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只能偷偷摸摸行善,是司法之耻!”:律师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王洪兰等基督徒被控“非法经营罪”庭审第十七天



12/13/2023

 

    王洪兰(右一)和教会的基督徒
(来源:网络)

(中国内蒙呼和浩特-12/13/202320231211日、1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王洪兰、王迦勒、刘敏娜、杨志军、季合营、季国龙、张旺、刘伟、李超等九名基督徒,贴钱帮人买圣经被控非法经营罪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管辖,目前,该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起诉到回民区法院,已开庭审理了十七天,进行到举证质证环节。

129日开始,公布王洪兰案庭审情况的微信公号文章就被封删。具有讽刺意义的是,129号、10号是中国基督教两会设立的圣经日,而这个圣经日的主题,是活出圣经。一边是大肆扩大圣经的影响,一边是因买了三自教会出版的圣经再倒贴钱卖出这些圣经而受审。

庭前会议时,律师们在审查某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重要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时,发现该会计事务所接受侦查机关委托的时间,在其出具该鉴定书的时间之后,于是公诉人又提供了一份该会计事务所的《情况说明》,称该错误系用印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造成。针对这一证据,1211号庭审时一位律师称,你们侦查机关无论犯任何错误,都可以通过一纸情况说明予以纠正弥补,但被告人无论庭审时说什么,却都无法纠正弥补他们在侦查机关做的笔录,这公平吗?

一位被告人说,你们抓我们能不能认真点?不要动不动就犯个错误?发现你们犯个错误,我们以为自己没事了,但你们出个解释,我们就又有事了。你们就不能认真点,不要这样钝刀子拉人行不行?又有律师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人有权在审查起诉时要求侦查机关纠正弥补其错误。但起诉到法院后,公诉人就不能再向法庭提交新证据了,因此这份《情况说明》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针对侦查机关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乌海市党委宣传部有关部门调取证据的侦查行为,有律师指出,执政党的意志要通过人大和政府来体现,但不能直接绕过人大或政府直接进入司法领域,就是说讲政治必须通过讲法律来实现,否则,我们这些司法职业,早晚会被不讲法律后搞没了。大家为了自己的职业存在下去,也得坚持讲法律。公诉人的几乎每一项证据都漏洞百出,这样的审判怎么可能是司法审判呢?!

1212日第十七天庭审,上午十点,公诉人宣读了江苏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与杭州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负责圣经销售的各级人员的证词,从这些证词中,辩护律师团队发现:

一,销售圣经不需要任何行政审批。

二,购买圣经不需要任何资格审查。

三,从三自会的总销量来看,王洪兰等对购买圣经的补贴并没有扩大圣经的销量。律师认为从非法经营罪要求严重扰乱市场来说,这一点显然是对王洪兰有利的。一位律师说,王洪兰宁愿被定罪,也希望自己对购买圣经的补贴能够使更多人阅读到圣经吧。

对于这些证人证言,被告们敏锐地发现其内容都恰恰可以证明自己无罪,有律师也愤怒地表示这些证人证言都是王洪兰等人无罪的证据。更有律师指出,使无罪的人受审,才是对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的真正破坏!针对公诉人说被告人删除有关微信聊天记录是为了反侦查,有律师针锋相对:百姓只能偷偷摸摸地行善,是司法之耻!

庭审中王洪兰说:审判长,对不起!我昨天情绪激动,因为他们无缘无故的就把我恩育教育公司关闭,导致学生退学,去我老娘那里抄家,我想在你面前说清楚这事,所以情绪激动了。我承认《圣经》确实是我买的,就下判决了吧,公诉人也不用念了。我去三自买圣经了。我以前最熟悉就是姓郑的工作人员,我一般就是以7.5折、6折、5折、或者赠送给弟兄姊妹,需求量大之后全国各地还是一样的折扣给弟兄姊妹,全国的弟兄姊妹都可以为我作证。关了三年之后,我确实记不住买的过程,三自换负责人之后需要发微信沟通,我就让我侄子王迦勒和我女儿刘敏娜帮我发了微信,这事情真的和他们没关系,如果知道是犯罪,我肯定不会让他们帮忙。

王洪兰的侄子王迦勒说:1、证人刘某某说不认识买家杨某是不真实的,提取的手机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来他们是认识的,他说不知道我在做什么事情也是不真实的,他知道我们是为了传福音,三自也是支持我们这么做,所以承担《圣经》的运费;

2、他们三自也没有办理出版物许可证,只是按照全国两会的要求,没有限制购买人的身份,圣经只是内部资料,不是出版物,不需要审批手续;

