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宗教团体的财团法人资格——以基督教会为例



4/24/2017

崔苗

内容提示:本文籍着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秉承私法的理念,论证基督教会作为宗教团体的财团法人资格。正文结合事实、法律和道德分析宗教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借鉴财团法人的设立及组织管理,探究作为公益性财团法人的基督教会。我国通常认为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如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国基督教两会,而已合法登记的教会和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但尚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处所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国基督教会的组织及其管理依照《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一个健康的宗教团体须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并辅以完善的组织管理才具有生命力。财团法人是因着捐助财产、捐助目的和捐助人为活动而拟定的章程依法设立的法人,它的设立、组织及其管理亦按照我国具有私法性质的民商事基本法律;厘清营利与非营利性,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财团法人的公益性得以长久。作为公益性财团法人的中国基督教会既有独立的教产,如固有奉献和源来捐赠;更有同心合意的教牧同工,如牧师和义工;中国基督教会实为人资两合公益性财团法人。中国基督教会重视自身公益性财团法人资格以荣 神益人。
关键词: 新自然法法学、公益性财团法人、组织管理、生命力

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提前1:8) 先前的条例,因软弱无益,所以废掉了。(来7:18)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加3:19)律法是与 神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加3:21-22)这样,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4)主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他们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上,又要放在他们的里面。(来10:16)如经上所记:“ 神为爱他的人所预备的,是眼睛未曾看见,耳朵未曾听见,人心也未曾想到的。”只有 神借着圣灵向我们显明了,因为圣灵参透万事,就是 神深奥的事也参透了。 (林前2:9–10)

一、何为宗教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艺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性法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一)、宗教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常,世界各国法律都对宗教团体取得法人地位的条件做出了类似规定,比如规定宗教团体的设立者的资格、数量,宗教团体的资金、财产,制度、规章等,中国关于宗教团体的规定也与此相吻合,重在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1954年7月中国基督教第一届全国会议召开,正式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66至1976这十年中,中国基督教暂停了一切活动。1980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恢复活动并在第三次全国会议上成立了中国基督教协会。时至今日,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全国三自”,英译名为National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es in China,缩写为“National TSPM”)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简称“全国基协”,英译名为China Christian Council,缩写为“CCC”),一个是中国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另一个是中国基督教全国性教务组织,合称“中国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CCC&TSPM),他们不但极具影响力而且是共同为合法登记的基督教会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1、合法登记的教会

解放以后,我国教会实行自治、自养、自传办好教会的原则,简称“三自”。1950年7月,吴耀宗等四十位各教派负责人,发表《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表明了中国基督徒拥护新中国,摆脱帝国主义势力控制,实现中国教会自治、自养、自传。1950年9月1527位基督教负责人签名拥护“三自宣言”。

依照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登记的教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另外,根据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也应报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在一个法治的国度,势必赋予依法登记的基督教会以法人这一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以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为例,祂由英国伦敦会于1863年创建,二十世纪初从私人手中购地建堂,到了二十一世纪该堂已发展为地处市区、有信徒5000人以上的中国基督徒教会,并经常接待外国来宾进行宗教交流。目前所属教会产权的房屋也在逐步收回,这也印证了近年来中国政府及法律确认教会民事主体地位,保护其私有产权的发展趋势。具体而言,缸瓦市教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就是该法人的场所;其自有设施、资金及信徒捐赠成为其运行必要的经费并以此为基础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会牧师、工作人员和义工等集体构成了教会的组织,教牧同工依教会规约有序管理教会,后文会对此进行详述。

2、家庭聚会处所

家庭聚会处所,是基督徒聚会的场所、处所。如今,中国基督徒的家庭聚会处所包括在合法登记的基督教会下设立的聚会点和尚未在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的聚会场所。前者是指远离教堂,以有信众的家庭为活动地点,以其家人和老弱病残信众为主要成员,人员相对稳定的,在教堂统一管理下的准宗教活动场所。后者如尚未登记的家庭教会、小群教会和城市新兴教会,祂们亦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场所及固定成员,但是缺乏依照教义、法律和伦理规则而制定的对其自身活动规范的章程。由于法人基于法律赋予组织以人格,故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至今仍无法认定家庭聚会处所的法人资格。

