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庄道鹤,身份证号码:310107196407211257,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西溪校区启真名苑8幢1单元1102室,电话:18058118964。
被申请人:浙江大学。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法定代表人:吴朝晖(校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关于“学校自2017年4月1日起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无效;
2、裁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占编费”等不合理收费444846元;
3、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1983年入读杭州大学哲学系,1984年被该校选送至华东师大政教系委培,1985年参加工作(华东师大政教系政治辅导员),1987年国家分配至杭州大学任教(德育教研室教师、学报编辑),四校合并后为浙大学报(人文社科版)编辑、出版社编辑,职工号:87399。1988年参加致公党,是浙大致公党的第一批成员。申请人当年是作为国家干部分配来校工作的,仅在浙大西溪校区的工龄至少已经30年,属于新浙大的“老人”、原始股东,不属于聘用人员。
2006年申请人作为责任编辑选题出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一书,该书出版后获得多方好评。《浙江日报》(2007-6-9))、《文化娱乐》(2006/5)、《杭州广播电视报》介绍此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2006-4-10)、浙江省政协《联谊报》(2006-3-11)等报刊发表长篇书评——《曲突徙薪与防微杜渐》,点赞《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该书有案例,有分析,又有法规,尤其对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进行了细致鲜明的分析……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一书主编和责任编辑,具有高度的政治辨别力和敏锐的分析能力,就事说法,以案论法,为广大读者打开了一个了解纪检工作的窗口。”哈佛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收藏此书,何清涟在其专著《雾锁中国》一书中专门写到此事。
但浙江省纪委个别领导却因该书选录了台州纪委违规办案打死打残“双规”对象的案例而做出过激反应,试图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我两年有期徒刑,结果未能得逞。后省纪委书记以“取消军工项目资质”相威胁对浙大施加压力,逼迫学校给我开除。学校因此于2006年6月19日作出给予“庄道鹤行政记大过”处分。但该处分文件仅在互联网上被公布,未经本人签收,显然程序非法。“记者无国界”(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等国际组织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浙大该处分事件。申请人对该处分一直不服,认为《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经国家级和省级媒体公认为是好书,只有作为当事人的纪委暗地里说是坏书,强权干预整肃我一个党外民主人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浙江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先生后来被判了个死缓,充分说明浙江省纪委曾经坏人当道!
出版社认为我属于学校管的人,也是学校做的处分,逐渐将我边缘化,被申请人下属浙大人事处悄悄的停发了我的工资和医保,我逆来顺受没有吭声,但因此得了严重的抑郁症曾多次住院治疗。家属和亲友如此安慰:学校迫于省纪委的强大压力没有将我冤狱双开已经算是皇恩浩荡了,相安无事即可,反正教师不需要坐班,我又住在校内启真名苑,就算是每天“双规”在校内自我反思,接受惩罚罢了。可能是需要参照《公务员法》来解决我这位“老人老办法”对象吧,2013年3月8日,人事处玩了卑鄙下流的一招,神不知鬼不觉地在《钱江晚报》广告版刊登内容不实的一则《通知》,谎称我“自2006年以来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在学校工作,浙江大学出版社于2011年3月书面通知你回出版社正常工作,你却置之不理。此后,经校人事处及出版社多次电话或当面通知,你既未到校工作也未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现再次通知你,请务必于2013年3月16日之前来校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你作旷工处理。”