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3 年 4 月 6 日)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日前( 3 月 24 日)起草一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的文件,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草案加强了政府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
这份文件与 1994 年 1 月
31 日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法相关文件有不同之处,此管理法已经被废止,由 2005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所涵盖。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内容一共分十章76条。核心导向包含:“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该《办法》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登记,管理组织、宗教活动管理、人员管理、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和登记方面,审批条件就需要提供由政府认定及颁发的“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第六条提出,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第十六条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该《办法》提出管理组织。要求管理人员具备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于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将予以撤换。 条款还提到,“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也例入撤换的范围。
该《办法》对人员管理做出规定。第三十六条指出,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场所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第四十二条禁止教徒在宗教场所外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第四十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限制。遵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禁令包括,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募集资金,不得向信教公民摊派,不得超出偿还能力进行借贷。但没有指出什么是“非法”募集资金,也没有说明什么叫不得超出偿还能力的借贷。
第七十一条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中增加了大量与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相符合的条款,并要求宗教单位遵守。
该《办法》严格限制中国公民的宗教活动,而不是捍卫宪法规定的公民信仰权利。涉及的限制涵盖了宗教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拥有鉴定以及解释什么是条款中的“非法”、“极端”。该办法禁止教会之间根据自身的教义特点、教会传统之间的互相连接。涉及宗教的普世性,特别是天主教会的圣统制以及教廷和教宗对主教的任命权将受到直接以及非常严峻的考验。
该意见征求稿第七十六条提到,当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施行之后,中国国家宗教事务局在 2005 年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会同时废止。
国家宗教事务局称,该办法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通讯员高珍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