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驻香港特约记者乔农
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杨兆存、王路路、程亚杰、郑兰及刘燕5名基督徒,5至3年不等的刑期。五位被告人不服判决,均以提出上诉。郑兰的律师表示,昌吉法院以《刑法》处罚违法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违法相关法律。
昌吉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4月18日,分别判处杨兆存5年、王路路5年、程亚杰4年、郑兰3年、刘燕3年。五名被告人不服判决,4月下旬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昌吉市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布上诉人无罪。
刘燕在上诉状写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是“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第二是,“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刘燕的代理律师李敦勇认为,其当事人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列出的情节,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说:“聚会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是合法的,为什么到了那个地方(新疆昌吉)就变成非法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在其他地方都是合法的,为什么到那个地方变成非法的。即使在新疆其他地方,也是合法的”。
上诉人刘燕在上述书上指出,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宗教的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全部”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不要求登记。
李敦勇律师说:“因为刑法是全国统一的,不能说在你这里是犯罪,到其他地方不属于犯罪。任何地方没有权利私设刑法。地方没有权利自己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那种行为不是犯罪”。
去年3月5日,50多人在被告人郑兰家进行学经、讲经等宗教活动,被公安冲击。起诉书指郑兰于2011年开始,在家中容留生命会、兴奋会的人员,以大型聚会的形式学经,讲经、解经等非法宗教聚会。刘燕和杨兆存联系聚会的地点并通知参与聚会的人,及接送聚会的人到聚会地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聚众非法讲经、解经等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另一位上诉人郑兰的代理律师李静林,对记者说,法官的判决,非常荒谬:“这个判决,是典型的不讲道理的判决。他只认定一个事实,就说有这么多人到郑兰的房子里面,从事有关信仰的活动,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犯罪。在辩护的时候,我们说他无罪。他评判犯罪的理由在哪里?没有。对于这些明显不讲任何道理的判决,当然让人无法接受,要上诉”。
李静林律师说,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如果有人被指违反该条例内容,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法院不可以动用《刑法》:“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那么他违反的是国务院的条例,这是行政管理条例。很简单,他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她(郑兰)最多是被行政处罚,而不可能是刑事犯罪。因为刑法上没有相对应的条款”。
去年10月下旬,该案曾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全部被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记者乔农报道。
昌吉市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今年4月18日,分别判处杨兆存5年、王路路5年、程亚杰4年、郑兰3年、刘燕3年。五名被告人不服判决,4月下旬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昌吉市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布上诉人无罪。
刘燕在上诉状写道,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纠集多人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如聚众侵入、占领机关,进行纠缠、哄闹、辱骂等。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是“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第二是,“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
刘燕的代理律师李敦勇认为,其当事人并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列出的情节,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他说:“聚会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在全国其他地方都是合法的,为什么到了那个地方(新疆昌吉)就变成非法的,法律应该是统一的。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在其他地方都是合法的,为什么到那个地方变成非法的。即使在新疆其他地方,也是合法的”。
上诉人刘燕在上述书上指出,2005年3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对于宗教的活动场所只是要求“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举行,并不是“全部”必须在登记的场所举行。对基督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不要求登记。
李敦勇律师说:“因为刑法是全国统一的,不能说在你这里是犯罪,到其他地方不属于犯罪。任何地方没有权利私设刑法。地方没有权利自己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那种行为不是犯罪”。
去年3月5日,50多人在被告人郑兰家进行学经、讲经等宗教活动,被公安冲击。起诉书指郑兰于2011年开始,在家中容留生命会、兴奋会的人员,以大型聚会的形式学经,讲经、解经等非法宗教聚会。刘燕和杨兆存联系聚会的地点并通知参与聚会的人,及接送聚会的人到聚会地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聚众非法讲经、解经等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另一位上诉人郑兰的代理律师李静林,对记者说,法官的判决,非常荒谬:“这个判决,是典型的不讲道理的判决。他只认定一个事实,就说有这么多人到郑兰的房子里面,从事有关信仰的活动,情节严重,就构成了犯罪。在辩护的时候,我们说他无罪。他评判犯罪的理由在哪里?没有。对于这些明显不讲任何道理的判决,当然让人无法接受,要上诉”。
李静林律师说,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如果有人被指违反该条例内容,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法院不可以动用《刑法》:“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那么他违反的是国务院的条例,这是行政管理条例。很简单,他的法律后果就是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她(郑兰)最多是被行政处罚,而不可能是刑事犯罪。因为刑法上没有相对应的条款”。
去年10月下旬,该案曾经过两天开庭审理。全部被告的代理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记者乔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