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源:网络) |
(中国安徽宁国-8/22/2023)据悉,安徽省宁国市胡乐镇竹川村一对夫妇因未送孩子到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被宁国市胡乐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这对夫妻立即送孩子到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邓庆高、汪亮两位律师代理这对夫妻应诉。经过两次庭审,胡乐镇政府败诉。
经开庭审理,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9日作出判定,认为被告周某徐某夫妇常住在浙江省永康市,此案应由永康市法院审理。裁决结果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处理。
2023年6月19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7月5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宁国市胡乐镇人民政府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针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仅是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法律并未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同时,本案原告被告之间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且原被告间既没有财产关系,也没有人身关系,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国市胡乐镇人民政府的起诉。裁定现已生效。
宁国市人民法院传票(来源:网络) |
周某徐某夫妇,有两个孩子,一个10岁,另一个8岁。周某徐某夫妇拥有对这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孩子在安徽省宁国市公立学校作为留守儿童隔代教育产生诸多问题,父母俩遂决定带回浙江省永康市自己教育。大儿子于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在某镇的小学就读一、二年级后,未再到学校上学。老二至今都没到学校入学。他们户籍所在地的胡乐镇政府官员多次与周某、徐某夫妇沟通劝说,要求他们送孩子到公立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他们未予理会。于是胡乐镇政府一纸诉状讲这对夫妇告上宁国市法院。胡乐镇政府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令周某、徐某夫妇立即送两个孩子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最初,本案由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管辖,确定开庭时间后,当事人才委托了邓庆高和汪亮两位律师代理本案。
因本案被告周某某、徐某某早已离开户籍地,且长期在异地工作、居住,本所主任律师邓庆高向原受理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获成功,使得该案件从胡乐镇政府所在地的法院移送至周某、徐某夫妇现居住地浙江省永康市法院管辖。
宁国市人民发院判决书 (来源:网络) |
两位律师收集并向法院提交了两个孩子在家接受教育的课程表、语文作业、古诗词、数学课本、数学练习题、课外阅读书等,用以证明被告已经为孩子制定了明确、详细的课程计划,参照学校的课程设计,向孩子教导语文、数学、博物、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这两位孩子并不是没有接受教育,而是在家里接受了各科的教育,在教育过程中,父母更加了解孩子的问题、需要,更加能够针对孩子的问题和情况来教导,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
代理律师还给两个孩子各录制了一段谈话视频,让两个孩子充分展示自己学习的内容和成效,包括介绍课程内容、背古诗词、朗诵并解释自创的诗歌、现场演算数学题、复述看过的课外读物、对着歌谱吟唱、演奏钢琴等,并让两个孩子对学习现状、学习意愿等表达自己的看法,用以证明他们对在家教育很喜欢,不愿意去学校。
2023年6月19日开庭当天,代理律师发表了以下答辩意见,并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中原被告主体的地位不平等,所讼争的事项也并非民事纠纷,而是行政管理事务;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法律就该事项并未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力,原告明显超越职权,对本案根本没有诉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三)本案中并不存在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以监护人责任纠纷这一案由来起诉答辩人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答辩人的孩子有很多行为上的坏习惯和问题,需要家长纠正和管教;答辩人是有合理理由才未送子女到学校接受教育,符合《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答辩人是把孩子带在身边亲自施予教育,孩子在家里接受了各学科的教育;这样的教育真正实现了因材施教,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比学校教育更好。
(六)基于国际公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作为父母依法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教育权,也有权选择孩子所受教育的种类、方式。
(七)义务教育不等于在学校的教育,也不等于强制教育。
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乐镇镇政府的起诉!
据悉,胡乐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因此该法院裁定已经生效。
近些年,陆续出现了因不送孩子上公立学校的官告民、争夺监护权的案子。广西北海市的基督徒范汝珍是第一个因不送孩子上公立学校接受无神论洗脑教育而被当地政府起诉的案例。范汝珍本着对孩子灵魂负责的态度拒绝公立式洗脑教育,坚持让孩子在家和在教会学校接受基督教教育,因此被多次约谈,威胁取消低保。2019年9月30日,范乳珍被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人民政府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此案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范汝珍为自己的教育权利及教育能力做了精彩陈述,五名老师出庭,为基督教教育做了有力论证。范汝珍的代理律师邓庆高和另一位基督徒律师郭海波驳斥了原告政府僭越法定职权,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政府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律师还建议范汝珍对政府的乱作为提出行政诉讼。此案经过多次审理,2020年4月3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越民事诉讼制度,判决行政机关有权民事起诉行政相对人,判令范汝珍强制送已在家教育的子女送入公立学校。2020年7月2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二审维持判决,该案以范汝珍败诉告终。
2020年3月范汝珍案庭审现场 (来源:网络) |
资料显示,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8条第4款承认父母的教育主权。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2001年,中国政府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也规定,“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 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这场争夺教育监护权的冲突背后实则是儿童的灵魂争夺战。胡乐镇人民政府的败诉值得庆祝。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