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709系列案(事件)
简介:
2015年7月9日凌晨,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与其丈夫包龙军突遭警方非法抓捕;此后几天时间内,周世锋及其锋锐律师所的律师王全璋、谢远东、李姝云、黄力群、助理刘四新,北京李和平律师及其助理高月、赵威,湖南谢阳律师,北京谢燕益律师,广东隋牧青律师,北京李春富律师等全国十多位律师和胡石根、勾洪国、林斌、吴淦、翟岩民等二十多位民间维权人士被抓捕,全国三百六十多位律师和公民在短时期内被密集强制约谈或传唤,上述被抓捕律师和维权人士的家属受到恐吓牵连,全国近四十多位律师被限制出境,因此次大规模的抓捕律师和维权人士的行动始于2015年7月9日,故被称为709事件、709大抓捕。
进入2016年,709事件往纵深发展,并先后发生了如下比较重大的事件或案件:
1、2016年1月8日开始,709事件期间被抓捕的律师和维权人士指定监视居住满六个月之日,大多数人被以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批捕,警方强行解聘家属聘请的律师,越俎代庖指定官派律师。当局的一意孤行让国际社会一片哗然,国内法律界也感到不可思议。
2、2016年初,709家属开始抱团,逆势抗争。以李和平律师夫人王峭岭、王全璋律师夫人李文足、谢燕益律师夫人原姗姗、谢阳律师夫人陈桂秋等为代表的709家属,在经历了起初的痛苦、仿徨、犹疑、等待之后,慢慢地意识到唯有抗争才有出路,她们“离开梳妆打流氓”,以一副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她们平和、理性、坚强、乐观、智慧、不屈不饶,奔走在营救家人的道路上。
3、2016年7月上旬,被抓捕的律师助理赵威的辩护律师任全牛被当局非法控制,成为第一位因为给709被抓捕律师和维权人士辩护而被构陷的律师。当局以赵威的举报为借口,但至今赵威是否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尚无法确证。虽然任全牛律师此后被取保,赵威最近也撤销对任全牛的名誉权民事诉讼,但如此公然地抓捕正在履职的辩护律师仍然让人倍感诧异。
4、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开庭判决,民间又称709大审判。2016年8月初,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胡石根、周世峰、勾洪国、翟岩民分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进行了快速的开庭判决,四位当事人分别被判三至七年半有期徒刑。由于庭审拒绝家属及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辩护,官方指定的律师与检法对四人形成合围之势,四人在镜头前认罪悔罪,并表示“永不上诉”。民间及国际社会对此次审判的质疑声不绝如缕。此次审判使709系列案件在当局的严密封锁中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
5、2016年11月下旬,江天勇律师在长沙回北京的高铁上失踪,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最终长沙警方不得不承认他们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等罪名抓捕了江天勇律师;近一个月后他们将罪名变更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江天勇律师是一名资深维权律师,和709被抓捕的律师多有交集,在709事件发生后,为了营救被抓捕律师四处奔走,以致身陷囹圄,为709事件再添上一笔悲壮色彩。
6、709酷刑。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谢阳、吴淦相继传出遭遇酷刑,进入2017年,被取保的李春富因被长期隔离关押致精神失常,并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而和李春富差不多同时取保的谢燕益也形容憔悴,更有陈建刚律师在会见谢阳律师时制作的会见笔录见诸网络,里面详尽记载了谢阳律师所遭受的种种酷刑。709酷刑引发大家对此前被取保候审但却处于隔离状态的多位律师和维权人士身体和精神状况的担忧,他们所受的伤害至今无人知晓,更有李和平、王全璋既未被同意取保,也见不到律师,生死未卜,谢阳和吴淦虽然见到了律师,但会不会因为他们曝出酷刑丑闻而遭遇报复?大家对709受难律师命运的关注,注定会成为2017年开局之时的重大命题!