3、关于叶某某证言也说了,销售《圣经》不需要任何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只需要按照全国两会的内部要求就行了;

4、章某某的笔录明确说了《圣经》是教会内部资料,没有向市场发售,不用办理销售许可证,没有对购买者有要求,面对全国批发,他们的笔录也是证明我们是购买《圣经》是合法的。

王洪兰的女儿刘敏娜说:同意王迦勒的意见。我只负责在三自和买家中间联系,买家需要货就给我货单,我把货单给三自,打款都是买家直接给三自打款我不参与,我再和三自核对一下,都是原价从三自购买,低于75折奉献给大家,我们和盈利没有任何关系,这些证言更证明我们做的事情是合法的。

杨志军:同意王迦勒的意见,证言恰恰证明我们的购买途径是合法的,我们所做的事情是合法的。

张旺:同意王迦勒的意见。1、证言也说了圣经是原价从三自购买的,我们的圣经来源是合法的;2、补贴这事情我也是头一次听到,相当于就是别人买了十块,我们补贴三块钱的意思,我们把东西奉献给信徒,我们就有罪了?

刘伟:同意王迦勒的意见。我第一次听到这件事,之前都不清楚为什么被抓。以上三自的证人都没有被抓,那么我们在座的人都是无罪的,表明这个事情是公义的行为,是在信仰的基础上推广信仰,与指控以盈利为目的非法经营不符合。

李超:同意王迦勒的意见。12017年前后,两会的圣经销售总量没有变,我们内蒙圣经量增大,他们之前的客户还是那些客户,如果这些客户订单是合法的,现在就是合法的,之前是违法的现在就是违法的;

2、证言里面说,因为本地有信徒去了外地所以后期有外地发货,证明也可以给外地信徒批发圣经;

3、起诉我们从杭州三自买书之后又销售给别人,事实上是各地的经销售直接购买圣经,我们行为只是补贴折扣,不是转售,我们只是起到补贴的作用。

在下午的庭审中,审判长让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了6点辩护意见:

1、证言笔录合法性均不认可。侦查主体违法,表面上是回民区公安局侦查本案,但是实际执行工作人员系呼市公安局315专案组呼市公安局、呼市赛罕区公安局、玉泉区公安局等的侦查人员,因此,笔录没有证据资格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15位证人只有郑某某见过王洪兰,其他的证人都没有见过也不认识本案的被告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名字,不能将证人所陈述的事实认定为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

3、起诉书指控班彦洪是2015年开始购买圣经,但是杭州三自工作人员说了2013年、2014年就有班彦洪的打款记录,所以不能把班彦洪购买圣经数量全部计算在王洪兰名下。还说了为了方便记账管理,有的小客户也是挂在班彦洪的名下,也就是说挂在班彦洪的名下不一定是班彦洪购买的,所以之前的司法会计鉴定数据不准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4、这些证人笔录均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王洪兰补贴行为不是经营行为,杭州三自根据内蒙这边的圣经需求安排发货,王洪兰等人帮助一些买不起圣经的人补贴一部分折扣让他们可以有机会看到圣经,王洪兰没有实施买卖行为,没有营利反而自己贴钱,这完全属于奉献、传福音的事工。杭州三自也明确知道王洪兰是在帮人代买圣经去补差价,王洪兰所有的行为无非就是补贴圣经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案指控的非法经营罪,但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制公民去做慈善;

5、杭州三自销售圣经也没有任何的许可或者批准,也就说没有哪个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审批,合法销售圣经不需要行政许可,对购买人身份以及数量都没有限制。杭州三自的证词,很多客户不通过王洪兰也在向杭州三自购买圣经,之所以通过王洪兰,无非是为了得到三折的补贴,杭州三自、江苏三自都不需要对购买者进行审查,内蒙公安和回民区检察院为什么要求王洪兰补贴圣经有义务审查受补贴者的宗教身份或者他的资格问题?

6、内蒙公安指定管辖本案的时候根本不知道圣经的管理规定,公安多次询问证人圣经是否属于图书?销售圣经是否需要许可资质?圣经不属于公民普通意义上需要行政许可的书籍,公安侦查立案的时候只是人为臆断本案可能构成犯罪,才会反复询问证人是否需要许可和资质,所以本案快三年了至今也无法告知被告人到底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构成犯罪……

辩护人还没有质证完就到了休庭时间。审判长宣布周三休庭,周四上午十点将继续开庭。

对华援助网特约记者柠檬报道)