出乎人事处意料的是,该玩笑《通知》被人偶然发现并知会我。于是我到人事处去报到,指出《通知》的内容胡编乱造,动机与手段不正当,要求回出版社恢复正常工作或由学校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均可。人事处很尴尬,敷衍搪塞,推诿责任,对我服从学校安排的态度无可奈何,随后又出尔反尔,提出一个说是为我“量身定做”的新方案:既不回出版社也不另外安排其他岗位,交点钱(名曰“占编费”),学校基本工资与社保给予恢复,等待退休。没有选择的余地,我被迫接受,自2013年至今共向学校交了四五十万元的“占编费”。本学期,我觉得自己在浙大(含原杭大)的工龄已达30年,参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提前退休,就向人事处提出了30年工龄退休的申请。人事处答复目前本省事业单位30年工龄还不能提前退休。我又要求人事处给我安排岗位,并提示经济学院、西部研究院等尚有空缺编制。人事处则固执己见非要我继续交钱保留编制,我内心不愿意,犹豫不决。交涉期间,人事处于2017年5月中给我寄来一纸冰凉的“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本人因编辑出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一书得罪省纪委而招致学校对我的处分,本身就是一件荒诞不经的事,摆不到桌面上见光。“占编费”不合理,于法无据,应当全额返还。作为已经有30多年工龄、有国家编制的“老人”和新浙大的“原始股东”,按规定应当适用“老办法”,单方面“解除人事关系”是违法行为。参照根据《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本人再三恳请学校:1、允许我30年工龄提前退休(或酌情病休);2、或妥善安排岗位,恢复我正常工作的权利;3、或执行国家2017年的最新政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这些年来,老杭大、新浙大亏欠我的事情不少。除了出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被处分、不合理的“占编费”,另外举要如下:
1、申请人因对89年发生在北京的历史事件有思想认识问题,“双清”中得罪原中共杭州大学组织部长、纪委书记、浙大西溪校区主任陶春法,1991年6月5日,陶春法给我做了一份《杭州大学文件》“校纪字[1991]167号”——《关于对庄道鹤同志免于政纪处分的决定》。当时西溪校区总共发文处理6人,其中5人发的是都是中共党组织的文件,我是唯一一个被发学校行政名义的文件。一视不同仁,待遇不公平。当时以发文件的方式“免予处分”实际上是变相的处分方式。在今人事处“解除人事关系”的新情况下,我要求学校考虑同步撤销原杭州大学“校纪字[1991]167号”文件,和浙江大学2006年6月19日做的因出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给予“庄道鹤行政记大过”处分文件。
2、1990年,申请人参加并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陶春法得知后暗地里搞打击报复,以中共杭州大学机关党总支的名义私下给浙江省司法厅送去一个小报告,诬陷我“此人不宜当律师”,导致我至今执业受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可估量。司法厅告知,只有本人所在学校撤回该不当报告才能让我正常执业。长期以来陶春法对我的迫害可谓持续不断,不择手段(在此不细枚举)。现今人事处“解除人事关系”的新情况下,我强烈要求学校撤回陶春法当年以学校机关党总支名义打的诬陷小报告!
3、2000年本人以一级论文7篇、浙大学报级论文4篇、国内二级论文4篇、论文总数30余篇、副主编教材2部、参与国家和省级课题3项的突出业绩第三次申报副高职称(按浙大量化评审标准:四篇一级论文为正高,两篇一级为副高;四篇二级论文可抵一篇一级;浙大学报为1.5级。当时出版系列共有8个人申报副高,一级论文共8篇,我一个人7篇,占一级论文总量的87.5%),结果显失公平,我被刷下,打抱不平者无数。2001年有报刊发表《中国名校批判之家丑外扬》,转载铺天盖地,其中有提到浙大职称评审中的我的个案。据说分管副校长雷茂德很生气,说此报道损害了浙大的光辉形象,惩罚性地三年内不让我评。我看破红尘,从此赌气不再参评职称儿戏。今人事处要“解除人事关系”,扪心自问,学校是否应当给我一个副高的资格认定、礼送出局?
以上诸多不公不平,沿袭累积,经年累月,怎能不让人精神崩溃?申请人再超脱,也抑郁成症。2013年人事处玩《钱江晚报》广告游戏后,申请人曾感慨万千,明确表示服从安排,岗位不挑不拣,能照顾在西溪校区则最好。惟希望早日结束边缘游离状态,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新回归学校。申请人曾函告:“生为杭大人,死为浙大鬼,精神上的认同,不离不弃,难以磨灭。”现如今,30年工龄不让我退休(或病休),人事处单方面“解除人事关系”,冷酷如冰。若不收回成命,申请人愿选择在西溪校区主楼或紫金港校区某标志性建筑纵情一跃,昭告浙大前贤后辈,“我欲乘风归去,母校120年不胜寒”!
特此申请仲裁,望依法公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