点评:
709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近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声谴责该事件,多位国际友人以各种不同渠道和方式对709事件受难者和家属进行声援和支持。
全国近六十位律师先后被家属聘请担任709事件受害者的辩护律师,虽然大多数辩护律师被官方非法解聘,未能走上法庭发挥辩才,但他们仍然利用一切可能的合法手段展开顽强的营救。
全国多位律师和公民为自己的权利在709事件中受到侵犯(如被边禁的多位律师发起的信息公开等法律行动)而发起复议、诉讼、控告等行动。更有众多律师、公民、独立媒体人纷纷对709事件撰写纪念、警示、谴责性文章进行围观和声援!
709事件是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事件。权力在面对律师和维权人士坚守法律底线而阻止其蛮横扩张时,展示出它残忍冷酷的一面,它所采取的强迫认罪手段又反映了权力在法律面前的极度焦虑和不自信,面对日益觉醒的民间社会,它迫切需要律师和维权人士臣服并公开认罪,从而整体压制民间的觉醒冲动;国际社会、律师、受害者亲属、公民、社会良知人士在这一年多来一直和709事件中的受害者站在一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709事件中的受害者更是以他们的血肉之躯见证着依法治国的虚伪!
撰稿人:文东海 复核人:梁小军
二、瞿明学被以破坏选举罪名追诉案
简介:
2016年是中国县、乡基层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之年。瞿明学是甘肃省永靖县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维权代表,十余年一直在推动和带动职工维权。为了践行自己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瞿明学联络了其所在的盐锅峡镇的一些有意行使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的人,依照《选举法》的规定,提名公民刘明学作为独立参选人参加当地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竞选人大代表,瞿明学并作为刘明学的助选人帮助进行竞选活动。
2016年6月20日,在当地选举投票的当天清晨,瞿明学、刘明学等四人被当地公安人员上门带走,下午被公安人员押送到选举投票现场进行了投票,晚上另外三人被释放,而瞿明学则被刑事拘留,所被涉嫌的罪名是“破坏选举”。7月1日,瞿明学被逮捕,7月18日,公安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7月28日,永靖县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当日瞿明学获释。
点评:
瞿明学案是2016年发生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涉及中国公民选举权利与被选举权利的案件,与瞿明学案相伴发生的涉及基层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的遭遇,进入公众视野的至少还有以下:北京野靖环等人的竞选活动遭到“群众”有组织的破坏,野靖环等多名独立参选人遭到各色人等围追堵截以致最后无法行使被选举权利;北京程海律师准备在街头宣传自己的竞选纲领时被警察强制传唤;湖北著名的独立参选人姚立法在当地选举进行期间被“强制旅游”几十天;北京律师丁锡奎、四川律师卢思位、湖南律师陈以轩报名参选后被施以各种压力被迫退出竞选。等等。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现代国家里人民参与治理国家的基础性权利,亦为我国宪法和法律所明确保障。但是瞿明学案告诉人们在我国写在纸上的权利与现实的权利到底有多远,对瞿明学这种独立参选行为以“参加选举即破坏选举”的可怕逻辑进行刑事追诉则集中表现了某些地方当政者对待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蛮横态度和粗爆打压。瞿明学案集中的展现了一个准备践行自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人需要面对的风险和可能付出的代价。但是,从瞿明学狱中所言“国家的转型,社会的进步,需要有人做出牺牲、付出代价,我愿意付出这样的代价”,从程海律师、野靖环、姚立法们不管遇到多少艰难险阻但仍然坚持不懈的依法践行自己的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人们又再一次切身的体会到“为权利而斗争”的深远意蕴。
撰稿人:张磊 复核人:常伯阳
三、陈树庆、吕耿松颠覆国家政权案
简介:
陈树庆、浙江省杭州市人,硕士研究生,中国民主党成员,自由撰稿人,异议作家,人权活动家。2007年及2016年两次被判重刑。
吕耿松,浙江省杭州市人,中国民主党成员,维权人士,自由撰稿人。一直致力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奔走呼吁。2008年及2016年两次被判重刑。
2015年9月11日前后,陈树庆和吕耿松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拘,整个侦查阶段都不曾允许律师会见。经历各诉讼阶段用尽时限的羁押,2016年他们双双被重判,陈树庆被判十年半,吕耿松被判十一年,二审不开庭维持原判。而此前,陈树庆于2007年8月,吕耿松于2008年2月被同样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重判四年,坐满四年。
点评:
