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律师
2016年8月17日上午,在押人王全璋在审查起诉阶段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我、余文生,在押人刘四新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葛文秀,在王全璋妻子李文足、在押人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岭陪同下,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刘四新。10许,三律师向看守所接待武警递交律所会见函、委托书、出示了律师证,接待的警察翻看了一下桌上的重点律师接待簿,不停地进去请示。说已联系了,办案人员李斌等要接待我们。我说案子已经到检察院,公安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我们无需见公安人员,你们有义务及时安排回见。他说他不懂会见的规定(接待和安排会见的武警不懂律师会见具体规定,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警察,认为是部队的人,真搞笑),我把刑诉法第37条翻给他看,要求他们及时安排会见。一直等到下午2时40分许,出来一个自称是看守所人员(警号110243)出来答复,说问了天津市二分检,你们三人没有辩护人资格,拒绝安排会见。问其姓名、职务,拒绝回答,称自己穿警服就能证明自己身份(警服就能证明其姓名和职务真是奇葩)。说完就迅速溜回看守所接待室铁门内。
上午10时多,我和李文足问天津市二看接待室人员,我2016年7月24、她7月26日给王全璋的信是否送达给他、何时送达的。接待人员一直在核实,到下午3点多,警号110046的接待人员才回答说,领导正在研究。给王全璋的两份信是否送达他的事实还要研究,又是一违法创造的奇葩。此答复可以推定我给王全璋的信被扣押。
当日下午2点半,五人到天津市二分检,三律师要求阅卷。传达室人员打通案件管理中心电话。一女工作人员电话称王全璋写了书面声明不聘请辩护律师,拒绝了我们阅卷要求。我要求她出示该声明,告诉她亲属法定有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如果王全璋不需要委托的律师,按照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关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规定必须由他本人出具书面解除委托的文书,辩护律师还可以要求会见他确认真伪。她粗暴地挂断电话。我要求门卫联系二分检纪检委投诉该工作人员,结果安排了举报中心的张某(自称处长)等接待。又照例要我们每人填写一份信访单。王峭岭问询后被告知李和平被指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温志胜、郭明。王峭岭随即给这律师打电话,温说春节期间就接受了委托,王峭岭约他见面,他推说出差,之后两天多次去电话他不接了。
律师们多次打电话给天津市公安局,要求监督天津二看依法安排我们会见在押人,遭拒绝;打电话给公安部12389,要求监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履行监督二看履行安排律师会见的职责,也遭拒绝。下午4时许,刘四新的另一辩护律师王磊到津。
8月18日三律师准备控告和起诉材料。王磊律师到二看要求会见刘四新也遭拒绝。下午,在押人谢燕益的妻子原珊珊带着5个月大的女儿也赶到和我们汇合。下午王磊回郑州。晚10点多,原珊珊委托的谢燕益辩护律师陈建刚也赶到。
8月19日上午继续准备材料。我们去天津市检察院递交天津市二看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和扣押律师给王全璋的信件、二分检拒绝给律师阅卷的控告请求信,要求监督纠正。一个中年平头的接待人员进去后回来说,向二分检了解确实是王全璋有声明不委托律师,不接收我们递交的控告材料,说完迅速溜走。我们留置了一份控告状并邮寄。
下午我们分头行动,启动了六起诉讼:我和余文生律师、葛文秀本别邮寄诉状,诉天津市公安局拒绝履行监督二看的职责违法,要求责令其履行监督职责。和平区法院立案庭的中年胖女庭长进去请示后,拒绝收材料,理由是打电话请求屡责不行,得书面要求屡责被拒才行,并迅速溜走。起诉公安部拒绝履行监督天津市公安局履行监督二看的职责,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我和余文生帮助和代理王峭岭起诉李和平被指定辩护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以及律师温志胜、郭明,列第三人为李和平、天津市二看、天津市公安局,理由是李和平对亲属委托的两律师辩护委托关系仍然有效(根据最高检察院等五部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的规定,必需由在押人书面解除前任委托才有效,因未书面解除,指定的律师超过法定的1-2辩护律师的限额),温、郭不是辩护律师会见李和平签约违法,请求确认李和平和该律分所及律师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的委托书无效。南开区法院当场立案。这应当是709案辩护工作最重大的实质进展。陈建刚律师帮助原珊珊起诉指定的律师所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陈文海,要求确认谢燕益签订的委托协议和他出具的委托书无效,理由同上。下午5时,我们离开天津。
之后,我们还会有针对性地对办理本案的公安和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展开一系列的维权行动。
程海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