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宗教事务局”大门口(资料照) |
(中国北京-2020年11月26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近日(18日)推出两份文件,分别就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和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定细则,该草案征询公众对条例修订提供意见,台港澳居民被纳入监管。曾批评中共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在中国的教堂讲道。
这次提出的修订意见稿是1995年国务院发布“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与2010年11月首次修订相比,近日公布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20多项规定。
其中指出:中国境内外国人只可以在寺观教堂进行专场的宗教活动;没有场地的,则要向宗教局申请临时地点;而提供场地的人,则有责任举报任何违法行为。
条例对外国人同中国宗教界开展的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做出限制:宗教材料必须得到授权;外国人入境携带超过10本单行本的宗教印刷品或音像制品,必须事先申请及获得官方同意,否则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第25条)。
细则修订草案特别提到,曾有批评(可以被理解为“敌视”)中国言行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在教堂讲道。至于什么样的批评构成“敌视”,解释权在中国方面。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写明教职人员要推进宗教中国化。条文第3条列明宗教教职人员要热爱祖国、坚持宗教中国化等方向;第7条则列明教职人员要研究教义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融入讲道;以及第8条列明要遵守国家的互联网资讯发布规定。
虽然修定细则的目标是“境内外国人”,但身处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也纳入监管,这是管理宗教法规的一种矛盾现象。中国官方理论上把港澳台都当作中国,但是法规上对港澳台同胞(没有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宗教活动上等同于外国人。
细则修订条例的规定和实施,将使中国宗教界和外国宗教团体或个人的交流更加困难,任何民间的宗教文化交流都将被置于非法的局面。
中国明文禁止外国人来华传教,但北京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期间的若干年,对在华外国人的宗教活动有所松绑。例如,在东北贫困地区活动的传教团体获得当局的宽容,他们为当地提供了所需的资金和物资。近年,针对外国人的宗教活动或人道工作都明显收紧。
在2017年当局驱逐了包括70名传教士及其家属在内的大约170名韩国人,在当年1月10日至2月10日期间被中方遣送出境。人权人士韩国牧师金和泰(音译)对法新社表示,当时在东北登记在案进行人道援助的韩国基督徒大约两千人,他们从事的活动包括为逃亡的朝鲜难民提供帮助。后来全国范围内的韩国传教士几乎全部被逐出中国,据一位在泰国宣教的中国宣教士(匿名)介绍,大约1-2万名韩国在华从事基督教活动兼人道主义工作者被逐而转移到东南亚。
法律赋予中国公民信仰的权利。它包含在宪法(第36条)当中。但是政府告诉人们,你只能在我们设定的范围内享有自由,包括跟外国宗教团体的交流。总体而言,该立法框架远未达到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公法标准,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8 条。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高珍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