一、陈树庆、吕耿松“颠覆国家政权”二案,曾经被提名为2015年十大人权案件却未得入选。2016年,该二案已经走完了一二审程序。且均遭重刑。他们为人权事业所做出的努力及牺牲,以及通过该二案给我的启发及警示,足以使得该案入选2016年十大人权案件。
二、该二案能够彰显中国异议人士、良心人士在当今恶劣的政治环境中,不畏斧钺加身,不惧囹圄之灾,坚守信仰,孜孜以求的彪炳业绩。入选本年度十大案件,也是人权律师对他们所付出的牺牲奉上的敬意。
三、该二案凸显了“结社权”在当下仍然属于绝对禁区的事实,浙江甚至全国的民主党人为突破结社权付出了惨重代价,甚至可说是血泪斑斑。陈树庆、吕耿松他们正当践行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却两次被重判,追诉的理由虽然拼凑了很多,但根底却是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浙江民主党人坚持公开合法理性的存在,以赤子情怀关怀众生,参与公民社会的构建。
撰稿人:刘荣生 复核人:刘书庆
四、吴良述、李金星律师权益案
简介:
广西吴良述律师被法院工作人员暴力侵犯事件:
2016年6月3日上午,广西吴良述律师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庭立案,法官以案件不归该院管辖为由不予立案,并拒绝出具收件回执。吴律师坚持索取回执,法官让他到法院信访办公室拿。在信访办公室内,工作人员仍再三推脱,继而怀疑吴律师用手机录音。之后,三名法警进来抢夺、检查吴律师的手机,把吴律师按倒在地,踩踏、殴打、勒脖子、扯头发,吴律师的裤子被法警撕破。
事件发生后,引发舆论关注,吴良述律师被殴打后衣衫褴褛地站在法院门前的照片被广泛传播,全国过千名律师发布公开声明声援吴律师、谴责法院法警暴行。但青秀区法院只是迫于舆论压力表示了歉意,对涉事人员只是作出了象征性处理。
山东李金星律师被司法局行政处罚事件:
2016年12月2日,济南市司法局向李金星律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因在郭飞雄案中李金星律师作为辩护人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拟对其作出停业一年的行政处罚。此前,山东省司法厅、济南市司法局以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相威胁,要求李律师偃旗息鼓、顺从他们。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李金星律师向山东司法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明示不接受处罚决定,他在郭飞雄案审理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执业规范的行为,相反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蛮横无理、肆意违法、剥夺律师辩护权。
2016年12月21日上午,听证会在济南市远郊的彩石司法所举行,周泽律师、何兵教授作为李金星的代理人出席了听证会,全国各地律师、公民前来旁听、围观,但他们都未能进入听证会现场。听证会上,济南市司法局播放了经过剪辑的郭飞雄案三十分钟的庭审录像,但纵使通过这三十分钟的录像,也难以认定李金星律师有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倒是主审法官屡屡打断律师发言、态度蛮横粗暴,枉顾刑事诉讼程序、践踏律师辩护权、妄图速审速判之心之行昭然若揭。2016年12月28日,济南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金星律师停止执业一年。
点评:
吴良述律师依法履行律师本职工作,却在法院遭受法官违法、无理对待,被法警暴力伤害。近年来,律师在工作过程中被司法、执法部门暴力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法院侵犯、踩踏的是律师的执业权益,也是律师职业的尊严、法治的尊严。2016年,吴良述律师衣衫褴褛而又傲然自若地站立在法院门前的照片,无疑又为中国法制史增加了悲壮、悲凉的一份记录。
李金星律师长期关注、推动刑事冤案平反,他发起、参与或主导推动了吴昌龙案、陈满案、念斌案、陈夏影案、聂树斌案等广受舆论关注的冤案的平反昭雪,为洗冤工作呕心沥血,此次处罚亦可视为是相关部门对他公正执业、不畏强权、为民请命的一次报复。随着各种严格管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新规在2016年粉墨登场,对律师执业权益的打压势必进一步加剧。如果律师无法有效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是人权保障所必须具备的配套措施。
撰稿人:张鲁 复核人:刘正清
五、雷洋案
简介:
雷洋,男,湖南澧县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2016年5月7日晚21时许,雷洋准备去首都机场接亲戚,离家后身亡。北京市昌平区警方通报称,警方查处足疗店过程中,将“涉嫌嫖娼”的雷某控制并带回审查,此间雷某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雷洋家属不认可该通报,聘请律师介入调查,并对相关人员提出控告。
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随后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并对犯罪嫌疑人孔某、周某、张某某、孙某某等4人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邢某某、孔某、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玩忽职守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后雷洋家属解除了对作为受害人代理人陈有西等律师的委托,雷洋遗体被火化。陈有西律师称雷洋家属收到了“中国迄今为止开创性的最高额的民事赔偿”。
