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生律师:再次要求复制覃永沛案“保密”卷意见书
南宁市中级法院覃永沛案合议庭梁锦康审判长及各位成员:
本人系被告人覃永沛的辩护律师李贵生,曾于2020年7月30日向贵院提交《要求复制保密卷函》。后收到曾姓法官助理的口头回复: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下称《规范》)第37条“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同意辩护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对此,本人认为这是阻碍辩护律师履行职务的行为,再次提出异议,希望改变做法:
一、刑诉法是侦查、审查起诉、辩护、审判四方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刑诉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诉法没有规定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需经检察院法院同意的规定。律协的规范不是法律,是非政府组织内部规范,不具须遵守、执行的效力。
二、国家刑事制度中,辩护和控告两造诉讼地位平等,审判居中。控方能够的,辩方也应该能够。控方可以随时阅查“秘密”案卷材料,辩方当然可以,否则地位平等被架空。
三、去年底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七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同样没有规定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需经检察院同意。控方都不反对辩护方复制,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更没有道理阻碍辩护律师复制。
四、《规范》并未绝对禁止辩护律师复制卷宗材料,而是应在保障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本人已经按照贵院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为何还要对一名遵纪守法的辩护律师依法工作设置障碍。
五、《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是否国家秘密、密级,不是办案单位自己决定的。粗阅和摘抄本案的五卷“保密卷”,对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稍具常识即可得出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围,是侦查机关自己随意确定的。
六、如果侦查机关标注是“秘密”案卷,法院就不细加研究,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无疑掏空刑诉法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执业权利,使辩护律师无法履行职务,刑事律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呼吁多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将成一纸空谈。
综上,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被告人覃永沛获得辩护的权利,本人在此再次要求复制覃永沛案所有案卷材料。若合议庭依旧不允许复制,请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以便我依法通过其他渠道救济。
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贵生
联系电话:13985500061
2020年8月24日
(对华援助协会特别转载自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