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人士“屠夫”吴淦获刑八年 谢阳免于刑事处罚



12/26/2017

吴淦youtube视频截图
(对华援助协会)

(天津-12月26日)中国“709案”中被捕的律师谢阳以及维权人士“屠夫”吴淦的案件,12月26日分别在长沙及天津法院宣判,谢阳被免于处罚。天津第二中级法院星期二把吴淦判处八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此前他曾遭受一次秘密审判。

吴淦是在港口城市天津受审和定罪。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发布宣判消息称:吴淦“以‘维权’、表演‘行为艺术’等为幌子”,“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抹黑国家机关,攻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

该所法院称:“吴淦长期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大量言论,攻击国家政权和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宣扬用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推墙’思想。”

吴淦网名“超级低俗屠夫”,福建人,是活跃在社交媒体上知名的维权人士。他早年因关注和推动邓玉娇案而扬名,后来参与过对福建网民案、浙江钱云会案、沈阳夏俊峰案等社会焦点事件的人权活动。

维权人士屠夫吴淦(Public Domain)
吴淦
(网络图片)
吴淦的被捕的大背景是著名“709案”。在2015年7月10日前后数天,中国各地被警察帶走的律师和维权人士多达300多人,不少人在数小时的「约谈」后获释,但从此失联的人数也不断增加。

吴淦在2015年5月先后被当局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刑事拘留,同年7月被厦门警方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寻衅滋事罪”逮捕。2016年初,他被厦门警方移交至天津市公安局处理。在2017年8月被秘密审判,直到12月26日宣判。

“改变中国网”在今年8月份曾发表吴淦的开庭声明,他说:“我将被判有罪,不是因为我真的有罪,而是因为我不肯接受官方指定的律师;不认罪及上媒体配合宣传;坚决揭露他们对我的酷刑、虐待等各种暴行;揭露检察院包庇、渎职行为。”

在开庭前吴淦的律师代表他发表声明:不后悔过往做的一切。但对于这次荒唐的判决,吴淦在庭上表现出超级幽默,以独特的方式嘲弄当权者对他的重判。

吴淦的代表律师葛永喜称,吴淦在判刑后当庭表示:“感谢贵党授予我这个崇高荣誉,我将不忘初心,撸起袖子加油干”。此语后半句引自习近平主席的讲话。

纽约时报对这一宣判裁决评论说,“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领导下,像吴淦这种曾在官方容忍的边缘生存下来的坚定活动人士如今正遭到警方、检察院和法院的一致打击,而国家新闻媒体往往在一旁为后者呐喊助威。”

至于吴淦为何遭重判,众说纷纭,而人权律师谢阳案也在同日重启,所幸谢阳律师被免于刑事处罚。两者判决的区别点可能在于两人的角色以及是否作出官方所要的妥协有关。

在美国访学的非政府组织工作者孟元新对吴淦作出评价说:“我与屠夫有过四次见面。他堪称10多年来中国涌现出的难得的有方法、并且能实践操作的民间维权人物!”

葛永喜律师认为,今次的重判相信与吴淦坚持不认罪有关:“党国认为你必须要按照他的方式认罪,才能被轻判、取保或缓刑。像吴淦这样态度坚定,一定会被重判。”但他称,八年超出了他们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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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谢阳律师
(网络图片)

湖南律师谢阳在被捕后,曾向家属为他委托的律师透露,警方对他施行限制睡眠,长期审讯,殴打,死亡威胁和其他凌辱行为。但谢阳在之后的庭审上改口,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更没有遭到酷刑”。显然他在受到外界无法想象的压力之后才被迫改口的。

处理谢阳案的湖南检方在调查报告中指控,“谢阳遭遇酷刑”文章由律师江天勇策划,目的是“抹黑政府,干扰司法机关办案”。江天勇今年八月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谢阳律师于12月26日被判罪成,但免于刑事处罚。审讯谢阳案的长沙中院公布称,谢阳透过在网上发表言论、炒作热点、扰乱法庭,攻击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但法院指,谢阳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谢阳归案后认罪悔罪”,因此可免于刑事处罚。

对华援助协会对中国当局重判人权活动人士吴淦先生予以最强烈的谴责,迫切呼吁中国政府立即释放吴淦先生。同时,期待谢阳律师的尊严与权益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恢复身为中国公民的自由权利,早日与在美国的夫人陈桂秋女士及孩子团聚。

本协会坚守基督教价值观,遵行圣经中所倡导的公义伦理。愿向深陷囹圄的中国良心人士提供援助,为失去人身自由以至无法自由言说的人发声,为受暴政及不良社会欺压的人伸张正义,在力所能及的范围深处救援之手,营救他们脱离险境。

我们祈祷上帝与受压迫的人同在,我们相信上帝“祂使人在夜间歌唱”(伯三五10),祂叫“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让受欺压的得自由”(路四18)。

“709大抓捕”部份被捕者案情(BBC中文网

2017年
王全璋:关押逾两年未经审讯,律师、家属不得会见
江天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两年
李和平:“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谢燕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取保

2016年
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七年
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七年半
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宇 :“颠覆国家政权”,取保
包龙军:“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取保
赵威 :“颠覆国家政权”,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