点评:
“There are a thousand Hamlets in a thousand people's eyes”。同样的,每个人都能在雷洋案里找到这个光怪陆离当下社会的投射。
1、雷洋案突入公众视野,透着距离“大保健”咫尺之遥的吃瓜群众们的深深担忧,并最终引发了对警方暴力执法的愤怒和反思。随后出台的有关警察文明执法及执法时民众可以录像的规定,可看作是政府对这种反弹的被动妥协,但前有黑龙江庆安徐纯合被警察枪杀案,后有玩具枪小贩锒铛入狱,有关警权边界和与之相伴的警察过度、暴力执法造成族群对立撕裂的讨论在雷洋案后还在继续。
2、随着家属披露和官办媒体报道的信息出现了逻辑上的巨大反差,民众对警方可能存在的在媒体上公然说谎造假的行为感到震惊。虽然丰台区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声言雷洋接受了“有偿性服务”,但“开创性的最高额的民事赔偿”及“雷洋”二字变身敏感词暴露出来的心虚与慌张,却让更多深感被辱没的人们确认了那个讳莫如深的“事实”:这是一个“不义”几欲“公行”的时代。
3、检察部门虽迫于压力对涉案警务人员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且丰台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也详尽描述了涉案者伤害雷洋身体及其死亡的全过程,但最终检察机关却出人意料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谓对民众的二次伤害。这种对公务人员的偏袒和轻纵,冲击着民众本就不多的对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信心。
4、雷洋案让他身后的人民大学校友前所未有的以联署、募款等形式,对那个之前他们多赖以安身立命并认为可以妥为保障他们权益的体制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一些挑战。虽然人大前校长之女谢小玲女士要求政府公开那笔“开创性的最高额的民事赔偿”来源时警察却开始睡在了她家过道的残酷事实,给更为广泛的中产阶级指出了两条路看起来都不那么快乐易行的生存之道:要么忍受,要么移民,但这种挫败对自诩精英者认识当下的中国提供了绝佳素材。
撰稿人:瞿远 复核人:常玮平
六、对福州、苏州、深圳三地公民系列抓捕案
简介:
福州案: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期间,福州警方对维权人士进行大抓捕,福州维权人士林炳兴、石立琴、廖俊、江智安、林依妹、蒋碧秀、熊凤莲、严兴声、张秀屏、吴宏福、罗红梅、贺清敏等14人相继遭到抓捕。后在隋牧青、葛文秀、王国芳、黄沙等律师的介入下,11人陆续刑拘30天期满取保候审。而林炳兴、廖俊、严兴声三人被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苏州案:2016年9月至11月,苏州公民顾义民、王明贤、徐春玲、王婉平、周金丹、陆正国、吴琪和、朱雪英、范永海、戈觉平、陆国英、胡诚、倪金芳、邢介忠等人先后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法庭秩序、寻衅滋事等罪名抓捕。除范永海、陆正国、周金丹已被释放外,其余被拘押公民目前均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有前往要求会见当事人的律师都被警方以侦查期间发现当事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会见。
深圳案:深圳公民邓洪成、肖兵、王军、马志权(沈力)、李南海(火焱)、丁岩、王威(自由大威)、董凌鹏(北回归线)、邓剑峰(邓洪成侄子)、王建华、宋立前、黄安阳自2016年11月15日起陆续失联,据知情人士透露,多人失联与14日晚上的聚餐有关,但不清楚具体事因。
一个多月后,邓剑锋、邓洪成、王军家属先后分别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事由均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2016年12月27日,邓剑锋获释返回家中。
其他人的家属暂时未收到通知,亦不知具体罪名、强制措施种类、羁押地点等信息。
点评:
福州、苏州、深圳三地公民系列抓捕案是当政者对于民间维权人士的一次成规模的系统性打压,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极大的滥用,危害国家安全成了剥夺和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借口,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绝大多数当事人至今都未获得会见律师的权利。
公民维权行动往往都是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起而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过程中,有一部分公民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得到了较大提升,有一些人已经超越了自身的诉求,开始关注其他人、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社会公正和法制进步有了明确的诉求。公民的维权行动往往都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和迫切的社会需求,一个法制化的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维权权利,保证公民有渠道通过维权行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陈进学 复核人:张金武
