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腓力
关键词: 家庭教会 活动场所 管理创新 家庭教会场所登记
引言:
2015年8月,“拆十运动”虽然暂停,但新出台的《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表明,政府将对基督教进行全方位的管控,管控范围包括“三自”名义下的教会和家庭教会,管控内容涉及聚会场所、聚会、培训、院校、服侍人员、教师、制度到财务等各个方面。[1]由此看来,许多家庭教会将有可能被贴上非法活动场所或非法活动的标签,并予以打压,这势必导致政教关系的持续恶化,进一步撕裂社会疮口。
李向平博士在文中指出:“目前中国宗教的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的地位与功能要远远大于宗教团体,而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式,也就直接成为了宗教管理制度中的基本环节”。[2]笔者基本上同意上述这个事实判断。在这个前提下,遵循政教分离基础上的良性互动原则,笔者以下就三个问题作为核心展开论述:家庭教会活动场所是如何形成的?地方政府现阶段对家庭教会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今后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及活动场所管理创新有哪些可能性?至于家庭教会场所及其活动受宪法以及国际相关法律的保护,较多学者、牧者已经有深入的研究,[3]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家庭教会活动场所的历史渊源及其现状
家庭教会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和文化传承。早在1900多年前,耶稣基督的使徒们,成立了教会,一开始活动场所主要放在家中。[4]他们的形态延续到罗马帝国渐渐接纳了基督教,才盖起宏伟的教堂,于是基督教从私密的空间走向公共的领域,从边缘走向中心,从台下走到了台上。
在中国,家庭教会也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基础。自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在社会中推行无神论、唯物论的意识形态教育,刚开始借机抗美援朝成立“三自”,要求与外国宣教士、教会切断关系,1958年取消宗派,强制不同堂会进行联合礼拜。以温州为例,当时市区七八间教会被迫停止聚会,只剩下温州城西教堂可以公开聚会,温州成为了中国第一个无宗教区的试点。[5]不久,约在1960年,因为信徒聚会的需要,家庭教会悄然诞生;[6]文革期间,所有的教堂被关闭后,越来越多的家庭教会就在这期间自发性的兴起,后来才与不参加“三自”被称为家庭教会的精神领袖王明道、谢模善、袁相忱、林献羔等人联系在一起,[7]喊出“我们是为了信仰”,要求政教分离。
数十年来,全国各地的家庭教会这个群体不断壮大,这是历史发展、文化传承的必然结果。尤其是1989年之后,许多知识分子信主,加入到家庭教会中,中国教会的面貌发生很大的变化,由原来以农村教会为主流逐渐改变为以城市教会为主流。2000年后,温州、北京、上海等地家庭教会大面积地租用或购买商品房、写字楼或厂房作为聚会场所。[8]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家庭教会的信徒约有四千万人,是三自教会的两倍。[9]
毫无疑问,家庭教会这一群体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密不可分的文化肌理,是广大信教群众信仰生活的需要,更是中国日渐走向文明、开放的象征。现在家庭教会开展的活动渐渐趋向以宗教场所为中心,如同“三自”名义下的教堂一样。2004年底,国务院通过的《宗教事务条例》很清晰表明宗教活动场所是政府管理的重点。[10]它的内容分为七章,一共有48条,围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有15条,宗教财产管理意见有8条,主要内容也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其他各章涉及宗教活动场所还有很多条款。近年来,针对家庭教会的打压采取的手段基本上也是针对活动场所进行的:贵阳活石家庭教会聚会场所被责令整改,温州瑞安市仙降街道横街村瑶池花园家庭教会聚会场所被责令停止聚会,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七一路家庭教会场所受到限制。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福家庭教会同心堂,其房东在公安的压力下,被迫停止出租聚会场所,贵州省安顺市盟约家庭教会场所收到责令停止活动通知书。
二、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管理的问题