当然,我们也应该正视家庭聚会处所的普遍存在,中国政府正在逐步推进宗教管理体制改革,从禁止、打压的态度向服务、引导的方向转变。法治、宪政、民主、监督、制衡等早已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基本要素,而其背后的理念与基督信仰、圣经启示和教会传统之间的亲缘性也不断地被显现出来。这就是我们思考体制教会和非体制教会在中国的一大背景。

仍以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为例,其下设七个家庭聚会点,如富国里、三里河、鼓楼、马尾沟、东八里庄、万通和百万庄这七个固定活动地点;每个聚会点都有教堂指定的负责人和传道员,这些教牧人员定期参加教堂组织的敬拜活动和会议;各聚会点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聚会点的活动本着不扰民不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安排,公众在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的网站上可以看到每月的家庭聚会安排。时至今日,一些家庭聚会点基于信仰和客观实在已发展成具备独立法人条件的宗教团体。

小结:

众所周知,神学是教会在思考,中国基督徒“自立、自养、自传”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始终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法学是思考后的行动,中国基督教会不会停滞,在耶稣基督独一真 神的引领下追寻真理和光明,祂的爱完全了律法。中国基督教两会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祂的主席和会长是对应组织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傅先伟长老当选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九届主席且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高峰牧师当选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七届会长亦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而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又瑞士民法对于家属财团及宗教的财团,自始即承认其成立,并不以登记为取得法人资格的要件(瑞民法52条)。

事实上,登记与否并不是中国基督教信仰面临的现实问题,而宗教团体作为何种民事主体?有无清晰的组织架构?其民事法律行为会遇到什么问题?其自身的管理应遵循哪些规则?等等一系列真实存在的困扰确是宗教团体在日常运行中所面临的,迫在眉睫须果断处理的现实问题。

(二)、宗教团体的组织管理

中国基督教的前途在于发展“自我”,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在本国土壤中生根,同时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从各国教会中汲取有益的营养,建成适合我国社会发展、并对普世教会有贡献的中国教会。 确认宗教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其组织结构。法人的各个部门就是法人得以运行的肢体器官,一个健康完善的机构设置才能有效保证法人的长期发展。

1、教会的组织

《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章程》是基督教会这一宗教团体的规约。设立教堂、聚会点的条件,协助建设的部门,主持堂务、牧养信徒的圣职人员等组织事项要符合规定;教堂建立堂务管理委员会这一组织时,至少应由七人组成,聚会点设立管理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堂委会作为管理机构在拥有权力的同时更多的是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堂委会成员由主任牧师、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这些成员由于与所处教堂关系密切,对所属教堂和信徒也有更深的了解,所以因地制宜地让他们组成教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简单有效的方式。《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规定三自爱国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基督教代表会议,主席为该会法定代表人,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该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与此同时,全国性教务组织中国基督教协会的章程与其相得益彰。

实践中,很多教会都由牧师等教务人员作为主导,也是有其道理的,他们作为长期供职于此的工作人员,很多日常工作都只能由他们来办理,并且作为信仰的传播者,他们也受到信徒的普遍尊重和信任,然而当权力过度集中导致民主、公正遇到挑战时,这样的管理模式就会产生问题,引起信仰危机,故扩充堂委会的成员构成是必要的。这样,在实际管理运行中是否还需要参照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设立监事机构呢?其实,不论是出于精简机构设置的目的,还是权力配置的需要,教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并不是必然需要独立的监事机构的,行使监督权的人可以是堂委会成员中的任何一人,这样不仅有利于民主,同时简化教会日常决策和管理的流程,在堂委会开会中提出相应的反对意见,简单直接地影响决策的生成。

2、教会的管理

建国初期乃至80年代恢复敬拜初期,我国教会发展普遍滞后,多为牧师和主要教务人员处理教堂日常事宜,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这是明显存在隐患的。一方面,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必须有明确的权力分配和责任担当;另一方面,建立民主透明的体制始能促进法人长期发展,符合社会团体建立的初衷。圣经《马太福音》20章25至28节记载:耶稣叫了他们来,说:“你们知道,外邦人有君王作主治理他们,有大臣操权管辖他们。但是在你们中间,不可这样。你们中间谁愿为大,就要作你们的用人;谁愿为首,就要作你们的仆人。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

2004年,国家颁布《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施行。悉数至今,亦有荏苒十年,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据此,中国基督教两会的章程对其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亦有一致的规定;已合法登记的教会更是对教堂的管理详尽规范严格遵守,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市教堂和信徒的实际困难,推行基督教“以堂带点”的管理方式,如前所述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的例子;又有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基督教堂的例证,其在管理方面已形成初步的制度体系,如:基督教堂章程、教务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安全防火制度等。当一个教堂的管理符合信仰时才能成为真正的教会,堂委会应该以信仰为基石完善其运行制度,通过高水平管理来服侍信徒和教堂兄弟姊妹,荣耀上帝!