七、贾敬龙案
简介:
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高营村村民,2013年,因贾的婚房被主持旧村改造的村主任何建华带人强行拆除,导致贾无法如期举行婚礼,后未婚妻与贾分手。对房屋被强行拆除后的赔偿,贾敬龙几乎穷尽了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但终无结果。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新春团拜会上,贾敬龙用自行改装的射钉枪射死何建华。2015年11月24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贾敬龙死刑。2016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贾案存在被害人严重过错、贾穷尽一切救济手段仍然无法获得救济、杀人后自首等免死情节,故社会公众对一二审的死刑判决产生了巨大的反弹,甚至寄希望最高法院可以刀下留人。从案发开始贾案就一直是舆论焦点,公众对该案的关注强度和免贾一死的呼吁声音也是近年来绝无仅有的。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司法机构处死贾的意志!贾敬龙于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死刑。
点评:
论法、论理、论情,贾敬龙罪不当死。贾敬龙案集中体现了当下中国基层乡村政治生态中非常突出的官民矛盾,民杀官或者民敢杀官,则当政者必杀之,以期安抚基层官员效命之心,维护基层农村政治社会的所谓稳定,让民不敢杀官。所以即便国人皆曰不可杀,当政者也要借贾敬龙人头一用了。
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权,高于其他人权,也是其他人权的基础,人的生命应当受到无条件的尊重。如果一个社会对看上去“最不应当享有生命权”的人的生命也能够予以无条件的尊重,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各种人权都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但是,贾案不仅不是这样,反而是把人的生命当成了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
撰稿人:张磊 复核人:吴魁明
八、张海涛被判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简介:
2016年1月15日,张海涛被新疆乌鲁木齐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没收财产12万元。张海涛上诉,新疆高院于2016年11月2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张海涛自2010年7月起至案发前,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借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利用推特微博、微信向不特定网络受众发表转发大量诋毁、攻击、侮辱、诽谤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制度等煽动内容的微信69条、推特微博205条。张海涛积极配合境外敌对网站、媒体反华反共需要,以所谓“民主人士”身份,发文投稿、接受采访,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肆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政策,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在此过程中,张海涛积极搜集新疆街面维稳警情社情的信息和情况,多次通过网络投稿、电子邮件、接受采访等非法方式,向境外敌对网站、媒体提供,危害了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
张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行为均表示认可,但对行为的性质有异议,认为是反对独裁、要求民主的范畴,也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认为自己无罪。
点评:
因言获罪,指控微信69条、推特微博205条,被重判十九年,这是一份21世纪法院的判决。并处没收个人人民币财产12万,对这个贫困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张海涛的妻子无业,孩子刚一岁一个月。张海涛的行为诸如翻墙浏览境外网站、订阅下载文件、接受外媒采访、存储书籍都无涉犯罪。张海涛通过网络转发发表言论,对时事进行报道评论,是言论自由基本人权。联合国定义记者包括所有媒体工作者和后勤人员,以及社区媒体工作者和随时扮演记者角色的“公民记者”。张海涛作为公民对周遭乌鲁木齐发生的公共事件进行观察描述正是“公民记者”为社会提供信息的行为,符合公民记者的权利范围。张海涛还对民族政策提出了批评和反思。保障人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撰稿人:王磊 复核人:蔺其磊