以上列举的事实表明,现阶段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上海华东师大老师李向平博士撰文《“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当代中国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改革路线图》,其中就政府相关部门对家庭教会管理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他在田野调查的报告中指出:
“把宗教问题转型为社会问题,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公共管理。即便大量的家庭教会、地下教会不予登记,它们也会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以社会治理为目的的宗教管理,就会更加具有公共法律效力,而不是与固有‘三自教会'的对立。所以,把宗教问题转变为社会问题,更加有利于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更加有利于解决具体教会问题。”因为,“家庭教会更加愿意到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便有具体教会出问题,公共管理的方式,也不容易被国际舆论界动不动就看成是‘宗教自由问题',而仅仅只是社会管理层面的法律问题”。[11]
如果李向平老师文中提到家庭教会的登记类似于活动场所备案,这一改革方案就有实质性意义。现阶段中国的社团管理实行“双登记制度”,家庭教会必须经宗教事务局批准(或者改为由民政部门批准),又要得到“三自”为主管部门的认可,这是家庭教会矛盾的成因,北京守望教会向相关部门登记的失败已经证明这一点。[12]另外,针对家庭教会登记的相关法律困境,曹志先生在《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文中提出当前可行的改革建议,其中也涉及备案制。[13]在具体的备案方法与实际措施方面,刘澎老师2011年在《家庭教会的问题与解决方案》一文中指出,家庭教会在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的审批登记;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是众多家庭教会可以接受的。接着,他把备案制较系统的论述分为五个篇章:备案制的指导思想,备案制的主要内容,备案制的重要意义,备案制的实施策略,备案制的配套措施。[14]另外,为了与现行中国制度相适应,刘澎老师甚至用心良苦的提出了建立宗教特区作为试点的构想。[15]
上面学者的思考与建议都对中国未来的政教关系发展都很具建设性,但真正实施到位可能需要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样一段预备期,甚至可以说是空档期,面对严峻的现实问题,政教关系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管理边界在哪里?管理机制如何建立?沟通平台如何搭建?这不仅是宗教管理部门的责任,也是家庭教会的责任,更是人心所向。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管理,需要有哲学思辨的态度,需要有管理智慧,需要开明、包容、创新的精神。宗教管理,首先必须尊重宗教团体自治及其传统的前提下,然后对它做出合乎情理的监管,在笔者看来,这也是圣经的精神所在与信徒愿意顺服的理由。[16]
以下我将以某县城相关部门对当地家庭教会场所具有创意的登记基础上,提出地方政府对宗教管理创新的其它可能性。
三、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管理的创新
家庭教会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政教关系这一敏感问题,稍有不慎,都将牵动中国社会的神经。因此,对于国家、省、市、县等各级宗教管理者来说,对于家庭教会的管理,也是极为考验管理智慧的一道课题。
在温州,不仅有西方哥特式的教堂许多,而且家庭教会也拥有许多教堂,尤其是乐清与永嘉,这在中国其他城市是不可想象的,是温州家庭教会的独特之处。[17]在1996-2000年拆违打非的过程中,温州基督教堂的损失不可小看,期间拆除了不少教堂、以及基督徒的祷告与聚会场所。1996年4月,永嘉碧莲祷告山、桥头祷告山、桥下祷告山等聚会场所被拆除。1997年,温州市区的上陡门家庭教会的教堂因为没有登记被拆除;2000年11月,温州市区划龙桥教堂被拆除,市区近郊天平山教堂到东风山山脚共有6处教堂被拆,其中多间为祷告山聚会场所。另外,那年永嘉碧莲区片的家庭教会的损失不少,当地岭头教堂、下垄教堂、吊坑教堂、金仓教堂、高山教堂、塘上教堂、铭岙教堂等被炸毁。[18]
这种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不仅有悖于传统文化,有悖于“建立和谐社会”的国家大势,更是给政教关系带来了难以弥合的裂痕,加剧了社会矛盾。这是文明与法治倒退的体现。然而,同样是在温州,某县宗教管理部门对于家庭教会的管理,却体现出尊重传统、兼容并包的管理智慧,具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典范意义。
