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民宗局发给牧宣教会带领人杨建勋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来源:网络) |
(中国河南驻马店-9/19/2023)2023年7月30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牧宣教会主日聚会受冲击,教会带领人杨建勋及其他同工被带到派出所,杨建勋被彻夜审讯,第二天所有人才被释放。杨建勋被抄家,家里的书籍凡没有书号的都被没收。
7月31日,驻马店市民宗局在驻马店市远景时代1号楼2313室张贴了《驻马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称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织织、举行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的规定。
9月11日,杨建勋向驻马店民宗局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
杨建勋认为,驻马店市民宗局的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法定程序,处理显失公正,应依法予以撤销。
杨建勋认为,该处罚决定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起草国,受此宣言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就意味着,我国任何一个有宗教信仰的公民,只要没有利用宗教违反上述原则,即有权依照其信仰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以表达其内在的良心自由的权利,其行为理当受到国家机关的尊重和保护。
杨建勋认为, 该处罚决定罔顾历史教训,违反国家政策。
在文革以后,中共中央汲取那段历史的惨痛教训,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国策,承认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存在,并多次声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其正常宗教活动不得予以干涉。
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年19号文件)强调:“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还应当懂得,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同时尤其强调:“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第三条提别提到家庭教会,予以强调:“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人、邻居、朋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国务院对家庭教会聚会并无“人数”的限制(因为不可能出台规定说公民的亲友不得超过多少人,有此规定的文件既违反国家政策,也违反人性),也没有规定必须聚会人员必须是申请人的“近亲属”,而是以“亲友为主”即可。而申请人所在家庭聚会的会友,彼此都非常熟识,都是家人、同学和朋友的关系。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经许可就在家中进行聚会为由进行处罚,是对公民自由的隐形限制,是对法律政策的曲解,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杨建勋认为,驻马店市民宗局的行政处罚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
正如西方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不止是一套压抑信仰和激情的政治工具,也应该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只有兼顾历史、人性的法律和执法,才能真正赢得公民的信仰和维护。纵观全国,对信徒在家里聚会而予以处罚的案例极为罕见。驻马店市思明区作为一个地理位置优胜、人文氛围独特的开放区,但民宗局却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历史悠久的基督家庭予以冲击,带头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应当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纠正。
杨建勋的信仰与其祖辈历经苦难的传承一脉相承,是纯正的基督教信仰,没有造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有众多教会会友作证,杨建勋劳苦付出,帮助了很多的人。
法律的价值,在于惩恶扬善,而不是恰恰相反!试问,一个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公民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吗?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