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通讯员
9月10日,温州市政府发布《关于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指出因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征收寺观教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宗祠等房屋。对拒绝征收的要采取法律措施。
该文件指出:“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征迁,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对擅自新建、重建、扩建、迁建宗祠和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拆除”。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温州发生数以千计的强拆教堂、十字架迫害信仰事件,而温州市政府发布的该文件不仅不提被强拆教堂及十字架的赔偿问题,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强征强拆教堂及十字架行为合法化,对此对华援助协会表示谴责。
附该文件全文:
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6/9/14/art_4741_18278.html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温州市区宗祠寺观教堂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意见(试行)
文 号: 温政办〔2016〕95号 下载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9-10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区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征收。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寺观教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宗祠等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与相关权利主体及管理主体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其中,征收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场所或相关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和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收宗祠的,宗祠有明确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或代管人及当地村(居)委会协商,无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当地村(居)委会协商。
二、分类处理。征收部门要会同民宗、文广新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进行调查、甄别、分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经认定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对已经产权登记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应依法予以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依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的规定,由征收部门提请属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民宗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予以补偿;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三、合理补偿。对被征收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异地重建、功能置换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属地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相关权利主体选择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实行异地重建的,要充分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划拨国有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重建,并不得突破原有建设规模。实行功能置换的,可等值置换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鉴于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特殊性,为有利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
四、合并安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祠、寺观教堂以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确需异地重建的,各地要在考虑信众过宗教生活和开展民间信仰活动需要的前提下,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合并安置。对一地多处的类似场所,原则上应当统一规划选址、集中合并安置。实行合并安置的,在符合规划容积率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同时,积极引导宗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改建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确需安置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新建的建筑要因地制宜,符合地域建筑风貌,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建项目的审批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的,应当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经市或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