43. 李大偉(甘肅)
44. 王福磊(廣東)
45. 楊勤恒(上海)
46. 王法展(上海)
47. 周國淮(上海)
48. 李學政(上海)
49. 任乃俊(上海)
50. 馮正虎(上海)
51. 陸鎮平(江蘇)
52. 單利華(江蘇)
53. 瞿華(江蘇)
54. 張秀琴(江蘇)
55. 吉紅兵(江蘇)
56. 韓蕾(江蘇)
57. 胡誠(江蘇)
58. 顧曉峰(江蘇)
59. 顧義民(江蘇)
60. 許正彪(江蘇)
61. 許娟(江蘇)
62. 趙長東(江蘇)
63. 潘露(江蘇)
64. 王明賢(江蘇)
65. 徐文石(江蘇)
66. 姚欽(江蘇)
67. 範永海(江蘇)
68. 王小琍(江蘇)
69. 丁紅芬(江蘇)
70. 戈覺平(江蘇)
71. 陸國英(江蘇)
72. 沈愛斌(江蘇)
73. 余懷謙(浙江)
74. 吳高興(浙江)
75. 鄒巍(浙江)
76. 陳宗瑤(浙江)
77. 甄江華(廣東)
78. 肖育輝(廣東)
79. 王愛忠(廣東)
80. 陳榮高(廣東)
81. 賈榀(廣東)
82. 袁國枝(廣東)
83. 吳斌(廣東)
84. 黃義傑(廣東)
85. 徐向榮(廣東)
86. 劉輝(廣東)
87. 李維國(廣東)
88. 黃敏鵬(廣東)
89. 黃子敬(廣東)
90. 何延運(廣東)
91. 黃昭雲(湖南)
92. 胡xx(湖南)
93. 蘇尚偉(廣東)
94. 劉四仿(廣東)
95. 郭春平(廣東)
96. 黃熹(廣東)
97. 劉金蓮(廣東)
98. 黃永祥(廣東)
99. 衛小兵(廣東)
100. 賴日福(廣東)
101. 黃雨章(廣西)
102. 蘇少涼(廣西)
103. 譚愛軍(廣西)
104. 莫千里(廣西)
105. 周石臣(廣西)
106. 張維(廣西)
107. 羅鳴(廣西)
108. 端啟憲(廣西)
109. 王德邦(廣西)
110. 游精佑(福建)
111. 游明磊(福建)
112. 戴振亞(福建)
113. 潘細佃(福建)
114. 尤錦旭(福建)
115. 陸祚鈺(福建)
116. 吳鑫發(湖北)
117. 魏鵬(湖北)
118. 耿彩文(湖北)
119. 歐彪峰 (湖南)
120. 黃智平(湖南)
121. 魏得豐(湖南)
122. 李錚然(湖南)
123. 肖勇(湖南)
124. 徐琳(湖南)
125. 許習蓮(江西)
126. 黃燕明(貴州)
127. 羅亞鈴(重慶)
128. 單亞娟(黑龍江)
129. 權玉順(黑龍江)
130. 姜建軍(遼寧)
131. 俞明文(四川)
132. 康孝友(浙江)
133. 周愛平(浙江)
134. 程超華(浙江)
135. 周劍(浙江)
136. 王運顯(浙江)
137. 張寶成(北京)
138. 遲進春(哈爾濱)
139. 于雲峰(哈爾濱)
140. 李蔚(北京)
6. 被查抄
1. 鋒銳律師事務所
2. 李金星律師辦公室(NGO:洗冤行動辦公室)
3. 李和平律師在北京的辦公室
7. 地區統計 (事發地點) (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強迫失蹤或軟禁/短暫拘留、強制約談或
限制出境):
北京67 人 (18/49)
廣東59 人 (1/58)
江蘇24 人 (0/24)
山東31 人 (5/26)
湖南25 人 (1/24)
浙江24 人 (6/18)
廣西17 人 (0/17)
上海15 人 (0/15)
河南15 人 (0/15)
福建9 人 (1/8)
重慶8 人 (0/8)
湖北8 人 (2/6)
天津8 人 (1/7)
貴州5 人 (0/5)
四川3 人 (0/3)
遼寧3 人 (0/3)
黑龍江5 人 (0/5)
河北3 人 (0/3)
雲南3 人 (0/3)
江西4 人 (0/4)
甘肅2 人 (0/2)
內蒙古1 人 (1/0)
陝西1 人 (0/1)
山西1 人 (0/1)
安徽1 人 (0/1)
緬甸2 人 (2/0)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709 大抓捕報告
編輯及校對 滕彪,Stacy Mosher
排版 Ash
發行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出版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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