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圣经归正教会在家中聚会,黄小牧师在讲道
(RFA,志愿者提供/记者乔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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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国内地针对家庭教会的打压不断升级,近日广州市民宗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民众举报所谓非法宗教活动,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10000元人民币。举报方式可以致电警方的110报警电话。据内地的基督徒表示,显然当局已改变了过去遮遮掩掩的做法,不是仅在特定的西方节假日的时间对家庭教会进行打压,而是作为执法部门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了。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3月20日印发了《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表示,将对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该《奖励办法》还对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定义为: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当局规定了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包括拨打电话110、12345;还有信件举报和当局举报,负责的部门包括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公安机关等部门。110是警方的报警电话,在河南等地去年亦有县和乡镇政府发动民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并给予奖励的通告,包括通过网路,微信公众号或写信等方式进行,不过主要通过民宗部门来处理这种举报。举报“地下教会”直接与公安机关挂勾则甚为罕见。
广州白云区一家庭教会信徒李先生说,政府对家庭教会打压越来越重:“他们对教会对打压越来越重手,我们现在都不敢公开活动。有人因为在外面派发福音单张被警察传唤,现在都停止派发福音单张了。社区对聚会也盯得很紧张,叫居民看住基督徒,发现有人聚会就要汇报。而且还奖励举报人。”
广州市民宗局表示,出台《奖励办法》的目的,是为充分调动广大民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具体奖励范围和标准,则包括举报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均被列入。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至1000元。
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奖励人民币1000至3000元。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奖励人民币3000至5000元。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奖励人民币5000至10000元。
针对广州民宗部门鼓励民众奖励举报非官办教会的行动,有内地的牧师表示并不奇怪,只是把过去对家庭教会所做的打压更进一步而已。
“当局在以前都是在圣诞节或是复活节前后的日子加强对宗教活动的控制,严控不让宣传,不让聚会搞活动庆祝,现在这些严控措施就变成了公安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了。”
他并表示,过去当局做这些事情还要遮遮掩掩,现在就是肆无忌惮了。
对华援助协会驻华特约记者乔治报道
对华援助协会驻华特约记者乔治报道
附录:《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解读
一、 文件制定依据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文件制定目的意义
一是保护合法。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保护我市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二是制止非法。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佛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网上非法传教、擅自组织宗教培训、擅自印刷宗教出版物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引导群众及时发现、制止、纠正非法宗教活动。
三是遏制极端。当今世界,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也深受其害。宗教极端思想是暴力恐怖分子进行“圣战”洗脑、抱团成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思想基础,对宗教教义进行极端的、歪曲的解释,完全背离了宗教本身。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切实防范极端思想侵害,对以宗教为幌散布极端思想的行为及早采取措施,遏制其蔓延。
四是抵御渗透。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当前,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无孔不入,呈现加剧趋势。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规范宗教对外交流活动,夯实抵御渗透的基础。
五是打击犯罪。当前,我国不乏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侵害公民的权利,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依法给予打击。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同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和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防止非法宗教活动成为敌对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载体。
三、 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分为五章,十四条。主要从奖励政策、举报方式、奖励项目和标准、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奖励对象,并对办法所称“非法宗教活动”作出界定。
第二部分:举报方式。举报方式包括电话举报、信件举报、当面举报;并提出举报线索内容以及处理举报工作原则。
第三部分:奖励项目和标准。提出举报线索的具体范围和相应奖励标准,举报奖励申报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四部分: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奖励申报经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通过后予以支付。
第五部分:附则。提出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超过本办法奖励项目和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
四、 解释部门及咨询电话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020-81034068
来源: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民宗规字〔2019〕1号
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投诉、举报广州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现制定《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9年3月20日
广州市群众举报非法宗教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积极性,确保社会稳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是指举报我市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宗教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负有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宗教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非法宗教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举报非法宗教活动:
(一) 电话举报:拨打电话110、12345;
(二) 信件举报:举报信内容应尽可能具体、详实,可邮寄(投送)至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等部门;
(三) 当面举报:举报人自愿当面举报的,可直接到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街(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公安机关当面举报线索。
第五条 非法宗教活动线索包括组织、策划、宣传煽动、开展非法宗教活动等情况,以及相关可疑人、地、事、物等情况。
第六条 处理群众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应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反馈与奖励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有序、公平公正、按绩施奖。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将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实结果。凡被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兑付奖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奖。
第三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举报下列线索: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
经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上述行为的,奖励人民币100—1000元;
(二)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
(三)提供线索并协助对涉及的境外非法宗教组织、违法人员进行查处,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
(四)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境外非法宗教组织首要分子,查清该组织境内活动架构及骨干人员,经宗教部门核实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
(五)提供其他涉及非法宗教活动组织、人员信息,经宗教部门核实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及其他有功人员,按以下原则进行奖励:
(一)对同一地点同一宗案件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宗案件进行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宗教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申报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确认,经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批同意后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非法宗教活动的线索情况。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诬陷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第十二条 奖励申报经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通过后,按照奖励办法予以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奖励办法,奖励经费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广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