据笔者的采访获悉,[19]原来在整治未登记的教堂之前,某县城相关部门主动上门劝说:“如果你们的教产想登记的话,可以直接登记在宗教局,不需要登记在三自爱国会的名义下”。于是,被称为“反三自”重镇的某县城家庭教会众多教堂纷纷加入登记的行列。当地,家庭教会的教堂与信徒数量比“三自”名义下的还多一些。当时属于A区片约有20间教堂,愿意登记的有13间教堂。B区片约有30多个教堂,几乎全部教堂没有异议的接受了登记。而C区片教会内部意见最难统一,但最后在一位较开明的领袖的带领下暗暗的接受了登记,约有30所教堂。据A区片的一位牧师回忆,登记后,每年要年检一次,大概年检四五次之后,在宗教局登记的场所证暂停了年检好几年,有一年,宗教局官员又打电话过来,叫他们去年检,去后,相关官员劝说了一番,要求他们加入“三自”才能年检。但教会的负责人坚持原则,无奈,宗教局又接受了他们教堂登记证的年检,一直到如今。另外,平阳县的一间教堂的产权登记并没有放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县“三自”名义下,而是独立的以教堂的名义登记。
在2014-2015年以“三改一拆”名义进行“拆十运动”中,某县城X镇同样有非常开明的表现,包括家庭教会的教堂与三自名义下的教堂,该镇没有一个教堂上的十架被拆除。当地相关主管人对上一级的领导说:“我们镇政府与教会信徒这么多年培养出来的和谐关系是很不容易的,我们不能一下子就把它破坏了”。可见,温州地区政府对宗教的管理也并不是铁板一块,其中,我们通过实际案例看到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城,官员的思想比较开明,与群众有良性的互动关系,取得了信众的信任,较有弹性的处理政教关系,避免了官民对立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就温州教会整体而言,虽然信徒众多,但由于历史的沉痛教训,再加上大多数信徒受基要主义神学的影响,他们尽量避免不与政治挂钩,只关注于教会内部的属灵问题。在社会学与人类学学者的田野调查中显示:“温州教会在当地社会结构中处于一种悬置状态,既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也未实质性的扎根于社会”。[20]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守本分、易于管理的群体。但中国社科院宗教所段琦老师去年在浙江的宗教调研后,针对近来浙江政教关系存在着不和谐的局面,她在文中指出,“总之,宗教管理是一门大学问,通过管理它看出执政党的能力和水平。一种好的管理模式肯定是是一种善治和得民心的模式,能最大限度地团结各宗教信徒,各人民团体。为了中国梦的实现,笔者衷心希望有关各方的管理水平都能有所提升”。[21]
基于此,关于政府对家庭教会的管理创新的具体建议,以下我提出几点设想和主张:
其一、互相尊重,坦诚交流。在省一级政府与宗教相关的部门(或者委托给各省所在大学的宗教研究机构)每年一次邀请家庭教会界比较有代表性的领袖参加非正式的讨论会,就政府与教会各自利益相关的话题交换意见,建立良好的对话机制。比如,一些家庭教会目前比较棘手的是教产问题,在X城最近就遇见聚会场所要被银行拍卖,因为教产登记在信徒名义下,而这位信徒因故财产被银行起诉后查封。可见,现阶段家庭教会的教产问题急需要得到解决。
其二、对于社会公共问题,家庭教会要勇于担当责任。在市一级设立比较中性的研究机构,而不是以政府单位的形式与家庭教会接触与对话,取得教会的信任,每年有一、二次定期交流的机会,沟通不涉及家庭教会的内部事务,专注在于政府比较担忧的某些公共话题,例如:涉及教会对异端、极端以及基督教膜拜团体的区分与社会危害性话题;聘请外国讲员、参加国际性宗教会议等涉外话题;使教会与政府有更多沟通的机会,增加相互的理解,消除误会;为今后政教关系的良性互动、以至于日后可采用国际惯例来治理教会方向而努力。
其三、在县一级设立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由民政部门负责,但对不备案的家庭教会不歧视与不强迫。每年两次讨论一些相关话题,比如,聚会场所的消防、扰民、教会经济使用的透明度与教会内部的民主管理,家庭教会参与社区建设与公益事业,信徒以公民的身份参政议政等内容,以及不同宗教间彼此尊重等实际事务。显而易见的,在宗教管理这件事上,让场所负责人与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有接触的机会,尽量不让国保、以及宗教局等官员直接接触教会,这也是基于圣经真理与人类历史的优良传统——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22]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厘清管理边界,以开明、创新的精神,才能优化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活动场所的管理模式。为此,地方政府应当主动地承认家庭教会独立法人的身份,设身处地为信徒着想,这才是践行中央提出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作为。同时,作为社会中密不可分的一份子,家庭教会不仅要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为地方政府排忧解难,更有责任协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唯有地方政府与家庭教会的共同努力,实践宗教场所备案制以及尝试设立宗教特区等方法,积累经验,反复论证,才能为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奠定基础,以促进法治中国、和谐中国的稳定发展。