小结:

一个健康的宗教团体须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并辅以完善的组织管理才具有生命力。中国基督教两会、合法登记的教会和家庭聚会处所作为信徒聚会,以信仰传播、沟通和交流为基础的法人,应当明确自身的组织结构,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健全其机构设置,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二、财团法人的设立及组织管理

秉持传统民法的分类,私法人是由私人依照私法并以私人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大陆法系因着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做出的重要分类,祂是因着捐助财产、捐助目的和捐助人为活动而拟定的章程依法设立的法人;祂的设立、组织及其管理亦按照《公司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世界各国法律都一致认定财团法人是只能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组织。下文以中国基督徒发起设立的爱德基金会为例尝试借鉴财团法人的设立及组织管理。

(一)、财团法人的设立

当今境外公司法确认的公司设立原则主要有许可设立和准则设立两种。 依许可设立原则,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并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方可设立;而依准则设立原则,法律只对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作出规定,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公司不必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而是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注册登记为公司即独立的法人。

1、设立目的和准则

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是从事公益事业即非营利性活动,其设立准则依特别法如公司法和一般法如民法的规定。财团法人之设立行为,系为一定目的而依移转一定之财产或负担财产权移转的债务,以设立法人目的的单独行为。 财团法人多以捐献、遗赠或遗嘱继承的财产为基础,当法人成立之时,设立人与法人脱离关系,故此设立人并不是法人的成员,如股东;这类设立行为实为单方民事行为,最终决定了财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目的。

以爱德基金会(The Amity Foundation)为例,其成立于1985年,资金来源多为基督徒、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是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组织旨在促进中国的教育、社会福利、医疗卫生、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灾害管理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目前,爱德基金会作为中国基金会透明指数最高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并已合法登记在江苏省民政厅。区分设立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关键点就在于,前者成立的必要条件是设立人给付财产的行为,而后者社员的出资义务并非法人设立行为的要件。据此,该基金会若符合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和准则,日后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

2、设立程序和行为能力

如前所述,财团法人依特别法如公司法和一般法即民法设立,因其非营利性可依准则主义设立,设立公司时满足公司法的必要条件,在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下,不须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即可由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注册登记为公司。财团法人在设立时,该法人就没有任何权利从事营利性活动,其设立人又早已与法人脱离,这样更没有被分配利益的股东或是成员。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上法律及条例皆依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份神圣宝贵的财产,登记与否、在哪登记最终都不会改变祂的所有和使用权能,更无法阻止其发挥实现幸福的价值。

(二)、财团法人的组织管理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历史的长期发展中已逐步进化出一个公认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公司设立和运行时的重要组织架构,其不仅明确了公司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享有的权利,也解决了公司内部权力分配及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问题。厘清营利与非营利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财团法人的公益性得以长久。

1、人员、机关及设立章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私法以意思自治、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为滥觞,财团法人的组织及管理,由捐助人拟定章程。非营利性目的是章程的灵魂,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和管理方法与其所要从事的公益性事业中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息息相关,其依据是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和公司法等私法。

财团法人是没有意思机关的他律法人,应设立董事,通常捐助人自己任董事,这里的捐助人即可是自然人亦可是其他营利性法人;监督机关是财团法人必设的另一机关,因其重要性,监事可选任或指定德才兼备责任心强的专业律师等热爱生活的人士担当;最后,设民主会议作为常务机关处理职员的选举任免、财产的用途支配等为受益人落实权益的日常事务。