九、河北聂树斌、江西黄志强等死刑冤案被纠错
简介:
2016年底,沉冤二十余载,因故意杀人、强奸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聂树斌案在全国千千万万网友的大声疾呼和法律界人士的抗争之下,终于得以昭雪,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底前被昭雪的另一桩死刑冤案是江西乐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案,该案先后两次被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被江西省高级法院以语焉不详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死缓。今年12月下旬,被江西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黄志强等4人蒙冤14载,申诉14载,民间社会持续不断呼吁、抗争,先后有四十余位律师接力介入,可以说使出了“洪荒之力”,才换来了黄志强等4名冤狱受害者的无罪判决。
点评: 从这些年已曝光的案件,可见中国刑狱冤案申诉、纠错之难,难于上青天!这不知是多少冤案受害者和亲属们漫无边际的血泪见证。在国内冤案翻案几乎要豁上半条命,扒掉几层皮,否则门都没有。数年前,死人“复活”,背负杀人罪名的佘祥林、赵作海得以洗冤;真凶出现,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案方得昭雪;警察杜培武杀妻案亦是真凶出现才得以纠错。在大陆冤案的翻案总是在不断“重复昨天的故事”——不但看不到历史的进步与反思,相反却在这个时代看到荒诞在不断的上演——为冤案平反奔走呼号的人,反而被构陷入狱、身陷囹圄……
叠加上这两个冤案的翻案历程留给我们的太多沉重的思考。聂案和乐平冤案被纠错固然值得欣慰,但我们更愿意看到冤案纠错后责任的追究和立法的进步、司法体制的根本性改革。若没有责任追究和立法的改进、司法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冤案还会源源不断产生……
历史是一面照妖镜,以史为“镜”也能折射出我们今天社会的是非曲直。故最后我们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的处置结果作为结尾——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历时三年得以真相大白,慈禧太后一下子连续发布旨意,惩罚余杭知县刘锡同,因刘锡同勘验不认真,导致这起冤案的发生,他作为罪魁祸首,发配黑龙江;仵作沈祥以及其他相关人等30多位官员被革职、充军或查办;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一干官员100余位,革除顶戴花翎,永不续用。纷纷扬扬的杨乃武、小白菜案以一大批官员的落马而告终。杨乃武与小白菜都活到了70多岁,寿终正寝。古今对比,让人不胜唏嘘。
撰稿人:刘仕辉 复核人:吴绍平
十、广东乌坎村林祖恋暨众多村民维护土地权利被控犯罪案
简介:
2016年6月中下旬,平淡了5年的广东陆丰市乌坎村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乌坎村委会主任林祖恋被数十名特警从家中抓走,之后林祖恋火速在电视上“认罪”,7月21日林祖恋被以涉嫌“受贿罪”正式逮捕。
林祖恋被羁押期间,其家属依法聘请广东律师葛永喜、玉品健和北京律师魏汝久,分别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但葛永喜律师被强令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将律师费如数退回;玉品健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前往陆丰准备申请会见,但在汕尾投宿当晚即被有关部门追回;魏汝久律师次日到达陆丰检察院要求会见时,被告知嫌疑人不需要聘请律师。以上三律师均被剥夺辩护人资格,不能为林祖恋提供任何辩护活动。林祖恋经过二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20万元。
林祖恋的被捕引发村民抗议。参与抗议集会的活跃者魏永汉、洪永忠、杨锦贞、吴芳等9人随即被捕,分别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重判十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
点评:
乌坎村事件以其5年来的发展走向,清晰地向全世界宣示了曾被赋予中国变革希望的“乌坎模式”神话的破灭。官方的承诺流于纸面,乌坎村民无法用选票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被非法侵占的土地依然无法收回,参与抗争的活跃分子被秋后算账。这一切说明没有真正系统法律保障措施,真正的基层自治只能是镜花水月。虽然,“乌坎模式”神话已经破灭,但是,乌坎村事件是新时期公民整体抗争的典型,是具有共同利益者联合抗争的典范。可谓抗争浪潮中的星星之火。尽管最后被弹压和镇服,但其模式的可复制性极高,为后来者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抗争模式,其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中意义重大。
撰稿人:玉品健 复核人:杨璇
中国人权律师团
2017年1月20日
中国人权律师团律师评选2016年中国十大人权案件(发布稿)
1/2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