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 -4/15/2022)近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8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办法》删去了“监督”二字,宗教局对宗教场所的财务从监督管理变成了直接管理。教会等宗教场所涉及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宗教局审批,每年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宗教的全面管控进一步升级。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是2017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延伸措施。《宗教事务条例》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为非营利性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作了规定。2010年《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实施了监督。《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则为此提供了更为细则性的管理规定。显然,仅仅监督远不能满足中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欲,现在宗教局直接参与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宗教的控制已从全方位展开。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主要针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重大事项经场所管理组织研究决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并保管会计档案;制定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并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场所财务人员、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权利。根据规定,从6月1号起,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向宗教场所奉献将成为违法行为。
中国国家宗教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谈及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时说,制定该《办法》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然而,事实上,这一《办法》的出台非但不能保障信众及宗教场所的合法利益,反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中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构成严重侵犯。中国国家宗教局近些年一直以这种冠冕堂皇的借口,制定并出台各种行业规章,目的是为控制宗教,使宗教成为中国政府实施专制极权统治的工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删去了“监督”二字,增设了“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一章,对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增加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安全的相关内容。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收入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等等;四是增加了财政部门指导、监督职责和宗教团体协助管理职责,以及捐赠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方面有如下规定:一是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涉及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将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于每年年末后三个月内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是规范收支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及时入账,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捐款箱应当由三人管理。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要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同主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权。
一是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二是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其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四是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与今年3月1号开始实施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样,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又违反了中国政府签署过的多个国际公约。公民个人在互联网上自由奉献以及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应有之义,法律与行政法规都没有对公民在互联网上奉献及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进行限制,一个部门的规章竟然堂而皇之地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这显然属于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玉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