2、董事行为及法人目的变更

财团法人的管理人,只能以其身份代理法人行使财产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为了防止其委任或指定的董事的专横行为对财团做出特别保护,同时,考虑到为财团法人实现其公益事业目的遇情势变更后难以达到目的,亦有必要在章程中做出规定。如董事违反捐助人所定章程或法院补充之章程,均得由法院宣告无效,且自始即为无效。 董事违反捐助章程的行为由其个人负完全法律责任,以降低风险保护交易安全。原来财团之目的,一旦由捐助人捐助章程指定后,则不能变更。然其目的不能达到时,苟非变更其目的,则财团即归消灭,为维持公益时,不若继续维持其财团。 这样,财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目的是其生命的本源。
仍以爱德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不但拟定了严格的章程并具有发展全备的组织机构,如设立爱德基金会董事会,董事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下设爱德印刷有限公司,爱德香港、上海办公室,而资源发展中心、项目管理中心、研究发展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并设秘书长办公会议之下。依照我国宪法及民商事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爱德基金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的设立目的和准则,在今后的运营中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能保持其公益事业的长久性。

小结:

财团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其设立人出资行为完成后即与其完全脱离,这决定了财团法人区别与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的一切特征。而因着非营利性,财团法人的管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对捐助的财产依章程从事公益事业,使得其对国家的法治、教育、经济文化、宗教信仰起着积极的作用。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财团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健康其人格特征。

三、作为公益性财团法人的基督教会

准则主义使法人的设立与主管机关脱离关系,法人的设立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这些要件中不包括与主管机关有关的许可,只需再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法人资格就取得了。 给予中国基督教会财团法人资格,自主管理、独立核算,促使其更好的从事公益事业,完成其爱国爱教的使命。

(一)、独立的教产

教会是独立的法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绝对权,任何其他组织不应对其财产进行控制。财团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基本上为非生产资料性质的物质财富。因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扶持或从事学术、科学研究、宗教、慈善等事业,而不是为了营利,所以,财团法人的财产设置,基本上以非生产资料性质的物质财富为主。 现今,教会是否可有类似于股东大会的所有者权力机构、捐助人是否可有类似股东的决策权呢,这就要分析教会的财产来源,现主要包括固有奉献和源来捐赠。

1、固有奉献

中国基督教会的固有奉献,有如福禾甘露,来自爱的祝福和恩典,主要包括合法登记的教会和家庭聚会处所的动产如: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等。对于教会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法律,如宪法和民商事基本法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除土地以外的其他不动产,已经确定退还的应该属于宗教不动产范围;没有退还而宗教团体主张权利的,区分情况予以解决:若是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合法所有,且符合宗教自养政策,则也要归其所有,宗教事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不予承认其正当权利;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不属于其合法使用或所有的范围。

事实上,对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团体法人,财产是不具有利益分配的可能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教会对其自有财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支配,也没有所谓的教会所有者,因此股东会是没有存在依据的。

弟兄们,你们行善不可丧志。(贴后3:13)显然,从财团法人的非营利性特征来看,教会更是不能设立诸如股东大会这一所有者权力机构,而是成立堂委会或事工小组这一类民主议事机构依章程落实捐助人的公益目的;捐助人更没有股东的决策权而是作为董事以代理人的身份依法实现教产的所有及用益权能。中国基督教会参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自身需要的组织管理方案是为晧的。

2、源来捐赠

中国基督教会的源来捐赠,好似荒漠甘泉,是光明无私的奉献和帮助,主要是以各种动产为主,如敬拜用品、工艺品、文物、知识产权、非营利性目的的宗教收入等各类好意捐赠。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30条对宗教财产的范围作所做的规定如下:“……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这里的合法财产、收益多为不动产形式,这种奉献行为多数为不记名,而且并不是以投资为目的获取所有者权力,因此奉献行为更近似于信徒个人对教会的无偿赠与,信徒不会因此享有对教会的所有权。

基于财产,物而产生的人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作如下思考。信徒是否应该对教会的管理事项享有表决权,信徒是否进行了奉献,是否在本堂受洗,是否经常于本堂礼拜,是否参加服侍,这些因素又是否会影响到其参与教会事务的权力呢?由于实践中很难准确赋予每个信徒享有的相应权力,而且也没有产生权力的基础,故信徒不能享有表决权。以信仰为基础的教会,可以宽泛地接受所有基督徒均是其成员的概念,但是无法全面实行信徒参与表决的制度。当然,通常教会接受信徒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提出建议,越是规模较小的教会这种情况就越明显。

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辞,就当向那应得的人施行。(箴言3:27)你施舍的时候,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作的;要叫你施舍的事行在暗中,你父在暗中察看,必然报答你。(太6:3-4)我们的基督是元首,教会作为身体,遵循主意立志行善,既不同于其他社会团体法人亦不同于公司的财团法人治理结构,祂依拟定的章程和耶和华的公义律法生生不息!

