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行得正,企得正,教会没有作坏事,何惧CCTV?」



4/04/2017

邢福增

日前,拙文〈老大哥在看着你──关于加强宗教领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争议〉表达了对中国各地在宗教场所安装CCTV的忧虑。同时,我亦呼吁大家关心近日温州有信徒因不满当局强行在教会安装监控而引起的冲突事件。后来在相关的媒体留言中,见到有人表示「教堂是公众地方,没有作坏事,为何怕装CCTV?」「行得正,企得正,大题小做」;又有人指反对者「只讲个人,不讲公众,不知连西方自由国家英国CCTV的比例更高」云云。对于这些意见,笔者谨回应如下:

1. 关于在公共地方安装CCTV,出于公共安全的需要,儘管仍有一些涉及私隐的争议,但普遍为公众接受。

2. 近年中国在公共场所加强装设视频监控的同时,也就其中涉及的私隐问题作出探讨。笔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网站上,读到上海公安局法制办在2009年就〈公共场所监控图像採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研究报告〉。有关报告,有助我们了解中国当局对在「公共场所」装设CCTV的理解。报告将「公众场所」分为「完全开放性质」(如广场、公园、街道、交通枢纽、商场等)与「半开放性质」(设置在企业单位内部或需要购票、办理身分识别手续才能进入)。同时,又据公众活动的不同性质,再分为「公益性的公共场所」、「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及「单位内部的公共场所」。报告最后将「公共场所」界定为:「提供给公众使用或者服务于公众的开放性空间以及半开放空间都是公共场所」。

3. 报告内并没有提及宗教活动场所,但按其界定,应属于「公益性的公众场所」。以基督教为例,教会确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因其聚会与活动不仅开放予信徒,也欢迎各界人士参与。参与聚会者,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也毋须进行身分识别。笔者相信,中国现时要求在宗教场所装置CCTV,背后也以宗教场所是「公共场所」为理由。(得指出,「宗教究事务」「宗教场所」因涉及「公共」,往往成为中国政府介入干预的理据)

4. 教会儘管具有此种开放性,却仍不是「完全开放性质」的公共场所。或曰,正因为此种「半开放性」,更需要安装CCTV来保障公共安全。若然,则安装及管理CCTV的主体,应由有关宗教场所的主管者负责,并根据自身保安需要,在合适的地方(如出入口、公众通道安装),或合适时段(如晚上无人时段的办公室)设置。政府是否有权以保障「公众场所」的「公共安全」为理由,代替有关场所的主管者来安装及管理,甚至针对崇拜聚会的教堂内及办公室,安装CCTV?这应是讨论问题的核心所在。

5. 上述上海公安局的报告指出,「英国平均每14人就受到1个摄像头的监控,英国伦敦在1610平方公里内,佈建了50万个视频监控点,平均密度为310个/平方公里,比例之大居西方国家之首」。不过,报告并没有指出,英国本身是否也由政府在宗教场所内安装CCTV?同时,西方国家同时也有其严密的保障私隐的规定,监管政府如何使用有关视频。

6. 上海公安局的报告,将学校列为「容易引发争议」的设置场所。一般而言,CCTV只会安装在校园出入口、宿舍出入口等,并限制在学生宿舍内、卫生间、更衣室等地安装。至于课室,也不会安装以便造成上课时监视学生与老师的错觉。那么,宗教场地的安装,事实上也是应该小心处理的。

7. 笔者的看法是,教会安装CCTV,应建基于下述两个前提:(一)由宗教场地的负责主管者决定及管理;(二)出于保安需要,在适合的位置安装。现在中国的情况却是:(一)由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及公安部门作为安装及管理的主体;(二)除了出入口外,更针对教堂内及办公室、会议室等空间。

8. 我们需要注意:(一)当局强行安装的法律根据何在?教会虽作为「半开放空间」,但仍是属于民间组织的场地,其主管者乃所属的宗教组织,有关场地的安全责任由其负责。国家公权如未获法律授权,又未得教会同意,强行在宗教场所内安装CCTV,即属违法行为。(二)中国现在宪法赋予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然而,在实践上,出于各种原因,仍存在着有宗教信徒因其宗教身分而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因此,有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欲公开自己的信徒身分。造成此等情况的原因极其複杂,也涉及宗教自由的在中国的落实问题,各界人士(特别是身处宗教自由社会的境外人士)应予体谅及理解。如果由政府在崇拜场地安装CCTV,便难免造成公权监控谁人曾参加宗教聚会之嫌,此举已构成对宗教自由的威胁。再者,CCTV将讲坛也列入监控范围,讲道者也成为政府监控对象,这也是对宗教言论及表达自由的一种侵犯。因此,那些表示「行得正,企得正」,「自己没有做错事,讲错野,怕甚么」的回应,其实是对问题缺乏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