[1]载于“浙江省民族宗教委员会”网,2015-8-27,http://www.zjsmzw.gov.cn/Public/NewsInfo.aspx?id=ddd79f89-3311-4fb5-81f3-64b0319e401a
[2]李向平:《“社团”与“法人”的双重建构——当代中国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改革路线图》,载于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2015-10-10,
ShowArticle.asp?ArticleID=6196。
[3]布雷特·G沙夫斯著,陏嘉滨等译:《法治与宗教——国内国际和比较法的视角》,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年7月初版,80-88页,刘澎著:《宗教问题文集》,内部资料,刘澎主编:《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印制,2009年。另外,刘同苏与范亚峰等人也有这方面问题的研究。《中国(家庭)教会维权法律政策实用知识问答》,陈攸之编。
[4]《圣经·新约(和合本)》西4:15,门2,林前16:19,罗16:4、5。
[5]舍禾著:《中国的耶路撒冷——温州教会史》,台湾财团法人宇宙光全人关怀机构出版社,2015年6月10日初版,下册,483-494页。
[6]朱建中等编:《城市家庭教会的历史与现状——伯大尼教会十周年文集》,内部资料,4、5页。
[7]赵天恩、庄婉芳著:《当代中国基督教发展史(1949—1997)》,中国福音会出版, 1997年10月初版,283、284、337、338页。
[8]参考拙著:《中国城市新兴教会初探》,刊于《传承与更新——伯大尼教会五周年文集》,内部资料,2008年6月。http://www.doc88.com/p-9731900724647.html,2015-11-4日下载。
[9]于建嵘:《为基督教家庭教会脱敏——2008年12月11日在北京大学的演讲》,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100320857.html,2015-10-25日下载。
[10]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手册,东方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12月。
[11]同注2。
[12]https://t2.shwchurch.org/2012/09/19,文章标题:《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关于教会登记的意见》,2015年10月5日下载。
[13]曹志在《中国宗教团体登记制度分析——以基督教家庭教会为考察对象》一文有较详细的分析。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001206777.html,2015-10-18下载。
[14]刘澎著,《普世社会科学文选》,2011年,内部资料,16-31页。原载《领导力》2011年6月号(总第40期)。
[15]同上,《建立宗教特区——迈向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140-143页。
[16]太22:15-22节,罗13:1-7节,提前2:1-3节,彼前2:13-17节,门8-20节。
[17]这些教堂的由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1949年前延续下来;其二、教堂盖好之后离开“三自”;其三、家庭教会使用厂房等名义盖起来;其四、透过与相关部门搞好关系盖起来。
[18]同注5,638-649页。
[19]在陈牧师办公室访谈,2015年10月。
[20]李峰:《乡村教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温州市瓯北镇基督教教会组织研究》,上海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2005年12月已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336,358、359页。学者曹南来的人类学博士论文《建设中国的耶路撒冷——基督教与城市现代性变迁》,对温州教会的观察有同样的结论,本书2014年已由香港大学出版社出版。
[21]段琦:《基督教堂的拆除与管理——聚焦浙江"三改一拆"》,文章尚未公开刊出。
[22]记载在《圣经·新约》“马太福音”22:15-22,出自于耶稣的教训。
感谢作者赐稿,载于2016“宗教与法治”春季刊,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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