(二)、同心合意的教牧同工

目前,全国各地基督教会的圣职人员和经当地教务组织认可的传道员统称为教牧同工。圣职人员包括:主教、牧师、教师和长老;传道员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我们各人蒙恩,都是照基督所量给各人的恩赐。(弗4:7)他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1-12)按照《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第19条的规定,教牧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身心健康;具有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良好的品德和行为见证;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爱护信徒,为大多数信徒所爱戴;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坚持三自原则,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的道路,对不同信仰彼此尊重。”后文主要论述作为公益性财团法人教会的法定代表人牧师和民主会议成员的义工。

1、教会牧师

按照前文论证私法的理念和法律具体规定,各地教会的主任牧师即是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基督教会的法定代表人。祂的圣职工作包括负责教堂各项事工,管理教堂及下设的家庭聚会点,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的圣职人员。

目前,城市教会的牧师已陆续接受正式的 神学教育以及宗教学专业相关方向的研修,如在北京的燕京 神学院、上海华东 神学院、南京金陵协和 神学院等神学教育机构和北京大学哲学系。我国《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事实上,中国 神学院的招生培养应该按照学位来划分,并在各个综合性一流大学下设宗教专业学院,为培养圣职人员创建更完善的条件。故此,我国宗教专业教育必须改革以配合如雨后春笋般生长的教会,这也是中国信仰的迫切需要。

2、教会义工

义工(Volunteer),本质是服务社会且“自愿、利他并不计报酬”, 中国基督教会的义工是耶稣的好朋友,他们是财团法人所需要的事工组织。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你们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约15:13-14),耶稣基督捐献了自己的生命和宝血,并以此与我们立了新约,我们的教会完全符合财团法人资格。

以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的义工为例,担任义工服侍工作必须是已受洗的基督徒,他们自觉遵守《义工服侍守则》籍着教会在世做光做盐。教会现有服务组、诗班、圣餐组、奉献组、青年组、音像组、投影组、文字组、探访组、基建组、医务组、主日学、同声传译等二十几个义工小组。在长期的事工活动中,这二十几个义工小组结合教会的规章制度细致制定了《各服侍组服侍细则》,目的是更好地适应信徒人数不断增多、义工队伍逐渐扩大、服侍要求随之提高、福音传播这一使命日益迫切的现实需要。

小结:

中国基督教会既有独立的教产,如固有奉献和源来捐赠;更有同心合意的教牧同工,如牧师和义工;中国基督教会实为人资两合公益性财团法人,祂虽是宗教团体却更是财团法人,牧师和义工是其管理者,章程和义工服侍守则是其自身管理应遵循的规则,藉此使其民事行为和民事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结论: 中国基督教会重视自身公益性财团法人资格以荣神益人。

我们常常讲信仰,常常讲法治,因为什么?有了信仰!因为什么?有了法治!有了信仰,才有众人的善,才有权力的有序分配;有了爱和义,才有法治! 中国基督教会应重视自身公益性财团法人的资格,这样一方面促使中国的宗教专业教育蓬勃发展,一方面为科学健全的思想提供实践的平台,荣神益人!

参考文献及网站:
一、著作类
1、《和合本圣经》(Chinese Union Version,1919年),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南京:爱德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装订,1989年。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一版。
3、孙宪忠主编:《民法总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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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论文类
1、曹圣洁:《在“传教运动与中国教会”学术研讨会闭幕式上的发言》,2006年11月30日,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文选》第二卷1993-2006。原载《传教运动与中国教会》,2007年3月出版,第9-24页。
2、王艾明:《自治:中国基督教唯一合理的教制设计》,来源:共识网,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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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玉军:《中国宗教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6)。
三、网站
1、中国法学网
2、中国基督教网站
3、北京基督教会缸瓦市堂网站

“福音时报首发”
转自福音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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