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评论—2020-12-04)2020年12月1日,中共政府网站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明确授权各级政府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进行收费。该收费《办法》从2021年元月1日起实行。这给公民原本获取政府信息公开就困难重重的工作再上枷锁,而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再寻由头及再设保障。
《办法》声称“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从中共一贯行文意指可见,所谓“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就是要控制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行动,而所谓“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就是限制进而剥夺公民权利。《办法》还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文明世界政府行事的通则,也是衡量一个政府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从现代政治学常识而言,现代民主的两大构成要件为公开和参与。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政府信息公开或民众的知情权,不可能有大众参与。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的基石之一。
可以说,若无政府信息公开,则无公民的参与、监督可言。为此,中共前开明改革派代表性人物朱厚泽曾倡导“建设阳光政治”,就是呼吁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从世界发展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信息本身是一种稀缺资源,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传播,对于市场的有效运作乃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当代美国经济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尤其是其信息产业独步天下的霸主地位。与其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与使用制度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大政治与经济意义,但中国政府在信息公开上与文明世界却有着质的不同。
从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情况看,有专家将这种公开称为“办事制度型的公开”,即许多政府机关都是围绕着办事制度的改革启动了政府公开制度。从办事制度层面进行改革,意味着需要改变原来不公开的办事制度,将有关的办事制度、程序与结果对公众公开。从一定的意义上看,办事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是政府机关的一种“社会承诺”,意在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与降低运行成本。如何公开,怎样公开,公开什么,都由政府机关决定,公众只是办事制度改革的被动受益者。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应该公开的制度或文件,公众本身并没有任何渠道可以加以改变,可见公开的目的为了权力,而不是为了民众。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政府信息的公开则是“权利型的公开”,即将政府公开视为是民众的一项权利,即民众有权获得政府的信息,政府机关有公开信息的义务。如果民众与政府机关在信息的公开问题上产生任何分歧,民众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且这种诉讼通常都以政府败诉而告终。
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的差异,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将信息公开当作权力对民众的恩赐,其实质只是为了方便政府权力运作效率,而不是为了权力公开透明接受民众监督及参与。
中国政府在信息公开上本着想给民众知道什么就给什么,不想给民众知道就不给的意识,出台各种千奇百怪的限制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如泛滥的保密规则与保密定级,设置各种障碍,如今天的收费《办法》,从而限制及剥夺公民的知情权,阻碍公民参与政府事务。
更有甚者,中共一些地方政府还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众视为与权力作对,进而定性成敌对势力,将其投入大牢。如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村老村长惠来县人大代表李乃地,因举报当地官员贪污,帮全村村民维权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结果在2011年5月13日被惠来公安局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拘留,后又被逮捕,当年10月11日在惠来法院被判刑三年缓期四年。 再如,江苏公民曹建山2019年3月因向江苏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政府公布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的死亡人员名单,于4月16日被南通市崇山公安分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