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首页 (来自黄德启律师微信公号) |
(中国厦门- 8/20/2021)2021年8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某镇政府与基督徒争夺监护权纠纷案一审结束,集美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基督徒游传道夫妇获胜,原告厦门市某镇政府要求基督徒游传道夫妇送孩子上公立学校的要求被驳回。被告的代理律师黄德启在自媒体公布了法院的裁决书,并声明如下:经我的当事人同意,公开本案一审裁定,仅为研讨,不为炒作;仅作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机构立场。故省略当事人名字及事务所名称。
基督徒游传道夫妇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生下大女儿和小女儿,全家户口都在原告所在的镇,他们一直坚持在家教育自己的孩子。2018,福建省教育厅建立贫困教育人口信息数据库,发现游传道两个孩子没注册学籍,属疑似失学儿童。于是,省教育督导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9日将两个孩子失学情況通知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教育局又将两个孩子失学情况通知当地镇政府和小学。镇政府得知情况后,会同镇中学进行调查,发现游传道一家常住在厦门市。2020年4月27日,镇政府书面通知了厦门市游先生所住社区。经该社区落实,发现游先生两个孩子没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于是,该社区对游先生和他的妻子上门劝说,劝说未果。镇政府、厦门市教育局、镇小学和中学委派多名工作人员前往劝说游先生夫妇,他们仍坚持不送孩子去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于是,镇政府以游先生夫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规定为由,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游传道夫妇送孩子至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游传道夫妇为自己辩护称:
一,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一)镇政府认定游传道夫妇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齡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镇政府享有的是“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权力,而非民事权利。批评教育属于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鎮政府应依法提起行政强制程序,而非偷换概念,自行将权力转化为权利,自甘降为“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私力救济。
(二)即使要提起民事诉讼,镇政府也不是本案监护权纠纷的适格当事人。法院认定本案为监护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因此,为被监护人利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的组织不包括乡镇一级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镇政府与游传道夫妇没有监护权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非本案的适格原告。
二,镇政府认定游传道两个孩子没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失学儿童,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义务教育不等于公办教育,1.接受义务教育不等于非要进入公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义务教育可以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学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家长有义务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教育机构完成义务教育,但该法第十四条又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此可知,公立学校不是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的唯一合法选择,家长可自行对子女进行义务教育。2。现在的义务教育也不等于强迫教育,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接受教育的义务,但是不能把义务理解为强迫,更多的应该是保障。3。游传道夫妇作为父母,有权利为子女选择教育的形式和场所。父母的教育权是亲权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并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的教育权主要体现在依照其世界观,价值观和宗教信仰自行决定家庭教育的內容和形式,及为本案的适格原告。魏女选择最适当教育场所的选择权和教育参与权。4。游传道夫妇安排两个女儿在家接受教育是两个孩子的真实意愿,父母或者政府都应该尊重其意愿。5。大女儿已超过15岁,超过了接受义务教育的范围。6。镇政府的诉讼违背教育的本质,也加重了公民的负担,也会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带来问题。
(二)两个孩子不是失学儿童,游传道夫妇为两个孩子提供了质量等于,甚至高于公立学校同学齡儿童的学科教育,履行了监护人的教育义务。游传道的两个女儿分别于2012年和2014年秋开始接受小学教育,学科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语文,数学,英语,历史,美术,体育,科学,音乐及品格教育,目前学业进展顺利。综上所述,镇政府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教育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0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并正式立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2021年8月17日庭审后,法院认定:原被告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原被告之间既无财产关系,亦无人身关系,因此该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法院还认为,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后面还附上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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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传道夫妇因不送孩子上公立学校被政府告上法庭是继北海基督徒范汝珍之后第二起因基督教教育而被政府起诉的事件。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8条第4款承认父母的教育主权。“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2001年,中国政府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也规定,“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仅管中国政府曾向多个国际组织承诺父母拥有教育主权,然而他们却再三违反自己的承诺。
把基督徒的孩子赶进公立学校进行无神论洗脑教育,是中国政府针对家庭教会的“釜底抽薪”计划。厦门这一起官告民案件的判决意义重大,这是近年来在相同的案情中政府首次失败。许多基督徒相继转发判决结果,并对法官表达敬意。基督徒律师张培鸿评论道:“本来是个常识,非要经过艰难的诉讼,才勉强扳回一分。”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玉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