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葛文秀,男,汉族,身份证号:230802196103220513,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58号301室,系长沙市公安局国保警察意图栽赃陷害的公民之一,手机18028627307。
被控告人:尹卓,长沙市国保支队警察。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卓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18日,谢阳辩护律师陈建刚在网络上曝出谢阳遭遇湖南省厅和长沙市局国保酷刑的会见笔录,该笔录详实记载了谢阳所遭遇种种酷刑的细节,如:多次实施暴力殴打、多次长期剥夺睡眠、多次长时间强迫其坐吊吊椅、多次烟熏其眼睛(三次以上)、有病不医、不给水喝、威胁家人生命、拒绝律师会见等刑讯逼供方式,逼迫谢阳自证其罪、诬告他人,对其肉体和精神之折磨已超出人类所能承受的极限,以致谢阳几次欲自杀以求解脱,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人神共愤(详见辩护律师《会见笔录》)。
控告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被告人等湖南、长沙两级国保警察在谢阳被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对谢阳滥施肉体和精神折磨,其行为已经涉嫌刑讯逼供犯罪、暴力取证犯罪。
被控告人尹卓等人同时亦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谢阳指证刘卫国、刘金湘、陈建刚、张磊、覃永沛、朱孝顶、庞琨、常伯阳、葛文秀、隋牧青、蔡瑛、杨金柱、胡林政、文东海等,意图栽赃陷害控告人等人,并承诺谢阳指证控告人,就是立功行为,并会给谢阳取保,让谢阳出去(《会见谢阳笔录》第19页)。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控告人认为,长沙公安局国保支队尹卓等人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徇私枉法和暴力取证犯罪。
综上,值此法治频遭破坏、权力完全不受限制的当下,尽管法律已为摆设,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作为律师,控告人只有循法律途径坚决控告,冀望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法律责任,还良知、公道于天下。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抄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葛文秀
2017年 2月21日
附: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谢阳自书控告材料1份4页
3、陈建刚会见谢阳笔录网络版
(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向陈建刚律师核实该会见笔录真实性)
葛文秀律师对长沙国保警察的刑事控告书
2/2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