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伯收到的法院《执行通知书》 第1页 (来源:网络) |
杨希伯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 第2页(来源:网络) |
(中国厦门-10/27/2023)2023年10月26日,厦门巡司顶家庭教会杨希伯传道和妻子王晓飞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他们夫妇被限制坐飞机、软卧、轮船二等仓位、动车一等座、住星级宾馆、旅游度假等多项生活消费。与此同时他们夫妻的银行账户和微信也都被冻结。
巡司顶教会是厦门最大的家庭教会,因坚持家庭教会立场而遭受政府的逼迫。此次杨希伯夫妇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及受到其他限制都与此有关。2019年5月19日,巡司顶教会被取缔,罚款25000元。 2021年7月29日,思明区民宗局对杨希伯传道和他的妻子王晓飞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以组织非法聚会的罪名对他们处以20万元的罚款。杨希伯传道和王晓飞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随即向思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决定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在2021年11月2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思明区民宗局的行政处罚。杨希伯夫妇于2021年年底再次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1月24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诉讼一审的判决结果:认定民宗局对杨希伯、王晓飞夫妇20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杨希伯夫妇继续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14日进行了二审庭审。二审结果依然维持思明区民宗局和思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杨希伯夫妇的上诉。6月26日,思明区民宗局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促杨希伯夫妇尽快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4月12 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杨希伯夫妇表示自己没有钱、也不会这笔不合理的交罚款。2023年9月29日中秋节,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再次寄给杨希伯传道夫妇一份裁定书和一份告知书,限令杨希伯夫妇10天内交40万元的罚款;告知书则决定限制杨希伯夫妇出境。
2023年10月26日收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件告知书)内容如下:
杨希伯:
厦门市思明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申请执行你其他行政非诉一案,(2023)闽0203行审37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相关案件信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将执行款缴至本院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美仁宫支行
账户名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账号:9558854100001576555
二、失信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虛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被执行人有请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生活必需品等权利,但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四、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执行等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得向执行人员说情、宴请、送礼或为执行人员支付娱乐、旅游、健身等费用,不得诬告陷害执行人员,不得为执行人员谋取不当利益。如发现执行人员谋取不当利益或消极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可以向执行局长反映,也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杨希伯、王晓飞收到法院《限制消费令》 第1页 (来源:网络) |
杨希伯、王晓飞收到法院《限制消费令》 第2页 (来源:网络)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杨希伯、王晓飞: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与被执行人杨希伯、王晓飞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们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
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本令发出之日,本院将向有关公信部门及银行等有关征信系统发送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后主动来本院履行并说明相关情况的,本院酌情可对被执行人减轻或免除相关处罚。
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后,王晓飞师母表示他们相信上帝的恩典总是够用,而且会在他们的软弱上会显得完全。她引用《圣经》约伯记1章21节的话: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耶和华的名是应当称颂的。
(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