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及家庭教会存在的“四个一批”宗教政策



10/17/2016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伴随着新宗教事务条例的征求意见、颁布和实施,最近安徽、浙江、河南、广东等地掀起了调查、整治家庭教会的新一波运动。根据安徽六安市及其他多个地方曝光的《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整治方案的核心是所谓“四个一批”政策,即1、登记一批。2、合并一批。3、过渡一批。4、取缔一批。“四个一批”政策完全有可能被当局推广到全国,所以应该引起海内外基督徒们的关注和思考应对之法。

家庭教会被官方称为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官方将家庭教会分为三类,一类是经过教育和施压,愿意加入官方三自会的;第二类是不愿加入三自会但愿意接受政府管理的;第三类是既不愿加入三自会,也不愿接受政府管理的。针对这三类不同情况,在今年4月举行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后,就有官方牧师传话到外界,会议制定了对此三种情况家庭教会的具体办法,就是“四个一批”。

针对愿意加入三自会的采取登记一批和合并一批的办法。登记一批就是要帮助他们完善登记条件,依法补办登记手续,成为隶属于三自的教会或教堂。登记的程序可能要参照新《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登记办法。新宗教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然后经过市级、省级宗教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办理法人登记”。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到,家庭教会愿意加入三自教会的申请登记手续非常复杂,如果有现成活动场所的,就要通过三自会作为宗教团体向县、市等宗教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完成登记。如果没有活动场所需要筹建的,就要在三自会监督下完成审批筹建工作,然后完成登记。过程相当复杂,并且受三自会与宗教部门的全面监管。根据众多加入三自后又退出的家庭教会牧者指出,登记在三自内过程复杂而且受其全面监控,教会出现的第一个恶果就是大量信徒流失,大部分家庭教会信徒不愿意加入三自会。

针对第一类家庭教会还有合并一批的政策,就是对那些不该设立新的场所但愿意加入三自会的家庭教会,采取与附近三自会合并的方法,将其纳入官方教会管理体系。在实践上这往往表现为强制合并,并导致原家庭教会的分裂和流水。

针对第二类不愿加入三自会但愿意接受政府管理的家庭教会,当局采取“过渡一批”的政策。官方文件指出:对具备一定条件、无其他违法活动、愿意接受政府管理,但不愿意通过基督教两会办理登记手续的私设点,可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其纳入基层管理范围,由各村(居)与私设点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负责监管。待时机成熟,条件具备时,再完善登记手续。

这种处理办法似乎呼应了新《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关指定临时活动地点的规定,如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可见,第二类家庭教会依然需要向宗教局申请登记,宗教局在征求当地三自会和街道办、村委会后,让其成为临时活动地点。此临时活动地点必须与街道办或村委会签订承诺书,接受后者监管。

新《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扩大了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宗教事务的功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可见,不愿意加入三自但愿意接受政府管理的家庭教会最终要接受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的直接管理。

“过渡一批”的政策也仅仅是临时性的,一段时间后要参照第一类家庭教会完成在三自会体系中的登记,过渡的目的还是要实现家庭教会被彻底纳入三自会体系。

针对第三类是既不愿加入三自会,也不愿接受政府管理的家庭教会,当局采取“取缔一批”的策略。官方文件显示:对拒不接受登记、合并、过渡的私设聚会点,尤其对公安、宗教等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宗教组织下属的私设聚会点、境外渗透组织影响和控制的私设聚会点、有违法行为的私设聚会点或邪教组织控制的私设聚会点,要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坚决依法取缔。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有违反建筑、土地、治安等法律法规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处理。

取缔和打击第三类家庭教会的措施在新《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比比皆是,如第六十七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吊销其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文化、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对第三类家庭教会当局目前已经加大了打压力度、妄图彻底消灭这类“顺服神不顺服人”的家庭教会。

纵观四个一批政策,其实是配合即将正式实施的新《宗教事务条例》的分化瓦解、打击镇压家庭教会的极为恶毒的政策。那些背弃真理愿意加入三自会、接受“登记一批、合并一批”政策的家庭教会,实际上从此套上了当局的枷锁,会受到永久的诅咒和痛苦的;而那些不少家庭教会愿意走的“过渡一批”政策,其实不仅受到当局基层政权机构的严密管制,而且当局会得寸进尺逼迫该类教会最终加入三自教会,该类教会一定要谨防自己在魔鬼的威逼利诱下丧失自己、背叛信仰。而至于毫不屈服、不接受三自和当局管理的最坚定的家庭教会,也许会受到一时的逼迫和患难,但是真正的信仰却被持守下来,没有得人的喜悦却得到上帝的喜悦,这第三类要不断受逼迫的教会,才真正是蒙上帝宠爱的余数。这一切,正如圣经罗马书11:3-5:“主啊,他们杀了你的先知、拆了你的祭坛,只剩下我一个人,他们还要寻索我的命。神的回话是怎么说的呢。他说:‘我为自己留下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如今也是这样,照着拣选的恩典还有所留的余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